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瑜伽行派唯識學緣起思想之特質
周貴華
摘要:本文認爲,印度瑜伽行派唯識學的緣起理論具有四個與印度佛教其他派別緣起思想不共的特質,即緣起的因果平等性、緣起的唯心性、緣起的俱時性、緣起的整體性,不論有爲依唯識思想還是無爲依唯識思想在這方面皆是如此。但由于唯識學的此二分型在本體論方面相異,對此四特質的說明自然會有所不同。
關鍵詞:印度佛教 唯識學 緣起 特質
瑜伽行派唯識學作爲印度大乘佛教集大成的理論,具有繁複的概念施設,以及嚴密的邏輯建構,從思想發展史角度看,它的展開不僅曆史跨度大,而且支流衆多,是佛教史上最爲龐大、最爲複雜的思想流派。雖然如此,瑜伽行派唯識學仍可簡單歸結爲兩支完全異質的形態,一者以無爲性之心性真如爲一切法(事物)之根本所依,由此可稱無爲依唯識學,亦是在早期佛性如來藏思想影響下在唯識學中形成的佛性如來藏思想;一者以有爲性之阿賴耶識爲一切法之根本所依,由此可稱有爲依唯識學,亦即一般稱爲唯識學的那種類型。[1]本文擬對瑜伽行派唯識學(包括作爲主流的有爲依唯識學以及作爲旁流的無爲依唯識學)的緣起思想予以分析。爲了避免枝蔓雜生的泛泛而論,主要討論唯識學緣起思想與佛教余派緣起思想相較不共的特質。
一、佛教緣起思想發展略述
緣起思想是全體佛教之核心。原始佛教的最基本教理即是圍繞緣起思想建立的,四谛說的集、苦二谛與道、滅二谛實即皆構成了因果關系,而十二因緣則直接給出由惑業導致生老病死的流轉以及由惑業滅導致生老病死滅的還滅的兩向因果關系。原始佛教通過這種業感緣起思想說明輪回與解脫的道理,建立了佛教緣起說的最基本形態。此階段的緣起思想主要圍繞生命現象展開,是針對人的身口意或者說行爲、言說、思想叁方面如何影響生命身心之形態及所生存的世界而言的,沒有太多涉及非生命之自然現象的生滅與規律。這當然是由原始佛教偏重生命個體的解脫這個性質決定的。
在部派佛教時期,雖然仍然以解脫論爲中心立說,但亦注重圓滿智慧的獲得。相應于後者,不僅需要關注生命現象,而且亦得關注自然現象。因此,緣起說直接涉及的對象開始從以生命現象爲中心,擴展到將一切事物包括在內。換言之,此時開始在一切現象的基礎上說明緣起思想,即成立具有普遍意義之緣起論。特別是說一切有部(有部,Sarva^sti- va^din),雖然認爲一切法(現象、事物)皆有其不變之實體,但強調作爲現象的一切法是有生滅的,皆有其生起之根據,即因,並提出“六因”、“四緣”之說以說明一切法之普遍性緣起,所以被稱爲“說因部”。[2]“六因”即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而“四緣”即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雖然其他部派亦對緣起之緣有所說明,但有部系的說明既系統又簡明,對瑜伽行派影響甚大,特別是其四緣說成爲瑜伽行派緣起思想對緣起之緣的最典型的分類。流出于有部之經部(經量部,Sautran^tika),對緣起思想有進一步發展。該部的緣起思想,以種子爲一切法生起之親因,並通過熏習與種子概念建立事物間的相互影響,爲瑜伽行派緣起思想的核心理論種子與熏習說的建立奠定了基礎。而且,一部分經部師將種子與熏習的思想與“細心說”結合起來,由此統合一切現象及其因果關系,成爲瑜伽行派以阿賴耶識爲種子體的緣起思想的前身。[3](P784)
在大乘佛教興起後,將佛教的重心從解脫論轉移到菩提論上來。由此,施設教理完全以相對于一切事物平等之觀照爲出發點。在此意義上成立的緣起說當然是于一切現象平等適用之普遍緣起說。結果,在原始佛教與部派佛教中最基本的業感緣起說(即十二因緣說),則降爲次級的緣起說。換言之,只有在普遍緣起說的基礎上重新解釋的業感緣起說,才合符大乘義理。龍樹開創的中觀學派,思想重點集中在批判實有主義(有見)以及虛無主義(頑空見)方面,其中道的思維進路及真理觀,不僅強調緣起思想相對于一切法的平等性,而且還要求緣起與空思想的內在一致。因此,中觀學之緣起說即稱爲“空相應緣起”,包括業感緣起說在內的一切緣起思想必須在此意義上予以诠釋。這些皆直接影響到瑜伽行派,並被繼承下來。
在印度佛教義理發展的後期出現的瑜伽行派,其緣起說將原始佛教、部派佛教以及大乘中觀學的緣起思想予以抉擇,並在新的诠釋意境中予以整合,具有集大成意義。具體而言,部派佛教的細心說、有部系的因緣說、經部的種子與熏習說、中觀派對緣起的普遍性及空性的要求,在瑜伽行派思想中,被融合進一個精致的緣起學說中。從總的特征上看,瑜伽行派將緣起建立在一切法唯心之基礎上,強調對一切法的平等普適性以及與空的相應,並稱這種普遍緣起之學說爲“分別自性緣起”。其中,“分別自性”即指各別事物之義。在此緣起說的前提下,再建立“愛非愛緣起”,亦即十二支之業感緣起。[3](P134-135)由于業感緣起的次級性,在瑜伽行派緣起思想中,最主要是建構與诠釋“分別自性緣起”。本文也遵循此傳統處理方法分析瑜伽行派唯識學之緣起思想。唯識學的緣起說雖然結合了此前各部派緣起說的許多思想因素,但其不共之特質是非常突出的。在唯識學的主要著述中有對緣起因果關系性質的限定原則,如《瑜伽師地論》中提到七因相[4](P302),《攝大乘論》談到種子六義[3](P135)。]根據此二以及唯識學說的一般特點,可將印度唯識學緣起說之不共特質歸納爲四點:第一,緣起的因果平等性,第二,緣起的唯心性,第叁,緣起的俱時性,第四,緣起的整體性。
