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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系列——上士道(新廣論講記9)▪P29

  ..續本文上一頁應像嗔恨凶手一樣,去嗔恨直接傷身的刀杖等。

  如果嗔恨間接發動損害的凶手,則如刀杖等是被人所使用一樣,此人也是受嗔恚驅使而作損害,因此理應嗔恨他的嗔心煩惱,因爲這才是幕後的指使者。

  【如雲:“杖等親爲害,若瞋能使者,此亦爲瞋使,定當憎其瞋。”

  《入行論》說:是棍杖等直接損害了你,如果你一定要嗔恨驅使作害的主謀,則怨敵也是受嗔心驅使,故應嗔恨指使他的嗔心煩惱。

  【故不瞋杖,亦不應憎能使之人;若瞋能使,理則亦應瞋其瞋恚。不如是執,即是自心趣非理道,故應定解一切道理悉皆平等,令意不瞋補特伽羅,如不瞋杖。

  因此,如果你不嗔棍杖,也就不應嗔恨使用棍杖的人;如果嗔恨指使者,同理也應憎恨他心中的嗔恚煩惱。

  如果不是這樣執著,就是自己的心趣入了非理之道(偏離了正理之路,被無明控製而落入“非理”)。因此,要對“此二者各方面的道理完全平等”生起定解,讓自己的心不嗔有情,就像不嗔棍杖一樣。

  【此未分別杖與能使有無怨心者,由前所說破自在理應當了知。

  此處並未分別棍杖和使用棍杖的人是否有怨害心,對此應通過前面所說遮破有自在的道理來了知。

  如果有人反駁:在直接的損害者方面,棍杖和使用者不同,因爲棍杖沒有怨害心,它沒有自在,而使用者有怨害心,是有自在的,因此道理上並不平等。

  對此運用上述“遮破自在之理”予以破斥,即二者在“隨因緣他自在轉”上完全平等,並沒有一者自在、另一者無自在的差別。

  小結:

  邪見者:我理應嗔恚損害者,因爲他損害了我。

  破斥:不決定!因爲不論他“直接損害你”還是“間接損害你”,生嗔都不合理。

  前因成立,即菩薩嗔他不合理,因爲直接的凶手是武器;後因也成立,因爲間接的凶手是嗔恚。

  木四、觀能發動作害之因不應嗔恚

  【第四,觀能發動作害之因不應瞋者。

  觀察的重點是能發動損害的因。

  【受由怨害所生苦時,若是無因、不平等因則不生苦,要由隨順衆因乃生,此因是宿不善業故。

  比如,西瓜既不能無因而生,也無法由豆種等不平等因産生,唯一是由隨順因——西瓜種子所生。同樣,感受怨敵傷害之苦既不是無因生,也非由不平等因所生,倘若是無因或不平等因,則必定不會産生痛苦。因此,要由隨順因才能産生,而感受害苦的隨順因必定是宿世的不善業。

  由此可知:遭受怨害之苦唯一是由自己的惡業所感召的。

  【由自業力發動能害令無自主,故自所招不應憎他。作是念已應怪自致,于一切種破除瞋恚,如那落迦所有獄卒,是由自己惡業所起,爲自作害。

  “因爲是由自己的業力發動,而使對方不由自主地損害自己,唯是自業所感召,所以不應嗔恨別人”,這樣思惟之後,只應責怪是自己所致,在任何情況下都要破除嗔心。這就像地獄中的獄卒,唯一是由罪人自己的惡業所變現,而損害自己的。

  或者,皮球踢到牆上反彈到自己身上時,不該嗔牆,而應怪自己的腳。

  【如雲:“我昔于有情,曾作如是害,故害有情者,我理受此損。”

  如《入行論》說:過去生中我也曾這樣損害過有情,因此,曾傷害有情的我,按因果規律理應感受這種傷害(我先是墮入惡趣感受了此業的異熟果,現在是以等流果引生他對我的損害)。

  因果律最公平,曾經損害有情的我,現在理應遭受損害。這樣思惟之後,應當對此安忍。

  【又雲:“愚夫不願苦,愛著衆苦因,由自罪自害,豈應憎于他?”

  又說:愚人不願受苦,卻偏偏愛著能生衆苦的惡因。既然是由自己的罪業而令自己感受害苦,怎麼能憎恨別人呢?(一切怨害之苦都是由自己的惡業造成的,全是自己的錯。)

  【“譬如諸獄卒,及諸劍葉林,由自業所起,爲當憎于誰?”

  譬如,地獄中的獄卒和劍葉林令自己受苦,這並非別人造成的,唯一是由自己的惡業引起的。同樣,由自己的罪業導致今生遭受種種損害,這能怪誰呢?因爲全是自己的業造成的。因此,今後該做的是精勤斷除痛苦之因,隨緣消舊業,更莫造新殃。

  【“由我業發動,于我作損害,此作地獄因,豈非我害他?”

