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紅白等,這是“相分”。又有能明知、能覺受的一分,叫做“見分”。所以,根身器界實際是內在心的體性,是心所明知、所覺受的相分,成了心的行境,並不是心外有境。
【駁:何時心自己即所見如幻之義,爾時以何有境見何境,二者一體故,不能見。】
這是按他說的“相是心的體性”來反破他,也就是由“心和相一體”就失壞了“心見相”。
中觀師說:何時心自己就是所見的如幻的義,比如心自己就是所見的柱子,這時是以哪個有境見哪個境呢?兩者既是一體,就分不出能見和所見,而沒有能見和所見,又怎麼成立“見”呢?
這裏要知道,名言的顯現確實都是心,但這不會是實有的心。也就是,以勝義理觀察,心不可能是不空的。如果心不空,那它就是實有的一體,不可能分成兩分、叁分等。雖然粗分上可以假立多個法的積聚是一體(比如假立一萬人的聚合是一個團體。但這樣的“一”只是很粗的“一”,可分的“一”,假立的“一”。),落在最細的無分一體上,絕對安立不了所見、能見兩分,不然既是一體又有兩分,就是自己相違。
【如何不能見?叁世間怙主佛世尊亦言:心不能自見。如何?如劍鋒不能自割,指尖不能自觸,輕捷技人不能騎自肩,如是心亦不得自見。如是《寶髻經》雲:“如劍不自割,指亦不自觸,如是應知心,不自見亦爾。”】
不能見的情況又如何呢?佛也說“心不能見自己”。這種情形就像劍再如何鋒利,也不能割到自己;拇指不能觸到自己;身輕矯捷的雜技藝人不能騎在自己肩上,同樣心也不能見到自己。所說的叁個比喻都是表達:要有分開的能作、所作,才能安立作業,如果沒有分開的兩個,自己在自己身上是無法作的。比如有分開的樹和劍兩個法,劍就能割樹;有雜技藝人和另外的人,就能騎在他肩上。相反,只有自己一個就安立不了“割”和“騎”。就像這樣,實有的一個無分的心,再怎麼也不可能以自己見自己。“《寶髻經》雲”是引經證明“世間怙亦言”。
【此段要點:凡成立識實有,則于無分一體的實有識,必失壞成立能見、所見二者,因爲:何者現爲境時,彼非自己;而何者不現時,不應有所取。因此,“勝義中以識自證”也唯是虛妄,而非真實。】
如果成立識是實有,那就不是假立,而是真實中有它的自體.也就是,它不是觀待他緣而成立的法,也不是可以分成多體的粗法。在這很細的無分一體的識上,不可能成立能見和所見,所以說“必然失壞成立能見、所見二者”。
進一步講原因:如果識是實有的法,當它現瓶子等境相時,境相應當不是它,因爲如果是它,那就只是原有的它,不會有新的現相,也就不能說現了什麼。反過來,當它什麼也沒有現時,又不應有所取的瓶子等;而沒有所取的境,就不能成立它是能見。所以“勝義中以識自證”只是虛假的說法,不是事實。
總之,只要承許識是實有,在實有的識上就無法安立能見和所見兩分,原因是實有一體是不可分的。或者,觀察這個識,要麼有現相,要麼無現相。有現相,所現的相不會是自己;無現相,又成了心識無所取,不能說是能見。所以,凡是不是空性而實有的識,都不可能成立以自己見自己。
【唯識師說:爲何無自證?如能顯明其它瓶等的燈火,不觀待其它能明之緣,而能自明。】
唯識師說:爲什麼沒有自己證知自己?比如瓶子要借助燈來顯明它,而燈不必借助其它能明的外緣,以自己就能顯明自己。
唯識師認爲這個比喻很恰當。識就像燈,對于瓶子等,是它的證知者,對于識自己,不必要借助其它法,以自己就能證知自己。
【駁:“燈能自明”也唯是名言而已,並非真實中成立。】
中觀師說:我們討論的問題是“勝義中是否有識自證”,所以所舉的比喻也要勝義中成立才行,而你說的“燈能自明”只是名言假立,並不是真實中成立。
【何以故?】
爲什麼真實中不成立“燈能自明”?
下面說叁個理由。第一:
【以燈無暗障,如何以燈顯明?】
先要知道“顯明”是指物體先被黑暗障蔽不現,後來遣除黑暗,顯出了它的形相。所以有被黑暗障蔽,才有顯明,沒有被黑暗障蔽,顯明什麼?
按這樣衡量,燈沒有被黑暗障蔽,因此就不會有遣掉暗障而顯明它,怎麼能說以燈顯明了自己呢?
第二個理由:
【若無所明亦成能明,則燈也應成日月等的能明,然無人如此承許。】
物體先被黑暗障蔽不現,後來顯出,才安立它是所顯明的東西。有所顯明才成立能顯明。如果沒有所顯明也能成立是能顯明,那燈也應成日月等的能明,但誰會這樣承許呢?日月本來是明現的,燈並沒有使它從黑暗中顯明,怎麼能安立是日月的能明呢?
