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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學的繁榮:隋唐時期的律師和律學(王建光)

  律學的繁榮:隋唐時期的律師和律學

  

  王建光

  

  隋唐時期是中國佛教的黃金時代。自兩漢之際佛教傳入,幾百年的佛教研究和理論積累,使諸學派漸次發展成宗派,並從建立到鞏固、發展和壯大,對佛教理論的研究也從消化吸收的層面發展到理論的創造。中國律學也在隋唐時達到了相當的高度。據《隋書》卷叁十五《經籍四》所載篇目可知,佛教發展至隋時,中國共有律典:大乘律五十二部,九十一卷;小乘律八十部,四百七十二卷;雜律二十七部,四十六卷。  

  隋唐的律學有叁條主線,其一是以弘傳《四分律》爲中心而形成的律師隊伍及其律學系統;其二是以弘揚其他律本如《梵網經》、《僧只律》等而形成的隊伍;第叁則是以義淨爲代表的對《根有律》的翻譯、研習和傳播隊伍。與此相應,隋唐律學也就有了叁個不同的內容。但事實上,由于隋唐時《四分律》的廣泛流行,尤其是在北方更是如此,所以以他律爲本而形成的律學基本上是零散的。同時,對《梵網經》的研習是中國各宗派的共同之舉,如佛教天臺宗開創者智顫、華嚴宗人法藏等,他們雖然各有重要的《梵網經》注本傳世,但並不屬于我們常說的嚴格意義上律宗系統。此一曆史時期,除去義淨之外,其他律本的研習者既沒有很有影響的律師,在師傳方面也沒有出色的承繼者,更沒有具有重要地位的律學著疏,至少在史傳文本中是如此的。  

  隋唐兩世,律師衆多。許多律師的生活年代都跨陳、隋至唐或魏、周、隋至唐。在唐宋兩本高僧傳中,共載有隋代律師正傳六人,附傳七人;唐代律師正傳六十七人,附傳十五人。還有一些散見于行文中的律師,如道宣《續高僧傳》卷二十五中的叔休律師、尚德律師,卷二十六中的寶鎮律師等。另外,在義淨的《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中,不含義淨和文內所出,列爲傳主的律師共有七人。在一些塔記、碑銘、詩賦唱和中也常可見一些律師之名。  

  隋唐律學的繁榮有叁個主要成就或者標志:律師衆多、撰述浩瀚、宗派鼎立。  

  第一節隋朝的律師和“四分律學”  

  公元581年,楊堅代北周爲帝,583年興兵滅陳,自此長期南北分裂的中國再次統一。叁十八年的隋朝對佛教采取扶持政策,從而使在北方遭受到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法難嚴重打擊的佛教得以光啓再興。  

  隋時律學是唐代律學繁榮的前夜。盡管把隋唐列爲一章,但隋朝律學還是有自己的特色的。伴隨著隋皇統一南方陳朝與北方周朝,統一後的南北方律學不是一種南方律學與北方律學的簡單相加,而是經曆了一個有機的整合和律疏義理的相互吸收過程。因此,隋代的律師帶有南北律學的綜合,這種綜合不僅是經過了幾百年南北分裂的國家統一後在思想和意識形態上的反映,也是佛教和律學走向統一的重要過程和必要階段。  

  隋仁壽元年(601),晉王楊廣盛延法澄、道莊、辯義、智脫、法論等大德于日嚴寺,講學弘法,一時衆僧“通觀異部,遍覽衆傳,雠討舊聞,考定新軌,陶津玄奧,慧悟彌新”;或“詳議法律,刪定憲章”。(《續高僧傳》卷十四《慧頹傳》)鑒于北周法難後,雖有隋朝佛法再興,但是,“傳度法本,但存卷秩,至于尋檢文理,取會多乖”。因此,玄琬律師以其社會地位和帝王的尊崇,乃結義學沙門,“雠勘正則,其有詞旨不通者,並咨而取決,故得法寶無濫于疑僞,迷悟有分于本末,綱領貞明”。所以,道宣說是玄琬定律宗于唐世。(《續高僧傳》卷二十二《玄豌傳》)  

  南北佛教在方法和取向上的差異,也反映在南北律學之中。隨著國家的統一,南北僧衆能夠更爲方便地相互參學,南北的律師隊伍也得到了更好的整合和交流,這也是唐代佛教宗派林立的思想基礎和僧閉隊伍建設的重要保障,從而爲唐代出現統一的“四分律宗”奠定了基礎。  

  在律學上,隋朝正是南北律學從各有所宗到統一于《四分律》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四分律》穩定了自己的地位。所以隋代佛教律學有兩個顯著的曆史成就:一是南北律學逐步走向統一,二是團結在《四分律》周圍的律師越來越多。在隋代,對《四分律》的突起做出過重要貢獻的律師有洪遵、道洪和智首。  

  一、洪遵:創開《四分律》,盛宗帝裏  

  在《四分律》學的發展史中,先從道雲、後從道晖學律的洪遵是一個起到重要作用的人物。首開“四分律宗”者法砺正是從此系而出。  

  洪遵(530—608),生平曆經東魏、北齊、北周和隋代,一般列其爲隋代律僧,俗姓時,相州(今河南安陽一帶)人。洪遵八歲出家,受具足戒後即認識到出家基址唯在戒律。他曾在少林寺道雲門下專學律部,傍探《華嚴經》及《大智度論》。當時邺下的道晖正盛弘《四分律》,洪遵即投其門下,不久即獨能入室,臻其堂奧,從五百門徒中脫穎而出。洪遵受師命講律,神辯洪亮,衆皆欽仰。其後又修習《華嚴經》、《大智度論》以及毗昙學與禅法達十年之久,後又再習律業。其後,從洪遵學者不下幹人。  

