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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律師對律學的貢獻

  弘一律師對律學的貢獻

  

  濟 群

  弘一律師爲近代南山律中興之祖,一生持律嚴謹,對弘揚律學貢獻巨大。筆者曾發心學習戒律,讀過一些弘一律師的著作,從中獲益匪淺。爲使教界同仁和信衆了解他對律典探究及行持方面的事迹,特撰寫此文,以申景仰之情。

  一、學律因緣

   弘一律師,俗名李叔同,出家前是一位蜚聲藝壇的大家,對詩詞、書法、金石、繪畫、音樂、戲劇等方面都有很深的造詣。39歲在杭州西湖虎跑定慧寺出家,禮了悟和尚爲剃度師,同年9月入靈隱寺受具足戒。因閱讀馬一浮居士所贻《毗尼事義集要》和《傳戒正範》,深感若按戒律規定,自己當時所受的戒是不得戒體的。因此發心研習戒律,並在佛前發願弘揚戒律1。

   戒律在中國的流傳,古譯有《十誦律》、《四分律》、《摩诃僧祇律》、《五分律》。到了唐代,義淨從印度留學歸來,又譯出《根本說一切有部律》,後人稱爲新律。弘一律師出家的第叁年夏天,住在新城貝山,借得律藏叁帙,並南山道宣律師的《戒疏》、《羯磨疏》、《行事鈔》及靈芝元照律師的叁記,擬掩室山中,專門研究,因故未能如願2。

   次年在溫州慶福寺閱藏,得見義淨叁藏所譯的《有部律》及《南海寄歸內法傳》,認爲較舊律爲善。因此,弘一律師在當時所編的《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開始兩次草稿中,屢以義淨所傳糾正南山舊說。後來自覺輕謗古德,有所未可,才塗抹之。但對叁大部還是沒有用心研習,只是著重學習有部律,編有《有部犯相摘記》、《自行抄》及《學有部律入門次第》3。

   當時有徐蔚如居士在天津創辦刻經處,專刻南山律疏,光複千年絕學。聽說弘一律師宗有部而輕南山,寫信規勸,以爲我國千百年來秉承南山一宗,現在弘揚戒律,應該繼承前人事業,不宜另辟蹊徑。弘一律師深以爲然,才漸漸放棄有部律,研習南山律。並在佛前發願,棄舍有部,專學南山,盡力弘揚以贖昔年輕謗之罪。自此,弘一律師由新律家變爲舊律家了4。

  二、嚴持律儀

   在佛教衆多宗派中,律宗是最重日常行持的一宗。根據戒律規定,出家受戒後必須學戒五年且不離依止,然後才能在僧團獨立生活。因此,戒律是每位僧尼必須學習並遵守的。弘一律師按照佛製,學律持律,以自已對戒律的嚴格遵循,爲教界樹立了典範。

   戒律的實行主要體現在日常生活中。具體地說,不外乎衣、食、住、行的如理如法。弘一律師受戒後,嚴格實踐過午不食,每日只進食兩次。第一次約在上午六時左右,即明相出後;第二次是上午十一時。他對飲食的要求非常簡單,從不浪費。生活用品多是出家時的舊物品,26年來未嘗一易。一領衲衣,補釘224處,青灰相間,褴褛不堪。在泉州的“弘一大師紀念館”中,還可以見到這些遺物。

   出家原爲尋求解脫。若想解脫,首先必須遠離貪著。所以佛陀在戒律中規定,比丘不得重操舊業,以免妨礙修道。弘一律師出家後,幾乎放棄一切世俗學問,唯以書法接引衆生。在居住方面,佛製比丘當常易住處,勿于一處貪著不舍。弘一律師的出家生涯,居無定所,一衲一缽,行雲流水,動止安祥,威儀寂靜,充分體現出自在無礙的超然心境。

   弘一律師持律非常嚴謹,從日常小事中就能看出。在豐子恺所著的《爲青年說弘一法師》一文中,有這樣一段記載:

  昔年我寄二卷宣紙去,請弘一法師寫佛號。宣紙很多,佛號所需很少。他就要來信問我,余多的宣紙如何處置……又有一次,我寄回件郵票去,多了幾分,他把多的幾分寄還我。于是以後我寄郵票,也就預先聲明:余多的郵票送與法師……有一次他到我家,我請他藤椅子裏坐。他把藤椅子輕輕搖動,然後慢慢地坐下去。起先我不敢問,後來看他每次都如此,我就啓問。法師回答我說:“這椅子裏頭,兩根藤之間,也許有小蟲伏著。突然坐下去,要把他們壓死,所以先搖動一下,慢慢地坐下去,好讓它們走避。”5

  這兩件事,前者是預防犯盜戒。按戒律規定:若未征得物主同意,私自取用任何有主物都要犯盜戒。後者是預防犯殺戒。在平常人看來,這些行爲或許有些迂腐,即使是學過戒律的人,也很難注意到這些細節。弘一律師的做法,正體現了他持戒的嚴謹態度。

   弘一律師一生不作住持,不畜徒衆,不傳戒,不樂名聞利養。因爲擔任住持,難免外應俗務,內治生産,汩沒身心,妨害道業。所以弘一律師和印光法師一樣,都以不作住持爲真實辦道的首要條件。而弘一律師的在家弟子及友人有爲特辟蘭若者,他也不接受,始終過著孤雲野鶴的生活。

   傳戒、剃度是紹隆佛種、續佛慧命。按戒律規定,要有十臘以上、精通二部戒律並能勤教授者,才有資格作爲剃度或傳戒師。弘一律師學習戒律後,根據受戒羯磨的條件衡量自已過去所受的戒法,以爲不得戒,所以不敢傳戒、剃度,這也體現了弘一律師的謙虛和謹慎。

