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人法」及「佛教法」等。
这些草案光是名称就各有主张,互有不同,不过起草宗旨倒是都能一本保障人民信仰宗教自由的原则,甚至条文也尽力在宗教免税等方面多所维护,例如洪玉钦委员的版本载明:「依本法设立或登记之宗教团体,免征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土地改良物税、契税及赠与税。」陈清宝委员的版本也说:「宗教法人及宗教专业人士依法免税。」又说:「宗教专业人士或宗教法人得直接承受农林用地,作为宗教上之使用」等等。
此外,立法委员沈智慧、黄昭顺、潘维纲等人也先后协助订出多种版本。可惜在这么多的版本里,都没有人提出对寺院教堂主管人资格规定的条文,实感美中不足。
其实,早在多年以前,我已邀集过多位宗教界和法界人士共同草拟「宗教法」,例如民国八十六年(一九九七)元月二日,由曾在台湾高等法院担任法官多年的国际佛光会会员林富村理事起草了一份「宗教法」,希望站在司法界的立场订定一份保障宗教权益的宗教法,但是最后也没有获得大家的通过。
在此同时,国际佛光会也曾主动与谢启大立委联络,希望透过法界人士的协助,宗教法能早日催生。后来一个偶然的机会,谢启大立委到佛光山,正逢佛光山举办「第三届寺院行政管理讲习会」,当她听过课程中有关宗教法的相关问题讨论后,又与我做了一番意见交流,当下慨然答应协助起草宗教法,并随即联络朱朝亮检察官与李子春检察官共同联手,以短短几个月便起草了一份包括「宗教基本法」、「宗教团体法」、「宗教自治法」、「宗教辅助法」等四个部分的宗教法草案,可惜此草案在去年(民国八十九年西元二○○○年)提出后,也是遭到佛教徒激烈的反对,认为条文对佛教的约束过于严厉,可惜他们都没有看到内中其实也对佛教多所保护。
不过,谢启大版的宗教法虽然遭受各方的反对,但诚如天主教台湾总主教团秘书吴终源神父所说:「这仍不失为催生现行内政部版宗教法的推手。」
现在内政部提出的「宗教法草案」,是由中华佛寺协会秘书长林蓉芝、中华道教团体联合会理事长吴龙雄、国策顾问杨四海、台湾基督教长老教会总会总干事罗荣光、天主教主教团秘书长吴终源、真理大学宗教学系助理教授林本炫等六人共同起草,内容大致分成「宗教自由」、「宗教团体的法律定位」、「教产管理」、「纳骨塔及墓园管理」、「违法与罚则」等几个部分。关于这一版本的内容,利弊得失如何,当然还有待各方进一步协商研议。不过此中有关墓园及纳骨塔部分规定:「宗教团体对于附设之纳骨设施及墓园,除专为供奉已故负责人、宗教士或提供非营利之公益殡葬者外,应订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送请宗教主管机关核可实施,营运收入并应依法纳税。」
此外,在违法与罚则中提到:「宗教团体违法对外公开劝募者,宗教主管机关得移送宗教团体审议委员会调查审议后,没入违法劝募所得,或处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时间,停止对外公开劝募的权利,必要时得声请法院解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职务,情节重大者并依法解散其宗教团体。」、「宗教团体之负责人或宗教士,若假藉宗教活动机会或宗教士之地位,对其他宗教士或教徒,进行诈欺、侵占、背信或妨碍风化、妨碍性自主、略诱等罪者,除声请解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之职务外,并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及依法解散其宗教团体。」
针对上述,我觉得寺庙纳骨塔收入,既然不同于经营商业者,只要用于公益,可以不必缴税。再者宗教人士犯法,已适用一般法令,实在不须要再在宗教法人法中另订罚则。为此,仅对内政部所订定的宗教法,提出几点建议如下:
