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括动产、不动产均属宗教团体所有。但如果教堂为国家所认定,其教堂的房子是属国家的。
德国:教堂财产属于教会所有。
瑞士:1.财产继承是由财团法人基金会开会决定。2.神职人员与管理人员皆是领薪制度。
瑞典:以登记注册之组织型态按法律规章办理。
荷兰:寺庙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均属宗教团体所有,继承权为团体所拥有。根据《市民法律手册》第三册第四章,第八十三条:但教堂寺院须经这个城市的许可。
奥地利:教堂之财产继承权属教团本身所有,例如天主教堂都属梵谛冈所有。
英国:寺庙教堂之财产如以寺庙教堂名义登记注册,其继承权应由团体决定或指派;但如以个人名义登记,其处理方式一如私人财产的情形,由财产拥有人决定继承权。
(六)宗教士的资格如何订定?
法国:宗教士的资格由教会订定。根据《市民法律手册》第二册「一般决定事项」第二‧二条:教会可能适合于照自己的规定去任命管理人。
德国:宗教士需要受过专业的神学课程教育。
瑞士:宗教士的资格是必须经过神学院考试通过。
荷兰:宗教士的资格由教会订定。
奥地利:宗教士必须具有宗教学院或者大学中宗教系所毕业的资格。
英国:基本上没有正式的明文规定宗教士的资格,完全由宗教团体自行认可,当然,出家、受戒证书是有力的证明。
(七)是否有法令订定各级公私立学校将宗教教育列为必修课程之一?
法国:在法国除了私立学校外,公立的初中、高中学校,未将宗教教育列为必修课程。
德国:天主教及基督教的宗教课是必修的,其它宗教现也渐被列入宗教课程。
瑞士:如属天主教、基督教之私立学校皆设有宗教课程,让学生自由选择;公立学校没有设立宗教课程。
瑞典:初中规定宗教课为必修课程。
荷兰:学校分三种:天主教、基督教及一般学校。前二种学校各自设立该宗教之课程,在一般学校的小学及中学,自由设立宗教课程。高职以上除配合科系外,一般无设立宗教课程。根据《基本律法》第一章,第二三.一、二三.三、二三.七条规定如上。
奥地利:中、小学中均规定要依个人之信仰选修宗教课程(政府承认的五大宗教)。
英国:根据英国 The Education Reform Act(1988)规定,所有学生(从一年级到十一年级)都要接受宗教教育课程(除非家长反对)。
其实,环顾世界各国,许多国家将国民义务阶段的中小学委由宗教团体办理。例如上述荷兰的中小学教育与宗教的关系就十分密切。荷兰有天主教、卡尔文教和新教等派别,分别都有兴办学校的传统。在一八五○年荷兰的私立小学比例原本只有二三%,一九八五年提高为六九%。直至目前,荷兰的宗教团体能在正规学校内运作。此外,加拿大、澳洲、比利时、英格兰及西班牙等国家在非公立学校均能有政府补助宗教教育,并设有良心条款来防止宗教的反教育效果,因此宗教教育实施于学校内,并非只有上述几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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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立法得失之研讨
由于台湾拥有多元的宗教信仰体系,社会上常有假藉宗教名义,进行敛财骗色的脱序行为发生,对正信的宗教团体造成莫大的伤害,也让社会付出许多社会成本。
有鉴于此,民国八十五年(一九九六)十一月八日,行政院长连战首开先例,亲自主持一场「宗教与社会风气座谈会」。会中,我针对社会一片「宗教扫黑」的挞伐之声,发出「宗教扫邪」之论,并对所谓「宗教问题」提出「宗教立法」的建议,以对不法之徒进行规范,此乃「扫邪保正」的正本清源之道。但是当时也有部分人士反对宗教立法,他们认为宗教立法有违宪法保障「宗教自由」之精神,且难免政府会假保护宗教之名,行控制宗教之实。
其实,宪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此乃事实;但是不立宗教法,难道就能不受现行的「寺庙庵堂监督管理条例」之限制吗?
再说,宗教和政治一样,乃关怀众人之事;社会各行各业皆受法令规范,宗教又岂能逍遥「法」外,独做化外之民?尤其不立宗教法,正邪不分,败坏社会风气的劣行如何加以规范?所以综观世界各国都有相关的宗教法,如韩国订有「传统寺庙保护法」、泰国有「僧伽法」、法国有「政教分离法」、日本有「宗教法人法」等。订立平等、合理的宗教法,是进步国家的表征;不立宗教法,如车无轨则,必然脱序,安全如何有保障?
此外,现行法规中许多不合理的法令,都有待政府重新立法规范,以保障宗教平等,例如:
(一)寺庙除了住持主管之外,另外设立管理人,一个寺院两个头,不立宗教法,外行人控管内行人,乞丐赶庙公的乱象如何消弭?
