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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相經箋要集注(廣化法師)▪P3

  ..續本文上一頁罪。

   【箋】殺戒以五緣成不可悔:

   一、是人(謂所殺者人,非畜生等)

   二、人想(謂意在殺人)

   叁、殺心

   四、興方便

   五、前人命斷

   今之自作、教人、遣使,皆是以殺心而興方便,故奪彼命時,犯不可悔罪也。不可悔者,初受優婆塞戒之時,說叁皈竟,即得無作戒體。今犯殺人之罪,則失無作戒體,不複成優婆塞,故不可作法忏悔也。既不可悔,則永棄佛海邊外,名爲邊罪,不可更受五戒,亦不得受一日一夜八關齋戒,亦不得受沙彌戒及比丘戒,亦不得受菩薩大戒。惟得依大乘法修取相忏,見好相已,方許受菩薩戒,但不得出家受具戒。爾時破戒之罪,雖由取相忏滅,不墮叁途,然其世間性罪仍在,故至因緣會遇之時仍須酬償夙債,除入涅槃或生西方乃能脫之不受報耳,可不戒乎?

   【補】第 頁第 行,釋雲:殺戒以五緣成不可悔等,是謂具支成犯。以諸戒結罪,皆須具足支緣方成犯事,若盡具者,即成上品不可悔罪,若缺一、二者,是中、下品可悔罪。

   【注】怨家在眼前,令人殺者爲教人;怨家在他方,令人往殺者爲遣使。若甲教乙去殺丙,丙死,甲乙皆得不可悔。不可悔罪是極重之罪,如人斷頭,不可複生,犯不可悔罪,失掉戒體亦複如是。

   佛海:把佛法比喻成海,很有意思。佛法無邊,如海廣大,海雖廣大,但不容死屍,風浪會把死屍沖到岸上來。佛法無際,不論你修任何法門皆能容納,唯不容破戒之人。

  拜取相忏只要見一次瑞相,罪即消滅,但和打妄想所見不同。  

  無作戒體:謂受戒時,如法求戒,動作身口意叁業之緣,而發于身心中不可見聞之業體,此業體初發之緣,雖由身口意之造作,但恒常相續,一作不需再作,故雲無作。此無作戒體,于叁皈依畢時獲得。

   以無邊的心量,去納受無邊的戒體,就是將戒法納于心中,成爲戒體。既得戒體,便生功效:于一切有情邊得不殺及不诳之功效,于一切情非情邊得不偷盜之功效,于一切男女邊得不邪淫之功效(在家五戒故),于一切酒邊得不飲酒之功效。如是五戒戒法,一一遍周法界,故五戒功德不可思議。無作戒體于一生之中恒常相續,具有警覺、防非止惡的功能,故稱爲無作戒體。得比丘戒是在叁番羯磨時,五戒得戒則在叁皈依畢,二者不同。

   【注】性罪:二罪之一,爲“遮罪”之對稱,指自性之罪過。謂不論處于何種環境,若犯殺生、偷盜、邪淫、妄語等,均屬本質之罪惡行爲,稱爲性罪。反之,伴隨性罪引起之各種過失,或爲避免世間之誹謗,而觸犯世尊所製止之戒律,屬極輕之罪,稱爲遮罪,如飲酒。對性罪之禁戒,稱爲性戒;對遮罪之禁戒,稱爲遮戒。

   即使佛陀未製定性戒,犯性罪仍屬罪惡;而遮罪則是佛陀製定遮戒後始成爲罪。諸經論中對性罪之範圍有異說,一般以殺、盜、淫、妄等爲性罪,如北本《涅槃經》卷十一、《正法念處經》卷五十九、《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叁、《俱舍論》卷十四等。(《佛光大辭典》)

   複有叁種奪人命:一者,用內色;二者,用非內色;叁者,用內非內色。

   內色者,優婆塞用手打他,若用足及余身分,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用非內色者,若人以木、瓦、石、刀、矟、弓箭、白镴段、鉛錫段遙擲彼人,作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用內非內色者,若以手捉木、瓦、石、刀、矟、弓箭、白镴段、鉛錫段、木段打他,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箋】此叁種亦皆殺法,所謂興方便也。手、足、身分,是凡情之所執受,故名內色。木、瓦、石等,是凡情所不執受,名非內色,有處亦名外色。用彼內色,捉彼外色,故爲雙用內非內色也。因此方便而死,不論即死、後死,總是遂其殺心,故從前人命斷之時,結成不可悔罪。後不因死,則但有興殺方便之罪,未遂彼之殺心,故戒體尚未曾失,猶可殷勤悔除,名爲中可悔罪也。

   【注】矟:同槊,古時兵器,即長矛。白镴:鉛錫合金,可作器具、焊錫等。

   問:受五戒若犯一條,戒體全破否?