  由于我往昔的惡業發動,而導致今生他傷害我,他也因此造下墮入地獄的業因,這豈不是我害了他?因此,這是我害他,不是他害我。應如是思惟。

  以上思惟業果而安忍的修法,在諸佛菩薩的言教中處處可見,影響所及,形成修行人心中普遍存在的忍辱觀念。

  平常佛教徒受到傷害時,脫口便說“他在給我消業障,這是我前世傷害他的報應”,這叫“作消業想”、“作還債想”,是由思惟因果而深植于心中的觀念。

  龍樹菩薩也在《大智度論》中教導我們,遭遇怨害時作還債想:“雲何瞋惱人中而得忍辱?當自思惟:一切衆生有罪因緣,更相侵害。我今受惱,亦本行因緣,雖非今世所作,是我先世惡報,我今償之,應當甘受,何可逆也。譬如負債,債主索之,應當歡喜償債,不可瞋也。”(別人傷害我們時,該怎麼忍辱呢?應思惟:一切衆生受罪業因緣的牽引而互相損害,我現在受到惱害,也一定是宿世的業緣。雖然今生不曾傷害過他,但這是我前世害他的惡報,現在該由我來償還業債,應當歡喜地接受,怎麼能抗拒不還呢?誠如欠債必須還錢,債主上門來討債,理應歡喜地償還,如果對他嗔怒,那是很不合理的。)

  達摩祖師也在《入道四行觀》中說:“謂修道行人,若受苦時,當自念言,我往昔無數劫中,棄本從末,流浪諸有,多起冤憎,違害無限,今雖無犯,是我宿殃,惡業果熟,非天非人,所能見與,甘心甘受,都無冤訴。”(修行人受到怨害、苦惱時,自己要反思:在過去無量歲月中,我一直舍本逐末而在輪回中流浪。期間,我對衆生結過多少怨仇、有過多少違害。雖然這一次我沒有侵犯他,但這是我前世造惡的報應,並沒有任何天和人枉加于我,因此我應當甘心順受,不怨天尤人。)

  在西藏流傳這樣一段對話:

  有一天,仲敦巴格西問阿底峽尊者:“如果有人加害,該怎麼辦?”

  尊者說:“要息嗔。”

  仲敦巴又問:“如果有人來殺害自己,該怎麼辦?”

  尊者說:“應當想,這是我前世殺害他,才有現在遭他殺害的果報。”

  【霞婆瓦雲:“若雲非我所致,實是顯自全無法氣。”

  霞婆瓦說:如果說“這不是我造成的,這是他的錯”,實際是顯露自己全無法的氣味。

  這是說明:不論遭受何種怨害之苦,都應想到是自己造惡的果報,不能責怪別人。

  小結:

  邪見者:對損害者起嗔很合理,因爲他傷害了我。

  破斥:不決定!因爲他人損害自己,應該責怪的是自己。此因成立,因爲痛苦只由相應的業因才能産生,他人損害自己,一定是由自己往昔惡業所引生的,就像獄卒等是由罪人的自業所生。

  以上通過觀察對境,了知嗔恚只是一種錯誤的反應。以下觀察有境,即觀察受害者自己這方面。觀察“境”,是觀察對方;觀察“有境”,是觀察自己。

  金二、有境分叁:一、不欲受苦與對他人生嗔相違 二、是滅盡惡業之因故不應生嗔 叁、如治病服藥般,安忍應理

  【觀察有境不應瞋者。

  木一、不欲受苦與對他人生嗔相違

  【若于怨害發生瞋恚,是因于苦不能忍者,誠爲相違,以不能忍現在微苦,極力引生惡趣無量大苦因故。故應自念我極愚癡而自羞恥,勵防莫瞋。

  如果對怨害生嗔,是因爲自己不能忍受痛苦,這實在是自相矛盾,因爲:一方面不能忍受現在的小苦,一方面卻又極力引生無量惡趣大苦的業因——嗔恚。因此,應當想“我極其愚癡”而生起羞恥心,努力防範不讓嗔心生起。

  【如雲:“于現在微苦,我且不能忍,何不破瞋恚,地獄衆苦因?”

  前兩句是理由,後兩句是結論。

  如《入行論》所說:對于眼前的小苦,我尚且不能忍受,爲何不遮止能造成後世漫長地獄大苦的嗔恚?理應遮止!

  若對小苦不能安忍,則對大苦更不能忍,而嗔恚是能引生地獄大苦的因,爲什麼不遮止呢?

  《菩薩地》說:“我今于此無義利苦,若不忍者,複爲當來大苦因處,我若于此大苦因法隨順轉者,便爲于己自作非愛,便爲于己自生結縛,便爲于己自興怨害,非是于他。”(若我不能忍受眼前這毫無利義之小苦,那麼又會造下將來大苦之因。我如果被這大苦因法支配,不能忍受反而生嗔,就是對自己自作非愛、自生結縛、自興怨害,並不能傷害到別人。)

  “大苦因法”:“大苦”指果上地獄之苦,“因”是我們心中的憤怒,憤怒越盛,將來所受地獄之苦就越慘重。

  如果隨順內心的憤怒而行,將給自己帶來極不悅意的苦果,即在自己的識田中種下了將來地獄中受苦的種子,等于是用業繩將自己緊緊綁住,又等于自己像仇人般地傷害自己,並不能傷害到別人。

  由以上觀察可知:生嗔只是毀壞自己而已,沒有任何合理之處。

  木二、是滅盡惡業之因故不應生嗔

  【其怨所生苦是我宿世惡業之果,由受此故,盡宿惡業。若能堪忍,不造新惡,增長多福。他似不顧自法退衰,爲淨我罪而行怨害,故于怨害應視其恩。

  怨敵加害我所産生的痛苦,本是我前世造惡的果報,通過這次受報便能消盡宿世的惡業。如果我能安忍,不僅不會造下新的惡業,還能增長許多福德。對方似乎是不顧自己的福德等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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