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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律师对律学的贡献▪P2

  ..续本文上一页弘一律师把南山钞记随身携带,朝兹暮兹地进行圈点,抄写科文、改正讹误,历时三年才完成南山律疏的整理工作。

   弘一律师在《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首前,列有“南山钞疏灵芝记”三大部标志例,对圈点方作了说明。这些标志主要由线、圈、点、括弧,配合红、灰、黑、蓝四色的不同,作为区分。标志例中共列有16条,可概括为四项:一、用红、灰、黑不同颜色的线条,标出钞疏、记中的大科文、小科文、以便提纲挈领。二、用红黑并圈、红密圈、黑密圈,点出最要句、要句及警策句、次要句及释义要处,以便突出重点。三、用红色点、黄色点、黑色点、黄色圈,对疏牒含注戒本或羯磨之文而释者,记牒补释者,记牒钞疏之文而释者,记牒科文而释者,及记中长文分段之标目等不同作了说明,显示记、钞与其他两大部之间的联系。四、用红色半括弧、黑色半括弧、蓝色括弧,对钞疏刻本分段处有误连写,今须改为提行者,记文每段之前有预示全段意义者,记中释钞疏小注处起止点等,一一指出,避免在学习《钞记》时产生模糊不清的感觉。 

   (二)科判:三大部灵芝记都有科判,然其科分繁琐,且隐于文中,学者很难辨识,弘一律师用不同颜色标出钞疏、记中的大科文、小科文的同时,又将这些科文适当删补,并抄写在书眉上,令疏记内容一目了然。此外,还撰有《行事钞略科》、《删补随机羯磨疏略科》、《含注戒本科》、《含注戒本疏略科》、《事钞戒业疏科别录合册》等17,对三大部作了简明的分判,为我们今天掌握南山律疏的组织结构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三)略释:南山三疏与灵芝三记,文字古拙,义理深奥,戒相繁琐,未具相当文化修养者,只能望而兴叹,不敢问津。弘一律师在弘扬三大部的同时,也着手编写简易注释,撰有《含注戒本随讲别录》、《含注戒本略释》、《删补随机羯磨随讲别录》、《律钞宗要随讲别录》18,这些注释将律疏中重要或难懂的名相提出,依南山灵芝诸撰述作浅易的解释。有些则列表画图说明,清晰易懂,是研究三大部最好的入门书。

   (四)集释:弘一律师曾从日本请得《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通释》和《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济览》,珍逾拱璧,据以校勘钞记。在南山律苑丛书出版预告中说:

  日本古德释钞记者有数家,原书为古写本,罕有流传,都三十六册,今删其繁芜,挈取精萃,辑为十卷,曰《行事钞资持记扶桑集释》。19

   可惜弘一律师还没编完此书就圆寂了。幸有妙因法师继承遗志,使此书得以圆满完成。妙因法师说:

  集释一书,诚中日诸祖大德,注释演绎事钞之总汇也,多人智慧辨才结晶也。时历千数百年,地经日中几万里,主要引用典籍近四百种。其中所引古著,多有今已佚失,可益见其珍贵。且通释、济览,作者均未署名,以其引书推测,当我国清初之时手写之本,存藏三百余年,抑亦幸矣。弘一大师曾自扶桑请经万卷,留意斯典,得以不废,功德巍巍,叹莫能尽焉。20

  《扶桑集释》一书,是学习《行事钞资持记》最好的辞典。全书共有十卷,对钞记中重要或难懂的名相,广引三藏典籍及世间经史子集,一一作了注释。该书的编排体例,是按钞记的内容和顺序,在每个条目的顶线上,标出钞记的页数、行数,又在每页的左边标出会本钞记的卷数、钞原分卷及篇次,使我们在学习钞记时查阅起来非常方便。

   (五)表释:弘一律师以表记形式传世的撰述有《四分律戒相表记》、《行事钞资持记表解》,《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中的《事钞持犯方轨篇表记》和几篇《戒疏表》。其中影响最大的,当推《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此书历经三载,经多次删改而成。弘一律师在序中阐述了编写表记的目的和经过:

  披寻四分律,并览此土诸师之作,以戒相繁杂,记诵非易,思撮其要,列表志之。辄以私意,编录数章,颇喜其明晰,便于初学。三月来永宁,居城下寮。读律之暇,时缀毫露,逮至六月,草本始讫,题曰《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数年已来,困学忧悴,因是遂获一隙之明,窃自幸矣。尔后时复检校,小有改定。惟条理错杂,如治棼绪,舛驳之失,所未能免。幸冀后贤,亮其不逮,刊之从正焉。21

  《表记》的内容程序,是对250条戒中的每一条,按犯缘、罪相、并制、境想、开缘或犯缘、罪相、并制、开缘,或犯缘、罪相、境想、开缘三种不同方式而排列。犯缘是构成犯戒的条件,所谓具缘成犯;罪相是根据犯罪情况,判罪轻重;开缘是指出在哪些情况下,即使有违戒行为而不犯;并制是每戒所列犯缘,有非本条戒目正制者,别列标焉;境想是根据对境缘想象的正误,判罪轻重。

   《表记》对每一条戒的犯缘、罪相、并制、境想、开缘情况,都依《四分律·初分》摘录比丘戒相,条理其文。对律中字句繁冗者,或酌加删节,或约以短。文字不一,校定划一;字句未明,以意申明;字句简略,准义增入。在释《四分律》时,主要以灵芝为宗。其中具缘成犯句,都依南山《行事钞》。其他诠义析疑,多录自灵芝撰述,并对其劝诫之言,虽无涉于戒相,然有裨于初学,也别录于后,以勉后学。

