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思惟:是沙門啖是名酥乳糜,或當冷發。便取似水色酒,持與。是莎伽陀不看飲,飲已,爲說法,便去,過向寺中。爾時間酒勢便發,近寺門邊,倒地,僧伽黎衣等,漉水囊、缽、杖、油囊、革屣、針筒,各在一處,身在一處,醉無所覺。
爾時佛與阿難(【箋】:此雲歡喜,佛之堂弟,佛成道時生,爲佛侍者。又翻慶喜,又翻無染),遊行到是處,佛見是比丘,知而故問:“阿難,此是何人?”答言:“世尊,此是長老莎伽陀。”佛即語阿難:“是處爲我敷坐床,辦水,集僧。”阿難受教,即敷坐床,辦水,集僧已,往白佛言:“世尊,我已敷床,辦水,集僧。”佛自知時,佛即洗足坐,問諸比丘:“曾見聞有龍,名庵婆羅提陀,凶暴惡害,先無有人到其住處,象、馬、牛、羊、驢、騾、駱駝,無能到者,乃至諸鳥,無敢過上,秋谷熟時,破滅諸谷。善男子莎伽陀,能折伏令善,今諸人及鳥獸得到泉上。”是時衆中,有見者言見,世尊;聞者言聞,世尊。
佛語比丘:“于汝意雲何,此善男子莎伽陀,今能折伏蝦蟆不?”答言:“不能,世尊。”佛言:“聖人飲酒,尚如是失,何況俗凡夫?如是過罪,若過是罪,皆由飲酒故。從今日,若言我是佛弟子者,不得飲酒,乃至小草頭一滴,亦不得飲。”
佛種種诃責飲酒過失已,告諸比丘:“優婆塞不得飲酒者,有二種:谷酒、木酒(【箋】:谷酒可知)。木酒者,或用根、莖、葉、華、果,用種種子、諸藥草雜作酒,酒色、酒香、酒味、飲能醉人,是名爲酒。若優婆塞嘗咽者,亦名爲飲犯罪。若飲谷酒,咽咽犯罪;若飲酢酒,隨咽咽犯;若飲甜酒,隨咽咽犯;若啖酒麯能醉者,隨咽咽犯;若啖滴糟,隨咽咽犯;若飲酒澱,隨咽咽犯;若飲似酒酒色、酒香、酒味,能令人醉者,隨咽咽犯;若但作酒色,無酒香,無酒味,不能醉人,及余,飲者皆不犯。”
【箋】酢,謂味酸也,但是飲之能醉,不論味酸味甜,皆悉犯罪。曲者,作酒之藥。滴糟者,即今燒酒。酒澱者,澱(【箋】:音殿)酒之滓垽(【箋】:音印)。似酒者,果漿等變熟之後,亦能醉人。此酒戒但是遮罪,爲防過故,與前四根本戒同製。叁緣成犯:一、是酒,謂飲之醉人;二、酒想,謂知是酒或酒和合;叁、人口咽咽結可悔罪也。若食中不知有酒,或酒煮物,已失酒性,不能醉人者,並皆無犯。
【補】第 頁第 行,文雲:“滴糟”,麗藏本作“酒糟”,大律亦爾。
【補】第 頁第 行,文雲:“似酒酒色”,麗藏本“似”字下無“酒”字,大律亦爾。
【注】驝駝即駱駝。土虺:毒蛇的一種。蚰蜒:和蜈蚣同類之節足動物。或當冷發:酥乳糜性寒,食之易發冷,故與酒令飲,可使身體發熱以調節之。
【注】《沙曷比丘功德經》雲:時國人民及四衆弟子,中有疑言:“娑伽陀比丘已得阿羅漢果,何以複醉臥倒?”佛爲說其功德雲:“阿羅漢不複餓渴,用叁事故,現醉臥耳:一者,佛欲開化菩薩;二者,不欲逆布施家意;叁者,恐諸弟子未得道者,飲酒多失故以此製戒檢之。娑伽陀比丘雖飲酒是爲不醉。”
【注】《正法念處經》卷七述苦獄有十六段,茲節錄五段:
