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心分位所依爲業”?
(66)何謂心不相應行?其體雲何?共有哪些?
(67)何謂得?又分幾種?
(68)何謂無想定、無想天?二者異同分別之。
(69)何謂滅盡定?何謂恒行心心法、不恒行心心法?
(70)何謂命根?
(71)何謂衆同分?
(72)何謂生、老、住、無常?
(73)雲何名、句、文、身?
(74)何謂異生性?
(75)何謂識蘊?共有多少?
(76)何以名心、名意、名了別?何謂最勝心、最勝意?
(77)何謂轉識?具體有幾?
(78)何謂阿賴耶識?
(79)蘊爲何義?
(80)處爲何義?
(81)何謂無爲法?共有幾個?一一說明之。
(82)界爲何義?
(83)述蘊、處、界如何相攝?
(84)以何義故,說蘊處界?
(85)以① 有色、無色,② 有見、無見,③ 有對、無對,④ 有漏、無漏,⑤ 欲、色、 無色界系、不系,⑥ 蘊、取蘊所攝,⑦ 善、不善、無記,⑧ 內、外,⑨ 有緣、無緣,⑩ 有、無分別,⑾ 有執受、無執受,⑿ 同分彼同分等十二門分別五蘊、十二處、十八界。
1《俱舍論頌疏》卷一(第30頁):“何故無爲說在處界,非蘊攝耶?頌曰:蘊不攝無爲,義不相應故。 釋曰:初句正標,次句釋成。義不相應,論有叁解。第一解雲,叁無爲法,與色等義不相應故。謂體非色,乃至非識。無爲體非色,與色義不相應;乃至體非識,與識義不相應。故非蘊攝。 問:無爲既非五蘊,何不立爲第六蘊耶? 答:亦不可說爲第六蘊,彼與蘊義不相應故。聚義是蘊,無爲非聚義。義不相應,不可立蘊。 第二解雲,又言取蘊,爲顯染依。染淨二依,蘊言所顯,無爲于此二義都無,義不相應,故不立蘊。取蘊有漏,故顯染依;無漏五蘊,便是淨依。故但言蘊,便通染淨。(下略)”
2《俱舍論頌疏》卷一(第22頁):“造者因義。因有五因:一生因、二依因、叁立、四持、五養。”
3 《雜集論》卷一(第118頁):“生因者即是起因,謂離大種,色不起故。 依因者即是轉因,謂舍大種,諸所造色,無有功能,據別處故。 立因者即隨轉因,由大變異,能依造色,隨變異故。 持因者即是住因,謂由大種,諸所造色,相似相續生,持令不絕故。 養因者即是長因,謂由大種,養彼造色,令增長故。”
4《廣五蘊論》:“根者,最勝自在義、主義、增上義,是爲根義。”
5《俱舍頌論疏》卷叁(第56頁):“即于此中根是何義?(問根義也) 最勝、自在、光顯是故名根。由此總成根增上義(答根義也。根體勝故,名爲最勝;根用勝故,名爲自在也;根體用雙勝,名爲光顯。由有最勝、自在、光顯,名爲增上,將增上義以釋根也)。”
6《廣五蘊論》:“所言主義,與誰爲主。謂即眼根與眼識爲主,生眼識故。如是乃至身根與身識爲主,生身識故。”
7《俱舍論頌疏》卷二(第52頁):“隨根變識異,故眼等名依。 釋曰:隨根變者,識隨根變。根若轉變,識亦異故。謂根若益,其識即明;根若有損,識便昧故。非境有變令識有異。以識隨根,不隨境故。依名唯在眼等非余。 彼及不共因,故隨根說識。 釋曰:彼者彼前所說,眼等名依也。及不共因者,眼等五根,與眼等識,爲不共因。謂眼唯與自身眼識,爲所依性,名不共因。若色便通自他眼識,及通自他意識所取,是共因也。如眼既爾,乃至身觸應知亦然。眼等五根,由上二義:一者所依勝、二者不共因,故識得名,隨根非境。然依論文,唯依五根,明不共因,五境明共因。”
8《廣五蘊論》:“雲何眼根?謂以色爲境,淨色爲性。謂于眼中一分淨色,如淨醍醐。此性有故,眼識得生,無即不生。”
9《俱舍論頌疏》卷一(第20頁):“眼等五根,體清淨故,如珠寶光,故名淨色。”
10《阿毗達磨集論》卷一(第3頁):“何等法處所攝色?有五種應知,謂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徧計所起色、定自在所生色。”
11《阿毗達磨集論》卷一(第3頁):“何等所觸一分?謂四大種所造,身根所取義,謂滑性、澀性、輕性、重性、軟性、緩、急、冷、饑、渴、飽、力、劣、悶、癢、粘、病、老、死、疲、息、勇。”
12《俱舍論頌疏》卷十八(第269頁):“將得忍、不還、 無學業爲障。 釋曰:若從頂位將得忍位,感惡趣業皆極爲障,以忍超彼異熟地故(地獄果是)。如人將離本所居國,一切債主、皆極爲障。若有將得不還果時,欲界系業、皆極爲障,唯除隨順現法受業(以不還果,受欲現業,故除也)。若有將得無學果時,色無色業、皆極爲障。亦除順現,二喻如前。”
13《大乘百法明門論解》:“無癡者,于諸事理明解爲性,對治愚癡作善爲業。”
14《大乘百法明門論解》:“言精進者,于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捍爲性,對治懈怠滿善爲業。謂善品修惡品斷,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捍表精純,簡淨無記。又雲,勇而無怯,捍而無懼。言滿善者,圓了善事名爲滿善。故叁根爲作善,此名滿善,能滿彼故。”
