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弘一律師把南山鈔記隨身攜帶,朝茲暮茲地進行圈點,抄寫科文、改正訛誤,曆時叁年才完成南山律疏的整理工作。
弘一律師在《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首前,列有“南山鈔疏靈芝記”叁大部標志例,對圈點方作了說明。這些標志主要由線、圈、點、括弧,配合紅、灰、黑、藍四色的不同,作爲區分。標志例中共列有16條,可概括爲四項:一、用紅、灰、黑不同顔色的線條,標出鈔疏、記中的大科文、小科文、以便提綱挈領。二、用紅黑並圈、紅密圈、黑密圈,點出最要句、要句及警策句、次要句及釋義要處,以便突出重點。叁、用紅色點、黃色點、黑色點、黃色圈,對疏牒含注戒本或羯磨之文而釋者,記牒補釋者,記牒鈔疏之文而釋者,記牒科文而釋者,及記中長文分段之標目等不同作了說明,顯示記、鈔與其他兩大部之間的聯系。四、用紅色半括弧、黑色半括弧、藍色括弧,對鈔疏刻本分段處有誤連寫,今須改爲提行者,記文每段之前有預示全段意義者,記中釋鈔疏小注處起止點等,一一指出,避免在學習《鈔記》時産生模糊不清的感覺。
(二)科判:叁大部靈芝記都有科判,然其科分繁瑣,且隱于文中,學者很難辨識,弘一律師用不同顔色標出鈔疏、記中的大科文、小科文的同時,又將這些科文適當刪補,並抄寫在書眉上,令疏記內容一目了然。此外,還撰有《行事鈔略科》、《刪補隨機羯磨疏略科》、《含注戒本科》、《含注戒本疏略科》、《事鈔戒業疏科別錄合冊》等17,對叁大部作了簡明的分判,爲我們今天掌握南山律疏的組織結構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叁)略釋:南山叁疏與靈芝叁記,文字古拙,義理深奧,戒相繁瑣,未具相當文化修養者,只能望而興歎,不敢問津。弘一律師在弘揚叁大部的同時,也著手編寫簡易注釋,撰有《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含注戒本略釋》、《刪補隨機羯磨隨講別錄》、《律鈔宗要隨講別錄》18,這些注釋將律疏中重要或難懂的名相提出,依南山靈芝諸撰述作淺易的解釋。有些則列表畫圖說明,清晰易懂,是研究叁大部最好的入門書。
(四)集釋:弘一律師曾從日本請得《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通釋》和《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濟覽》,珍逾拱璧,據以校勘鈔記。在南山律苑叢書出版預告中說:
日本古德釋鈔記者有數家,原書爲古寫本,罕有流傳,都叁十六冊,今刪其繁蕪,挈取精萃,輯爲十卷,曰《行事鈔資持記扶桑集釋》。19
可惜弘一律師還沒編完此書就圓寂了。幸有妙因法師繼承遺志,使此書得以圓滿完成。妙因法師說:
集釋一書,誠中日諸祖大德,注釋演繹事鈔之總彙也,多人智慧辨才結晶也。時曆千數百年,地經日中幾萬裏,主要引用典籍近四百種。其中所引古著,多有今已佚失,可益見其珍貴。且通釋、濟覽,作者均未署名,以其引書推測,當我國清初之時手寫之本,存藏叁百余年,抑亦幸矣。弘一大師曾自扶桑請經萬卷,留意斯典,得以不廢,功德巍巍,歎莫能盡焉。20
《扶桑集釋》一書,是學習《行事鈔資持記》最好的辭典。全書共有十卷,對鈔記中重要或難懂的名相,廣引叁藏典籍及世間經史子集,一一作了注釋。該書的編排體例,是按鈔記的內容和順序,在每個條目的頂線上,標出鈔記的頁數、行數,又在每頁的左邊標出會本鈔記的卷數、鈔原分卷及篇次,使我們在學習鈔記時查閱起來非常方便。
(五)表釋:弘一律師以表記形式傳世的撰述有《四分律戒相表記》、《行事鈔資持記表解》,《律學講錄叁十叁種合訂本》中的《事鈔持犯方軌篇表記》和幾篇《戒疏表》。其中影響最大的,當推《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此書曆經叁載,經多次刪改而成。弘一律師在序中闡述了編寫表記的目的和經過:
披尋四分律,並覽此土諸師之作,以戒相繁雜,記誦非易,思撮其要,列表志之。辄以私意,編錄數章,頗喜其明晰,便于初學。叁月來永甯,居城下寮。讀律之暇,時綴毫露,逮至六月,草本始訖,題曰《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數年已來,困學憂悴,因是遂獲一隙之明,竊自幸矣。爾後時複檢校,小有改定。惟條理錯雜,如治棼緒,舛駁之失,所未能免。幸冀後賢,亮其不逮,刊之從正焉。21
《表記》的內容程序,是對250條戒中的每一條,按犯緣、罪相、並製、境想、開緣或犯緣、罪相、並製、開緣,或犯緣、罪相、境想、開緣叁種不同方式而排列。犯緣是構成犯戒的條件,所謂具緣成犯;罪相是根據犯罪情況,判罪輕重;開緣是指出在哪些情況下,即使有違戒行爲而不犯;並製是每戒所列犯緣,有非本條戒目正製者,別列標焉;境想是根據對境緣想象的正誤,判罪輕重。