(二)寺院的住持圆寂后,出家弟子不具备继承寺产的资格,寺院财产为该住持俗家眷属所有,不立宗教法,佛教净财沦为世俗的禁脔,争端四起,谁来维护?
(三)不立宗教法,住持主管的身分无法认证,「宗教信徒大会」的代表不具备「宗教士」的资格,挟金钱为势,控制教会,鱼目混珠,乱源迭起。
(四)为因应时代权宜之需,都市大楼型的寺院林立,既可节省用地,又可就近接引都市丛林的现代人学佛修行。但碍于现行法规却无法登记为寺院建筑,不立宗教法,问题如何解决?
(五)宗教乃净化人心、安定社会的公益事业,寺院的一切捐献收入,系运用于利益人心的宗教用途,不应以公司法来扣征,政府应效法先进国家给予完全免税的尊重,不立宗教法,税法的问题如何厘清?
(六)海外华侨子弟是中华文化的传播者,回台就读宗教学院却受到签证的种种限制,有碍青年学子回台的意愿;不透过宗教立法,如何解决?
(七)先进国家如美国等,均将宗教教育列为国民必修课程之一,使之认识正确的宗教,防止邪教兴起。不立宗教法,宗教研修机构学位,如神学院、佛学院、道学院等,无法受到政府承认,全人教育如何圆满?
(八)宗教的价值在于净化人心,寺院有功于公益者,不光是指捐款而已;政府一般只奖励捐财慈善的团体,下焉者,会使宗教沦为红十字会一般的慈善机构,不能发挥宗教净化社会人心的功能;更有甚者,不肖者可藉受奖之匾额做为敛财工具。因此唯有透过立法,把对于文教有功者纳入奖励对象,才能提升宗教的信仰层次。
立法的目的,旨在让制度化的宗教更如法,让非制度化的宗教走向制度化。佛教之所以能在中国生根,实在要感激基督教在宪法中所争取的「信教自由」。所以在数十年前,我就一直希望佛教界有人出面召集,透过大家座谈、研究,达成共识后,研拟出一套对提升信仰有帮助的「宗教法」,不仅对净化人心、社会教化有正面的影响,甚至对结合宗教界的力量,共同促进社会的安定,都将是一大贡献。
然而长久以来,由于政府未能制订一套健全的宗教管理办法,造成佛教在行政、寺务、文教的推展上阻碍重重。尤其将佛教与只管烧香拜拜或没有因果观念的邪教一起管理,更使佛教蒙受莫大的伤害。好不容易现在有了立法之议,对于宗教法立法所引起的纷争,我认为给宗教团体一个明确的法人地位,保障宗教的利益,并修改宗教团体法中对宗教不切实际的规章,那么「有法总比无法好」。有法,才有保障!
过去在西方社会,不论天主教或基督教国家,帝王就位,必须到教堂举行宣誓仪式,因此一旦上台,无不急急兴建教堂,藉以巩固自己的地位;在中国正好相反,帝王一旦掌权,就急急地想尽办法削减宗教的力量,深恐宗教太好太多,宗教的群众力量会威胁到帝王的宝座,所以宗教从古至今,历经各朝各代,无不饱受政治的迫害与压抑,实在可怜。
目前宗教法最大的毛病便是只要一提到什么就「不可」、「不可」、「不可」……消极得只管「钱」而已,对宗教利生事业、弘法之本分不曾过问。如此的宗教法对宗教有何助益?为何不能积极地站在辅导的立场,可以提出一些好事,规定都「可」、「可」、「可」地发挥?
例如:宗教对环保 水土保持的工作一直做得很好,古代多少寺庙都是建在悬崖峭壁,从未见其倒塌;如果是在现代,一定不被政府允许,但是这些寺庙如今不都成为代表中华文化的瑰宝吗?宗教对信仰的用心,真可谓慧心巧思,今之社会因为没有法令,令宗教人士无可奈何!
总之,台湾宗教问题目前最重要的是「宗教法」,没有法就如法外之民,在法律规章内,不依规矩则不能成方圆。过去的宗教法已不合现在的社会,现在理想的「宗教法」,要将各宗教集合在一起,实行同一法令,不可厚此薄彼,要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让各宗教结合在一起,才有力量发挥利济群伦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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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需要一部现代的宗教法
内政部推动宗教立法虽然已有多年,过去也曾经提出至少七、八个版本草案,包括民国八十七年(一九九八)八月廿四日台湾省政府民政厅函送各宗教团体的六份草案,其中有立委洪玉钦等三十二人起草的「宗教团体法」、立委萧金兰起草的「宗教法人法」、立委陈清宝起草的「宗教法」、中国佛教会起草的「宗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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