一、大吼處:生前以酒與齋戒人飲,破人齋戒。死入此獄飲熱鐵缽中之沸白臘汁,灼傷口舌,大聲叫吼,獄卒聞聲嗔怒倍之,逼飲燒死;又活受苦,無量億歲。設得人身,愚癡善忘,貧窮下賤,求財不得,患病即死。
二、普聲處:以酒與初受戒人飲。死至此獄受杵築苦,罪人痛吼聲,普遍滿地獄。近地獄處者,彼吼聲出,一切消息盡,受苦無量。幸得人身,生在曠野少水國土之處,貪乏饑渴。
叁、發火流處:于五戒人前,說酒功德,勸令飲酒。死入此獄,受雨火燒煮,炎燃頭發,乃至腳足;複有熱炎鐵狗啖食其足,炎嘴鐵鹫破其骷髅,飲其腦漿,熱鐵野幹食其身肉;如是常食常燒,死已又活,受苦無量。設得爲人,生于無酒之處,一切資具無色無味,不知色味。
四、殺殺處:以酒灌人令醉行淫,即酒奸。死後至此處受熱炎鐵鈎鈎彼下陰處,死已又活,走至他險岸處,被鐵鳥獸抓身分散啖食,死已又生,受無量苦。設得爲人,貧窮困苦,身體惡色,面貌醜陋,犯王國法,系獄而死。
五、劍林處:以酒令行人飲醉林中,被劫奪財物,或謀殺之。死墮此處,爲炎火石雨下,打燒劈死,複爲熱沸河之熱血洋水、熱銅汁、熱白臘汁,燒煮罪人。獄卒以炎刀枷斫打爛死,乃至業盡。設得爲人,貧窮悭貪,多嗔多妒,而色似墨醜。
【注】南山律祖雲:飲酒,有人于下加辛肴者(五辛:蔥、韭、蒜、薤、興渠等),正文無此。然既受淨戒,焉啖膻臭,理不可也。因此五辛,生食增恚,熟食發淫故。今按吸毒,亦應不可。
【注】經雲:飲酒有叁十六失,且易令後代子孫愚笨。如詩仙李白及田園詩人陶淵明,皆好飲酒而其子皆不成器。現今醫學證明,酒精會影響精子,令子孫愚笨,我本身也看了很多這種例子。又有人說戒酒不容易,其實是沒下決心而已。我可以告訴大家戒酒的親身經驗:
以前我愛喝酒,若論酒量不大也不小,一兩瓶高梁酒喝下去,臉不紅、神不亂。後來在大陸要離開家鄉時,母親很擔心我這個愛喝酒的毛病,她說:“我剁一只小指頭給你,以後你看到這只小指頭,就要想到母親,不要喝酒,好不好?”我急忙說:“不要不要,我改便是!”但是後來當兵仍未改掉。有一次和工兵連連長去喝酒,回到寢室後吐了滿地,吵的別人一夜沒睡。清醒後看著滿地穢物,心中很後悔,便下定決心,說了一句:“我從此不再喝酒!”此後便未再沾一滴酒。由此可知,戒酒不難,有沒有下決心而已。
【補】若教他飲酒者,咽咽二俱結罪。咽咽結罪者,隨一咽結一罪,多咽結多罪。
【補】宋·靈芝律師雲: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氣味全在,猶能醉人,世多貪啖,最難節約。想西竺本無,故教所不製,准前糟、曲,足爲明例,有道高士幸宜從急。
【注】犯罪要件:
一、是酒。
二、酒想。
叁、入口咽咽結可悔罪。
【補】境想:
酒 酒 想 中品可悔
酒 疑
非酒想 下品可悔
非酒 酒 想
非酒疑
非酒想 無 犯
【補】開緣:
一、食中不知有酒而誤飲。
二、或酒煮物,已失酒性,不能醉人。
叁、病時,余藥治不瘥,以酒爲藥。
四、以酒塗瘡。
五、狂亂壞心。
