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立這種「顯現自性是空」,它就能夠通達苗芽無自性,所以苗芽等事情是有別于影像等事情。《入中論》說:
正如瓶等事物于真實並不存在,但是就世間的共識而言卻是存在的。
對實事師安立瓶等事物作爲無自性的譬喻,情況也是像影像等譬喻一樣,他所說的是少分空性而不是說無自性。因爲就像前文所說,無自性大多是以車等譬喻成立。同樣道理,觀衆把幻師所變的幻象執爲真實的象馬,幻師證知象馬是虛妄也是證知少分空性。
在夢中看見的情界和器界,在醒時便會知道這些顯現是空無虛妄的,甚至在入睡時也可以這樣執取它們。然而在這兩種情況之中,你們只知道在夢中顯現的男女當中並沒有其它不同的男女,而不是證知夢是無自性,這就正如了解在影像等事物之中沒有面孔。正如前文所引,《入中論》亦說:
陽焰、幻象等假立的事物,即使于世間也不存在。
意思是說:尋常的名言量能損害在陽焰、幻象、夢中的水、象、馬及男女等,所以了知這些識所執著的意義並不是通達無自性的正見。
所以,應如上文所說思維如幻性的意義,又應念誦甚深經藏的偈頌。如以《叁摩地王經》所說的偈頌思維:
猶如陽焰和尋香城,亦如幻象和夢境,各種有相的修習皆是自性空。應知一切諸法也是這樣。
猶如淨空明月的影像顯現在澄海之中,月亮並沒有落入水中。應知一切諸法也是這樣。
猶如居住在山林的人,雖然聽見歌聲、說話、笑聲、哭聲的回響,但卻不見其人。應知一切諸法也是這樣。
雖然回音是由歌聲、音樂、哭聲而産生,但是這些聲音決不是藏在回響之中。應知一切諸法也是這樣。
人們在夢中獲得想要的東西,在醒後便消失不見,但愚人卻對它們起貪執。應知一切諸法也是這樣。
幻師變化種種色相、做出各種象、馬、車,這些顯現的事物是絕不存在。應知一切諸法也是這樣。
少女在夢中看見自已的兒子出生及死去,但她愛生而厭死。應知一切諸法也是這樣。
猶如月亮的影像在晚上映現于清澈的水中,水中月影空無虛妄,沒法把捉。應知一切諸法也是這樣。
炎夏正午趕路的旅人,口渴難當,所以把陽焰看作水源。應知一切諸法也是這樣。
雖然陽焰完全沒有水,可是愚蒙混亂的有情卻要飲用。但陽焰是虛妄不實無法飲用的。應知一切諸法也是這樣。
有人要把充滿水份的芭蕉樹幹剝開而找尋樹心,但是無論在內在外也找不到。應知一切諸法也是這樣。
亥二補特迦羅由衆名成立:
若車是依仗輪等事物而假立,這些支分便是「所取」,而車是「取者」。同樣,若「我」是依仗五蘊、六界、六處而假立,這些事情便是「所取」,而「我」是「取者」。又如把車和它的支分安立爲「作者」和「所作」,由于「我」能占取「蘊」等,所以「我」是「作者」,而「蘊」等是「我」所占取的事情,所以它們是「所作」。《入中論》說:
同樣,就世所共認的事情來說,是依仗蘊、界、處而把「我」視爲「取者」,「所取」便是「所作」而「我」是「作者」。
這就像「車」的情況一樣,若在七相的任何一相之中均不能找到「我」,所以「我」連絲毫的自性也沒有,但是若不觀察的話,「我」于世俗之中是確實存在的。
酉二開示由此亦能成立我所無自性:
若以尋找有否自性的正理來尋找「我」時,于七相的任何一相之中也找不到「我」,所以當它把「我」的自性遮破後,又怎能以正理發現「我所有的眼睛」等事情呢
所以,「我所」同樣是無自性。若瑜伽師完全看不見任何「我」或「我所」的自性,他們便能解脫生死輪回,此理在下文便會作出解釋。《中論》說:
沒有「我」又怎會有「我所」。
《入中論》亦說:
由于沒有「作者」便沒有「所作」,沒有「我」便沒有「我所」。所以瑜伽師由看見「我」與「我所」皆空便能解脫。
藉由通達「我」無自性的勢力,便能通達「我所」無自性,而斷除此處疑難之法應依前面所說,你們必須了解這種道理。
