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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出家學佛▪P2

  ..續本文上一頁益,因而受信衆的尊敬供養,爲不拿薪金的教育工作者,其所從事的社會教化工作,對人心的淨化、社會的安定團結、國家的繁榮富強,起著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何況當今的出家人,多農禅並舉,勞動自養,即使依靠管理寺廟、收門票維持生活,也還比得上公園、旅遊景點的工作人員,並且多少做著說法教化的工作,比一般單純的勞動者,貢獻還要大些多些。弘一大師《佛法十疑略釋》說得對:

  若出家之僧尼,常人觀之,似爲極端分利而不生利之寄生蟲。但僧尼亦何嘗無事業,僧尼之事業即是弘法利生。倘能教化世人,增上道德,其間接、直接有真實大利益于人群者,正無量矣。

  古人說:“出家乃大丈夫事。”割舍常人所孜孜營求的眼前利樂,爲了衆生的究竟利樂而全身心奉獻,精勤求道,是需要有過人的膽識、毅力和勇氣的,非一般人所堪能,不管其成道與否,即此出家學道的獻身精神,便足以令俗人尊敬服膺了。

  

  出家應具備的條件

  出家最有利于速證解脫道,但出家者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具備適宜出家的根器,若非其器,草率出家,對自身修持來說反而會多所障礙,對佛教而言更非好事。佛陀時代,對請求出家者先以神通觀察其根器,若非能即身見道證果的材料,則不許剃度,以保證僧團爲一聖僧之團體。國家和佛教界,對出家一事,曆來有一定的製度管理控製,並非想出家便可出家。出家須具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叁點:

  1、具有正信,目的純正。 出家必須具有對佛法的正信,自覺追求解脫,發心自度度人,這是出家後能否清淨持戒、精進修行的根本保證。如果缺乏正信,無修道的動力,或者目的不純,爲謀生、逃避、圖安閑、賺錢、當官、出國等而出家,必難守戒修行,爲佛製所不許。《佛說寶雨經》卷叁雲:

  于如來教中,正信出家,非因王力所逼,不爲賊抑,不爲負債,不怖不活邪命出家,爲尋求正法,以信出家。

  若因貧窮、負債等而藉出家謀生求食,或爲圖清閑、不勞動而出家混日,經中斥之爲“禿賊”、“惡人”,不名爲僧。如《涅槃經

  金剛身品》謂“爲饑餓故,發心出家,如是之人,名爲禿人”。出家這碗飯,大概要算世上最不好白吃的,古人言:虛食信施,得轉生畜類償還,偈雲:

  施主一粒米,業報大于天,吃了不了道,披毛戴角還!

  爲吃佛吃教出家,實屬自害害佛的危險之舉。有些人在生活中受了挫折,或失戀失業,或考學不中,或落魄失意,想出家避難于佛門,而無真實正信,無自度度人的志願,亦屬目的不純。缺乏正信、目的不純者即便出家,也不可能精進修行證得道果,這種人混入僧團者多了,會使僧團素質降低,失信于社會,是導致佛教衰敗的主要原因。曆來大德有見于此,多強調簡擇剃度,如印光大師說:

  出家爲僧,乃如來爲住持法道與流通法道而設,若其立向上志,發大菩提,研究佛法,徹悟自性,弘叁學而偏贊淨土,即一生而頓脫苦輪,此亦唯恐不多,多多則益善也。若或稍有信心,無大志向,欲藉爲僧之名,遊手好閑,賴佛偷生,名爲佛子,實是髡民,即令不造惡業,已是法之敗種,國之廢人,倘或破戒造業,贻辱佛教,縱令生逃國法,決定死墮地獄,于法于己,兩無所益。

  1、認爲求出家者“第一要真發自利利他之大菩提心,第二要有過人天資,方可剃落”。 1984年中國佛協製定的《關于漢傳佛教寺廟剃度傳戒問題的決議》規定,“信仰佛教”,爲出家者必備的首要條件。十年浩劫後,僧尼青黃不接,急需補充,有些寺廟把關不嚴,吸收了一批不具正信、目的不純的年青人出家,其中有的不能守戒修行,損害了僧團的形象,對此應引起高度重視,吸收出家者一定要嚴格把好正信關,對已出家、經教育熏陶而尚無正信、不守戒禁者,應勸令還俗。

  2、具有當好僧尼的根器。 除了律中所製六根具足,非畸形、殘疾、奇醜、兩性人、重病等條件外,出家者還應具有品行端正、能守戒自律、耐清苦生活、不太愚笨等能當好僧尼的起碼條件。若雖有信仰,而生性放蕩,自製力差,則難守禁戒,或生性懶惰,則不能精進修行,或嬌氣十足,則不能忍受淡泊生活,心理難得安定,不能守戒修行,功德未就,罪業先熟,袈裟下失人身,尤爲可怖,倒不如在家修行爲佳。《甄叔迦經》中,佛對在家與出家孰爲勝不作定答,答言:

  若出家者,或不修善根,則不如在家;若在家者,能修善根,則勝出家。

  凡出家後不能守戒修行者,則出家對其而言反成了壞事;又,出家後若不能有較在家更好的修行條件,或因根器不能上進者,亦不宜出家。如佛父淨飯王在家證得初果,要求出家,佛觀他出家後不能證得更勝果,未許可。又,在家較出家更具度人條件者,亦不宜出家。如給孤獨長者之女善無獨要求出家,佛不許,而令她嫁給信奉外道的牛授童子,度化彼童子及夫家多人正信佛法。1《關于漢傳佛教寺廟剃度傳戒問題的決議》規定出家者須“正直愛國”,“有一定文化基礎”。真正具正信發心出家的人,應從愛護佛教的立場出發,自量根器,如果真具有當好出家人的根性,有自度度人、弘揚正法的德與才,不致贻辱法門,方宜終身出家。