《表記》對每一條戒的犯緣、罪相、並製、境想、開緣情況,都依《四分律·初分》摘錄比丘戒相,條理其文。對律中字句繁冗者,或酌加刪節,或約以短。文字不一,校定劃一;字句未明,以意申明;字句簡略,准義增入。在釋《四分律》時,主要以靈芝爲宗。其中具緣成犯句,都依南山《行事鈔》。其他诠義析疑,多錄自靈芝撰述,並對其勸誡之言,雖無涉于戒相,然有裨于初學,也別錄于後,以勉後學。
《四分律》及靈芝疏記,洋洋數百卷,其中猶以止持部分的戒相最爲繁瑣複雜。弘一律師綜合《四分律》初分和第四分調部毗尼、《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四分律戒本疏行宗記》及靈峰《重治毗尼事義集要》等,以列表的形式將比丘戒相條理化,使我們今天學習戒律時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提倡在家律學
佛教七衆的區分,主要是根據所受律儀的不同。在家有叁皈、五戒、八戒;出家有沙彌、沙彌尼十戒,比丘二百五十戒和比丘尼叁百四十八戒。這是約止持而言,此外還有作持。作爲佛弟子,除了嚴格遵守戒相,還要積極奉行相應的行事。在南山叁大部中,既說到出家僧尼的行事,也說到在家衆的行事。弘一律師爲便于在家居士學習,特將南山叁大部中關于在家律儀的部分錄出,題爲《南山律在家備覽》。
弘一律師在該書《例言》中說:
(南山叁大部等)雖正被僧衆學習,而亦兼明叁皈、五戒、八戒等。又法體持犯等諸義章,亦多通于五八戒也……今輯南山律在家備覽,即據已上諸書(南山叁疏、靈芝叁記)而爲宗本,並采撷南山《拾毗尼義鈔》、《釋門歸敬儀》、靈芝《芝苑遺編》等,以爲輔助。22
不難看出,這是弘一律師弘揚南山律的又一形式。《在家備覽》一書分爲四篇,分別是宗體篇、持犯篇、忏悔篇、別行篇。
宗體篇:分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科。一是戒法,先通敘戒法的名義和作用,再明皈體受持儀軌,分翻邪叁皈、五戒、八戒的不同。二是戒體,辨戒體相狀、受隨同異、緣境寬狹、發戒多少。叁是戒行,正明隨行及舍戒差別。四是戒相,是依戒隨行而形之于外的威儀,此但略說。
持犯篇:分持犯總義及持犯別相。在持犯總義中,辨持犯名字、持犯體狀、成就處所、辨犯優劣、方便趣果、缺緣不成、境想分別、別簡性重、廣斥愚教。持犯別相則是別說八戒,分殺、盜、淫、妄四性戒與飲酒、過中食、坐高廣大床、歌舞倡伎故往觀聽及花香璎珞香油塗身四遮戒,各從犯境、犯相、不犯叁方面,對每條戒的開遮持犯作了介紹。
忏悔篇:忏悔的方法有化教與製教的不同。化教忏悔之法有理忏、事忏,通僧及俗;製教是依羯磨作忏,唯局僧衆。在家居士犯了戒,惟有用化教忏法。或依事忏,于嚴淨道場中禮拜、誦經、立誓等形式,在佛菩薩前誠心忏悔;或依理忏,觀罪體本空,諸法無性等,通達罪業了不可得。
別行篇:由敬佛儀相、入寺法式、造像造塔、瞻視病人、離諸非法、出家宗致六門組成。全面介紹了居士入寺要遵守哪些規矩,如何恭敬叁寶,造像造塔的准則,照顧病人的方法,別請僧衆供養或受僧食物時要遠離哪些非法,並勸俗敬護僧伽及谪罰惡僧,最後說明出家的意義及勸人出家的功德,障人出家的過失。
學修和弘揚戒律一向是僧尼的專職,在家居士往往不敢問津。所以,居士對戒律的了解多停留于五戒或八戒的戒相上,很少知道戒律的開遮持犯。弘一律師編撰《南山律在家備覽》,爲居士學習戒律提供了詳細指導。
弘一律師的在家律學著作還有《五戒持犯表》、《叁皈略義》、《八戒略義》、《授叁皈依大意》、《在家律要之開示》、《新集受叁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等。尤其是在《新集受叁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中,針對時弊提出十條指導性的事項。如對多衆並合一時受,提出若依律製,應于師前一一別受;對不能具持五戒者,提出得受一分、二分;對辄稱皈依師爲師,提出應以所有僧寶爲師;對受五戒已,披五條衣、持坐具,指出這是壞濫製儀,獲罪叵測等,澄清了當時比較普遍的一些錯誤做法和觀點。
戒律是行爲的准則,也是衡量是非的標准。佛製以戒爲師,要求七衆弟子都學戒持戒,依律行事,豈是戒律唯僧尼獨有?時下,在家居士有這麼幾種情況:一類是不學佛法也不知戒律,只知一味供養僧尼,侍奉師父,以爲這就是學佛的一切,不知居士也有谪罰惡僧的責任,結果造成某些僧尼的墮落。另一類雖略知戒律,但不知對自身反省改過,反而終日議論僧尼長短,造作口業,徒增煩惱,不得佛法受用。這些都是因爲不通戒律精神的緣故,因此,奉勸有心維護正法的居士們,認真學習《南山律在家備覽》。
六、弘揚菩薩戒經
菩薩戒在中國的弘揚有兩大主流,一是依《梵網經》,屬華嚴部,世尊初成正覺時于妙光堂所說。此經共120卷,61品,現傳只是《梵網經》第十品《菩薩心地法門品》,由羅什譯出。當時從受菩薩戒者,有道融、道影等300余人,受戒儀軌現已不傳。《菩薩璎珞本業經》與此同類。一是依《瑜伽師地論·菩薩地戒品》,最早由北涼昙無谶譯出,曰《菩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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