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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律师对律学的贡献

  弘一律师对律学的贡献

  

  济 群

  弘一律师为近代南山律中兴之祖,一生持律严谨,对弘扬律学贡献巨大。笔者曾发心学习戒律,读过一些弘一律师的著作,从中获益匪浅。为使教界同仁和信众了解他对律典探究及行持方面的事迹,特撰写此文,以申景仰之情。

  一、学律因缘

   弘一律师,俗名李叔同,出家前是一位蜚声艺坛的大家,对诗词、书法、金石、绘画、音乐、戏剧等方面都有很深的造诣。39岁在杭州西湖虎跑定慧寺出家,礼了悟和尚为剃度师,同年9月入灵隐寺受具足戒。因阅读马一浮居士所贻《毗尼事义集要》和《传戒正范》,深感若按戒律规定,自己当时所受的戒是不得戒体的。因此发心研习戒律,并在佛前发愿弘扬戒律1。

   戒律在中国的流传,古译有《十诵律》、《四分律》、《摩诃僧祇律》、《五分律》。到了唐代,义净从印度留学归来,又译出《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后人称为新律。弘一律师出家的第三年夏天,住在新城贝山,借得律藏三帙,并南山道宣律师的《戒疏》、《羯磨疏》、《行事钞》及灵芝元照律师的三记,拟掩室山中,专门研究,因故未能如愿2。

   次年在温州庆福寺阅藏,得见义净三藏所译的《有部律》及《南海寄归内法传》,认为较旧律为善。因此,弘一律师在当时所编的《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开始两次草稿中,屡以义净所传纠正南山旧说。后来自觉轻谤古德,有所未可,才涂抹之。但对三大部还是没有用心研习,只是着重学习有部律,编有《有部犯相摘记》、《自行抄》及《学有部律入门次第》3。

   当时有徐蔚如居士在天津创办刻经处,专刻南山律疏,光复千年绝学。听说弘一律师宗有部而轻南山,写信规劝,以为我国千百年来秉承南山一宗,现在弘扬戒律,应该继承前人事业,不宜另辟蹊径。弘一律师深以为然,才渐渐放弃有部律,研习南山律。并在佛前发愿,弃舍有部,专学南山,尽力弘扬以赎昔年轻谤之罪。自此,弘一律师由新律家变为旧律家了4。

  二、严持律仪

   在佛教众多宗派中,律宗是最重日常行持的一宗。根据戒律规定,出家受戒后必须学戒五年且不离依止,然后才能在僧团独立生活。因此,戒律是每位僧尼必须学习并遵守的。弘一律师按照佛制,学律持律,以自已对戒律的严格遵循,为教界树立了典范。

   戒律的实行主要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具体地说,不外乎衣、食、住、行的如理如法。弘一律师受戒后,严格实践过午不食,每日只进食两次。第一次约在上午六时左右,即明相出后;第二次是上午十一时。他对饮食的要求非常简单,从不浪费。生活用品多是出家时的旧物品,26年来未尝一易。一领衲衣,补钉224处,青灰相间,褴褛不堪。在泉州的“弘一大师纪念馆”中,还可以见到这些遗物。

   出家原为寻求解脱。若想解脱,首先必须远离贪著。所以佛陀在戒律中规定,比丘不得重操旧业,以免妨碍修道。弘一律师出家后,几乎放弃一切世俗学问,唯以书法接引众生。在居住方面,佛制比丘当常易住处,勿于一处贪著不舍。弘一律师的出家生涯,居无定所,一衲一钵,行云流水,动止安祥,威仪寂静,充分体现出自在无碍的超然心境。

   弘一律师持律非常严谨,从日常小事中就能看出。在丰子恺所著的《为青年说弘一法师》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昔年我寄二卷宣纸去,请弘一法师写佛号。宣纸很多,佛号所需很少。他就要来信问我,余多的宣纸如何处置……又有一次,我寄回件邮票去,多了几分,他把多的几分寄还我。于是以后我寄邮票,也就预先声明:余多的邮票送与法师……有一次他到我家,我请他藤椅子里坐。他把藤椅子轻轻摇动,然后慢慢地坐下去。起先我不敢问,后来看他每次都如此,我就启问。法师回答我说:“这椅子里头,两根藤之间,也许有小虫伏着。突然坐下去,要把他们压死,所以先摇动一下,慢慢地坐下去,好让它们走避。”5

  这两件事,前者是预防犯盗戒。按戒律规定:若未征得物主同意,私自取用任何有主物都要犯盗戒。后者是预防犯杀戒。在平常人看来,这些行为或许有些迂腐,即使是学过戒律的人,也很难注意到这些细节。弘一律师的做法,正体现了他持戒的严谨态度。

   弘一律师一生不作住持,不畜徒众,不传戒,不乐名闻利养。因为担任住持,难免外应俗务,内治生产,汩没身心,妨害道业。所以弘一律师和印光法师一样,都以不作住持为真实办道的首要条件。而弘一律师的在家弟子及友人有为特辟兰若者,他也不接受,始终过着孤云野鹤的生活。

   传戒、剃度是绍隆佛种、续佛慧命。按戒律规定,要有十腊以上、精通二部戒律并能勤教授者,才有资格作为剃度或传戒师。弘一律师学习戒律后,根据受戒羯磨的条件衡量自已过去所受的戒法,以为不得戒,所以不敢传戒、剃度,这也体现了弘一律师的谦虚和谨慎。

