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生什麼變化,也就無所謂有諸法的産生;假使失去平衡狀態時,自性就發生種種變化,而有變起諸法功能的表現,所以說名自性。
數論說自性變生萬法,並沒有明顯的自生痕迹,因在數論的典籍中,找不到自生這個名詞,爲什麼現在我們要判定他是屬自生派
以彼執著萬有諸法的根元是自性,而且在這自性未生萬有諸法之前,于中老早就有具體而做的諸法存在,到了自性變生萬物的時候,不過是將自性中原來存在的具體而做的東西開展出來而已。所以自性變生萬法,也就自然含有自生的意義。
自性,不但能起萬物,亦能收攝其所變化,即神我受用了自性變化出的萬物,被萬物之所束縛,不得自由自在,于是經過一個相當時期以後,神我對于諸受用境,不禁發生極端厭患,要想脫離萬物的束縛,于是就用功修定,到了定修成就,得到了天眼通,發現自性變化的一套把戲,這時自性感到非常不好意思,乃又將所變起的萬有諸法,收攝到自性中來,因而神我擺脫萬有的束縛,而獲得自由解脫。根據這個來說,數論同樣是講生死流轉與涅槃還滅的。但因執有實有自性,不能正確的建立流轉還滅。
如你數論所說“彼”一切法,各各“從彼”自己所“生”,則我認爲自己生自己,“無”有“少”許“德”用可言,換句話說,就是一點意義都沒有。爲什麼?當知生是顯現義,即從來所沒有的,現在顯現而有了,是爲生的意義。若彼法從彼生,彼既已經有了,還要再生做什麼
而且事實上,自己決定不會生自己的,如母親只能生小孩,不會再生母親。所以“生已複生”,亦即從顯現中再顯現,是“不應”道“理”的。如人從房間出現到講堂裏來,說是接著再顯現一個,那豈不變成了兩個人
而且有已複生,亦即如常說的頭上安頭。不論從那方面說,都是講不通的。
“若”自生論者一定要“計”執“生已複生”的話,那就犯了一種過失,即“此應不得生芽等”。如以黃豆來說:黃豆是大家共認的,彼此間沒有什麼诤論,現在所成爲诤論焦點的,即黃豆的生起,是自生還是怎樣生的?若如一般學者所說是自生的,那黃豆所生的,應該還是黃豆,不應生芽、生枝、生葉、生花、生果等,可是事實所見到的,黃豆生芽而不是生種,種子既不再生種子,你說自生自,是不能成立的了。如你仍要堅執白可生自,那中間的芽枝花葉等的各階段,豈不是都沒有了?同時,種子生了已後,仍然再生種子,自己有力量可以生起,當就再沒有其他的東西,可以阻止他不繼續的生,如是“盡生死際”,應該“唯”有“種生”,種複生種,成無窮過。
彼自生論者挽救自己的主張說:你根本沒有了解我的意思,所以你說我有生生不已的過失,我根本就不承認。要知我說種有芽性,是種與芽有其前後性的種滅芽生,只是彼此同在而不是同時發起,芽生起來的時候,就是種滅去的時候,所以沒有你所說的種生種的過失。; 現在我們就來破斥他道:你原來說芽即是種,現在又說芽生能壞于種,那我倒要問你:同是一個東西,二萬何彼”自己而“能”破“壤于彼”自己。依常情論,自己只有愛護自己,絕對不會毀滅自己,毀滅自己的,只有與自己敵對的另一東西。假使你定要說,同是一個東西,亦可毀滅自己,那就不但芽壞于種,亦應種壞于芽,可是事實不然,所以你說種芽是一,是不合道理的。
再進一步說:若如你說種芽是一體的,那就應該種芽是一樣的,兩者沒有一點兒差別。可是事實不然,“異于種”子之“因”的“芽”,其“形”態,其“顯”色,其滋“味”,其“力”用,其“成熟”等,都與種子不同的。就形態言:種子是圓的,芽是長的;就顯色言:種子是黃的,芽是綠綠的;就滋味言:種味有點甜甜的,芽味有點苦苦的;就力用言:種無治病的功能,芽有治病的效用;就成熟言:芽是由變化而成熟的,種卻沒有成熟的現象。如是一切的差別,都是源于種芽不同而來,假定如你所說種芽是一體,則此一切不同的現象,在“汝應”該是“無”有的。設若因此承認種芽有所差別,則自生說又不得成立。
自生論者爲堅執自己的主張,乃又救前過失說:種芽是一體,這是絕對不成問題的,所以發生種種的差別,則是緣于時間不同而來。如同是一個人,因隨年齡不斷的增進,可以分爲童年、少年、青年、壯年、老年。盡管生命體經過幾大階段的轉變,但人還是那麼一個人,並沒有成爲幾個人的差別。當知種子位上具有芽性的一切,也是如此。所以有種種不同的現象,不過是種子發展到某一階段之所使然。這是一體轉變的說法。
現在再爲破斥道:“若”如你說芽從種子生起以後,即“舍”去了二剛” 一階段的種子之“性”,而完“成”其“余”的芽“性”等,這同樣的是講不通,因爲果真如此,芽性是即不是種性,“雲何說彼”種性“即此”芽“性”?換句話說,你爲什麼要說彼豆種性就是此豆芽性
