..續本文上一頁人法」及「佛教法」等。
這些草案光是名稱就各有主張,互有不同,不過起草宗旨倒是都能一本保障人民信仰宗教自由的原則,甚至條文也盡力在宗教免稅等方面多所維護,例如洪玉欽委員的版本載明:「依本法設立或登記之宗教團體,免征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土地改良物稅、契稅及贈與稅。」陳清寶委員的版本也說:「宗教法人及宗教專業人士依法免稅。」又說:「宗教專業人士或宗教法人得直接承受農林用地,作爲宗教上之使用」等等。
此外,立法委員沈智慧、黃昭順、潘維綱等人也先後協助訂出多種版本。可惜在這麼多的版本裏,都沒有人提出對寺院教堂主管人資格規定的條文,實感美中不足。
其實,早在多年以前,我已邀集過多位宗教界和法界人士共同草擬「宗教法」,例如民國八十六年(一九九七)元月二日,由曾在臺灣高等法院擔任法官多年的國際佛光會會員林富村理事起草了一份「宗教法」,希望站在司法界的立場訂定一份保障宗教權益的宗教法,但是最後也沒有獲得大家的通過。
在此同時,國際佛光會也曾主動與謝啓大立委聯絡,希望透過法界人士的協助,宗教法能早日催生。後來一個偶然的機會,謝啓大立委到佛光山,正逢佛光山舉辦「第叁屆寺院行政管理講習會」,當她聽過課程中有關宗教法的相關問題討論後,又與我做了一番意見交流,當下慨然答應協助起草宗教法,並隨即聯絡朱朝亮檢察官與李子春檢察官共同聯手,以短短幾個月便起草了一份包括「宗教基本法」、「宗教團體法」、「宗教自治法」、「宗教輔助法」等四個部分的宗教法草案,可惜此草案在去年(民國八十九年西元二○○○年)提出後,也是遭到佛教徒激烈的反對,認爲條文對佛教的約束過于嚴厲,可惜他們都沒有看到內中其實也對佛教多所保護。
不過,謝啓大版的宗教法雖然遭受各方的反對,但誠如天主教臺灣總主教團秘書吳終源神父所說:「這仍不失爲催生現行內政部版宗教法的推手。」
現在內政部提出的「宗教法草案」,是由中華佛寺協會秘書長林蓉芝、中華道教團體聯合會理事長吳龍雄、國策顧問楊四海、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總會總幹事羅榮光、天主教主教團秘書長吳終源、真理大學宗教學系助理教授林本炫等六人共同起草,內容大致分成「宗教自由」、「宗教團體的法律定位」、「教産管理」、「納骨塔及墓園管理」、「違法與罰則」等幾個部分。關于這一版本的內容,利弊得失如何,當然還有待各方進一步協商研議。不過此中有關墓園及納骨塔部分規定:「宗教團體對于附設之納骨設施及墓園,除專爲供奉已故負責人、宗教士或提供非營利之公益殡葬者外,應訂定收費標准及管理辦法,送請宗教主管機關核可實施,營運收入並應依法納稅。」
此外,在違法與罰則中提到:「宗教團體違法對外公開勸募者,宗教主管機關得移送宗教團體審議委員會調查審議後,沒入違法勸募所得,或處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時間,停止對外公開勸募的權利,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解除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職務,情節重大者並依法解散其宗教團體。」、「宗教團體之負責人或宗教士,若假藉宗教活動機會或宗教士之地位,對其他宗教士或教徒,進行詐欺、侵占、背信或妨礙風化、妨礙性自主、略誘等罪者,除聲請解除負責人或相關人員之職務外,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及依法解散其宗教團體。」
針對上述,我覺得寺廟納骨塔收入,既然不同于經營商業者,只要用于公益,可以不必繳稅。再者宗教人士犯法,已適用一般法令,實在不須要再在宗教法人法中另訂罰則。爲此,僅對內政部所訂定的宗教法,提出幾點建議如下:
(一)宗教信仰有精神靈修部分,有世俗社會部分;靈修部分自然不勞政府立法,但世俗社會部分有法規範,以示宗教平等和共遵。
