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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頂首楞嚴經義貫 卷一 第一篇 方便示導令悟本體▪P3

  ..續本文上一頁義;又于漢譯之後,核對原梵文之義,而判定該譯語是否得當。此即是證譯師的職事。

  【菩薩戒弟子 前正議大夫 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清河 房融 筆受】

  【注釋】

  “菩薩戒”:爲大乘之戒法,依梵網菩薩戒則有十重、四十八輕。菩薩戒通在家、出家。《梵網經》雲:“欲受國王位時,百官受位時,應先受菩薩戒,一切鬼神,救護王身,百官之身。”房融遵受佛戒,故稱爲菩薩戒弟子。又,菩薩戒一般漢傳所用的戒本,大致有叁種:

  一、《梵網經》菩薩戒:如前所說,含十重、四十八輕,此戒本雖通在家、出家,然而一般都是用在出家戒場上。

  二、“瑜伽菩薩戒”:含四重、四十叁輕戒,出自彌勒菩薩所說《瑜伽師地論》本地分中菩薩地。

  叁、“優婆塞菩薩戒”:含六重、二十八輕戒,出《優婆塞戒經》(然而依本經,則欲受戒者,須依止比丘僧,于六個月中淨四威儀,此師僧于六個月中觀察許可後,方令于二十僧中受此六重二十八輕菩薩律儀;故若欲依此經而傳授菩薩戒,恐非易事,因此智旭(藕益)法師在《優婆塞戒經箋要》中說:此經中既無開緣,所以最好授與“通途(之)五戒、並梵網、地持等戒耳”。)

  除此叁種以外,又有“地持菩薩戒”;其實這與前述第二項“瑜伽菩薩戒”同是出于《瑜伽師地論》的“菩薩地品”,兩者內容大致相同,故可視爲“瑜伽菩薩戒”的別本。

  “前正議大夫”:“前”,先之義,曾任的意思。“正議”,即正谏。正議大夫,如同現在的監察委員。

  “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官名,爲從唐朝開始設立的宰相的稱號。唐朝的宰相有叁:1﹒中書令(掌“中書省”)2﹒侍中(掌“門下省”)3﹒尚書令(掌“尚書省”)。基本上,中書省負責決策,門下省負責審議,尚書省負責執行(因此尚書省就有如現在的行政院之各部會)。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則是于“叁相”之外,皇帝再派一個更親信的官,去與“叁相”共議政事。“同”,協同。“平”,平議(評議)。“章”,彰顯。“事”,政事。亦即,在此位者,其職掌爲協同(幫助)中書省及門下省的宰相一起辦事,以使政事更加彰顯(有績效)。其實等于是督責中書及門下二省的上司。這是原本的意義。後來演變成:若在相位的頭銜上沒有加“平章事”叁字,就等于有名無權的閑缺,尤以宋朝爲然。故知本經之“筆授”者房融乃是當朝的宰相。

  “清河”:河北省清河縣,在钜鹿縣東,爲房融之故裏。

  “房融”:其子房琯(同管),亦曾爲宰相,房融之事略系出自其子房琯所作之《房融傳》。

  “筆授”:亦是譯場職司之名,秉筆確定文字,然後下筆。《楞嚴經正脈》言此爲潤文之人,也就是把譯文潤飾的更爲文雅、暢順。

  第二節 序分

  【如是我聞,一時佛在室羅筏城,祗桓精舍。】

  【注釋】

  “如是我聞”:“我”,指阿難尊者,此句義爲:此經爲我親從佛聞。

  《大般涅槃經》中載:佛臨入涅槃前,阿那律尊者教阿難問佛四件事:一、佛滅度之後,佛弟子將依誰而住?二、以何人爲師?叁、于經典結集時,一切經首應安何語?(亦即:一切經典應如何開始?)四、惡性比丘應如何處置?

