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地持经》。当时有沙门道进等从受菩萨戒,形成菩萨戒的另一支主流。
汉传佛教自古以来推崇《华严》、《法华》、《涅槃》,以为是大乘圆顿之教。而《解深密经》、《瑜伽师地论》,虽经玄奘三藏的翻译弘扬而盛极一时,但不过是昙花一现。所以,在教界具有广泛影响、为众人受持奉行的还是梵网菩萨戒。此经古德注疏很多,如隋智者的《梵网经义疏》、唐贤首的《梵网菩萨戒本疏》、新罗太贤的《梵网经古迹记》、《菩萨戒本宗要》、新罗元晓的《梵网经戒本私记》、宋慧因的《梵网经菩萨戒注》,明蕅益的《菩萨戒本经笺要》、《梵网经玄义》等20多种23。
弘一律师关于菩萨戒的著述,有《梵网经菩萨戒本浅释》、《梵网十重戒诸疏所判罪相缓急异同表》、《梵网经贤首疏盗戒等六种类轻重门科表》、《梵网戒本宗要科表》、《梵网经古迹记科表》、《菩萨戒受随纲要表》、《菩萨璎珞经自誓受菩萨五重戒法》等24。其中,《梵网经菩萨戒浅释》,是依贤首《疏》等,对《梵纲经》的一些重要或难懂的名相,进行浅易的注释。《梵网经古迹记科表》、《菩萨戒本宗要科表》是将二书科判撷录出,并稍作整理,以便学者在披阅之前先了解其组织纲领。
在《梵网经十重戒诸疏所判罪相缓急异同表》中,弘一律师分别参照了新旧两种注疏。一依旧疏,主要根据隋智者《义疏》、唐新罗元晓《私记》及《持犯要记》、唐明旷《戒疏删补》、宋兴咸《疏注》、明莲池《发隐》、蕅益《合注》的六家注释,对十重戒的判罪轻重进行比较说明。一依新疏,根据唐贤首《戒本疏》、唐传奥《记》、唐胜庄《述记》、唐新罗义寂《戒本疏》、新罗太贤《古迹记》及《宗要》、唐法铣《戒疏》、唐知周《戒本疏》七种,对十重戒的判罪缓急进行比较说明。使我们不劳广涉诸家注释,就能知道各家判罪的轻重同异。
弘一律师在《梵网十重戒诸疏所判罪相缓急同异表》中,还教导我们在学习菩萨戒时,如何选择注疏及入门次第。弘一律师认为,学习旧疏当以智者《义疏》为主,明旷《戒疏删补》、蕅益《合注》辅之,莲池《发隐》等则可缓阅,元晓《私记》及《持犯要记》有很多精彩释义,应该详细研习。蕅益以后,有明弘赞《略疏》、寂光《直解》、德玉《顺硃》、书玉《初津》等,其中以弘赞、书玉注疏较胜,亦宜缓阅。新疏中,以贤首《戒本疏》、义寂《戒本疏》、太贤《记》三种最为精湛。学者应专宗一种,而以他两种辅之,胜庄《述记》也可参考。元晓《私记》及《持犯要记》虽然判入旧疏,然有精义,学习新疏者也应阅读。其他如唐传奥《记》、宋慧因《注》等,则可不阅。
《菩萨戒受随纲要表》是综合菩萨戒的思想,对菩萨戒受随等各个问题作了精辟的解释。在受法中,有依法师受与自誓受。依法师受,诸师所立仪轨不同,以宋灵芝律师所撰最为完善。自誓受见《瑜伽师地论》,《梵网》须见好相,经云:
若千里内无能授戒师,得佛菩萨形像前受戒,而要见好相。25
《占察经》、《本业经》及《瑜伽论》可以直受。受时有全分受与一分受,一分受是依《本业经》:
有受一分戒,名一分菩萨26。
《梵网古迹记》并广明此义,彼云:
随其受者意乐所堪,或受一戒或多,皆得成戒,名为菩萨。27
受戒之后,有失受与不失受。依《本业经》,菩萨戒有受法无失法;依《瑜伽》,故舍菩提心或犯重戒,都会失受。二说似乎相违,但弘一律师认为:“若论种体,一熏永在;若言功能,或违缘失。28”所以,两种观点并不相违。
至于随法,有随行差别与忏悔方法。随行差别是依凡位菩萨与圣位菩萨区分。圣位菩萨对十重戒有开有制:依《文殊问经》、《涅槃经》、《优婆塞戒经》,说菩萨十重戒制定之严格;依《瑜伽》、《摄论》,辨菩萨为利生可开杀等七支、十恶。但这种开许是有条件的,南山云:
初地已上方得用此无分别智,故地前不合。29
忏悔方法有忏重与忏轻,犯十重罪即已失戒,当对十方佛前行方等忏,若见好相,旧戒还全,更不须受;若不得好相,须忏满一年再受戒,这是依据贤首义寂诸疏所判。犯轻,对首或自责都能忏除清净30。《菩萨璎珞自誓受菩萨五重戒法》是弘一律师依《菩萨璎珞本业经》录出,此不赘述。
七、律学思想
弘一律师与戒律的因缘主要有两个阶段,初期学《有部律》,推崇义净。后因友人规劝,改学《四分》,宗南山,穷研三大部。此外就是赞赏灵峰蕅益,读《灵峰宗论》、《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弘一律师一生就是根据这些思想,修持并弘扬戒律,著书立说,并对律学的核心问题,在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个人观点。
1.对大乘、小乘和出家、在家戒的区分。弘一律师在《律学要略》中说:
三皈、五戒、八戒、沙弥沙弥尼戒、式叉摩那戒、比丘比丘尼戒、菩萨戒等,就普通说,菩萨戒为大乘,余皆小乘,但亦未必尽然,应依受者发心如何而定。我近来研究南山律,内中有云:“无论受何戒法,皆要先发大乘心。”
......