   《四分律》及灵芝疏记,洋洋数百卷,其中犹以止持部分的戒相最为繁琐复杂。弘一律师综合《四分律》初分和第四分调部毗尼、《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四分律戒本疏行宗记》及灵峰《重治毗尼事义集要》等,以列表的形式将比丘戒相条理化,使我们今天学习戒律时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提倡在家律学

  佛教七众的区分,主要是根据所受律仪的不同。在家有三皈、五戒、八戒;出家有沙弥、沙弥尼十戒,比丘二百五十戒和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这是约止持而言,此外还有作持。作为佛弟子,除了严格遵守戒相,还要积极奉行相应的行事。在南山三大部中,既说到出家僧尼的行事,也说到在家众的行事。弘一律师为便于在家居士学习,特将南山三大部中关于在家律仪的部分录出,题为《南山律在家备览》。

   弘一律师在该书《例言》中说:

  (南山三大部等)虽正被僧众学习,而亦兼明三皈、五戒、八戒等。又法体持犯等诸义章,亦多通于五八戒也……今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即据已上诸书(南山三疏、灵芝三记)而为宗本,并采撷南山《拾毗尼义钞》、《释门归敬仪》、灵芝《芝苑遗编》等,以为辅助。22

  不难看出,这是弘一律师弘扬南山律的又一形式。《在家备览》一书分为四篇,分别是宗体篇、持犯篇、忏悔篇、别行篇。

   宗体篇:分戒法、戒体、戒行、戒相四科。一是戒法,先通叙戒法的名义和作用,再明皈体受持仪轨,分翻邪三皈、五戒、八戒的不同。二是戒体,辨戒体相状、受随同异、缘境宽狭、发戒多少。三是戒行,正明随行及舍戒差别。四是戒相,是依戒随行而形之于外的威仪,此但略说。

   持犯篇:分持犯总义及持犯别相。在持犯总义中,辨持犯名字、持犯体状、成就处所、辨犯优劣、方便趣果、缺缘不成、境想分别、别简性重、广斥愚教。持犯别相则是别说八戒,分杀、盗、淫、妄四性戒与饮酒、过中食、坐高广大床、歌舞倡伎故往观听及花香璎珞香油涂身四遮戒,各从犯境、犯相、不犯三方面,对每条戒的开遮持犯作了介绍。

   忏悔篇:忏悔的方法有化教与制教的不同。化教忏悔之法有理忏、事忏,通僧及俗;制教是依羯磨作忏,唯局僧众。在家居士犯了戒,惟有用化教忏法。或依事忏,于严净道场中礼拜、诵经、立誓等形式,在佛菩萨前诚心忏悔;或依理忏,观罪体本空,诸法无性等,通达罪业了不可得。

   别行篇:由敬佛仪相、入寺法式、造像造塔、瞻视病人、离诸非法、出家宗致六门组成。全面介绍了居士入寺要遵守哪些规矩,如何恭敬三宝,造像造塔的准则,照顾病人的方法,别请僧众供养或受僧食物时要远离哪些非法,并劝俗敬护僧伽及谪罚恶僧,最后说明出家的意义及劝人出家的功德,障人出家的过失。

   学修和弘扬戒律一向是僧尼的专职,在家居士往往不敢问津。所以,居士对戒律的了解多停留于五戒或八戒的戒相上,很少知道戒律的开遮持犯。弘一律师编撰《南山律在家备览》,为居士学习戒律提供了详细指导。

   弘一律师的在家律学著作还有《五戒持犯表》、《三皈略义》、《八戒略义》、《授三皈依大意》、《在家律要之开示》、《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等。尤其是在《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中,针对时弊提出十条指导性的事项。如对多众并合一时受,提出若依律制,应于师前一一别受;对不能具持五戒者,提出得受一分、二分;对辄称皈依师为师,提出应以所有僧宝为师;对受五戒已,披五条衣、持坐具,指出这是坏滥制仪,获罪叵测等,澄清了当时比较普遍的一些错误做法和观点。

   戒律是行为的准则,也是衡量是非的标准。佛制以戒为师,要求七众弟子都学戒持戒,依律行事,岂是戒律唯僧尼独有?时下,在家居士有这么几种情况:一类是不学佛法也不知戒律,只知一味供养僧尼,侍奉师父,以为这就是学佛的一切,不知居士也有谪罚恶僧的责任,结果造成某些僧尼的堕落。另一类虽略知戒律,但不知对自身反省改过,反而终日议论僧尼长短,造作口业,徒增烦恼,不得佛法受用。这些都是因为不通戒律精神的缘故,因此,奉劝有心维护正法的居士们,认真学习《南山律在家备览》。

  六、弘扬菩萨戒经

  菩萨戒在中国的弘扬有两大主流,一是依《梵网经》,属华严部,世尊初成正觉时于妙光堂所说。此经共120卷,61品,现传只是《梵网经》第十品《菩萨心地法门品》,由罗什译出。当时从受菩萨戒者,有道融、道影等300余人,受戒仪轨现已不传。《菩萨璎珞本业经》与此同类。一是依《瑜伽师地论·菩萨地戒品》,最早由北凉昙无谶译出,曰《菩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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