(一)宗教信仰有精神灵修部分,有世俗社会部分;灵修部分自然不劳政府立法,但世俗社会部分有法规范,以示宗教平等和共遵。
(二)各级公私立学校应将宗教教育列为必修课程之一,让人民充分认识宗教,进而选择适合自己之信仰,以杜绝邪信、迷信等不当信仰之泛滥。
(三)请政府正式承认佛学院、神学院、道学院、基督书院等宗教研修机构之地位,使其能正常发展,以维护各宗教之清修仪制。
(四)寺庙教堂除主管人受该教会之辅导外,应该不须再另设其它管理人、监察人,以免一个寺庙教堂两个头,引起争端。
(五)寺庙教会主管人之身分应受资格限制,如应有相关之宗教研修三年以上学识证明,或该宗教教会团体、或参与三十年以上长老三人之认证。
(六)寺庙教堂除了主体的本山之外,可以用本山名义,成立分别院,财产应为寺庙教堂所有,不得为主管人之眷属所继承,应经由该团体教派之上级指派或合法之神职弟子继承。
(七)在该寺庙教堂居住三年以上者,始有资格登记为「宗教士」(神职人员),始能参与该宗教信徒大会,才能成为该寺庙教会之合法信徒,一般世俗信者只能称为「教徒」或「护法」。
(八)寺庙教堂纳骨塔之收入,如其它油香功德金同等,只要用于公益而不同于其它商业经营行为者,可以不必缴税。
(九)宗教人士违法,已有一般社会法令规范,不须在宗教法人法中另订罚则。如宗教团体涉及诈欺或妨碍风化等不法情事,应获得该最高教会同意,始可解散,但该寺庙教会财产,应归该寺庙教会之上级所有。
(十)政府应明确颁订宗教正邪之界线。
总之,宗教对安定社会及净化人心有其莫大力量及功能,我们希望政府能够真正订出一套适合各宗教共遵的法令规范。
对于各宗教共遵的宗教法令,我们有以下几点希望:
(一)应明定宗教为宣扬教义,育成信众,安定社会的团体,以厘清宗教与非宗教的差别。
(二)应明定宗教并非法人团体,因宗教并非财团,也非社团,它是有自己教主、教义、教理、教育、教史的宗教团体。
(三)应明定宗教人士的资格,宗教建筑、宗教土地、宗教事业免税,宗教团体将收入的净财皆投入社会教化、公益、慈善等事业,应给予免税,以让更多民众享受宗教的教化福利。
(四)应明定宗教团体领导人资格许可,应有宗教学校毕业证书或教会证明文件才有担任资格,以保障合法,杜绝不法。
(五)应朝向章程自治规范,宗教人士皆经高度的道德训练,应给予自订章程并自治管理。
(六)应明定宗教可从事的事业,如教育、文化、慈善、公益,宗教团体应自力更生,应开放其可经营的事业。
(七)应有财务处理的独立自主权,宗教团体应可自由处分其财产,变更或设立负担以将钱财做完全充分的发挥,造福社会国家。
(八)应明定宗教人士的财产归属,宗教人士将生命奉献给人类万物,因此,其身后的财产已非适用民法规定之继承方式,而应归属其宗教团体。
(九)应明定宗教团体领导人的产生方式,各宗教各派别有其不同传承,其领导人只要合乎章程规范,皆应承认其产生方式。
(十)应明定宗教团体合并、解散事宜,以保障宗教团体权益力量的集中,可以投入更多的心力教化社会。
(十一)应明定主管机关和裁决机关,以增进行政效率,提升国家形象。
(十二)应明定宗教建筑物的认定,因宗教建筑物可享免税,所以应有明确的规范,订定标准,以保障守法,杜绝不法。
(十三)应明定宗教团体由有资格的宗教神职人员管理,因完全奉献生命的精神并非人人具备,只有经由宗教养成教育,并于生活中实践有所体会的人士,才有管理宗教团体的能力。
(十四)应允许宗教社团和跨宗教社团设立,团结才有力量,各宗教团体若能藉由宗教社团或跨宗教团体社团凝聚力量,则国家安定,社会祥和,人民安康的生活环境应可早日到来。
(十五)应对不法的邪教明定罚则,以杜绝不法,为宗教留下清流。
此外,对于宗教研修机构,我们也提出以下几点基本立场:
(一)应明定宗教研修机构为培养宣扬教义、弘法布教、主持宗教仪式和管理宗教场所的宗教专门人才的学校,因时代已进入多元,非经教育,无法养成人才,何况净化人心,教化社会的宗教大业。
(二)应承认宗教研修机构,明定申请设立手续,并可公开招生,以使有慈心悲愿的宗教人士可建立宗教学校培养人才,教化社会,并杜绝不法人士假宗教之名,行图利自己之实。
