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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佛教財物管理的戒律和佛製依據(慈藏法師)

  加強佛教財物管理的戒律和佛製依據

  慈藏法師

  國家宗教局發布了《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這是一件對各宗教和社會都具有積極意義的大事,必將對僧人和寺院財務活動的規範和管理發揮積極作用,對佛教的健康有序發展産生重大影響。本文對古往今來戒律和佛製中對僧人和寺院財物的規定以及相關問題處理方式的演變和發展進行了考察。

  一、僧人的含義

  出家而受具足戒的僧人,稱爲“比丘”。受具足戒的女衆則稱爲“比丘尼”。比丘的意思是“乞士”,即上從佛陀乞法以資慧命,下就世人乞食以養色身。比丘專務修行,解脫生死以自利,教化衆生而利他。剛剛出家而受十戒的僧人,稱爲“沙彌”,女衆則稱爲“沙彌尼”。沙彌是息除世染、慈濟群生的意思,即不再貪著世間的聲色犬馬、名聞利養等,以解脫生死並利益衆生爲己務。

  佛陀時期的僧衆,安住阿蘭若,即適宜修行的寂靜處,行持頭陀行,即遠離五欲六塵,披壞色衣,托缽乞食,日中一餐,但坐不臥。佛世之初並沒有戒律,因爲絕大部分僧衆的心念言行,都自然安住于修行,根本不會貪求世間的名聞、利養,追慕衣食住行的舒適、享樂,故無需戒律規範。戒律,是在某些比丘言行不當,引發了世人的議論,或其他僧衆的不滿後,佛陀爲斷疑摒惑,避免類似問題發生,才隨緣宣講製定的。

  僧團即“和合”義。從事相上說,和合有六種意義,其六曰利和同均。僧團內部在財産上主張利和同均,對于大衆,僧人不僅不會、不應去攫取、索要,而且主張廣行布施,以各種方式回饋社會,回報衆生。也就是說,僅從物質回報上講,真正的僧人也應對社會有無條件的奉獻和利益。綜上所述,專務修行、生活儉樸、不貪利養、廣行布施、饒益有情,這才是僧人的本色。

  二、佛製對于僧人財物的規定

  1、律藏中有關僧人財物的規定

  (1)律儀中對于僧人所留物品方面的限定。在佛陀時期,僧人留用的物品僅獲准持叁衣一缽、坐具和漉水囊等。其中,尤以叁衣一缽爲最重要。在《十誦律》以及《薩婆多論》中,相應放寬了比丘可以積蓄、留存的物品數量,即比丘可蓄百物,每一物只留一件(稱“百一物”)。雖然簡單如此,戒律中對于衣缽、坐具、臥具等的使用標准還有嚴格的限製,以免僧人滋生貪心。

  (2)對于飲食的限定。當時僧衆行持頭陀行,日中一餐,過午不食。午間過後,即使喝帶顔色、味道的飲料也不允許。若無病而貪美食向人索要,亦屬犯戒。

  (3)與錢財關系較爲直接的戒條,有如下幾種:

  其一,比丘不得買賣寶物,寶物包括各種質地的錢幣及金銀等。上述寶物之間的交易都被禁止。在《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中,以寶物謀取利息或其他利益的行爲被明確禁止,與《四分律》的規定稍有出入。

  其二,比丘不得從事種種販賣。販賣包括買進和賣出。販賣的對象包括醫藥、飲食、衣物等。但在《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中規定,如果不爲求利而行買賣之事,是允許的。

  其叁,比丘不得以種種方式,令施主將本欲供養整個僧團的物品,轉給自己受用,不得未經許可擅自動用屬于僧團的物品。

  2.其他經典有關僧人財物的規定

  (1)在《雜阿含經》中,佛陀說,只有五欲功德悉皆清淨的僧人(指證得果位的聖人),才能自己受蓄金銀錢寶。但佛陀同時強調,如果不是個五欲功德清淨的人,不能爲自己受取金銀等,如果需要木料,就直接索取木料,需要草就索取草,需要幫忙的人就找人,就是不能索取金銀錢寶。

  (2)在《大智度論》中,明確比丘應乞食以養色身,不得以四種不如法的方式邪命而活。所謂四種邪命活,一是“下口食”,即種植田園,和合湯藥,以此爲業而活命;二是“仰口食”,即以仰觀星宿、日月、風雨雷電等術而謀生;叁是“方口食”,即谄媚豪貴,奔走四方,巧言貪求而謀生;四是“維口食”,即學種種咒術蔔算吉凶而謀生。

