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括動産、不動産均屬宗教團體所有。但如果教堂爲國家所認定,其教堂的房子是屬國家的。
德國:教堂財産屬于教會所有。
瑞士:1.財産繼承是由財團法人基金會開會決定。2.神職人員與管理人員皆是領薪製度。
瑞典:以登記注冊之組織型態按法律規章辦理。
荷蘭:寺廟的財産,包括動産、不動産,均屬宗教團體所有,繼承權爲團體所擁有。根據《市民法律手冊》第叁冊第四章,第八十叁條:但教堂寺院須經這個城市的許可。
奧地利:教堂之財産繼承權屬教團本身所有,例如天主教堂都屬梵谛岡所有。
英國:寺廟教堂之財産如以寺廟教堂名義登記注冊,其繼承權應由團體決定或指派;但如以個人名義登記,其處理方式一如私人財産的情形,由財産擁有人決定繼承權。
(六)宗教士的資格如何訂定?
法國:宗教士的資格由教會訂定。根據《市民法律手冊》第二冊「一般決定事項」第二‧二條:教會可能適合于照自己的規定去任命管理人。
德國:宗教士需要受過專業的神學課程教育。
瑞士:宗教士的資格是必須經過神學院考試通過。
荷蘭:宗教士的資格由教會訂定。
奧地利:宗教士必須具有宗教學院或者大學中宗教系所畢業的資格。
英國:基本上沒有正式的明文規定宗教士的資格,完全由宗教團體自行認可,當然,出家、受戒證書是有力的證明。
(七)是否有法令訂定各級公私立學校將宗教教育列爲必修課程之一?
法國:在法國除了私立學校外,公立的初中、高中學校,未將宗教教育列爲必修課程。
德國:天主教及基督教的宗教課是必修的,其它宗教現也漸被列入宗教課程。
瑞士:如屬天主教、基督教之私立學校皆設有宗教課程,讓學生自由選擇;公立學校沒有設立宗教課程。
瑞典:初中規定宗教課爲必修課程。
荷蘭:學校分叁種:天主教、基督教及一般學校。前二種學校各自設立該宗教之課程,在一般學校的小學及中學,自由設立宗教課程。高職以上除配合科系外,一般無設立宗教課程。根據《基本律法》第一章,第二叁.一、二叁.叁、二叁.七條規定如上。
奧地利:中、小學中均規定要依個人之信仰選修宗教課程(政府承認的五大宗教)。
英國:根據英國 The Education Reform Act(1988)規定,所有學生(從一年級到十一年級)都要接受宗教教育課程(除非家長反對)。
其實,環顧世界各國,許多國家將國民義務階段的中小學委由宗教團體辦理。例如上述荷蘭的中小學教育與宗教的關系就十分密切。荷蘭有天主教、卡爾文教和新教等派別,分別都有興辦學校的傳統。在一八五○年荷蘭的私立小學比例原本只有二叁%,一九八五年提高爲六九%。直至目前,荷蘭的宗教團體能在正規學校內運作。此外,加拿大、澳洲、比利時、英格蘭及西班牙等國家在非公立學校均能有政府補助宗教教育,並設有良心條款來防止宗教的反教育效果,因此宗教教育實施于學校內,並非只有上述幾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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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宗教立法得失之研討
由于臺灣擁有多元的宗教信仰體系,社會上常有假藉宗教名義,進行斂財騙色的脫序行爲發生,對正信的宗教團體造成莫大的傷害,也讓社會付出許多社會成本。
有鑒于此,民國八十五年(一九九六)十一月八日,行政院長連戰首開先例,親自主持一場「宗教與社會風氣座談會」。會中,我針對社會一片「宗教掃黑」的撻伐之聲,發出「宗教掃邪」之論,並對所謂「宗教問題」提出「宗教立法」的建議,以對不法之徒進行規範,此乃「掃邪保正」的正本清源之道。但是當時也有部分人士反對宗教立法,他們認爲宗教立法有違憲法保障「宗教自由」之精神,且難免政府會假保護宗教之名,行控製宗教之實。
其實,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此乃事實;但是不立宗教法,難道就能不受現行的「寺廟庵堂監督管理條例」之限製嗎?
再說,宗教和政治一樣,乃關懷衆人之事;社會各行各業皆受法令規範,宗教又豈能逍遙「法」外,獨做化外之民?尤其不立宗教法,正邪不分,敗壞社會風氣的劣行如何加以規範?所以綜觀世界各國都有相關的宗教法,如韓國訂有「傳統寺廟保護法」、泰國有「僧伽法」、法國有「政教分離法」、日本有「宗教法人法」等。訂立平等、合理的宗教法,是進步國家的表征;不立宗教法,如車無軌則,必然脫序,安全如何有保障?
此外,現行法規中許多不合理的法令,都有待政府重新立法規範,以保障宗教平等,例如:
(一)寺廟除了住持主管之外,另外設立管理人,一個寺院兩個頭,不立宗教法,外行人控管內行人,乞丐趕廟公的亂象如何消弭?
