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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學的繁榮:隋唐時期的律師和律學(王建光)▪P3

  ..續本文上一頁百九十七)  

  二、創造性地依律釋行  

  律師對佛教的發展也表現出更爲重要的括正去異的作用。隋唐時,律師在僧團內部事務上、在戒律的持守與實踐上能夠起到仲裁判定的作用,對佛教的中國化有著重要影響。此前,中國律師遇到一些理論上的問題時往往難以解決,但是此時的律師已經能夠作出自己的判斷了。  

  據梁《高僧傳》卷叁《宋京師枳園寺智嚴傳》,智嚴在未出家時,曾受過五戒,但有所虧犯。後入道受具足戒後,常疑自己不得戒,並因之爲懼,積年禅觀而不能自了。無奈只好泛海重到天竺咨諸羅漢,但羅漢也不敢判決,乃爲智嚴入定往兜率宮咨彌勒,彌勒菩薩答雲“得戒”。另一種說法是,姚秦時,一天在宮殿前舉辦“無遮大會”,皇帝姚興問僧衆怎樣才算得戒,智嚴難以回答,隨決定前往印度請教。到天竺後遇到一位阿羅漢,但羅漢說自己是小乘無法回答,便入定前往兜率天請問彌勒菩薩。彌勒菩薩告訴他:“振旦僧尼得戒。”證明了智嚴獲得戒體,並以金花爲證。不論此類傳說真假,其反映的內在精神是,在早期律學的階段,僧衆能否得戒,中國僧人還沒有最終的決定權。但是到了隋唐之時,情況即有了不同,中國律師已經能對此類問題從理論和修行中作出評判。如洪遵能平息青齊二州僧衆的爭論即是如此。  

  另外,據《行事鈔》所載,僧團中曾經有這樣一個問題:在夏安居時,因事出界,但由于水陸道斷等難,而不得反界爲續者,是否失歲

  對于這樣一個具有理論和實踐兩重性的問題,律部無文,所以,“昔高齊十統諸律師共評,並雲得夏”。其實,這種諸大德共評律中所沒有出現的事實,以判其合法與否的現象,到隋唐之際更爲常見。  

  如隋開皇十叁年(593),廣州有僧人行“塔忏法”,即以皮作帖子二枚,書爲“善”、“惡”兩字,令人擲之,得善者吉。又行自撲法,以爲滅罪,而男女合雜,妄承密行,並自稱這是從《占察經》而來。後事情一直被舉至皇帝,文帝便敕內侍郎李元操就此事讓諸大德定評,後經沙門法經、彥琮等人查對,對《占察經》有懷疑,且此“塔忏法”與“衆複異,不可依行”,“敕因斷之”。這一點類似于今日法律界對“判例”的認同與使用。(見《續高僧傳》卷二《達摩笈多傳》)被稱爲“淮南記主”的唐揚州慧照寺釋省躬,經常爲一些僧衆間的爭論分判是非曲直,被人贊爲“義盡省躬”,意爲省躬所言,義無不盡。(《宋高僧傳》卷十五《省躬傳》)  

  在僧團中,律師這種對律文的解釋作用是十分重要的。這有點類似于今天的最高立法機關的“釋憲”,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從本質上說,這種解釋維護了戒律持守的一致性,也解決了僧衆在複雜環境下持守戒律的准確性和規範性,避免了僧閉在律部無文時,對戒律的理解和持守上引起的分裂。值得指出的是,原始佛教的分裂正是因此類問題而引發的。因爲,律師們的這種判定主要不是以其高學德碩之威望——雖然這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平息矛盾和理論爭執,而是以律爲判,以戒律思想爲原則,有理有據地解決這種爭執,使雙方信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中國僧團的和合發展。  

  而且,隋唐律師的社會作用也得到政治的認可,如針對民間私自度僧致使奸黨因此抑斂鄉闾之弊,大中六年(852)十二月有宰臣上書“量建寺院關防僧尼奏”就提議說,若“官度僧尼,數內有阙,即仰本州集律僧衆同議,揀擇聰明有道性,已經修煉,可以傳習參學者度之”。(《唐會要》卷四十八)  

  更有意義的是,有時律師這種精研律部、繩准缁徒的依律判定還不僅僅局限于僧伽內部,在與世俗法律相涉時,也有著重要作用。如依曆史慣例,五衆身亡後,衣資什具悉入宮庫,曆朝如是沿革。對于此,唐京兆安國寺乘如乃援引諸律,上書聲明,出家比丘生隨得利,死利歸僧,這樣才能明示生死往來無物,比丘貪畜也能因之而醒。今若歸宮例同籍沒,前世遺事阙人舉揚,今屬文明,乞循律法,斷其輕重。隨使唐代宗于大曆二年十一月敕下,今後僧亡物隨入僧,天下宜依。(《宋高僧傳》卷十五《乘如傳》)  

  北地佛教經過北周滅法,典籍遺失,所以入隋後佛教再興時,才發現“傳度法本但存卷秩,至于尋檢文理,取會多乖”。這時有律師如玄琬等“乃結義學沙門,雠勘正則,其有詞旨不通者並咨而取決”。所以道宣贊日:“故得法寶無濫于疑僞,迷悟有分于本末,綱領貞明自琬始也。”(《續高僧傳》卷二十二《玄琬傳》)  

  值得指出的是,唐時社會上流行一些被判爲“僞經”的經論,它們代代漸出,至道宣時已經多達五百四十余卷。從題名上看與戒律相關的如:《六帙淨行優婆塞經》十卷、《毗尼決正論》、《優波離論》、《阿難請戒律論》、《大威儀請問論》、《五辛經》、《罪報經》等。以今天的觀點來看,這種“僞經”有著一定的意義,因爲它們反映了社會和時代的要求,反映了佛教思想和戒律中國化的需要,反映了現實的需要。這也正是道宣批評它們“文義淺局,多附世情”的原因。換一個角度言之,這正是其意義所在,所以道宣作《行事鈔》時也對其加以考察。(參見《行事鈔》“序”)  

