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于身、受、心、法而把握不淨、苦、無常、無我之相,及由于舍離淨、樂、常、我之想而轉起,故分爲四種;是故名爲四念處。
(四正勤)以此而勤故爲“勤”。美的勤爲“正勤”;或以此而作正當的勤爲“正勤”;或因無煩惱之醜故爲美,因以能生利益安樂之義而取得殊勝的狀態及能作最優的狀態故爲勤,是名“正勤”。這與精進是一同義語。即已生與未生的惡而令斷與不生的作用,及未生與已生的善而令生起與存續的作用,而有四種。是故名爲四正勤。
(四神足)即以前面所說的成就之義爲“神變”。由于和那(神變)相應的(而爲神變的)先導之義,及由于作爲(神變)果的前分之義,是神變的基本,故爲“神足”。由于那欲等而有四種,故名“四神足”。即所謂:“四神足是欲神足,精進神足,心神足,觀神足”,這些是出世間的。其次世間的,因如此等說法:“若諸比丘,以欲爲主而得定,得心一境性,是名欲定”,故亦以欲等爲主而得(世間法)。
(五根、五力)因爲克服了不信、懈怠、放逸、散亂、愚癡,故以稱克服的增上之義爲“根”。因爲不給不信等所勝,故以不動之義爲“力”。此兩者都依信等而有五種,故說“五根、五力”。
(七覺支、八支聖道)念等是覺了有情的支分,故爲七覺支。正見等依出離之義爲八道支。所以說“七覺支、八支聖道”。
而此等叁十七菩提分法,于(聖道的)前分而起世間觀時,若以十四種而把握于身的,是身隨觀念處。若以九種而把握于受的,是受隨觀念處。若以十六種而把握于心的,是心隨觀念處。若以五種而把握于法的,是法隨觀念處。
(于前分的世間觀)當他見到自己未曾生起卻于他人生起的惡,爲了令惡不生而作這樣的精進:“此(惡)曾于如是行者而生起,我將不如是行,我將不生如是的惡”,這是第一正勤。當他見到曾于自己現行不善,爲令斷此而精進,是第二(正勤)。爲令生起未曾于自己生起的禅或觀而精進者,是第叁(正勤)。如是令其屢屢生起于已生的(禅或觀)使其不退者,是第四正勤。
(于前分的世間觀)以欲爲主而生善時爲欲神足,……乃至離邪語時爲正語。如是(在前分的世間觀)于種種心中而得(叁十七菩提分法)。然而在此等四(聖道)智生起之時,則于一心中而得(叁十七菩提分法)。在(聖)果的刹那,除了四正勤,而得其余的叁十叁(菩提分法)。如是于一心中所得的這些,只以涅槃爲所緣的一念由于對身等而斷淨想等的作用的效果而說爲四念處。只一精進由于令未生(之惡)不生等的作用的效果而說爲四正勤。(除四念處四正勤外)其他的是沒有減與增的。
並于彼等(叁十七菩提分法)之中:
九爲一種,一爲二種,以及四、五種,
八種與九種——如是它們有六種。
“九爲一種”——即欲、心、喜、輕安、舍、思惟、語、業、命(之九),此等依欲神足等只一種,它們不入于其他的部分。
“一爲二種”——即信,依根與力爲二種。
“以及四、五種”——即其他的一爲四種,一爲五種的意思。此中:一定,依根、力、覺支、道支爲四種。一慧,依彼等(根力覺支道支)四及神足的一部分爲五種。
“八種與九種”——是其他的一爲八種,一爲九種的意思。即念,依四念處、根、力、覺支、道支爲八種。而精進,依四正勤、神足、、根、力、覺支、道支爲九種。如是:
此等菩提分,有十四的不離(純無區分的),
依部分爲七類,卻有叁十七的分別。
因爲完成自己的作用及于自性而轉起,
彼等一切的發生都是在獲得聖道的時候。
如是先于此(智見清淨)中當知“圓滿菩提分的狀態”。
(2)(出起與力的結合)(出起)“出起與力的結合”,是出起及力的結合。即世間觀,因爲是以相爲所緣及不斷于轉起之因的集,故不從于相及轉起而出起。而種姓智,因爲不斷于(轉起之)集,故不從轉起而出起,但因以涅槃爲所緣,故從相而轉起;這只是從一(相)而轉起。所以說:“從外而轉起及回轉的智爲種姓智”。相似的說:“因爲從生而回轉入于不生故爲種姓。從轉起而回轉等”——如是應知一切。然此等四(道)智,因以無相爲所緣,故從相而出起;因斷于(轉起之)集,故從轉起而出起,這是從二者而出起的。所以說:“如何從二者而出起及回轉的慧成爲道智?即在須陀洹道的刹那,由見之義的正見,從邪見而出起,及從隨彼(邪見)的煩惱和蘊而出起;並從外的一切相而出起,所以說從兩者而出起及回轉的慧成爲道智。由攀著之義的正思惟,從邪思惟……由把握之義的正語從邪語……由等起之義的正業……由淨白之義的正命……由策勵之義的正精進……由現起之義的正念……由不散亂之義的正定,從邪定而出起,及從隨彼(邪定)的煩惱和蘊而出起,並從外的一切相而出起,所以說從兩者而出起及回轉的慧成爲道智。