再者,“若”如“汝”自生論者所說“種”子與“芽”彼“此非異”的話,那就又有可取或不可取的過失。就事實來說:種子是不可見的,芽是可見的,以芽從種,種子不可見,其“芽”亦“應如種不可取(見)”。量雲:
芽應不可取(見)——宗
汝許種芽同一性故——因
如種————————喻
複以種從芽說,芽是可見的,其種與芽,既然是同“一性故”,則“種如芽,亦應”該是“可取”的。量雲:
種應可取(見)———宗
汝許芽種同一性故——因
如芽————————喻
但事實上,誰都知道:種既不能如芽的可取,芽亦不能如種的不可取,所以頌文結論說:“故不許”。以現在的話說:因是之故,如上所立的因明量,不得成立。
醜二 破世俗自生
因滅猶見異果故 世亦不許彼是一 故計諸法從自生 真實世間俱非理
若計自生能所生 業與作者皆應一 非I故勿許自生 以犯廣說諸過故
破勝義自生已經講過,今講破世俗自生。勝義破,是在道理上破,世俗破,是就世間現見破。假定你仍執著種子與芽是同一體性的話,那我敢說你與世間所見相互違背,因于世間明明白白的見到:其種子之“因”雖然“滅”了,而“猶見”到“異”于其因的“果”相存在。如黃豆是能生的因,豆芽是所生的果,若如汝說因果是一,能生的黃豆因滅了,所生的豆芽果亦應滅,可是事實不然,豆種盡管滅了,豆芽仍然存在。由此看來,你所說的能生因與所生的果是同一體性的話,不但在道理上不能成立,就是在共知共見的世間有情亦不承認,所以頌說“世亦不許彼是一”。
因爲這樣的關系,“故”汝“計”執“諸法”是“從自”己所“生”的話,不論是在“真實”道理上講,不論是在“世間”現見上講,都是沒有道理可說的,所以說“俱非理”。
月稱論主在此破世俗自生,不但破一般自生論者,而且還隱隱的破中觀家的清辨派。清辨著有一部般若燈論,是解釋龍樹中觀論的。燈論在破四生時,說到自生的不可能,明白的表示諸法勝義不自生,反過來就是許有世俗自生,雖沒有明文可指,但意思卻是如此。月稱論師認爲:勝義自生固不可能,世俗自生同樣是不可能,所以二谛並破,清辨所許的世俗自生,自亦在被破之中。
進而再出自生過說:“若”如汝所妄“計”諸法是“自生”的話,那你就犯有很大的過失!要知講到生,必然就有“能”生與“所生”的差別,能生的是因,所生的是果,因有因的性,果有果的性,二者絕對不同,可以說有差別。若汝自生論者自認爲因果是同一體性的話,那你承不承認生有能生所生
如承認有能所生,其能所生,亦應如因果是一,果然如此,那你又從什麼地方分別能所?還有“業與作者”亦“皆應”該是“一”。業是所作,作者是能作,能所非常分明的,假定諸法因果是同一體性,那能作者與所作業,也應是一。如黑板是所作的業,人是能作者,若果二者是一,那黑板豈不就是人,人也就是木頭的黑板
世間那有這種道理?事實上,“非”是同“一故”,所以“勿許自生”。假定硬要說是自生,那就犯有很多過失,所以說“以犯廣說諸過故”。
諸過,如以能所生說:母是能生的,子女是所生的,假定能所是一,那母親豈不就是子女
子女豈不就是母親
這末一來,世間的父子母女如何分別
再以能所作說:陶師定能作,瓶盆是所作,假定能所是一,那陶師就是瓶盆,瓶盆就是陶師,這末一來,世間的物我就無法可分了。更以能所燒說:火是能燒的,柴是所燒的,假定如你自生論者所說能所同一體性,那豈不是火就是柴,柴就是火嗎?這末一來,全世界的森林占面積百分之八十,那整個世界豈不成了火海
我之所以堅決不承認諸法是自生,就因爲有這種種過失,所以我勸你還是放棄自生的執見,以免爲這種種過失包圍而無法突出。
子二 破他生
醜一 泛破他生
寅一 破真實他生
卯一 破他即不生
若謂依他有他生 ;火焰亦應生黑閣 又應一切生一切 諸非能生他性同
上面破自生,曾說生即不自,自即不生,破他生亦然,即他即不生,生即非他。此頌是就他即不生來破。
數論派是因中有果論者,所以他主張自生;勝論派是因中無果論者,所以他主張他生。他生,不但異學勝論如此主張,就是在佛教中,也有他生論者。如小乘學者、大乘唯識,還有中觀宗的清辨派,都是主張他生的。現在這裏破他生,不唯是破勝論派,主要在破佛教本身中的他生論者。
我佛大沙門所常說的“諸法因緣生”,小也是屬于他生嗎
如凡他生即要破的話,那釋迦佛的言敵,豈不也在破斥之例
不錯,諸法因緣生的因緣,似含有他生的意義,但佛所說的因緣,是無實自體性的,所以不犯他生的過失,一般說的四緣生諸法,以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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