應注意,雖然瑜伽行派唯識學可分爲有爲依唯識學與無爲依唯識學兩支,但二者在緣起思想方面的特質是相同的,只是在具體解釋時略異。爲了避免敘述方面的困難,本文將二者分開處理,先談有爲依唯識學的四特質,然後在後文的補語中再談無爲依唯識學對此四特質解釋的相異之處。
二、印度有爲依唯識學緣起思想之特質
(一)因果平等性
佛教的緣起說,不管是原始佛教的十二因緣說,還是後來的普遍緣起說,皆說明了“無我”的道理,反對有造物主的存在,強調萬物皆是在因果關系中由因緣和合産生的。《雜阿含經》還進一步通過談一切法非自作(生)、非他作(生)、非自他作(生)、非無因作(生)來闡明一切法的緣生性。[5]此中談及對法的緣起的錯誤認識,並將之區分爲自作、他作、自他作、無因作四種類型。大乘中觀學派對此類見解進行了更深入的批判。[4](P2-3)在後來,瑜伽行派一般將前述四種類型歸納爲不平等因與無因論兩類,如《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二說:
又佛世尊觀二義故作如是說:一爲遮止不平等因論者意故,顯此道理,謂彼妄見從大自在、帝釋、梵王、自性、丈夫及所余等,一切有情淨不淨轉;二爲遮止一切無因論者意故,顯此道理,謂彼妄見都無有因,一切有情淨不淨轉。(《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二攝決擇分中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之二,大正叁十)
此中即將無因見與不平等因見視爲大邪見予以否定,特別是強調不平等因之“作者”如大自在(大自在天,Mahes/vara)等,以及常法如數論之自性(prakr!ti)等,皆不能爲因。
瑜伽行派不僅從反面批評對緣起說的“邪見”,而且還從正面明確了緣起之基本原則,即因果平等原則。因果平等意味著,在一切法的緣起中,因與果間必須保持特定的一致性,即必須在性、相方面相同。在性方面,因果必須皆爲有體法,無體不能生有體,有體不能生無體,這即遮除了無因見等;在相方面,因果必須皆爲有爲法,即常法不能生無常法,反之亦然,這即遮除不平等因見。因果平等原則在性相方面的一致性還包括,因果必須在善、惡、無記叁價值屬性方面各自相應一致,即善因生善果等,以及,心法因只能生心法果,不能生色法果等;以及因與果在因果的意義上平等,即因亦是緣起之果,果亦是緣起之因[6](P69-70)。
此原則實際在部派佛教時期即有隱含的提出,有部的六因、四緣,就有因果平等的要求。但真正將之予以明確、系統地說明的是瑜伽行派,首先是在瑜伽行派之奠基性著述《瑜伽師地論》中有述。如卷五雲:
又建立因有七種相,謂無常法是因,無有常法能爲法因,謂或爲生因,或爲得因,或爲成立因,或爲成辦因,或爲作用因;又雖無常法爲無常法因,然與他性爲因,亦與後自性爲因,非即此刹那;又雖與他性爲因,及與後自性爲因,然已生未滅方能爲因,非未生已滅;又雖已生未滅能爲因,然得余緣方能爲因,非不得;又雖得余緣,然成變異方能爲因,非未變異;又雖成變異,必與功能相應方能爲因,非失功能;又雖與功能相應,然必相稱相順方能爲因,非不相稱相順。由如是七種相,隨其所應諸因建立應知。(卷五本地分中有尋有伺等叁地之二,同上)
此中對因規定了七種性質,稱七因相,其中的第一相“無常法是因,無有常法能爲法因”,以及第七相“必相稱相順方能爲因,非不相稱相順”,即是因果平等原則的直接說明。前述“七因相”在《攝大乘論》中被概括爲因六義或說種子六義:“刹那滅俱有、恒隨轉應知,決定、待衆緣、唯能引自果。”[3](P135)其中的“刹那滅性”、“決定性”、“唯能引自果性”叁者表述的即是因果平等原則。
因果平等原則是佛教對現象法緣起之基本要求,也是佛教鑒別“內道”與“外道”的基本判據之一,在佛教史上它不僅在批判“外道”思想時是一銳利的武器,而且在對內部思想的抉擇、判攝時亦具相當的重要性。前者如佛教對印度吠陀奧義書傳統的“梵我論”、數論的因中有果論、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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