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菩提道次第系列——上士道(新廣論講記9)▪P28

  ..續本文上一頁薩應如是學,依托衆緣,唯行、唯法,此中都無我及有情、命者、生者[53]是其能罵、能嗔、能打、能弄、能呵,或是所罵、所嗔、所打、所弄、所呵。”

  菩薩應當這樣對損害者修唯法想,即思惟:一切有爲法都是依托種種因緣而生起的,並無一法是自然而有。因此,一切法只是因緣的運轉(唯行)、只是五蘊(唯法),其中完全沒有“我”、“有情”、“命者”、“生者”是能罵、能嗔、能打、能弄、能呵,或者是所罵、所嗔、所打、所弄、所呵。

  這是說在整個損害的過程中,雙方都是“無我唯法”。

  

“如是如理正思惟故,于有怨害諸有情所,舍有情想,住唯法想。依唯法想,于諸怨害悉能堪忍。”

  這一句是說,依唯法想而安忍怨害之理。

  菩薩這樣合理地正思惟之後,便能舍棄認爲損害者有真實自我的想法,而安住在唯法想當中(即內心安住于怨敵只是因緣所生之法的觀想中,只見由諸法引起諸法,其中並沒有任何主宰者)。依靠唯法想,菩薩對一切怨害都能安忍,即受到怨敵傷害時,都能不動嗔心。

  水叁、攝義

  邪見者說:對損害者理應嗔恨,因爲他以意樂爲先,然後生起加行而遮止我的安樂,讓我産生痛苦。

  答:不決定!因爲不論他是有自在而損害你,還是無自在而損害你,嗔恨他都不合理。

  第一因成立,即:不應嗔恚對方,因爲經觀察之後,發現對方並非真有自在而損害你。

  理由是:各種因緣聚合之下,怨敵便對你産生了嗔恚的意樂;有了嗔恚意樂,就會引起嗔恚的加行;以嗔恚加行,就不自在地産生害苦。反之,因緣不積聚,就沒有害心;不生害心,就不會産生損害的加行;不生損害的加行,就不會産生損害之苦。因此,對方完全是被煩惱支配,猶如奴仆一般,毫無自在。

  第二因成立,即:不應嗔恚對方,因爲他是毫無自在而損害你的。

  理由是:如果他完全不能自主而作損害,則應努力幫助他脫離煩惱。譬如,孩子被魔困擾,不由自主地傷害母親,母親並不會憎恨孩子,只會努力讓孩子脫離魔障。

  以下再從兩個角度觀察“有情是無自在的”。

  第一個角度:

  【若諸有情能有主宰,皆應無苦,以此諸苦非所願故,有自在故。

  如果有情能夠自主,就應該都沒有痛苦,因爲這些痛苦都不是有情想要的,而且有情自己又有自在的緣故。

  衆生都不願受苦,若有自在,則誰也不會去受苦,如此理應沒有痛苦了。比如,囚犯是迫于無奈才受刑的,若有自在,誰願受刑罰之苦呢?然而,有情都有苦惱,這就說明有情都不自在。

  第二個角度:

  【又諸有情若爲猛利煩惱激動,尚于最極愛惜自身而作損害,或跳懸岩,或以棘刺及刀劍等而自傷害,或斷食等,況于他人能不損哉?

  而且,有情如果被猛烈的煩惱所激,尚且會損害自己最愛惜的身體,或者跳崖自殺,或者以荊棘、刀劍等自殘,或者絕食等,更何況對其他人能不損害嗎?

  這是從無自在的作用上觀察,煩惱發展到最猛烈時能導致自殺、自殘,以重例輕,有情生煩惱時,更會傷害他人。

  【應如是思,滅除瞋恚。

  應當依此思惟而滅除嗔恚。

  對治嗔恚,要如理思惟——合乎道理地思惟,這就是修。

  【《入行論》雲:“一切皆他使,他主自無主,知爾不應瞋,一切如化事。”

  《入行論》說:一切有爲法都是由因緣而生、受因緣支配,全無自主性,了知眼前的現象唯是因緣所生、全無主宰者後,對一切幻化的事物便不應生嗔。

  比如,看到一個橫眉怒目、拿刀來砍自己的影像,應當嗔恨嗎?當然不應嗔。同樣,眼前所見全是幻化的人、幻化的動作、幻化的表情、幻化的聲音,又何必對之生嗔呢?

  龍樹菩薩在《大智度論》中說:“複次,菩薩知從久遠已來,因緣和合,假名爲人,無實人法,誰可瞋者?是中但有骨血、皮肉,譬如累墼,又如木人機關動作,有去有來,知其如此,不應有瞋!若我瞋者,是則愚癡,自受罪苦,以是之故,應修忍辱。”(菩薩知道,從久遠以來,即對衆因緣和合之法,假名安立爲“人”,實際上並無實有的人我,所以該嗔誰呢?其中只有骨、血、皮、肉等,就像一堆積木。該嗔骨頭嗎?該嗔皮肉嗎?該嗔毛發嗎?還是這些堆在一起就該生嗔呢?又像機關木人的牽拉運動一樣,此怨敵有去有來,有各種動作,你該嗔哪個動作呢?明白此理之後,就不應生嗔!如果嗔恨他,只是表明自己愚癡,讓自己徒然造罪受報而已,所以應修忍辱。)

  【又雲:“故見怨或親,爲作非理時,謂此因緣生,思已當樂住。”

  又說:所以,見到怨敵或者親友在作非理損害的惡行時,應想:這完全是由因緣聚合所生的如夢如幻的現象,其中沒有任何主宰者。這樣思惟之後,應當歡喜而安住。

  【“若由自喜成,皆不願苦故,則一切有情,皆應無有苦。”

  以所破、能破來解釋此頌。

  “所破”是主宰性,即第一句中“由自喜成”——由自己的意願就能成辦,即無論自己有何所求,都能由自己主宰而獲得。這是說明並非隨他緣自在,而是具有自主性。

  “能破”是從反面推理:

  倘若如此,由于誰都不願受苦,則應成人人皆可按照自己的心願而沒有痛苦了。事實上,凡夫都深陷苦海之中,這就說明有情都是不自在的;更直接地說,有情均是隨煩惱而轉的。

  【又雲:“若時隨惑轉,自愛尚自殺,爾時于他身,何能不爲損?”