  綜上所述,這些對戒律的理解和判釋,反映了中國僧衆對佛教戒律精神的完整理解和透徹把握,並以此作出了中國化的創造和發展,而且也更符合佛陀的隨方毗尼和隨時毗尼的原則。由于中國和印度有著不同的文化傳統和自然地理環境,所以造成中國僧衆對戒律的創造和發展。事實上,這才是中國律學的真正精彩所在。因爲,律學的中國化並不是衆多律疏的出現,而是在根本上有了適宜指導中國化修行活動的戒律及其精神之後才完成的。各種僧規及其禅門規式正是這種思想的表現之一。  

  叁、唐代的“四分律師”系統  

  唐代主要流行《四分律》,因此唐代律學的主體即是以《四分律》的弘傳研習爲中心而結成的一個師傳明確的律師隊伍。律學思想也即是對《四分律》的理論化思維成果,律學的繁榮也正是因爲諸律師從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理論和方法對《四分律》的創造性解讀。  

  隋唐兩世,以《四分律》爲中心的律師有叁個系統。  

  第一,從法聰、慧光、智首到道宣、法砺和懷素一系。  

  這一系,律師衆多、葉脈繁茂、成就卓然,這也是通常我們所說的律宗叁家系統。這一系統不僅成爲唐代律學的主體,也是其後中國律學和律宗的主體。其主要代表有智首的弟子道宣、道世、慧滿、道興、智興等。道宣和道世乃律宗之扛鼎者,其後道宣隨以《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而開創南山律宗。  

  釋慧滿,俗姓梁,雍州長安人,七歲出家,聽度後住大興善寺,爲仙法師弟子,進戒奉業幹智首律師。隋大業初,又住大禅定寺,製《四分律疏》二十卷,講《四分律》四十余遍。(《續高僧傳》卷二十二《慧滿傳》)  

  釋慧進,俗姓鮑,潞州上黨人,早年即慕缁侶,修習戒檢,出家後曾閉關讀律八十余遍。因爲相信義理由蹤,必從師受,便往相州洪律師所,其聽不移席,乃經八遍。其後,又相續聽經八年。爾後隨師南北,弘揚《四分律》,或山或世,遊采經論,用裨律宗。他一生前後講《四分律》約一百十遍。(《續高僧傳》卷二十二《慧進傳》)  

  另有衛州道爍,道宣說他律學所崇,業駕于法砺,爲時所重。但對他並無詳細記述。(《續高僧傳》卷二十二《法砺傳》)  

  第二,並部宗系統。  

  位于山西省的並州是隋唐時期佛教極爲繁榮的地方。僅在道宣和贊甯的兩僧傳中即有傳主九人出于該地,另外在《淨土往生傳》和《古清涼傳》中還有四人。並州地區僧人最早入于僧傳的爲梁《高僧傳》卷十叁中的釋慧達。隋唐時並州地區的佛教繁榮是與釋道傑的影響密切相關的。  

  當時在並州活動的是以道雲、道晖及其後學爲代表的“四分律學”師傳系統。他們活動于山西北部以並州和汾州爲中心的地區,並且存在了很長時間,一些學者如日本人佐藤達玄等稱其爲並州宗。但事實上,道雲等也屬慧光一系。其之所以被認爲成“宗”,可能在南山律宗形成以後,他們與南山宗在律師隊伍、思想和理論上有所分別而已,也許甚至僅僅是因爲所處地理位置的原因而被稱爲一宗。  

  在道雲之後,並部的重要傳人爲釋法楷、釋慧瓒、釋道傑和釋道亮。  

  釋法稭,生平不詳,曹州人,十五歲出家,曾依賢統弟子習涅槃義,受具後又專攻《四分律》。法楷之時,道雲和道晖正名震齊都,法楷隨又依其爲師,“賜其深奧無所孑遺”。北齊亡後,法楷又南避于江淮壽山之陽,並于此廣開律教,于隋開皇首歲即大辟法門,後又入返曹州、入京都,住揚化寺複揚戒律。(《續高僧傳》卷二十六《法楷傳》)  

  大禅定道場釋慧瓒(536—607),俗姓王,滄州人,受具以後遍業毗尼,在定州居于律席,講習戒律。隋開皇年間,引攝學徒,安居結業,宗重行科,以戒爲主,道聞遠流,歸向如市。慧瓒開啓徒衆,以離著爲先,身行則依附頭陀,行蘭若法,徒侶相依二百余人。慧瓒名揚朔代,譽滿二河,道俗傾望,作鎮並部,弘尚釋門,于太原蒙山置開化寺。慧瓒晚年還歸邺城,立部揚律,被敕入京傳化,自並州至雍州,聲名遠被。(《續高僧傳》卷十八《慧瓒傳》)  

  另有釋道傑(573—627),俗姓楊,開皇十一年(591)投聞喜橫水窟真瑩法師受具,並學《涅槃經》等,開皇十四年(594),往青州等地博采衆師,學習成實、毗昙等。開皇十九年(599)來到邺城,從慧休法師學攝論,向洪律師聽《四分律》。後聞滄州志念、河間法楞弘法于並部,即往而從之,後又學《婆沙論》叁載,依楞法師聽十地等論。其後,道傑法門大振,並晉中興,曆遊講肆,觀略同異,凡經六載,鹹陳難擊。並州有語:大頭傑,難人殺,以爲稱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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