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名曰大。」(老子道德經上篇,第二十五章)。此中「獨立而不改」即同勝論之大有之性,爲有實自體性,且能離一切法而有(獨立),並且其性爲「常」(不改)。「可以爲天下母」即是能生一切法,含有一切法。「名曰大」,即與「大有」之名雷同。
似因C4:與有法差別相相違之似因
論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刖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興此相連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注釋
「有法差別相」:「有法」,即宗依,如前章中之「大有」。「差別相」,與「自相」相對,爲有法之「意許」(論者自意所許),亦即:論者心中所暗指之意,也即是他真正的意思。如「大有」這一宗依直接之意爲「有性」,但論者卻是暗指「大有離一切法而有之性」,這就是此處的「有法」之「差別相」。
「此因」:即「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之因支。
「即于前宗」:即「非實、非德、非業」之宗。
「有法差別」:此宗之有法爲「大有」,依勝論言,即此「大有」爲有實體,而其差別相即是「無實體之大有」。
「作有緣性」:「緣」,即是因。「作有緣性」,即成爲其是「有」之因,而成立:「大有之性爲離一切法有自性」 。
「與此相連作非有緣性」:「非有」,即無。謂此因支亦能成立(支持)與「有實體」相違的「非有」,如成爲:「非有實句、非有德句、非有業句」之因,然外道言「實德業」皆是實有,因此即自相矛盾。
「如遮實等,俱決定故」:如遮「大有是實有」,或遮「大有非實有」,這兩個都可以同時成立(決定) ,所以此「因」與「有法的差別相」(外道心中暗指的:「大有離一切法有實體」)相違。
義貫
所言與論者心中所暗指的「有法差別」之相「相連」之「因者,如即此」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之「因」支,「即于前」遊之「宗」之「有法差別」相,若能「作」爲「有」之「緣性」(因性),而成立大有之性爲離一切法有自性,則「亦能成立」正「與此相連」之論,而「作」爲其「非有」之「緣性」(因性),而成立非有實句、非有德句、非有業句。正「如遮」止大有爲「實」有與非實有「等」,二者「俱」是「決定」可成立「故」,此因即有與宗依之差別相相違之過。
此章之大意,簡言之爲:
A正論「大有」有實德業 「大有」離一切法有自性
它有自性才能擁有他法
大有離一切法有其自性。」 讀爲「因爲」讀爲「所以。
B反論「大有」有實德業 「大有」離一切法無自性
「大有」之「有」性,即是「有實德業」性,亦即, 「大有」之所以爲「有」 ,是因「有實德業」亦即,其所「有」者,即是實德業,除實德業外,「大有」並無所有。
「大有」不能離實德業而有性
「大有」離一切法即無自性。)
3.似喻
論
已說似因,當說似喻。似同法喻有其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叁、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似異法喻亦有五種: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造,叁、俱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诠論
所謂「喻」,即事喻,亦即于提出宗(命題)與因(理由)之後,必須再舉出具體的事實,也就是證據( evidence) ,才能證明你所提出的宗與因是有「事實」上的依據的。因爲你所提出的「命題」(宗)與理由(因) ,基本上都是理論上的,是你「自許」的,也就是主觀的,雖然是從你「自教」的架構中所細繹出來的,但仍是在你們主觀的理論中自成一家、 叁一之成理」之說,然而你們的教義對他教而言,則並不一定成立。因此,你必須提出至少一個「客觀的」、 「事實上」的,且與「宗」及「因」都有關系,並且能指出「宗」與「因」之間之邏輯必然性的「具體事實」,這樣的一個具體事實(tangible thing or fact),便是因明所說的「喻」。所以因明中的「喻」,相當于證據( evidence)或「證喻-l ( Evidential Analogy ),或「喻證-l ( Analogical Evidence )。這是指「能立喻」而言,亦即能夠支持所證明的理論(宗因)的喻。然而,所舉的喻,如果徒有其喻之形式,但其本身上卻有種種缺陷或謬誤,因此不能盡到爲「宗、因」作「舉證」的功用,這個喻便稱爲「似能立喻」,而不能真正成立。
義貫
本節從略;以下當詳述故。
A.似同喻
似同喻一:能立法不成之似同喻