  又說:如果有情隨煩惱而轉時,對自己最愛執的身體尚且會自殺,那時對他人的身體又怎能不損害呢?

  木二、觀是客現及是自性皆不應嗔

  【第二,觀是客現及是自性皆不應瞋者。

  “客現”與“自性”是一對。客現,即忽爾顯現,如客人來訪是暫時性的,過後客人還會離去,並非永恒常住。自性,即本性——本自即有的性。

  此處是要觀察:損害他人若是有情的客現或是有情的本性,該不該生嗔。

  【損他之過不出二事,謂是否有情之自性。若是自性,瞋不應理,如不應瞋火燒熱性。若是客現,亦不應瞋,如虛空中有煙等現,不以煙過而瞋虛空。應如是思,滅除瞋恚。

  損害他人的過失不外乎兩種情況,即是有情的自性,或不是有情的自性。

  如果傷害他人是有情的自性,嗔恨他則不合理,就像被火燒傷,不應嗔恨本性是灼熱的火焰。如果過失只是忽爾現的,也不應生嗔,就像虛空中忽現濃煙,唯一是煙的過失,不應以煙的過失而嗔恨虛空。應當如是思惟而滅除嗔恚。

  譬如:吃黃連苦得咧嘴時,能怪黃連嗎?黃連本身就是苦的,怪它又有何用?腳被碎玻璃刺傷,能嗔玻璃嗎?同樣,如果損害他人是對方的本性,他本身是像刀子般具有傷害性的人,那麼有必要嗔怪他嗎?

  又如:廚房的牆壁被油煙熏黑,能怪牆壁不幹淨嗎?應該責怪的是油煙。佛像沾染了糞便,能因爲糞便不幹淨而嗔怪佛像嗎?這顯然不合理。同樣,衆生自性是佛,任何煩惱過失均是忽爾現的客塵障垢,如同空中忽爾現的雲煙,若因有情忽爾現的過失而嗔恨他,則非常不合理。

  龍樹菩薩在《大智度論》中說,我們要想到衆生自性是佛,若以嗔心相待,就是嗔恨佛陀,因此不可以嗔恨有情。而且,不但不應嗔恚,還要發心幫助衆生淨除客塵垢障。《寶性論》中說:“如是衆生貪嗔等,煩惱纏中住佛性,大悲能仁見此已,善作摧毀垢障業。”

  《寶性論》的教言極爲深邃。有情衆生的貪嗔煩惱猶如迷霧,遮蔽了自己光明徹照的佛性,卻渾然不知,而且,對這些道理絲毫都不了知,完全是睜眼的瞎子。所以,大慈大悲的佛陀見到衆生迷失在客塵煩惱中,即以各種善巧方便利益衆生,讓衆生明白這些道理,而清淨煩惱業障。

  【《入行論》雲:“若于他惱害,是愚夫自性,瞋彼則非理,如瞋燒性火。”

  《入行論》說:如果惱害他人是愚夫的本性,那麼嗔恨他便不合理,就像嗔恨燒熱性質的火焰。

  火本身就是燒熱性,所以不必嗔它。同理,若愚人的本性是傷害他人,對他生嗔也不合理。

  【“若過是客來,有情性仁賢,若爾瞋非理,如瞋煙蔽空。”

  如果有情的本性仁慈賢善,他的過失只是忽爾顯現的,那麼嗔恨他們並不合理,如同本是雲煙遮蔽了虛空,卻去嗔怪虛空一樣。

  小結:

  邪見者說:應當嗔恨損害者,因爲他是故意損害我的。

  破斥:不定!因爲:損害他人若是他的本性,就不該嗔他;而過失若是忽爾現,也不該嗔他。

  前者成立,即:嗔他不應理,因爲損害人是他的本性之故。此因也決定,因爲損害人既然是他的本性便無法改變,自己只有小心提防。比如,被火燒傷,恨火是沒有道理的,只有自己謹慎防火。

  後者也成立,即:嗔他不應理,因爲他損害人的過失只是忽爾現的。此因也決定,因爲這是他忽爾現的過失,該嗔的是過失,並不是具過失的人。比如,虛空被雲煙遮蔽,不應責怪虛空,而應歸咎于忽爾現的雲煙。

  木叁、觀其直接間接由何作損皆不應嗔

  【第叁,觀其直間由何作損皆不應瞋者。

  此處觀察的重點是作者,分爲直接的作者和間接的作者兩種。間接的作者就是操縱者。

  【若瞋直接發生損害能作害者,應如瞋恚補特伽羅,瞋刀杖等;若瞋間接令生損害能作害者,如刀杖等爲人所使,其人複爲瞋恚所使而作損害,應憎其瞋。

  如果嗔恨直接作害的凶手,就…

《菩提道次第系列——上士道(新廣論講記9)》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