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八十部,四百七十二卷(七十七部,四百九十卷,律。二部,二十叁卷,講疏)。雜律二十七部,四十六卷”。
[6] 關于對欲望的禁止,佛教中有不同的理解,但在大乘,尤其是在中國流行的大乘哲學,傾向性的意見是將貪欲和欲望有所區分。巴姆對此作了很好的闡釋:“喬達摩沒有說滅絕欲望,但他說滅除貪欲。貪欲就是過度的欲求。過度的欲求,無論在性質上或程度上,就是欲求將來達不到的東西。所欲與將得之間懸殊越大(指強度、持久性、量諸方面,無論那一方面),其遭受的挫折、不幸和痛苦也就越大。然而,對欲求者來說,要在實踐中察覺他的欲求什麼時候趨向過度,這是很困難的。那麼,他該做什麼?有何辦法可依?也許除了“懷疑則止”之外,不可能有經驗得來的辦法”。見其《比較哲學與比較宗教》,第205頁。貪欲概念的難把握,也是禁止一切欲望說的一個依據。
[7] 《宋高僧傳》卷十六《明律傳論》。毗尼,即毗奈耶或毗那耶,律藏之音譯。
[8] 竺昙無蘭《大比丘二百六十戒叁部合異序》,載《出叁藏記集》卷十一。
[9] 查爾斯·埃利奧特《印度教與佛教史綱》第一卷第叁篇,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443頁。
[10] 《出叁藏記集》卷十一《比丘尼戒本所出本末序第十》。
[11] 《魏書》卷一一四《釋老志》。
[12] 竺昙無蘭《大比丘二百六十戒叁部合異序》,載《出叁藏記集》卷十一。
[13] 《曆代叁寶記》卷十四《小乘錄序》。
[14] 道安《比丘大戒序》,載《出叁藏記集》卷十一。
[15] 真谛譯《大乘起信論》,高振農校釋本,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146頁。
[16] 印順《松山寺同戒錄序》,載《華雨集》五冊,南普陀寺2002年印行,第225頁。
[17] 《僧伽長老尼所說偈》,載《長老偈·長老尼偈》,中譯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33頁。
[18] 均見阿爾奇·J·巴姆《比較哲學與比較宗教》,中譯本,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2頁。
[19] 參見拙著《江南佛教史》第六章,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112頁。
[20] 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二篇第叁章,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45頁。
[21] 當然對意志的束縛也是意志的一種體現。就象黑格爾所說:“意志這個要素所含有的是:我能擺脫一切東西,放棄一切目的,從一切東西中抽象出來”。同上書第15頁。爲了解決這個悖論,後來就有平常心即道,任其自然即禅等說法。
[22] 參見印順《論提婆達多之“破僧”》,載《華雨集》第叁冊。
[23] 竺摩《“戒律學綱要”序》,載聖嚴《戒律學綱要》,金陵刻經處1991年版。
[24] A. Passerin d”Entreves, Natural Law: An Introduction Philosophy, London New York: Hutchinson”s University Library, 1951, P. 78。
[25] 《魏書》卷一一四《釋老志》。
[26] A. L. 巴沙姆《印度文化史》第八章,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140頁。
[27] 佐佐木教悟等《印度佛教史概說》第四章,中譯本,複旦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23頁。
[28] 《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一。
[29] 《印度教與佛教史綱》第一卷第二篇,第201、202頁。
[30] ДX010745,載《俄藏敦煌文獻》第15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頁。
[31] 《印度教與佛教史綱》第一卷第叁篇,第351、352頁。
[32] 昭慧《佛教規範倫理學》第七章,臺北法界出版社2003年版第144頁。
[33] 朱棣集注本《金剛經》引“謝靈運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240頁。
[34] 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29頁。
[35] 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二《僧綱大綱篇第七》。
[36] 《大宋僧史略》卷上“譯律”條。
[37] 《大唐西域記》卷二“印度佛教”條。
[38] 見鸠摩羅什所譯《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伽葉佛說戒經”條。
[39] 熊十力《存齋隨筆》,載《體用論》,中華書局1994年版第693、696、697、705頁。
[40] 康德《道德形而上學總導言》,載《法的形而上學原理》,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91年版第15頁。
[41] 《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王邦維校注本,第113、115頁。
[42] ДX06581,載《俄藏敦煌文獻輯錄》第13冊,上海古籍出版社,140頁。
[43] 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第二部分,第148頁。
[44] 印順《波羅提木叉經集成的研究》,載《律宗思想論集》,臺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9年版,第293頁。
[45] 《陳寅恪南北朝史講演錄》,黃山書社1999年版第341頁。
[46] 參見拙文《佛教戒律與儒家禮製》,載《學術月刊》2002年九月號。
[47] 瞿昙僧伽提婆譯《增一阿含經》卷一。
[48] 湛然《法華玄義釋簽》卷四。
[49] 《印度教與佛教史綱》第一卷第一篇,第66頁。
[50] 分見《宗居士炳答何承天書難白黑論》及孫綽《喻道論》,均載《弘明集》卷叁。
[51] 《印度教與佛教史綱》第一卷第叁篇,第259頁。
[52] 《出叁藏記集》卷叁《新集律來漢地四部記錄第七》。
[53] 《高僧傳》卷十一《明律傳論》。
[54] 參見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譯《彌沙塞部和酼五分律》卷五。
[55] 《彌沙塞部和酼五分律》卷叁十。
[56] 弗若多羅譯《十誦律》卷叁十七《明雜法之叁》。
[57] 僧伽跋摩譯《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
[58] 《印度教與佛教史綱》第一卷第叁篇,第283頁。
[59] 失譯《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
[60] 請參見拙文《論“叁教”到“叁教合一”》,載《曆史教學》2002年第十一期。
[61] 《新唐書》卷一0七《傅奕傳》。
[62] 範浩《諸天閣記》,載陳樹德修《嘉慶安亭志》卷十四。
[63] 《東坡志林》卷二“李氏子再生說冥間事”條,中華書局1981年版。
[64] 何光遠《鑒誡錄》卷十“攻雜詠”條。
[65] 見《忏悔滅罪金光明經冥報傳跋》,載《金明館叢稿二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
[66] 王邦維先生認爲“大小乘的問題不能與部派問題相提並論,原因之一就是大乘沒有像最主要的幾個部派一樣,單獨發展出自己完整的一套律的系統”,所謂大乘律“都不過是把大乘“利益衆生”的理論推而廣之,應用到原來部派的戒律的某些條文上作一些修改、補充或擴大而已”。見其《南海寄歸內法傳》“前言”,第84頁。但諸部律既然産生在大乘之前,稱之爲小乘律也未尚不可。當規範文字經過補充修改,並賦予一種新的意義時,應該是另外一種約束了。爲與原來的規範區別起見,將新的規約稱爲大乘律,至少是一種約定俗成的方便。
[67] 中村元《儒教思想對佛典漢譯帶來的影響》,載《世界宗教研究》1982年第二期。
[68] 聖嚴《戒律學綱要》第一章,第53頁。
[69] 請分別參見拙文《論佛教道德觀念對中國社會的作用》,載《上海大學學報》1994年第叁期;《論佛教戒律對唐代司法的影響》,載《唐代宗教信仰與社會》,上海辭書出版社2003年版。
《試論中國佛教戒律的特點(嚴耀中)》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