宋靈芝律師雲:“余藥不治,酒爲藥者,非謂有病即得飲也,須遍以余藥治之不瘥,方始服之。”
2. 辨相表解
【補】立表辨相:罪分上中下叁品。殺盜淫妄四戒,皆具叁品;飲酒一戒,唯有中下二品,故先後別列。
上品不可悔根本罪
一 殺 殺人命斷。若殺生身父母、阿羅漢、聖人,即犯逆罪。
二 盜 取他物,值五錢。
叁 邪淫 入道。女有叁處,男有二處。
四 妄語 向人說證果乃至羅刹來到我所等,彼領解。
中品可悔近方便罪 下品可悔遠方便罪
一 殺 殺人不死。若後因是死者,仍犯不可悔罪。 發心欲殺人而未殺。
二 盜 取而未離處。 發心欲盜而未取。
叁 邪淫 二身和合,止而不淫。 發心欲淫而未淫。
四 妄語 誤說,而未遂本心。說不了了,前人未了解,向聾癡不解語者說。 發心欲妄語而未言。
中品可悔等流罪 下品可悔等流罪
一 殺 殺天龍鬼神。殺不死,下品可悔方便罪 殺畜生。殺蠅蟻蚊蟲等,及用有蟲水者亦爾。
二 盜 取他物,值不滿五錢。 取他物,值叁錢已下。
叁 邪淫 入余處。非道。
四 妄語 向天龍鬼神說,或向解語畜生說證果等,彼領解。向人說旋風土鬼來至我所。(旋風土鬼,次于羅刹等,故爲等流。)小妄語,又兩舌、惡口、绮語等。若言不了了者犯下品可悔方便罪。 向不解語畜生說證果等。
飲
酒 凡作酒色、酒香、酒味,或缺一缺二。飲之能醉人者。 中品可悔根本罪
欲飲而未咽。 下品可悔方便罪
凡作酒色、酒香、酒味,飲之不能醉人者。但體是酒。 下品可悔等流罪
【注】方便罪:從初發心到犯根本之前,種種作爲,皆稱方便(分遠方便、中方便、近方便)。
等流罪:等爲同等,流是流類,等流即同一流類之義。例如殺天龍、鬼神,是殺人之等流,以兩者同具“殺生”之法,乃同一流類,故稱等流。
【注】五戒罪相,表解如次:
上品 不可悔根本罪 四重戒犯罪要件具足成犯。
可悔根本罪 如飲酒一戒所攝。
中品 可悔方便罪 方便:初發心到犯根本前之種種作爲
可悔等流罪 等流:類似之意,如殺戒之殺天龍鬼神。
下品 可悔方便罪 如發心欲殺人而未殺。
可悔等流罪 如殺畜生等。
【注】複有因殺盜淫妄入無間地獄之十六遊增地獄者,如《正法念處經》卷一叁雲苦獄有十六段,茲節錄五段:
一、無彼岸處:親近惡友,或自欲心,自飲酒醉,共母行淫,共父行淫,行已心惶。如是癡人,或複更樂多作,自作教他,以此因緣,死墮此獄,受熱焰鐵鈎,鈎彼下陰,或以棘刺針刺彼下陰,或, 以熱釘,從臍而出,或釘耳鼻,或以熱鈎置口令滿,普焰滿口,受大苦惱。
二、野幹吼處:毀訾聖人、四果羅漢,毀謗戒律,非法說法。死墮此獄,受熱鐵野幹,以焰熱利牙食彼罪人,一切身分,別別割食。複被獄卒劈口割舌,熱焰鐵犁耕彼長舌,長久燒煮如是惡舌,受種種苦。以毀聖人故,受一劫苦。
叁、鐵野幹食處:惡心燒寺,燒佛像,燒經書,燒寺物、叁寶物、僧人之衣被財物用具等等,自作教他,見聞隨喜。死墮此獄,受身十由旬量被火燒燃,或燒或打…
《五戒相經箋要集注(廣化法師)》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