(三)应明定非教会或宗教团体不可管理宗教研修机构,宗教除教义理论外,还有力行实践与心灵实证的部分,非宗教人士无法领会宗教完全奉献的心愿与人格如何养成。
(四)应明定老师资格和学生资格,以使愿意将生命奉献宗教与人类万物的人士有奋斗努力的目标。
(五)应明定外籍老师和学生可比照外籍学生居留签证办理,以使外国学生得以亲近中华文化,并增进国民外交与文化交流。
(六)应明定学位可自主授予,宗教非学术专业并超越所有世间学问,非主管教育或内政的官员所能了解,应给予将毕生生命奉献宗教并有所体验的宗教学院领导人授予学位的自主权。
(七)应明定主管机关和裁决机关,以使行政作业有效率,可将多余时间投入教化宗教师资,让社会增加更多慈悲祥和的宗教师,为社会改良工程尽心尽力。
(八)应明定各宗教研修机构可互相转学,达到宗教对谈,彼此尊重,共同为教化信众事业努力。
(九)应明定学生可申请缓召,使青春岁月的年轻学子可全心投入宗教情操的人格养成。
(十)应明定宗教研修机构建筑面积,使学校有宽广空间,陶冶学生开阔心胸,将来造福社会。
(十一)应明定宗教课程,使其正规化,可为学术文化及心灵升华留下历史见证,嘉惠后代子孙。
总之,为使将来制定的宗教法绝对尊重各宗教传统、教义、教规、戒律等,对宗教团体应做最低限度的规范,以维护宗教的信仰自由,健全宗教法制,使宗教团体有高度的发展空间,也让宗教发挥更大的社会教化功能,落实净化人心,匡正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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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宗教师的重要,证之于中世纪起,耶稣教从欧洲继而进军拉丁美洲、非洲等地广为传布,以及佛教在西元前三世纪,印度阿育王发起国际性的传教运动等;乃至千百年来,佛教与耶稣教等各个宗教不断的兴办教育、文化、慈善等利济人群的事业,此均有赖于牧师、修女与僧侣等宗教师的热心推展,始能发挥觉世牖民之功,其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
然而根据统计,现在台湾的寺庙教堂少说有上万所之多,但大都没有合格的住持人才。现在的台北行天宫、北港朝天宫、大甲镇澜宫等,都是上有董事长,下面随便找个庙公,或是请个和尚当幌子;即使北港妈祖宫至今仍请竹溪寺的法师住持,但实际上也不能弘法传教,因为主权在董事长手中,董事长是社会人士,理念不同,受过佛学院教育的僧伽也不屑于当那样的住持,所以佛教不能发挥教化的功能。
尤其,现在的寺庙教堂,任何人都可以当住持,甚至任何人都可以创教,因此台湾的邪教始终无法规范,不禁让人为台湾的没有是非、没有好坏观念而挂念。
眼见今日社会乱象纷陈,宗教不能说没有责任,甚至也有人质问:你们说宗教有净化世道人心,改善社会风气的功能,现在宗教不是很普遍吗?怎么社会还是如此纷乱呢?其实,如果没有宗教,难道今日的社会会比现在更好吗?有宗教,至少有很多的人心存善念,相信因果,明白道理,安分守法;只是有少部分的人需要强力去感化他。但是明白说,现在的宗教实际上没有这个力量,如果政府立法,健全寺院教堂,让他们有力量,则对社会的教化必能发挥功能,所以此次宗教立法,至关重要。
对于这次的宗教立法,不但宗教界人士纷纷表达意见,学者也热烈提出看法,同时还有司法官、法官、检察官、律师界、立法委员等都来参与,可以说是在全民共同关注下进行,也可看出此事对全民的重要性。我们尤其希望透过此次的宗教立法,明定宗教士的资格,让宗教师都能获得最大的尊重,让各宗教都能在公平、公正、平等之下,获得广大的弘法空间,以从事教化,安定人心。毕竟中华民国是个法治的国家,让一切都能合法化,让全中华民国的人民都在法治之内,不要做化外之民,人人都能建立法治的观念,则任何问题都能法理之下获得圆满解决。
《宗教立法之刍议》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