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地持經》。當時有沙門道進等從受菩薩戒,形成菩薩戒的另一支主流。
漢傳佛教自古以來推崇《華嚴》、《法華》、《涅槃》,以爲是大乘圓頓之教。而《解深密經》、《瑜伽師地論》,雖經玄奘叁藏的翻譯弘揚而盛極一時,但不過是昙花一現。所以,在教界具有廣泛影響、爲衆人受持奉行的還是梵網菩薩戒。此經古德注疏很多,如隋智者的《梵網經義疏》、唐賢首的《梵網菩薩戒本疏》、新羅太賢的《梵網經古迹記》、《菩薩戒本宗要》、新羅元曉的《梵網經戒本私記》、宋慧因的《梵網經菩薩戒注》,明蕅益的《菩薩戒本經箋要》、《梵網經玄義》等20多種23。
弘一律師關于菩薩戒的著述,有《梵網經菩薩戒本淺釋》、《梵網十重戒諸疏所判罪相緩急異同表》、《梵網經賢首疏盜戒等六種類輕重門科表》、《梵網戒本宗要科表》、《梵網經古迹記科表》、《菩薩戒受隨綱要表》、《菩薩璎珞經自誓受菩薩五重戒法》等24。其中,《梵網經菩薩戒淺釋》,是依賢首《疏》等,對《梵綱經》的一些重要或難懂的名相,進行淺易的注釋。《梵網經古迹記科表》、《菩薩戒本宗要科表》是將二書科判撷錄出,並稍作整理,以便學者在披閱之前先了解其組織綱領。
在《梵網經十重戒諸疏所判罪相緩急異同表》中,弘一律師分別參照了新舊兩種注疏。一依舊疏,主要根據隋智者《義疏》、唐新羅元曉《私記》及《持犯要記》、唐明曠《戒疏刪補》、宋興鹹《疏注》、明蓮池《發隱》、蕅益《合注》的六家注釋,對十重戒的判罪輕重進行比較說明。一依新疏,根據唐賢首《戒本疏》、唐傳奧《記》、唐勝莊《述記》、唐新羅義寂《戒本疏》、新羅太賢《古迹記》及《宗要》、唐法銑《戒疏》、唐知周《戒本疏》七種,對十重戒的判罪緩急進行比較說明。使我們不勞廣涉諸家注釋,就能知道各家判罪的輕重同異。
弘一律師在《梵網十重戒諸疏所判罪相緩急同異表》中,還教導我們在學習菩薩戒時,如何選擇注疏及入門次第。弘一律師認爲,學習舊疏當以智者《義疏》爲主,明曠《戒疏刪補》、蕅益《合注》輔之,蓮池《發隱》等則可緩閱,元曉《私記》及《持犯要記》有很多精彩釋義,應該詳細研習。蕅益以後,有明弘贊《略疏》、寂光《直解》、德玉《順硃》、書玉《初津》等,其中以弘贊、書玉注疏較勝,亦宜緩閱。新疏中,以賢首《戒本疏》、義寂《戒本疏》、太賢《記》叁種最爲精湛。學者應專宗一種,而以他兩種輔之,勝莊《述記》也可參考。元曉《私記》及《持犯要記》雖然判入舊疏,然有精義,學習新疏者也應閱讀。其他如唐傳奧《記》、宋慧因《注》等,則可不閱。
《菩薩戒受隨綱要表》是綜合菩薩戒的思想,對菩薩戒受隨等各個問題作了精辟的解釋。在受法中,有依法師受與自誓受。依法師受,諸師所立儀軌不同,以宋靈芝律師所撰最爲完善。自誓受見《瑜伽師地論》,《梵網》須見好相,經雲:
若千裏內無能授戒師,得佛菩薩形像前受戒,而要見好相。25
《占察經》、《本業經》及《瑜伽論》可以直受。受時有全分受與一分受,一分受是依《本業經》:
有受一分戒,名一分菩薩26。
《梵網古迹記》並廣明此義,彼雲:
隨其受者意樂所堪,或受一戒或多,皆得成戒,名爲菩薩。27
受戒之後,有失受與不失受。依《本業經》,菩薩戒有受法無失法;依《瑜伽》,故舍菩提心或犯重戒,都會失受。二說似乎相違,但弘一律師認爲:“若論種體,一熏永在;若言功能,或違緣失。28”所以,兩種觀點並不相違。
至于隨法,有隨行差別與忏悔方法。隨行差別是依凡位菩薩與聖位菩薩區分。聖位菩薩對十重戒有開有製:依《文殊問經》、《涅槃經》、《優婆塞戒經》,說菩薩十重戒製定之嚴格;依《瑜伽》、《攝論》,辨菩薩爲利生可開殺等七支、十惡。但這種開許是有條件的,南山雲:
初地已上方得用此無分別智,故地前不合。29
忏悔方法有忏重與忏輕,犯十重罪即已失戒,當對十方佛前行方等忏,若見好相,舊戒還全,更不須受;若不得好相,須忏滿一年再受戒,這是依據賢首義寂諸疏所判。犯輕,對首或自責都能忏除清淨30。《菩薩璎珞自誓受菩薩五重戒法》是弘一律師依《菩薩璎珞本業經》錄出,此不贅述。
七、律學思想
弘一律師與戒律的因緣主要有兩個階段,初期學《有部律》,推崇義淨。後因友人規勸,改學《四分》,宗南山,窮研叁大部。此外就是贊賞靈峰蕅益,讀《靈峰宗論》、《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弘一律師一生就是根據這些思想,修持並弘揚戒律,著書立說,並對律學的核心問題,在繼承前人思想的基礎上提出個人觀點。
1.對大乘、小乘和出家、在家戒的區分。弘一律師在《律學要略》中說:
叁皈、五戒、八戒、沙彌沙彌尼戒、式叉摩那戒、比丘比丘尼戒、菩薩戒等,就普通說,菩薩戒爲大乘,余皆小乘,但亦未必盡然,應依受者發心如何而定。我近來研究南山律,內中有雲:“無論受何戒法,皆要先發大乘心。”
......