(二)各級公私立學校應將宗教教育列爲必修課程之一,讓人民充分認識宗教,進而選擇適合自己之信仰,以杜絕邪信、迷信等不當信仰之泛濫。
(叁)請政府正式承認佛學院、神學院、道學院、基督書院等宗教研修機構之地位,使其能正常發展,以維護各宗教之清修儀製。
(四)寺廟教堂除主管人受該教會之輔導外,應該不須再另設其它管理人、監察人,以免一個寺廟教堂兩個頭,引起爭端。
(五)寺廟教會主管人之身分應受資格限製,如應有相關之宗教研修叁年以上學識證明,或該宗教教會團體、或參與叁十年以上長老叁人之認證。
(六)寺廟教堂除了主體的本山之外,可以用本山名義,成立分別院,財産應爲寺廟教堂所有,不得爲主管人之眷屬所繼承,應經由該團體教派之上級指派或合法之神職弟子繼承。
(七)在該寺廟教堂居住叁年以上者,始有資格登記爲「宗教士」(神職人員),始能參與該宗教信徒大會,才能成爲該寺廟教會之合法信徒,一般世俗信者只能稱爲「教徒」或「護法」。
(八)寺廟教堂納骨塔之收入,如其它油香功德金同等,只要用于公益而不同于其它商業經營行爲者,可以不必繳稅。
(九)宗教人士違法,已有一般社會法令規範,不須在宗教法人法中另訂罰則。如宗教團體涉及詐欺或妨礙風化等不法情事,應獲得該最高教會同意,始可解散,但該寺廟教會財産,應歸該寺廟教會之上級所有。
(十)政府應明確頒訂宗教正邪之界線。
總之,宗教對安定社會及淨化人心有其莫大力量及功能,我們希望政府能夠真正訂出一套適合各宗教共遵的法令規範。
對于各宗教共遵的宗教法令,我們有以下幾點希望:
(一)應明定宗教爲宣揚教義,育成信衆,安定社會的團體,以厘清宗教與非宗教的差別。
(二)應明定宗教並非法人團體,因宗教並非財團,也非社團,它是有自己教主、教義、教理、教育、教史的宗教團體。
(叁)應明定宗教人士的資格,宗教建築、宗教土地、宗教事業免稅,宗教團體將收入的淨財皆投入社會教化、公益、慈善等事業,應給予免稅,以讓更多民衆享受宗教的教化福利。
(四)應明定宗教團體領導人資格許可,應有宗教學校畢業證書或教會證明文件才有擔任資格,以保障合法,杜絕不法。
(五)應朝向章程自治規範,宗教人士皆經高度的道德訓練,應給予自訂章程並自治管理。
(六)應明定宗教可從事的事業,如教育、文化、慈善、公益,宗教團體應自力更生,應開放其可經營的事業。
(七)應有財務處理的獨立自主權,宗教團體應可自由處分其財産,變更或設立負擔以將錢財做完全充分的發揮,造福社會國家。
(八)應明定宗教人士的財産歸屬,宗教人士將生命奉獻給人類萬物,因此,其身後的財産已非適用民法規定之繼承方式,而應歸屬其宗教團體。
(九)應明定宗教團體領導人的産生方式,各宗教各派別有其不同傳承,其領導人只要合乎章程規範,皆應承認其産生方式。
(十)應明定宗教團體合並、解散事宜,以保障宗教團體權益力量的集中,可以投入更多的心力教化社會。
(十一)應明定主管機關和裁決機關,以增進行政效率,提升國家形象。
(十二)應明定宗教建築物的認定,因宗教建築物可享免稅,所以應有明確的規範,訂定標准,以保障守法,杜絕不法。
(十叁)應明定宗教團體由有資格的宗教神職人員管理,因完全奉獻生命的精神並非人人具備,只有經由宗教養成教育,並于生活中實踐有所體會的人士,才有管理宗教團體的能力。
(十四)應允許宗教社團和跨宗教社團設立,團結才有力量,各宗教團體若能藉由宗教社團或跨宗教團體社團凝聚力量,則國家安定,社會祥和,人民安康的生活環境應可早日到來。
(十五)應對不法的邪教明定罰則,以杜絕不法,爲宗教留下清流。
此外,對于宗教研修機構,我們也提出以下幾點基本立場:
(一)應明定宗教研修機構爲培養宣揚教義、弘法布教、主持宗教儀式和管理宗教場所的宗教專門人才的學校,因時代已進入多元,非經教育,無法養成人才,何況淨化人心,教化社會的宗教大業。
(二)應承認宗教研修機構,明定申請設立手續,並可公開招生,以使有慈心悲願的宗教人士可建立宗教學校培養人才,教化社會,並杜絕不法人士假宗教之名,行圖利自己之實。