  佛答:一、如來滅度後,佛之弟子應依四念處而住;二、以戒爲師。以上二者爲答自修——四念處爲定慧等持;“以戒爲師”爲不舍戒律;戒律者慈悲也,故不舍戒律即是不舍悲心。是故如來答:佛滅度後,佛弟子應如是自修;自住定慧,不舍悲心(毘尼)。叁、將來結集經典時,一切經首應安“如是我聞,一時,佛在某處,與某某大衆俱”。這是答如何利他。四、惡性比丘,再叁勸誡,怙惡不悛(hu e bù quan堅持作惡、不肯改悔),則應默擯(bìn排開)之,不與共語,亦不共住。這是答如何令僧團清涼和合,這條與自修,化他,及護持正法,令法久住,皆有關系。

  “一時”:爲在某一個時候。佛經之所以不定說爲何時,是有深義的。因爲佛法是屬于一切衆生之法,而非專屬某一國度、或某一民族;而且佛住世說法時,常于各國遊行布教,而各國的紀年與曆法亦皆不同,爲免诤論,故只標“一時”。

  “佛”:梵音爲佛陀,意義爲覺者,或已開悟之人。而如來之“覺”爲“正遍知覺”,即于叁世十方,世出世間,一切因緣業果,如來以佛眼佛智,無不照了,故稱正遍知覺,又稱“等正覺”。

  “室羅筏城”:即僑薩羅國(Kosala)之都城,此國之主爲波斯匿王。此國在中印度,位于迦毘羅衛國之西北,波羅奈因之北方。此亦即《法顯傳》所謂之“拘薩羅國”。世尊曾前後于此居止二十五年,經常于此開示佛法。

  “祗桓精舍”:“精舍”,爲精修梵行者所居之舍。此精舍又稱爲“祗樹給孤獨園”。“祗樹”,爲祗陀太子之樹之義,祗陀太子爲波斯匿王之太子。“給孤獨”,爲須達多長者之雅號,因長者常好施一切貧窮、孤苦之人,故時人尊稱他爲“給孤獨長者”。須達多長者爲建一僧坊,供養釋尊及弟子,便依祗陀太子之要求,以黃金布滿祗陀花園,而購得此園以建精舍。祗陀太子言:雖黃金布地,但樹所在處,黃金不遍,園爲你所有,但樹仍屬我所有,我願以此等樹,與你的園,一齊供養如來。因此便稱此精舍爲“祗樹給孤獨園”。“桓”者,林也。

  【與大比丘衆,千二百五十人俱。】

  【注釋】

  “大比丘衆”:“比丘”,爲佛門出家男衆弟子,受持二百五十戒,稱爲比丘。又,比丘之原義有四:

  一、怖魔:由于佛弟子執持如來清淨戒法,當得出離叁界塵染,故魔大怖畏。

  二、乞士:比丘僧,須離諸世間一切名、利、作業,不與俗人爭名、爭利、爭位,故乞食以自活。又此乞食有兩種:1、向衆生乞飯食(段食),維持色身,以修梵行;2、向佛乞法食,以長養法身慧命。又,佛製比丘乞食以自活命(是爲比丘之“正命”——不以世間之行業而自活命),除了有如上的二義:1、離俗——不爲世俗行業;2、無爭——不與俗爭名、利、權、位,迥然超出世間;此外,尚有如下之義:3、寡欲知足——比丘乞食而活,不但能食物上少欲知足,因不作世間行業,故沒有收入,因此其他衣、住、行等等也都必須寡欲知足;4、修行忍辱——衆生根器不一,有的衆生有善根,知道恭敬布施修行人,有的衆生根器下劣,不但不知布施修福,反而毀謗辱罵譏笑,故比丘乞食實爲常行忍辱,成就忍辱行之要道;5、去我慢——這一點尤爲重要,因爲依世俗人之見解,最爲可恥之事不過向人乞討,向人伸手,“有傷自尊心”,所以世人非不得以,絕不出此;而修行人爲成就法身故,乞食而活,正好于此調伏無始以來之我慢習氣,破除我慢;6、修行無我——佛之“無我智”非但言說,是要從實際的定慧觀行以及四威儀中去作的;承上所說,比丘于乞食中,破除我慢,我慢既破,無始以來之我執、我見、我愛等“我相”,亦皆隨而易破,我相破已,即是“無我”,若得“無我”即是“無我智”現前。是故《金剛經》中,佛雖開示“無我無相”之法,然亦從佛示現自持衣缽入舍衛大城乞食爲始,正顯體現“無我”第一義空理之本,乃自乞食始。又,大乘佛教中,出家衆雖未日日托缽行乞,然種種“化緣”,及不作俗業,依信施活命,乃至寺中點燈、打齋等以維持寺院開支,其實質上皆與依靠信施之“乞食”無異。今處末法,有出家衆自言不靠他人布施,而作種種行業(或工或商,或兼工商販賣),自食其力,實乃不解佛“比丘乞食”之深重義理。