   答:若犯根本重罪,則隨犯一條,戒體全破。如人之胸、腰、頸、心髒,皆重要部位,隨殺一處,是人即死,不須四處全殺也。

   複有不以內色,不以非內色,亦不以內非內色,爲殺人故合諸毒藥,若著眼、耳、鼻、身上、瘡中,若著諸食中,若被褥中、車輿中,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箋】此以毒藥爲殺方便也。既不用手、足等,又不用木、石、刀、杖等,故雲不以內非內色,而前人命斷是同,則不可悔罪亦同。

   複有作無煙火坑殺他、核殺、弶殺、作阱殺、撥殺、毗陀羅殺、墮胎殺、按腹殺,推著水中、火中、推著坑中殺,若遣令去就道中死,乃至胎中初受二根(身根、命根),于中起方便殺。(箋:弶者,木檻詐取也。撥者,弩石也)

  【箋】此更廣標種種殺方便也。核、弶及撥,皆是殺具。毗陀羅,即起屍咒術。下文自釋,余並可知。

  (說明:《梵網菩薩戒經疏注》中言:毗陀羅者,西土有咒法,咒死屍令起,謂使鬼去殺人。)

   【補】第 頁第 行,文雲:“無煙火坑殺他、核殺、作阱殺。”大律作“憂多殺、頭多殺、作罥殺。”

   【注】如上所列皆爲種種殺具及殺法,有的今已失傳,代之以槍、炮、手榴彈等。總而言之,無論以何殺具、殺法,凡殺人命斷即犯不可悔罪,殺人未死犯中可悔罪。

  起屍咒:古時客死他鄉者,因習俗必須落葉歸根,但運回路遠,交通又不便,故聘請谙此術者,用起屍咒運回(俗稱趕屍)。凡屍體未壞,先用藥水浸過,頭包紅布,約七八個一組,前一人拿小旗,後一人拿銅鑼,邊走邊打喊,使人知道趕屍的來了,免得看了不祥。晚上走,白天睡,睡時屍體靠著牆壁不可倒下。這是我在抗戰時聽朋友所說,他親眼所見。

   無煙火坑殺者,若優婆塞知是人從此道來,于中先作無煙火坑以沙土覆上,若口說:“以是人從此道來故,我作此坑。”若是人因是死者,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因是死,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爲人作無煙火坑,人死者不可悔;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箋:從人邊得方便罪,不從非人邊得殺罪也,以于非人無殺心故)畜生死者,下罪可悔。(箋:“下”字恐誤。准一切律部,亦是中罪,亦從人邊得方便罪,不從畜生邊得殺罪也,以于畜生無殺心故。)

   爲非人作坑,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箋:非人,謂諸天修羅鬼神,載道義弱,故殺之者戒體未失,猶可悔除也。)人死是下罪可悔;畜生死者犯下可悔罪。(箋:亦皆從非人邊得方便罪,不從人及畜生得殺罪,以于人及畜生本無殺心故。)

   若爲畜生作坑,畜生死者,是下罪可悔;(箋:畜生,較諸天鬼神更劣,故殺之者,罪又稍輕。)若人墮死,若非人墮死,皆犯下罪可悔。(箋:還從畜生邊得方便罪也。)

   若優婆塞不定爲一事作坑,諸有來者皆令墮死,人死者,犯不可悔;非人死者,中罪可悔;畜生死者,下罪可悔。都無死者,犯叁方便可悔罪。是名無煙火坑殺也。

   【箋】此廣釋無煙火坑殺他,以例核殺、弶殺、作阱殺、撥殺,無不爾也。

   問:一切有命不得故殺,殺者非佛弟子。何故今殺天龍鬼神僅結中罪,殺畜生僅結下罪,猶不失戒,不至墮落耶?

   答:凡論失戒,須破根本四重,所謂殺人、盜五錢、邪淫、大妄語,此四重中,隨犯一種,決非作法之所能忏。至如殺非人、畜生等,性罪雖重,而于違無作罪猶爲稍輕。今雲:中罪可悔、下罪可悔,乃是悔除違無作罪,免墮叁途,非謂並除性罪也。殺一命者必償一命,故殺者固當故償,誤殺者亦須誤償,縱令不受戒者,亦必有罪。

   故《大佛頂經》雲:“如于中間,殺彼身命、或食其肉,如是乃至經微塵劫,相食相誅,猶如轉輪,互爲高下,無有休息。”佛製殺戒良由于此,受持不犯,便可永斷輪回,設複偶犯,至心忏悔,永不複造,亦可免墮叁途,故名中可悔、下可悔耳。

   【注】誤殺者亦須誤償。如昔梁武帝有次和人對弈,在得子時脫口喊:“殺!”正好另一位僧人來訪,衛士以爲要把這人殺掉,便拿下來殺了。此僧人亦是有道之士,臨死前歎曰:“業障!以後若皇上問起,請你們答複他:過去世時,我尚是一位小沙彌,有一次師公講經,我幫忙拿錫杖,把玩時不小心壓死了地上一只來聽經的蚯蚓,他就是武帝的前身。因爲有這誤殺的因,所以必須償還這誤殺的果報。”後來梁武帝因很久不見此僧人,一問之下方知此事,不覺感歎因果之絲毫不爽。

   【補】第 頁第 行,文雲:“若口說。”大律作“若心念,若口說。”

   【補】第 頁第 行以下,大律委辨頭多殺乃至撥殺,律文甚繁,今錄其概。頭多殺者有二種:一者地,二者木。地頭多者,若作坑埋人腳踝等,令象等蹴踏。木頭多者,穿木作孔,若桁人腳杻手枷頸,令象等蹴踏。弶殺者,知是人從此道來,于中依樹等施弶。罥殺者施罥,撥殺者施機撥,亦如是。

  【注】表解如下:

   毗陀羅者,若優婆塞以二十九日,求全身死人,召鬼、咒屍令起,水洗著衣,令手捉刀,若心念口說:“我爲某甲故,作此毗陀羅。”即讀咒術。若所欲害人死者,犯不可悔;若前人入諸叁昧,或天神所護,或大咒師所救解,不成害,犯中可悔。是名毗陀羅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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