  (3)在《清淨道論》(公元5世紀的覺音尊者造,上座部佛學的經典之作)中也強調,不得以欺騙、交易等方式營求利養、名譽和恭敬等。

  綜上所述,對于與僧人財物有關的佛製大致可歸納爲下面幾類:一是提倡極爲簡樸的托缽乞食生活,滿足基本生存所需即可,不能追求或積蓄多余的用品;二是對于容易增長貪心的金銀錢寶、田宅車馬等財物,佛陀嚴格禁止持有或積蓄,即使在開許可以持有或積蓄的情況下,也有諸多的限製。另外,對于買賣盈利等增長貪心的行爲,佛製更不允許;叁是佛陀嚴格禁止以種種不如法的方式去謀生,追求名聞利養,尤其是以算命看相、奇技淫巧等方式蠱惑大衆而牟利。

  叁、佛製對于寺院財物的規定

  1.佛典中有關寺院財物的規定

  大體而言,涉及僧團財物的規定有如下幾方面:

  (1)對于僧團而言,不論何種性質的財物,尤其是在戒律中嚴格禁止僧人個人持有、積蓄的不淨物,僧團大都允許接受。《大方等大集經》的“日藏分”中說,一人乃至四人,佛陀不允許收受上述財物,若滿五人,可以收受。即五人方構成了可以接受財産的僧團標准,否則,與僧人個人收受無法區分,仍會增長僧人的貪著。一般而言,僧團財産分四方僧物和現前僧物兩類,在使用上有相應的差別。所謂“四方僧物”,也稱十方僧物、常住僧物,由他人所供養,其所有權屬于僧團集體共有,例如房舍、果樹、廚庫、田園、谷米、衣服、湯藥等。所謂“現前僧物”,指現前僧(住于一寺眼前所見之僧人)所特用之物,即施主布施予現前僧之物,或指喪亡僧人的遺物。現前僧物是指定了有權擁有和使用這些物品的範圍的,此範圍之外的僧人無權用現前僧物。

  (2)在相關典籍中,未曾見到僧團可以直接收受金銀錢寶方面的規定,在列舉僧物時,有土地、房屋、園林、田莊、牲畜等,但未提及對于金銀錢寶的納受。

  (3)《四分律》以及《根本說一切有部尼陀那》中都規定,四方僧物不能私分,即其占有、使用、處置的權利,皆歸于僧團。《根本說一切有部尼陀那》中,將不可分的財産分爲四個種類,除四方僧物外,還有佛像經書、醫藥和“寺資産物”,但沒有說明對于四類財産的劃分標准,總體說來,就是僧團的所有資産都不得私分。

  2.對製定寺院財物管理規定的幾點建議

  (1)應當嚴禁寺院以迷信的方式盈利。例如以撞頭鍾、燒頭香、算命、看相、占蔔等方式聚斂財富,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集資,都應嚴令禁止。至少,對于某些項目(包括門票收入)也應有符合當地生活水准的價格控製。

  (2)對于寺院所建的小賣部、素食館、店鋪、流通處,應有針對性地加以約束。例如,對于小賣部、素食館等,禁止盈利是無法推行的,但應規定合理的盈利空間,不能漫天要價。需要特別提到的是,在這些純商業場所,包括流通處,不應由出家人充任服務人員,這樣既破壞僧人的威儀和形象,也不利于這些僧人的修持。

  (3)對于寺産,應當要求各寺院建立明確的錢財和物品賬目。在財務方面,不妨借鑒公司財務管理的模式,例如出納、會計、庫房管理由不同的人負責。同時,常住的財産,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動用,哪怕是一寺的住持或方丈,不是寺管會集體決定的,個人均無權支出或挪用。凡收支都應該明賬記錄,經得起僧團的檢查,或立專人監督,製定相互對賬製度等。

  不論僧人還是寺院財物的規範和管理,一方面要注重行爲的如法化、製度化和規範化;但另一方面,更應注重規章製度的遵照執行。古人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因人弘法,非法弘人,規章製度能否執行,最終起決定作用的,仍然是人。如果僧人沒有修行,素質不提高,即使有相應的規範,也無法遵行,僧人和寺院,唯有持戒修行才能樹立正信,弘揚正法;唯有持戒修行才能利樂有情,回報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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