再依在家出家分之:就普通說,在家如叁皈、五戒、八戒等,出家如沙彌比丘等,實而言之,叁皈、五戒、八戒皆通在家出家。諸位聽著這話,或當懷疑,今我以例證之,如:明靈峰蕅益大師,他初亦受比丘戒,後但退作叁皈人,如是言之,只有叁皈亦可算出家人。
又若單五戒亦可算出家人,因剃發以後必先受五戒,後再受沙彌戒,未受沙彌戒前,止是五戒之出家人。故五戒通于在家出家,有在家優婆塞、出家優婆塞之別;例如明蕅益大師之大弟子成時性旦二師,皆自稱爲出家優婆塞。成時大師爲編輯淨土十要及靈峰宗論者,性旦大師爲記錄彌陀要解者,皆是明末的高僧31。
2.重視叁皈五戒,普勸出家人常受八戒。弘一律師認爲菩薩戒是不容易得的,沙彌戒及比丘戒是不能得的。無論出家或在家所希望者,惟有叁皈五戒。倘能真正得叁皈五戒,已是很好的了。若受持五戒,來生定可爲人。既能受持五戒,再持念彌陀名號,求生西方,臨終定能往生極樂,豈不甚好。所以,必須重視叁皈五戒。而八戒雖爲在家二衆而製,但出家五衆也可受持。《藥師經》說:
此諸四衆,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私及余信心善男子、善女人等受八分齋,或複一年或複叁月受持諸戒……于命終時有八菩薩乘空而來,示其道徑32。
3.維護律儀莊嚴,提倡分受。在戒律中,五戒和菩薩戒都有全受與分受的不同。通常,人們受戒時不論能否實行都是全受,受戒後卻任其犯戒。有鑒于此,弘一律師爲維護律儀的莊嚴,提倡分受。他認爲:
(受戒者)應先自思量如是諸戒能持否,若不能全持,或一、或二、或叁、或四皆可隨意。甯可不受,萬不可受而不持。且就殺生而論,未受戒者,犯之本應有罪,若已受不殺戒者犯之,則罪更加重一倍……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淫、不飲酒,諸位可先受這兩條最爲穩當。至于殺與妄語,有大小之分,大者雖不易犯,小者實爲難持。又五戒中最爲難持的莫如盜戒,非于盜戒戒相研究十分明了之後,萬不可率爾而受。33
不學戒律,就不知道僧伽行持。很多人受戒後不學律儀,就俨然以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的身份出現,受人供養,剃度傳戒,以爲都是合理合法。弘一律師的律學思想,給我們揭示了很多實質問題,並指出我們這個時代僧尼的責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八、結 語
縱觀弘一律師一生,以複興南山律爲已任,兼弘菩薩戒及在家律學。他不僅深入研習南山律並著書立說,而且身體力行,爲培育律學人才、普及律學知識、樹立僧尼戒律觀念,可謂鞠躬盡瘁。今天我們紀念弘一律師,首先要學習他嚴持律儀的高尚品質,依律行事,做到僧像僧,寺像寺。其次要繼承他的事業,發心學習並弘揚南山律,以住持正法爲己任,改變教界對律學的無知局面,使佛法長住世間。
刊載于《法音》1989年第5期
注釋:
1. 弘一律師《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序》。
2. 弘一律師《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序》。
3. 弘一律師《余弘律因緣》。
4. 弘一律師《余弘律因緣》。
5. 性常《親近弘一大師之回憶》,見注8。
6. 岫廬《南山律學院昙花一現記》。
7. 亦幻《弘一大師在白湖》。
8. 性常《親近弘一大師之回憶》。
9. 性常《親近弘一大師之回憶》。
10. 瑞今《親近弘一法師學律和辦學因緣》。
11. 僧睿《弘一法師略史》。
12. 僧睿《弘一法師略史》、弘一律師《閩南十年之夢影》。
13. 萬泉《寫在參禮弘一律師之後》、傳貫《隨侍一師日記》。
14. 火頭僧《弘一律師在湛山》、傳貫《隨侍一師日記》。
15. 弘一律師《鈔記扶桑集釋·編印緣起》。
16. 弘一律師《圈點南山鈔記跋》(《行事鈔資持記》,P3978,天津刊本)。
17. 弘一律師《律學講錄叁十叁種合訂本》。
18. 弘一律師《律學講錄叁十叁種合訂本》。
19. 弘一律師《律學講錄叁十叁種合訂本》,參見注(20)
20. 弘一律師《行事鈔扶桑集釋·編印緣起》。
21. 弘一律師《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序》。
22. 弘一律師《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篇》,參見《弘一大師全集·佛學卷(一)》。
23. 丁福保《佛學大辭典》、《梵網經》條。
24. 弘一律師《律學講錄叁十叁種合訂本》。
25. 《梵網經》卷2,T24-1006下。
26. 見《菩薩璎珞本業經》卷2,T24-1021中。
27. 見《梵網古迹記》T40-700中。
28. 參見弘一律師《律學講錄卅叁種合訂本》,《律學要略·附錄》“菩薩戒受隨綱要表”。
29. 《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3,T40-149中。
30. 弘一律師《律學要略》。
31. 弘一律師《律學要略》。
32. 《佛說藥師如來本願經》卷1,T14-402下。
33. 弘一律師《律學要略》。
《弘一律師對律學的貢獻》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