第叁個理由:
【此外,若燈能自明,應成黑暗也能自隱,如此應成障礙見瓶等的黑暗自隱而明現瓶等。】
本來有所隱沒的形相,才能安立能隱沒。比如黑暗使先前顯明的瓶子隱沒不現,有所隱沒的瓶子,才安立黑暗是能隱沒。但黑暗自己並沒有要顯明的相,所以不是所隱沒。
再以同等理推:如果燈能顯明自己,就是燈不是所明也能顯明它的話,那同樣,黑暗不是所隱沒,也應當能隱沒它自己。這樣障礙見瓶子的黑暗就應當自己隱掉,而明現瓶子。或者黑夜自隱而成了通天大亮。
【對方考慮後,又說:雖無別別的所明能明,然有自性自明,如青琉璃爲自然青色,並非晶體觀待下方藍布所成的青色,故有兩類:非觀待的自然青色,如琉璃;觀待他法而成的青色,如晶體。如是亦有彼此觀待的所明能明,如色與眼識,又有非所明能明彼此觀待而以自性自明的自證識。】
“考慮”就是他想:由所明和能明來安立自明,確實行不通。也就是一體識上分不出所明和能明,以燈來比喻也不成立,燈自身並不是所明,看起來不是能明所明彼此觀待,而是自性自明。他這樣考慮之後,就再舉比喻來說明。
他說,雖然沒有別別的所明能明,但是有自性自明。比如琉璃的青色是自然有的,這不是晶體觀待下方藍布映現的青色。所以有兩類:第一、不觀待其他法的自然青色,比如琉璃;第二、觀待其他法而成的青色,比如晶體(就是透明的晶體自己不是青色,而是觀待下方的藍布,映現出青色。這樣的青色不是自然本有,只是觀待因緣形成的。)。同樣,識的明知也有兩種:第一、彼此觀待的所明能明,比如色法和眼識(色法是所明,眼識是能明,觀待色法才有了別它的眼識);第二、非所明能明彼此觀待,以自身的體性自明自知的自證識。
【駁:比喻不成。因爲琉璃的青色並非不觀待他緣,而是以其他能現青色的因緣集聚作成青色,不可能不觀待任何他緣,以自己先非青色爾後作成青色,因爲:乃至非青色時,失壞自然青色;而是青色,必定先有它法爲因,不可能以青色自己再作青色。】
比喻不成立。琉璃的青色並不是不觀待他緣自然有的青色,實際上,它也是由因緣集聚作成的,不可能“不觀待任何因緣,自己把自己作成青色”。理由是:琉璃的相續可以分成兩個階段,一、不是青色的階段;二、最初生起青色的時候。在它不是青色的期間(比如是白色時),就失壞了你說的“琉璃是自然青色”,就是這時不是青色;而最初第一刹那成爲青色時,這個青色是觀待其他因緣作的?還是以自己作的?前者不是自然青色;後者也不可能成立,因爲在這一刹那之前並不是青色,不能說自己作成青色。所以一定是觀待他緣而作成青色。
【意義也不成。因爲:“燈能自明”是由燈外的境識證知後說的,而“心自明”是由何識證知後說其合理呢?即“心自明”的證知者是心自己,還是他識?前者不應理,是正觀察的對象故,尚未成立;若是其他識,應成無窮;】
意義上,“心明知自己”也不成立。因爲“燈能顯明自己”並不是燈自己知道,而是由燈外的識了知後說的,但“心自明”並不是這樣。
也就是,名言谛中可以安立燈是能明者,因爲有心見到並了知它顯明了瓶子等,以及顯明了自己,所以可以說是能明者。所以安立燈是能明,並不是燈自己說的,而是由燈外的識對于燈觀察:“能明是什麼?所明是什麼?能明是否顯明了所明?”這樣觀察了知之後,安立燈能自明。但“心明知自己”是以什麼識對它證知了“能明是什麼、所明是什麼、如何明知”這叁點後,說“心不必其它因緣就能明知自己”呢?這是怎麼安立的?應該有個答複。
這個證知“心明知自己”的是心自己,還是其他心?如果是心自己,那麼能知是它,所知也是它,這就是自證,而自證是正在觀察還沒有成立的事,不能拿它來作理由。
如果是後者——以其他識知道“心明知自己”,比如“第一個心明知自己”由第二個心證知,“第二個心證知這一點”又是由誰證知的?是由它自己,還是由其他心。前者不成立,後者成了由第叁個心證知,但“由第叁心證知”又是由誰證知的?這樣推求,就成了無窮。
【此外證知也不可能,因爲:不同時,則境已滅或未生,不了知;同時,由彼此不觀待故,不可能證知。】
再說證知也沒有可能性。說到證知,就有能證的心和所證的境。這裏,境是“自性自明的識”,證知它的是其它心。境和心要麼同時,要麼不同時。如果不同時,在有心時,境——自性自明的心或者已滅,或者未生,都在現在位沒有,這樣境沒有的話,就什麼了知也沒有。
如果同時,那兩者就是同無、同有。也就是,兩者要麼都不存在,要存在就在同一刹那,兩者各自有了,誰也沒有觀待誰,成立不了能知和所知的關系。
比如觀待花才有見花的識,不觀待花就沒有見花的識,這樣能安立花是所知,見花的識是能知。但同時有的A、B兩個法,在A正生起時,B已經生起;在B沒有時,A也沒有,所以兩者根本不觀待。既然不觀待,就不成立任何關系。不能說是所知和能知。
【因此,無論何時依他起識以自己不見,以其他識也不見,故觀察它明或不明的差別毫無意義,因爲:得不到差別基而立差別法,如安立石女的女兒如何姿態嬌媚般。】
按這樣抉擇,唯識師說的實有依他起識,以自己不見自己;“以自己爲所知、其他識爲能知”也不成立,也就是不論自己作過去境、未來境或現在境,其它識都不能見,所以以中觀正理觀察,確實得不到所謂的“見”。既然任何時以任何方式都不見“它”,那觀察它明或不明的差別就是毫無意義的事,原因是有差別基——依他起識,才能在上面安立差別,現在得不到差別基,還觀察它上面能明、所明、自明、他明等的差別,不是無意義嗎?就像沒有石女的女兒,還安立她行走、彎腰等的姿態如何嬌媚一樣。
《般若品易解句義釋·淨水如意寶講記(九)》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