(叁)應明定非教會或宗教團體不可管理宗教研修機構,宗教除教義理論外,還有力行實踐與心靈實證的部分,非宗教人士無法領會宗教完全奉獻的心願與人格如何養成。
(四)應明定老師資格和學生資格,以使願意將生命奉獻宗教與人類萬物的人士有奮鬥努力的目標。
(五)應明定外籍老師和學生可比照外籍學生居留簽證辦理,以使外國學生得以親近中華文化,並增進國民外交與文化交流。
(六)應明定學位可自主授予,宗教非學術專業並超越所有世間學問,非主管教育或內政的官員所能了解,應給予將畢生生命奉獻宗教並有所體驗的宗教學院領導人授予學位的自主權。
(七)應明定主管機關和裁決機關,以使行政作業有效率,可將多余時間投入教化宗教師資,讓社會增加更多慈悲祥和的宗教師,爲社會改良工程盡心盡力。
(八)應明定各宗教研修機構可互相轉學,達到宗教對談,彼此尊重,共同爲教化信衆事業努力。
(九)應明定學生可申請緩召,使青春歲月的年輕學子可全心投入宗教情操的人格養成。
(十)應明定宗教研修機構建築面積,使學校有寬廣空間,陶冶學生開闊心胸,將來造福社會。
(十一)應明定宗教課程,使其正規化,可爲學術文化及心靈升華留下曆史見證,嘉惠後代子孫。
總之,爲使將來製定的宗教法絕對尊重各宗教傳統、教義、教規、戒律等,對宗教團體應做最低限度的規範,以維護宗教的信仰自由,健全宗教法製,使宗教團體有高度的發展空間,也讓宗教發揮更大的社會教化功能,落實淨化人心,匡正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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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宗教師的重要,證之于中世紀起,耶稣教從歐洲繼而進軍拉丁美洲、非洲等地廣爲傳布,以及佛教在西元前叁世紀,印度阿育王發起國際性的傳教運動等;乃至千百年來,佛教與耶稣教等各個宗教不斷的興辦教育、文化、慈善等利濟人群的事業,此均有賴于牧師、修女與僧侶等宗教師的熱心推展,始能發揮覺世牖民之功,其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
然而根據統計,現在臺灣的寺廟教堂少說有上萬所之多,但大都沒有合格的住持人才。現在的臺北行天宮、北港朝天宮、大甲鎮瀾宮等,都是上有董事長,下面隨便找個廟公,或是請個和尚當幌子;即使北港媽祖宮至今仍請竹溪寺的法師住持,但實際上也不能弘法傳教,因爲主權在董事長手中,董事長是社會人士,理念不同,受過佛學院教育的僧伽也不屑于當那樣的住持,所以佛教不能發揮教化的功能。
尤其,現在的寺廟教堂,任何人都可以當住持,甚至任何人都可以創教,因此臺灣的邪教始終無法規範,不禁讓人爲臺灣的沒有是非、沒有好壞觀念而挂念。
眼見今日社會亂象紛陳,宗教不能說沒有責任,甚至也有人質問:你們說宗教有淨化世道人心,改善社會風氣的功能,現在宗教不是很普遍嗎?怎麼社會還是如此紛亂呢?其實,如果沒有宗教,難道今日的社會會比現在更好嗎?有宗教,至少有很多的人心存善念,相信因果,明白道理,安分守法;只是有少部分的人需要強力去感化他。但是明白說,現在的宗教實際上沒有這個力量,如果政府立法,健全寺院教堂,讓他們有力量,則對社會的教化必能發揮功能,所以此次宗教立法,至關重要。
對于這次的宗教立法,不但宗教界人士紛紛表達意見,學者也熱烈提出看法,同時還有司法官、法官、檢察官、律師界、立法委員等都來參與,可以說是在全民共同關注下進行,也可看出此事對全民的重要性。我們尤其希望透過此次的宗教立法,明定宗教士的資格,讓宗教師都能獲得最大的尊重,讓各宗教都能在公平、公正、平等之下,獲得廣大的弘法空間,以從事教化,安定人心。畢竟中華民國是個法治的國家,讓一切都能合法化,讓全中華民國的人民都在法治之內,不要做化外之民,人人都能建立法治的觀念,則任何問題都能法理之下獲得圓滿解決。
《宗教立法之刍議》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