  實際上,就個人成長和社會倫理觀念而言,一個人若欲出家修道,以古婆羅門教的人生四期製度最爲合理:少年學習知識技術,稱梵行期,青年、中年在服務社會中參悟人生,稱家居期,晚年出家修道,稱林棲期、雲遊期。這樣可承擔社會責任而不致于引起社會的反對,能使個人在入世中各方面達到成熟,有助于對佛法的了悟,又可獲得出世間的成就,解除俗人們晚年無法解除的死亡焦慮。這應是一個高度發達的合理社會中大多數人應走的人生之路。

  3、父母許可。 釋尊在世時,其子羅睺羅未經禀告而出家,其祖父淨飯王不樂,佛因此敕定:以後出家者,須得到父母的許可,以免給親人造成痛苦,招人非議。有的經中還加上國主同意的條件,以解決國家與教團的矛盾。《關于漢傳佛教寺廟剃度傳戒問題的決議》根據佛製與國法,規定“被吸收出家的人,必須年滿十八歲”,“本人確實願意出家,父母許可,家庭同意”。但今天一些出家者,不經父母同意而擅自出家,造成佛教與家庭的尖銳矛盾,成爲一些人害怕佛教而不敢信仰的原因,也被看作一個社會問題,應該引起重視。

  現在看來,漢傳佛教終身出家的傳統,並不一定很好。南傳佛教的出家製度,比漢傳佛教優越得多:所有男子一生皆須出家一次,經受修行生活的訓練,猶如軍訓,對其成長甚有好處,然多爲短期,篩選下來,自願終身出家的人並不很多,這些人多是鐵心信仰修行者,故能保證僧團的質量,又使多數人皆受到出家的訓練,種下出家修道的善根。

  相比之下,日本佛教真宗、日蓮宗等和尚帶妻,及藏傳佛教某些教派高級喇嘛攜“佛母”之製,與出家的精神相違,並不值得提倡。帶妻的日本僧和西藏喇嘛,實際上威望也大大降低,難得信徒真誠尊敬。若因人欲難以遏製而帶妻當和尚喇嘛,不如在家當好居士。若因考慮生計無著而以帶妻之身披染衣袈裟,則屬佛經中所指責出家動機不純的“禿人”,不應視作代表佛法的比丘而供養。若因乏人出家住持寺廟而允許和尚帶妻,則不如讓退休在家居士或居士林管理寺廟,佛典中並無寺廟必須由出家者住持的根據,認爲廟必有僧,乃是一種人爲形成的傳統觀念,並非不能改變。明明違背戒律的僧人帶妻,既然也可以被有些地區的社會人士接受,爲什麽戒律未禁止的在家人管理本來是在家人所修的寺廟,就一定不會被接受?

  總之,與其探討容許僧人帶妻來維持佛教,不如加強提倡在家學佛之道以振興佛教。若一定要學基督教之成功改革,那麼應該是具格的在家居士充任法師,猶如基督教之牧師、伊斯蘭教之阿訇及道教正一道之火居道士,而不應是出家僧人之帶妻。

  

  出家之正業

  僧尼的正業,從釋尊一生所說法及建立教團的活動來看,出家衆的修學次第,應是先求得自身的解脫,再弘法勸化,普度衆生。釋尊對出家衆先說的法,是四谛十二因緣等小乘法,釋尊只建立了小乘出家的團體,當時出家衆中少數修學大乘者如文殊、彌勒等菩薩,皆寄住于小乘僧團中,從《阿含經》看,他們在僧團中的地位並不高,不在佛陀大弟子之列,《阿含經》中甚至沒有出現文殊比丘的名字。後來的大乘僧衆,也莫不以持守小乘出家戒律爲本。先修小乘解脫道,後修大乘道,或以小乘道爲基礎,“內秘菩薩行,外現聲聞相”,乃釋尊所定出家衆的修學路線。太虛大師亦曾作如是說。

  出家、在家二衆雖然共同依小乘道的叁學、八正道、叁十七道品及大乘道的六度四攝等自度度人,共同以持戒爲基礎,但出家衆持守的戒律,比在家衆戒律要嚴格得多,對行住坐臥的威儀動作,都有規定,略說爲比丘250戒、比丘尼348戒,廣說有叁千威儀、八萬細行。特別是以絕對戒淫爲首,較在家戒之僅戒邪淫嚴格好多。

  嚴格的戒行,尤其是戒淫梵行,爲修學定慧特別是禅定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這是出家衆在修學上比在家衆殊勝的主要之點。叁乘道無不以由戒生定、因定生慧、以智慧斷煩惱爲解脫之通途,而正定(色界四禅)的發生,必以戒絕淫欲爲先決條件。故在家衆深入正定,要比出家衆困難得多。

  在戒行清淨的基礎上勤修定慧二學,爲出家衆的正業。《長阿含-大本經》載佛言:

  出家修道,諸所應作,凡有二業:一曰賢聖講法,二曰賢聖默然。

  賢聖講法,指講經說法,讀誦、研習教典,屬于慧學;賢聖默然,謂坐禅入二禅以上的正定,屬于定學。《叁千威儀經》說出家所作事務有叁:一坐禅、二誦經、叁勸化。一禅二誦叁勸化,可謂大乘出家衆的正業。坐禅,爲戒定慧叁學的中心,乃獲得如實智慧的必由之途。對出家人來說,坐禅尤有其重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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