  三、培育律学人才

   南山律疏与唯识、三论等论疏一样,南宋之后都散佚不见。清末民初以来,佛教出现复兴状态,培养人才、刻印经书、出版刊物成为这一时期主要的弘法形式。律学也是同样,有徐蔚如居士自海外请回南山律疏,在天津创刻经处,刻印流通。然道在人弘,所以弘一律师在自己学律持律的同时,积极着手于律学人才的培养。

   近代,自杨仁山居士开始以学院教学培养佛教人才后,佛教学院在全国遍地开花,弘一律师也曾有过建立律宗学院的想法。1931年,弘一律师居于慈溪五磊寺。此寺地处山巅,环境幽静,创立学律道场最为适宜。当时由亦幻法师最初提出设想,便与此寺住持栖莲和尚商议,并取得弘一律师的欣然应允,拟兴办南山律学院,三年为一期,讲授南山三大部。由栖莲和尚与亦幻法师前往上海筹募开办费用,得朱子桥居士慨允,助以一千元,嗣后仍可设法。不料栖莲和尚起了贪心,以为此举有利可图,因此在上海订办了几本大且厚的缘簿,请弘一律师撰序言,拟广为捐募6。又因律院请安心头陀当院长,他要严格实行托钵乞食制,弘一律师以为过于注重形式,太无谓了,于是飘然离去7。南山律学院昙花一现。

   过了两年,弘一律师在厦门妙释寺讲《四分戒本》时,曾述及此事,并提出将来培育律学人才的方针和愿望。他说:

  甚愿得有精通律仪之比丘五人出现,能令正法住于世间,则余之弘律责任即竟。故余于讲律时,不欲聚集多众,但欲得数人发弘律之大愿,肩荷南山之道统,以此为毕生之事业者,余将尽其绵力,誓舍身命而启导之。余于前二月,既发弘律愿后,五月居某寺,即由寺主发起办律学院。惟与余意见稍有未同,其后寺主亦即退居,此事遂罢……以后即决定弘律办法,不立名目,不收经费,不集多众,不固定地址等。8

  这是弘一律师弘扬戒律、培育律学人才迈出的第一步。随后,他与十余名学律同学移居万寿寺,开讲《随机羯磨》,并撰学律发愿文:

  学律弟子等,敬于诸佛菩萨祖师之前,同发四弘誓愿已,并别发四愿:一愿学律弟子等生生世世永为善友,互相提携,常不舍离,同学毗尼,同宣大法,绍隆僧种,普利众生。一愿弟子等学律及以弘律之时,身心安宁,无诸魔障,境缘顺遂,资生充足。一愿弟子等学律及以弘律之时,能得清净寺舍,安心久住,大众和合,助缘殊胜。一愿当来建立南山律院,普集多众,广为弘传,不为名闻,不求利养。愿发大菩提心,护持佛法,誓尽心力,宣扬七百余年湮没不传之南山律教,流布世间。冀正法再兴,佛日重耀……9

   这是弘一律师与学律弟子在佛前共发的誓愿,体现了他振兴南山律的愿心。

   弘一律师在万寿岩住了不久,又应泉州开元寺转物和尚邀请,偕十数名学律弟子到泉州,在开元寺之左侧尊胜院结夏安居。安居期间,弘一律师讲授戒律,每次连续讲两周的《四分律含注戒本》及《随机羯磨》,分两次讲完。有时兼讲古德格言,以资策励身心。授课时若学员提出问题讨论,或以书面请示,都能获得圆满解答。学员除了听律之外,阅读圈点三大部,以作深入研究10。

   弘一律师除专门培育律学人才,还应各处邀请前去讲律。如1934年在泉州草庵讲《含注戒本》11;同年又在厦门南普陀寺养正院开示戒律12;1935年在泉州承天寺戒期中讲《律学要略》13;1937年应青岛湛山寺邀请,讲律学大意14,等等。被人遗忘七百余年之久的南山律,经过弘一律师的弘扬,重新引起教界的重视。

  四、圈点科释律疏

   戒律在中国的翻译虽有五部,但弘通独盛、蔚成一宗的只有《四分律》。道宣律师依此律撰写了《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构成南山一宗的律学体系,称为南山三大部。这些著作的特色,是立足于《四分律》,并对《四分》有义无文之处参取诸部律,广引大小乘三藏有关戒律的内容,并以大乘为归极。这一弘扬方式,与中国流传的大乘教义相符。因为适合中国国情,一经问世,受到教界广泛推崇。道宣之后,注释三大部的据说有60余家15。其中,以灵芝元照律师所注的《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四分律戒本疏行宗记》、《四分律羯磨疏济缘记》最具权威,与南山三疏受到同样的重视。可惜南宋之后,这些著作都散佚不见,清末民初才从海外请回。

   弘一律师弘扬南山律疏,在培育人才的同时,为便于后人学习,还对律疏作了大量整理简化的工作。

   (一)圈点:弘一律师在泉州开元寺尊胜院结夏安居期间,开始圈点南山钞记。他曾在圈毕自记中说:

  剃染后二年庚申,请奉东瀛古版《行事钞记》,未遑详研。甲子四月,供施江山。逮于庚午六月,居晚晴山房,乃检天津新刊,详阅圈点,并抄写科文,改正讹误。迄今三载,始获首尾完竣。是三载中,所至之处,常以供养奉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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