(二)寺院的住持圓寂後,出家弟子不具備繼承寺産的資格,寺院財産爲該住持俗家眷屬所有,不立宗教法,佛教淨財淪爲世俗的禁脔,爭端四起,誰來維護?
(叁)不立宗教法,住持主管的身分無法認證,「宗教信徒大會」的代表不具備「宗教士」的資格,挾金錢爲勢,控製教會,魚目混珠,亂源疊起。
(四)爲因應時代權宜之需,都市大樓型的寺院林立,既可節省用地,又可就近接引都市叢林的現代人學佛修行。但礙于現行法規卻無法登記爲寺院建築,不立宗教法,問題如何解決?
(五)宗教乃淨化人心、安定社會的公益事業,寺院的一切捐獻收入,系運用于利益人心的宗教用途,不應以公司法來扣征,政府應效法先進國家給予完全免稅的尊重,不立宗教法,稅法的問題如何厘清?
(六)海外華僑子弟是中華文化的傳播者,回臺就讀宗教學院卻受到簽證的種種限製,有礙青年學子回臺的意願;不透過宗教立法,如何解決?
(七)先進國家如美國等,均將宗教教育列爲國民必修課程之一,使之認識正確的宗教,防止邪教興起。不立宗教法,宗教研修機構學位,如神學院、佛學院、道學院等,無法受到政府承認,全人教育如何圓滿?
(八)宗教的價值在于淨化人心,寺院有功于公益者,不光是指捐款而已;政府一般只獎勵捐財慈善的團體,下焉者,會使宗教淪爲紅十字會一般的慈善機構,不能發揮宗教淨化社會人心的功能;更有甚者,不肖者可藉受獎之匾額做爲斂財工具。因此唯有透過立法,把對于文教有功者納入獎勵對象,才能提升宗教的信仰層次。
立法的目的,旨在讓製度化的宗教更如法,讓非製度化的宗教走向製度化。佛教之所以能在中國生根,實在要感激基督教在憲法中所爭取的「信教自由」。所以在數十年前,我就一直希望佛教界有人出面召集,透過大家座談、研究,達成共識後,研擬出一套對提升信仰有幫助的「宗教法」,不僅對淨化人心、社會教化有正面的影響,甚至對結合宗教界的力量,共同促進社會的安定,都將是一大貢獻。
然而長久以來,由于政府未能製訂一套健全的宗教管理辦法,造成佛教在行政、寺務、文教的推展上阻礙重重。尤其將佛教與只管燒香拜拜或沒有因果觀念的邪教一起管理,更使佛教蒙受莫大的傷害。好不容易現在有了立法之議,對于宗教法立法所引起的紛爭,我認爲給宗教團體一個明確的法人地位,保障宗教的利益,並修改宗教團體法中對宗教不切實際的規章,那麼「有法總比無法好」。有法,才有保障!
過去在西方社會,不論天主教或基督教國家,帝王就位,必須到教堂舉行宣誓儀式,因此一旦上臺,無不急急興建教堂,藉以鞏固自己的地位;在中國正好相反,帝王一旦掌權,就急急地想盡辦法削減宗教的力量,深恐宗教太好太多,宗教的群衆力量會威脅到帝王的寶座,所以宗教從古至今,曆經各朝各代,無不飽受政治的迫害與壓抑,實在可憐。
目前宗教法最大的毛病便是只要一提到什麼就「不可」、「不可」、「不可」……消極得只管「錢」而已,對宗教利生事業、弘法之本分不曾過問。如此的宗教法對宗教有何助益?爲何不能積極地站在輔導的立場,可以提出一些好事,規定都「可」、「可」、「可」地發揮?
例如:宗教對環保 水土保持的工作一直做得很好,古代多少寺廟都是建在懸崖峭壁,從未見其倒塌;如果是在現代,一定不被政府允許,但是這些寺廟如今不都成爲代表中華文化的瑰寶嗎?宗教對信仰的用心,真可謂慧心巧思,今之社會因爲沒有法令,令宗教人士無可奈何!
總之,臺灣宗教問題目前最重要的是「宗教法」,沒有法就如法外之民,在法律規章內,不依規矩則不能成方圓。過去的宗教法已不合現在的社會,現在理想的「宗教法」,要將各宗教集合在一起,實行同一法令,不可厚此薄彼,要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讓各宗教結合在一起,才有力量發揮利濟群倫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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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國需要一部現代的宗教法
內政部推動宗教立法雖然已有多年,過去也曾經提出至少七、八個版本草案,包括民國八十七年(一九九八)八月廿四日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函送各宗教團體的六份草案,其中有立委洪玉欽等叁十二人起草的「宗教團體法」、立委蕭金蘭起草的「宗教法人法」、立委陳清寶起草的「宗教法」、中國佛教會起草的「宗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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