再依在家出家分之:就普通说,在家如三皈、五戒、八戒等,出家如沙弥比丘等,实而言之,三皈、五戒、八戒皆通在家出家。诸位听着这话,或当怀疑,今我以例证之,如:明灵峰蕅益大师,他初亦受比丘戒,后但退作三皈人,如是言之,只有三皈亦可算出家人。
又若单五戒亦可算出家人,因剃发以后必先受五戒,后再受沙弥戒,未受沙弥戒前,止是五戒之出家人。故五戒通于在家出家,有在家优婆塞、出家优婆塞之别;例如明蕅益大师之大弟子成时性旦二师,皆自称为出家优婆塞。成时大师为编辑净土十要及灵峰宗论者,性旦大师为记录弥陀要解者,皆是明末的高僧31。
2.重视三皈五戒,普劝出家人常受八戒。弘一律师认为菩萨戒是不容易得的,沙弥戒及比丘戒是不能得的。无论出家或在家所希望者,惟有三皈五戒。倘能真正得三皈五戒,已是很好的了。若受持五戒,来生定可为人。既能受持五戒,再持念弥陀名号,求生西方,临终定能往生极乐,岂不甚好。所以,必须重视三皈五戒。而八戒虽为在家二众而制,但出家五众也可受持。《药师经》说:
此诸四众,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私及余信心善男子、善女人等受八分斋,或复一年或复三月受持诸戒……于命终时有八菩萨乘空而来,示其道径32。
3.维护律仪庄严,提倡分受。在戒律中,五戒和菩萨戒都有全受与分受的不同。通常,人们受戒时不论能否实行都是全受,受戒后却任其犯戒。有鉴于此,弘一律师为维护律仪的庄严,提倡分受。他认为:
(受戒者)应先自思量如是诸戒能持否,若不能全持,或一、或二、或三、或四皆可随意。宁可不受,万不可受而不持。且就杀生而论,未受戒者,犯之本应有罪,若已受不杀戒者犯之,则罪更加重一倍……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淫、不饮酒,诸位可先受这两条最为稳当。至于杀与妄语,有大小之分,大者虽不易犯,小者实为难持。又五戒中最为难持的莫如盗戒,非于盗戒戒相研究十分明了之后,万不可率尔而受。33
不学戒律,就不知道僧伽行持。很多人受戒后不学律仪,就俨然以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的身份出现,受人供养,剃度传戒,以为都是合理合法。弘一律师的律学思想,给我们揭示了很多实质问题,并指出我们这个时代僧尼的责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八、结 语
纵观弘一律师一生,以复兴南山律为已任,兼弘菩萨戒及在家律学。他不仅深入研习南山律并著书立说,而且身体力行,为培育律学人才、普及律学知识、树立僧尼戒律观念,可谓鞠躬尽瘁。今天我们纪念弘一律师,首先要学习他严持律仪的高尚品质,依律行事,做到僧像僧,寺像寺。其次要继承他的事业,发心学习并弘扬南山律,以住持正法为己任,改变教界对律学的无知局面,使佛法长住世间。
刊载于《法音》1989年第5期
注释:
1. 弘一律师《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序》。
2. 弘一律师《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序》。
3. 弘一律师《余弘律因缘》。
4. 弘一律师《余弘律因缘》。
5. 性常《亲近弘一大师之回忆》,见注8。
6. 岫庐《南山律学院昙花一现记》。
7. 亦幻《弘一大师在白湖》。
8. 性常《亲近弘一大师之回忆》。
9. 性常《亲近弘一大师之回忆》。
10. 瑞今《亲近弘一法师学律和办学因缘》。
11. 僧睿《弘一法师略史》。
12. 僧睿《弘一法师略史》、弘一律师《闽南十年之梦影》。
13. 万泉《写在参礼弘一律师之后》、传贯《随侍一师日记》。
14. 火头僧《弘一律师在湛山》、传贯《随侍一师日记》。
15. 弘一律师《钞记扶桑集释·编印缘起》。
16. 弘一律师《圈点南山钞记跋》(《行事钞资持记》,P3978,天津刊本)。
17. 弘一律师《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
18. 弘一律师《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
19. 弘一律师《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参见注(20)
20. 弘一律师《行事钞扶桑集释·编印缘起》。
21. 弘一律师《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序》。
22. 弘一律师《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篇》,参见《弘一大师全集·佛学卷(一)》。
23.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梵网经》条。
24. 弘一律师《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
25. 《梵网经》卷2,T24-1006下。
26. 见《菩萨璎珞本业经》卷2,T24-1021中。
27. 见《梵网古迹记》T40-700中。
28. 参见弘一律师《律学讲录卅三种合订本》,《律学要略·附录》“菩萨戒受随纲要表”。
29.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3,T40-149中。
30. 弘一律师《律学要略》。
31. 弘一律师《律学要略》。
32. 《佛说药师如来本愿经》卷1,T14-402下。
33. 弘一律师《律学要略》。
《弘一律师对律学的贡献》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