  叁、培育律學人才

   南山律疏與唯識、叁論等論疏一樣,南宋之後都散佚不見。清末民初以來,佛教出現複興狀態,培養人才、刻印經書、出版刊物成爲這一時期主要的弘法形式。律學也是同樣,有徐蔚如居士自海外請回南山律疏,在天津創刻經處,刻印流通。然道在人弘,所以弘一律師在自己學律持律的同時,積極著手于律學人才的培養。

   近代,自楊仁山居士開始以學院教學培養佛教人才後,佛教學院在全國遍地開花,弘一律師也曾有過建立律宗學院的想法。1931年,弘一律師居于慈溪五磊寺。此寺地處山巅,環境幽靜,創立學律道場最爲適宜。當時由亦幻法師最初提出設想,便與此寺住持棲蓮和尚商議,並取得弘一律師的欣然應允,擬興辦南山律學院,叁年爲一期,講授南山叁大部。由棲蓮和尚與亦幻法師前往上海籌募開辦費用,得朱子橋居士慨允,助以一千元,嗣後仍可設法。不料棲蓮和尚起了貪心,以爲此舉有利可圖,因此在上海訂辦了幾本大且厚的緣簿,請弘一律師撰序言,擬廣爲捐募6。又因律院請安心頭陀當院長,他要嚴格實行托缽乞食製,弘一律師以爲過于注重形式,太無謂了,于是飄然離去7。南山律學院昙花一現。

   過了兩年,弘一律師在廈門妙釋寺講《四分戒本》時,曾述及此事,並提出將來培育律學人才的方針和願望。他說:

  甚願得有精通律儀之比丘五人出現,能令正法住于世間,則余之弘律責任即竟。故余于講律時,不欲聚集多衆,但欲得數人發弘律之大願,肩荷南山之道統,以此爲畢生之事業者,余將盡其綿力,誓舍身命而啓導之。余于前二月,既發弘律願後,五月居某寺,即由寺主發起辦律學院。惟與余意見稍有未同,其後寺主亦即退居,此事遂罷……以後即決定弘律辦法,不立名目,不收經費,不集多衆,不固定地址等。8

  這是弘一律師弘揚戒律、培育律學人才邁出的第一步。隨後,他與十余名學律同學移居萬壽寺,開講《隨機羯磨》,並撰學律發願文:

  學律弟子等,敬于諸佛菩薩祖師之前,同發四弘誓願已,並別發四願:一願學律弟子等生生世世永爲善友,互相提攜,常不舍離,同學毗尼,同宣大法,紹隆僧種,普利衆生。一願弟子等學律及以弘律之時,身心安甯,無諸魔障,境緣順遂,資生充足。一願弟子等學律及以弘律之時,能得清淨寺舍,安心久住,大衆和合,助緣殊勝。一願當來建立南山律院,普集多衆,廣爲弘傳,不爲名聞,不求利養。願發大菩提心,護持佛法,誓盡心力,宣揚七百余年湮沒不傳之南山律教,流布世間。冀正法再興,佛日重耀……9

   這是弘一律師與學律弟子在佛前共發的誓願,體現了他振興南山律的願心。

   弘一律師在萬壽岩住了不久,又應泉州開元寺轉物和尚邀請,偕十數名學律弟子到泉州,在開元寺之左側尊勝院結夏安居。安居期間,弘一律師講授戒律,每次連續講兩周的《四分律含注戒本》及《隨機羯磨》,分兩次講完。有時兼講古德格言,以資策勵身心。授課時若學員提出問題討論,或以書面請示,都能獲得圓滿解答。學員除了聽律之外,閱讀圈點叁大部,以作深入研究10。

   弘一律師除專門培育律學人才,還應各處邀請前去講律。如1934年在泉州草庵講《含注戒本》11;同年又在廈門南普陀寺養正院開示戒律12;1935年在泉州承天寺戒期中講《律學要略》13;1937年應青島湛山寺邀請,講律學大意14,等等。被人遺忘七百余年之久的南山律,經過弘一律師的弘揚,重新引起教界的重視。

  四、圈點科釋律疏

   戒律在中國的翻譯雖有五部,但弘通獨盛、蔚成一宗的只有《四分律》。道宣律師依此律撰寫了《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構成南山一宗的律學體系,稱爲南山叁大部。這些著作的特色,是立足于《四分律》,並對《四分》有義無文之處參取諸部律,廣引大小乘叁藏有關戒律的內容,並以大乘爲歸極。這一弘揚方式,與中國流傳的大乘教義相符。因爲適合中國國情,一經問世,受到教界廣泛推崇。道宣之後,注釋叁大部的據說有60余家15。其中,以靈芝元照律師所注的《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四分律戒本疏行宗記》、《四分律羯磨疏濟緣記》最具權威,與南山叁疏受到同樣的重視。可惜南宋之後,這些著作都散佚不見,清末民初才從海外請回。

   弘一律師弘揚南山律疏,在培育人才的同時,爲便于後人學習,還對律疏作了大量整理簡化的工作。

   (一)圈點:弘一律師在泉州開元寺尊勝院結夏安居期間,開始圈點南山鈔記。他曾在圈畢自記中說:

  剃染後二年庚申,請奉東瀛古版《行事鈔記》,未遑詳研。甲子四月,供施江山。逮于庚午六月,居晚晴山房,乃檢天津新刊,詳閱圈點,並抄寫科文,改正訛誤。迄今叁載,始獲首尾完竣。是叁載中,所至之處,常以供養奉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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