在斯陀含道的刹那,由見之義的正見……由不散亂之義的正定,從粗的欲貪結、嗔恚結,及從粗的貪隨眠、嗔恚隨眠而出起……
在阿那含道的刹那,由見之義的正見……由不散亂之義的正定,從微細的欲貪結,嗔恚結,及從微細的欲貪隨眠、嗔恚隨眠而出起……乃至在阿羅漢道的刹那,由見之義的正見……由不散亂之義的正定,從色貪、無色貪、慢、掉舉、無明、慢隨眠、有貪隨眠、無明隨眠而出起;及從隨彼轉起的煩惱和蘊而出起;並從外的一切相而出起,所以說從二者而出起及回轉的慧成爲道智”。
(力的結合)在修習世間的八等至(定)之時,則止的力爲優勝,修無常隨觀等的時候,則觀的力(爲優勝)。然而在聖道的刹那,彼等(止觀)之法則依互相不超勝之義而一雙結合而起,是故在此等四(道)智是兩力結合的。即所謂“從那與掉舉俱的煩惱和蘊而出起者的心一境性而不散亂的定是以滅爲境(所緣)的。從那與無明俱的煩惱和蘊而出起者的隨觀之義的觀也是以滅爲境的。所以由出起之義,止與觀是同一作用的,一雙是結合的,互不超勝的。是故說依出起之義修習止與觀一雙的結合”。如是當知于此(智見清淨)中的出起與力的結合。
(3)(斷那應斷的諸法)“斷那應斷的諸法”,是說在此等四(道)智中,當知以什麼智而斷什麼應斷的諸法。即此等(四道智)如理的斷那稱爲結、煩惱、邪性、世間法、悭、顛倒、系、不應行、漏、暴流、轭、蓋、執取、取、隨眠、垢、不善業道、(不善)心生起的諸法。
此中:“結”——因爲(今世的)諸蘊與(來世的)諸蘊、業與果、有情與苦的連結,故稱色貪等的十法(爲結)。即直至有彼等(諸結的生起)而此等(蘊果苦等)不滅。此中:色貪、無色貪、慢、掉舉、無明等的五種,因爲是生于上(二界)的諸蘊等的結,故稱上分結;有身見、疑、戒禁取、欲貪、嗔恚等的五種,因爲是生于下(欲界)的諸蘊等的結,故稱下分結。
“煩惱”——即貪、嗔、癡、慢、見、疑、惛沈、掉舉、無慚、無愧等的十法,因爲它們自己是雜染及雜染其相應之法的緣故。
“邪性”——因爲是于邪而起之故,即邪見、邪思惟、邪語、邪業、邪命、邪精進、邪念、邪定等的八法,或加邪解脫及邪智爲十法。
“世間法”——因爲世間的(諸蘊)進行之時,它們是不易止息之法,即利、不利、名譽、不名譽、樂、苦、毀、贊等的八法。但在這裏,依原因與近行(依附),以此世間法之語,則含有以利等爲基的隨貪以及不利等爲基的嗔恚。
“悭”——有住處悭、家族悭、利得悭、法悭、稱贊悭的五種。這些是因爲于住處等不願與他人共有而起的。
“顛倒”——是對于無常、苦、無我、不淨的事物而起常、樂、我、淨的想顛倒、心顛倒、見顛倒等的叁種。
“系”——因爲是名身及色身之系,放有貪欲等四種。即是說:貪欲身系,嗔恚身系,戒禁取身系,此是谛住著身系。
“不應行”——即由于欲、嗔、癡、怖畏、不應作而作,應作而不作的語義相同。因爲聖者不應以此而行,故說不應行。
“漏”——因爲依所緣至于種姓智及依處所至于有頂(非想非非想處)而漏落故,或依常流之義,如水缸之漏水,因不防護(眼等之)門而漏故,或者是輪回之苦的漏,故與欲貪、有貪、邪見、無明的語義是相同的。
“暴流”——因爲(上面的欲貪等四法)有拖拉于海洋之義及難度之義故(亦說暴流)。
“轭”——因爲不與所緣分離,不與苦分離,所以與彼等(欲貪等)的語義是相同的。
“蓋”——是心的障、蓋、蔽覆之義,有貪欲(嗔恚、惛沈睡眠、掉舉惡作、疑)等的五種。
“執取”——因爲這是從超出了自性以及執著其他的不實的自性之相而起,故與邪見之語同義。
“取”——曾以一切相于“緣起的解釋”中說過,即欲取等四種。
“隨眠”——依強有力之義,有欲貪等七種,即欲貪隨眠,嗔恚、慢、見、疑、有貪及無明隨眠。因爲它們強有力,屢屢爲欲貪等的生起之因,眠伏(于有情中)故爲隨眠。
“垢”——有貪、嗔、癡的叁種,因爲它們自己不淨,亦使別的不淨,如泥爲油膏所塗相似。
“不善業道”——即是不善業及爲惡趣之道的殺生、偷盜、邪淫、妄語、兩舌、惡口、绮語、貪欲、嗔恚、邪見等的十種。
“不善心生起”——是八貪根、二嗔根、二癡根的十二種。
如是此等(四道智)如理而斷彼等的結等。怎樣的呢?先說于十結之中,有身見、疑、戒禁取及令至惡趣的欲貪、嗔恚等的五法是初智所斷。其余的粗的欲貪、嗔恚是第二智所斷。細的(欲貪、嗔恚)是第叁智所斷。而色貪等五種只是第四智所斷。下面雖然不以“只”字而作確定,但說彼等(不善)是上位的智所斷,當知已由下位的智破除了彼等令至惡趣的(惡),(其殘余的)是由上位的智所斷。
于“煩惱”中:見與疑是初智所斷。嗔是第二智所斷…
《阿毗達摩·清淨道論 22· 說智見清淨品》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