酉叁如何把這些正理應用于余法之上:
這種正理也可以應用在其它事物之上。觀察「我」與「蘊」就像觀察「車」的方式一樣,所以應知瓶子、衣服等也是這樣。若以尋找有否自性的正理以一、異等七相來觀察瓶子、衣服等事物和它們的「色」等,那麼就二谛的其中一者而言,在這七相之中皆不可發現它們。相反,它們是就無觀察名言識而假立。所以,佛陀主張不以正理來遮破世所共認的事情。正如《叁律儀經》(梵:Tri-samvara-nirdesa-parivarta- su tra。即《大寶積經》初品)所說:
世間雖和我诤論,但我不會和世間诤論。世間認爲是有的,我亦會認爲是有。世間認爲是無的,我亦認爲是無。
所以《入中論》說:
你們必須了知世間衆生所使用名言,像:瓶、衣、帳篷、軍隊、森林、珠鬘、樹木、房屋、車子、旅館或任何一切事物。爲什麼
因爲大師能仁不會跟世間诤論。支分、德、貪、能相、薪等,及有支、有德、有貪、所相、火等,這些意義于觀察車的七相之中皆不存在。此外就世所共知的事情而言,它們確實存在。
意思是說,只需要知道任何世間衆生所使用的名言是「有」,無須觀察。這些名言是什麼
它們就是「支分」及「有支」等。以瓶爲例:瓶是「有支」、「有德」、「所相」(藏: mtshon bya。又作「名相」,假有叁法全具備者,或爲心、名、用等名言叁法所行對境。如雲所知、實事和瓶皆是名相。見《藏漢大辭典》),瓶的瓦片等是「支分」,青色等是「德」,腹大、能載水、長頸等是「能相」(藏: mtshan nyid。又作「性相」。實有叁法全具備者,名諸法性相。如能托屋梁是柱的性相。見《藏漢大辭典》)。衣等事物亦可由此例知。
文中的「貪」是指強烈的貪執。「有貪」是指「貪」的所依,勝喜論師的《入中論疏》是把「有貪」解釋爲爲具有貪愛的補特迦羅。「火」是能焚燒,「薪」是所焚燒。
「有支」是依仗「支分』假名安立,「支分」是依仗「有支」假名安立。其余從「德、有德」至「火、薪」等每一對也是這樣。正如「火」是依「薪」假立,「薪」是依「火」假立。《中論》第十八品說:
依「所作」而有「作者」,依「作者」才有「所作」。除此以外便沒有「作者」和「所作」。
同論又說:
以我對「作者」和「所作」的解釋便能明了其余一切諸法。
所以,由此可知「所生」和「能生」,「道路」與「路人」,「所見」與「能見」,「所量」和「能量」等一切諸法皆是無自性,它們只是互相觀待而有。
因此,若能明了怎樣于一種法安立二谛,正如在這種觀察之下,「我」是自性空,然而于無自性之中卻能成立「能作」和「所作」,這樣便能輕易通達一切無自性。所以應對前文所說的車喻及其意義獲得定解。正如《叁摩地王經》所說:
你們應以對「我」的認識來了解一切諸法。一切諸法自性清淨,猶如虛空。你們能由一者而知一切,由一切而見一切。所以無論你們能解釋多少事情,也不可以對它産生傲慢心。
申二抉擇法無我的方法:
補特迦羅的施設處是包括: (色、受、想、行、識)「五蘊」、地(、水、火、風、空、識)等「六界」及眼(、耳、鼻、舌、身、意)等「六處」,這些皆稱之爲「法」(梵: dharma。藏: chos)。這些「法」是「自性空」就是「法無我」(梵:dhar manairatman。藏: chos kyi bdag med)。
(六界,梵: sad dhatuni。藏: ”byung ba drug。「界」指界限、範疇。衆生的身軀是六大聚合而各有分齊。1地界的聚合,地以堅礙爲性,人身之中由「內地界」而受生成形者,便是發、毛、爪、齒、皮、…
《新譯·菩提道次第廣論 下冊 學毗缽舍那法 依止毗缽舍那資糧》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