  叁、破惡:比丘以修習戒定慧,故能破貪嗔癡慢等惡法。

  四、不生:“不生”有二義:⑴煩惱不生——以比丘修習叁聖學,四聖谛,故煩惱不生。此不生爲製伏、止息煩惱,令暫不生(不起現行),非畢竟斷,名爲不生;此當前叁果位。⑵不再來叁界中受生——這是指已證四果阿羅漢道的聖僧,因爲他們已達所謂“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受後有”,此中“我生已盡”,指我這是最後身;“梵行已立”,指一切聖道清淨之法(梵行)我皆已成就——“聖道已修”;“所作已辦”,指一切煩惱我皆斷盡;“不受後有”,指不再來叁界中受生(受“後有”之身),因爲“煩惱已斷”,故不再受叁界之煩惱身。

  以上“怖魔、乞食、破惡、不生”,爲比丘之四種意義。因此經文中“大比丘”實系特指已證得阿羅漢道的比丘僧。

  “衆”:梵文爲“僧伽”,譯爲和合,故得稱“和合衆”。僧衆以和合,故得共住、共修。

  “千二百五十人俱”:這是釋尊的常隨聖衆,“俱”,在一起之義。

  【皆是無漏大阿羅漢,佛子住持,善超諸有,能于國土成就威儀;從佛轉輪,妙堪遺囑,嚴淨毘尼,弘範叁界,應身無量,度脫衆生,拔濟未來,越諸塵累。】

  【注釋】

  “無漏”:“漏”,即是煩惱之異名。叁界有叁種漏:欲漏、有漏、無明漏。聖人已破淫、怒、癡諸煩惱,故達于無漏(無煩惱)之境界。

  “阿羅漢”:梵文Arhat,又譯爲“阿羅诃”,其義爲:1、無生——阿羅漢煩惱已不再生起,故稱無生。又,阿羅漢此身是最後身,更不再來叁界受生,故稱無生。2、殺賊——阿羅漢具足戒定慧,能殺煩惱賊。3、應供——阿羅漢成就涅槃聖道,爲世間第一福田,佛說若人供養阿羅漢,得福無量,是故一切世間之衆生,爲令自身速離貧苦厄難,速得福智資糧,應當供養阿羅漢,故稱應供。

  “佛子住持”:“佛子”爲佛之真子,以能紹繼佛志,拔濟衆生,故稱佛子。又《法華經》說菩薩是“從佛口出,從法化生,得佛法分,堪紹佛種”“住持”有二義:1、“住”法王家,“持”秘密藏(即首楞嚴之密法);2、“住”首楞嚴叁昧,“持”如實修證。

  “善超諸有”:“超”,是超越。“有”,具有二義:

  一、“叁有”——欲有、色有、無色有,亦即是叁界,以叁界皆是“有法”,有因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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