論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注釋
「能立法」:即是「因」;因爲唯有靠著「因支」的支持,「宗」才能成立,故「因」即是能立,而「宗」則爲所立。
「聲常;無質礙故」:如立量雲:「聲是常」爲宗;舉因雲:「以其無質礙故」。
「諸無質礙見彼是常」:此是五分論「宗、因、喻、合、結」的「合」,意謂:諸無質礙性之物,吾人皆得見彼是常,因此可知一切無質礙者皆是常;因此,「結」雲:聲是常。不過此「結」在論文中則省略了。
「猶如極微」:此即是所舉之喻。
「極微」,猶如今所說之原子,爲物質最小的單位。
「所成立法」:即是「宗」。
「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但是這個「極微」之喻,對于宗(所欲成立之法)而言,其常性是有;亦即:有常性;亦即:極微,縱然與宗一樣,是有常性的。
「能成立法無質礙無」:「能成立法」,即因。謂:但是極微卻沒有「因支」所說的「無質礙性」,亦即:極微非「無質礙性」,所以與因支不合。
「以諸極微,質礙性故」:因爲諸極微是有質礙性的,故此「極微喻」對于「因支」(無質礙故)而書,不能成立;由于「喻與因違」,故有「能立法不成」之過。
義貫
所言「能立法不成」喻「者,如」立量「說:聲」是「常」爲宗,以其「無質礙故」爲因,合雲:以「諸無質礙」性之物,吾人皆得「見彼是常」,而聲是無質礙,故是常。同喻:「猶如極微。然彼極微」之喻,于「所」欲「成立」之「法」(宗)之「常性」即使「是有」(即使極微是常性),但于「能成立法」(因)之「無質礙」性卻「無」(極微非無質礙),「以諸極微」本是有「質礙性故」,因而此喻之性與因支不合,故喻與因違,是故有能立法不成之過。
似同喻二:所立法不成之似同喻
論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然立法無質礙有,所成立法常住性無:以一切覺、能成一切覺皆無常故。
注釋
「所立法」:即所欲立之宗。
「謂說如覺」:這是承前遊之宗:「聲是常,無質礙故」,而所作的「喻」。「覺」,是勝論六句義中德句之第十一,相當于佛法中的心心所法之總名。此「覺」可作覺知( perception)解,亦可作覺受( sensation)解。
「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能成立法」,即因支;此因支爲「無質礙性」。「有」,有此覺之性。謂:但是此一切覺知之喻,對于「因支」所說的「無質礙性」是有(亦即,「覺」是無礙性),因此,此喻對因支來講,可以成立。
「所成立法常住性無」:「所成立法」,所欲成立之法,即宗支。「常住」,由于所立之「宗」爲:「聲是常」,所以「常住」即爲此論之「宗」(所成立法)。「無」,無此喻之性,無喻中所說的「覺」性,亦即:此常住之「宗」,無「覺」之性;因此「喻」之性與「宗」之性相連(喻與宗違) ,故有「所立法不成」之過。
義貫
所言「所立法不成」喻「者,謂」所立之宗如前:聲是常,以其無質礙故,而舉喻「說:如覺」知等,「然一切覺」知(心心所法)于「能成立法」(因)之「無質礙」性是「有」(覺性爲無質礙),但于「所成立」之「法」(宗)之「常住性」卻「無」 (覺性非屬常住法),「以一切覺」知、覺受「皆」是「無常故」,是故此喻與宗違,而有所立法不成之過。
似同喻叁:俱不成之似同喻
論
俱不成者,複有二種: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說:「如空」,對非有論,無、俱不成。
注釋
「俱不成」:「俱」,指宗與因。謂此喻對宗與因二者而舌,俱不能成,因爲此喻之性與宗及因之性,皆不相合。
「有及非有」:即有喻及非有喻。
「若言如瓶」:此仍是承前所立之宗:「聲是常,以其無質礙故。」舉喻言:「如瓶」。
「有、俱不成」:「有」,謂瓶雖是有(具體而有之物)。「俱不成」,但是因瓶是無常,又有質礙,故與常「宗」及無質礙「因」皆相違,是故此喻對宗與因二者來講,俱不能成立。
「若說:如空」:同樣是承前所立宗:「聲是常,以其無質礙故」,舉喻書:「如空」。
「對非有論,無、俱不成」:「非有論」,即無空論之外道,即是計「空」非有者。「無」,無空。「俱不成」,則此空喻對無空論者來講,既已無空,那還談得上「空」是常或無常、有質礙或無質礙呢?因此,此喻對無空論者而言,于「宗」與「因」皆有相違之過,故皆不成(俱不成)。
義貫
所言對宗與因「俱不成」之喻「者」,此「複有二種」,即:「有」喻「及非有」喻。「若」立量匡一:」聲是常爲宗,以其無質礙故爲因;舉喻雲:「如瓶」:瓶雖是「有」,但因瓶是無常,且有質礙,故此喻對宗與因而言「俱不」能「成」立。又「若」舉喻「說:如空」;此喻對有空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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