  洪遵對律學的精神有著透徹的把握,因爲他曾平息青齊二州諸衆的論爭,並因之而名揚天下。當時,青齊二州爭論曠日持久,即使齊王插手,也不能平息,隨命洪遵前往。洪遵“以法和喻,以律科懲,曲感物情,繁诤自弭”。因此,洪遵被時人稱贊爲“斷事沙門”。也正是由于洪遵的才能和造詣,才被齊主囑托授權,對五衆之墜憲違法者,皆據內律治之。盡管我們很難知道當時這種論爭的具體內容,但既能曠日持久,齊王也無能爲力,說明這一定是涉及佛教理論或修行的根本性的,而且是一切經律論中所沒有涉及的,或是沒有定說的問題。對此種問題既能平息和斷事,說明在當時洪遵的律學應當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力和公信力,其對經律深義的了解和洞察應是讓辯論的雙方都能爲之折服的。  

  北齊承光元年(577),北周滅北齊,洪遵隨隱于白鹿岩。隋開皇七年(587)又奉敕出住大興善寺。開皇十一年(591),被敕爲十大德沙門之一,並參與梵僧閣那崛多的譯場。開皇十六年(596),洪遵又受“講律衆主”之封號,在崇敬寺講《四分律》。  

  直到洪遵之時,關內的廣大地區仍然是持奉《僧只律》,“惡聞異學”。正是洪遵通過“旦剖法華、晚揚法正”、“間行《四分》”的巧妙方法,在關中振臂一呼,應者如雲,創開律學,盛宗帝裏。這既得益于洪遵的社會地位,也是其對律學的洞達所促成的。此種努力,使該地僧衆漸附《四分律》,從而使《四分律》在關中地區得以紮根,《僧只律》至此被迫成爲絕唱,令從來僅重視《僧只律》的關內律學爲之一變。隋仁壽二年(602),洪遵曾奉隋文帝之命護送佛舍利至衛州福聚寺及博州,並在該處建塔。大業四年(608),洪遵于大興善寺示寂,世壽七十九。洪遵著有《四分律大純鈔》五卷。門下有玄琬、洪淵,法孫有相部宗之始祖釋法砺等重要律師。(《續高僧傳》卷二十七《釋洪遵傳》)  

  釋玄琬(562—636),隋唐之際律師,雍州新豐(今陝西臨潼)人,十五歲出家,師事昙延,受具後從洪遵學習《四分律》,涉獵律部叁年。其後又從昙遷學習攝論,研討法華、大集、楞伽、勝鬉、地論等經論。玄豌偏以律儀馳譽,他非常重視戒律的指導意義,常慨忏悔授戒之法有虧,因此討諸忏法,嚴飾道場。每春于受戒之首,依二十五佛及千轉神咒,潔齋行道,使彼毀禁之輩,登壇受法。由于北周法難,經典浩劫,致使入隋時傳度法本僅存卷帙,僧衆對于其義理的把握,也多乖于經論。玄琬因此集義學沙門,雠校正、絕僞濫,以明經典綱領。  

  玄琬的社會地位非常高,玄琬曾上書皇太子乞行慈滅殺,以順氣奉齋,此建議被采納。于是貞觀九年,唐太宗即下诏要求自叁月至五月斷殺。後玄琬上書乞以延期,朝廷又特許延期盡于歲暮。玄琬的弟子也很多,國內僧尼從之受具足戒者有叁千人,自王公僚佐至庶人,從其受歸戒者二十余萬。玄琬滅時,不僅天子敕葬,官紳士野並奉戒盡哀。宗正卿李伯藥爲玄琬製碑日:“使唐運搜舉歲拔賢良,多是律宗,實由琬之笃課。”玄琬撰有《佛教後代國王賞罰叁寶法》、《安養蒼生論》、《叁德論》各一卷。入滅後,唐太宗下诏恻悼,一切葬具由國供給。唐朝沙門之有敕葬,實以玄琬爲始。(《續高僧傳》卷二十二《玄琬傳》)  

  到了法砺時,關中地區研習《四分律》者則已經相當普及了,以至于贊甯說出現了“各竟宗派,微似參辰”的局面。①(《宋高僧傳》卷十五《如淨傳》)這爲《四分律》的成宗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法砺也正是在此基礎上,著《四分律疏》而創開律宗的。  

  二、智首:考定衆律,著《四分律疏》  

  隋時另一著名律師爲智首律師,此爲唐代律師道宣所出之系。  

  釋智首(567—635),曆經叁代,主要生活于隋代,安定(今陝西甘肅)人,俗姓皇甫,後隨官流寓于今天福建省漳州一帶。智首年幼即投相州雲門寺智曼出家,“歲居學稚、且略禁科”,二十二歲禀受大戒。隨其師學,義理相符,敢違先诰。後又入道洪律席,同侶聽律者七百人,鋒穎如林,然無出其右者。掘僧傳,其年未至叁十,即頻開講席。大業初,隋文帝于長安建大禅定道場時,智首即隨智曼入關,住寺講律,元照說其“每臨說戒,合掌危坐”。智首其自稱始進戒品,即爲毗尼藏學。至于諸律諸論,每備披尋,智首常慨斯論要妙,而文義阙少,乃至江左淮右,爰及關西,諸有藏經,皆親檢閱。(智首《續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序》,《大正藏》第二十叁冊)隋仁壽以後叁十余年間,智首獨步京師,無有抗衡者。大業之初,又被敕住大禅定道場。智首曾于相州雲門寺之故墟建雙塔,以志出家受戒之地。智首法座,聲譽隆盛,榮于帝京,洪遵亦親列于席,並命門衆依憑之。道宣在其《輕重儀》中說,智首律師孤情絕照,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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