15《大乘百法明門論解》:“言貪者,于有有具染著爲性,能障無貪生苦爲業。”
16能海上師《叁學講錄》(第91~98頁):“十二緣起頌。”
17《大乘百法明門論解》:“瞋者,于苦苦具憎恚爲性,能障無瞋不安惡行所依爲業。”
18《俱舍論》第十九卷(第207頁):“于非因道謂因道見,一切總說名戒禁取。如大自在生主或余非世間因,妄起因執。投水火等種種邪行,非生天因妄起因執。唯受持戒禁數相對智等非解脫道,妄起道執。”
19《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八:“, 戒禁取者,謂所受持隨順見取、見取眷屬、見取隨法、若戒若禁,于所受持諸戒禁中,妄計爲最爲上爲勝爲妙,威勢執取隨起言說,唯此谛實余皆虛妄,由此戒禁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名戒禁取。”
20《大乘百法明門論解》:“覆者,于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爲性。能障不覆,悔惱爲業。言悔惱者,覆罪則後必悔惱,不安隱故。貪癡二分:若不懼當苦覆罪者,癡一分攝。若恐失利譽覆罪者,貪一分攝。”
21《大乘百法明門論解》:“言嫉者,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妒忌爲性。能障不嫉,憂戚爲業。言憂戚義者,嫉者聞見他榮,深懷憂戚,不安隱故。亦瞋分爲體。”
22《大乘百法明門論解》:“憍者,于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爲性,能障不憍,染依爲業。言染依義者,憍醉則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貪分也。”
23《俱舍論頌疏》卷四(第80頁):“慢對他心舉,憍由染自法。”
24《大乘百法明門論解》:“言惛沈者,令心于境無堪任爲性,能障輕安毗缽舍那爲業。”
25《大乘百法明門論解》:“谄曲者,爲罔冒他,曲順時宜,矯設方便,以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亦貪癡分也。”
26《大乘百法明門論解》:“或曰:散亂掉舉何別?曰:散亂令心易緣,掉舉令心易解,是所別相。”
27《菩提道次第廣論》卷十五:“雲何掉舉?淨相隨轉,貪分所攝,心不靜照,障止爲業。”
28《菩提道次第廣論》卷十五:“問:由余煩惱,從所緣境令心流散,及于所余善緣流散是否掉舉? 答:掉
是貪分,由余煩惱流散非掉,是二十隨煩惱中散亂心所。于善緣流散隨其所應,是善心心所,非一切散皆是掉舉。”
29《大乘百法明門論解》:“言尋伺者,尋謂尋求,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粗轉爲性;伺謂伺察,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細轉爲性。二法業用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爲業。謂意言境者,意所取境,多依名言,名意言境。或曰:尋伺二法爲假爲實?曰:並用思之與慧各一分爲體。若令心安即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慧分。蓋思者徐而細故,慧則急而粗故。是知令安則用思無慧,不安則用慧無思。若通照大師釋有兼正:若正用思則急慧隨思,能令心安;若正用慧則徐思隨慧,亦令不安;是其並用也。”
30《俱舍論頌疏》卷四(第82頁):“未得今獲者,如未得戒,今受得戒,創至生相,將成就故,名爲今獲。 已失今獲者,如先坐定遇緣便舍定,名爲已失。後重修得,創至生相,將成就故,名爲今獲。言成就者,先未得法,今時已得,先已得者,今複不失,此所得法,流至現在,名爲成就。故論雲:得已不失,名爲成就, 故知獲時,不名成就,成就時,不名獲也。”
31《俱舍論頌疏》卷五(第91頁):“同分有情等。釋曰:同分者標章,有情等者正釋。同謂身形等同,謂諸有情,身形業用樂欲展轉互相似故。分者因義,謂由此分能令有情身形等同。同之分故,名爲同分。”
32《俱舍論頌疏》卷一(第23頁):“大種謂四界,即地水火風,能成持等業,堅濕暖動性。”
33《俱舍論頌疏》卷一(第23頁):“地謂顯形色,隨世想立名,水火亦複然,風即界亦爾。”
34《瑜伽師地論》卷一百:“雲何建立相續差別?當知相續略有四種。自他根境有差別故,立四相續,一自身相續,二他身相續,叁諸根相續,四境界相續。”
35見本書第一講(第13頁) :“無爲非蘊攝。”
36《俱舍論頌疏》卷一(第31頁):“隨粗染器等,界別次第立。”
《大乘五蘊論講記》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