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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学的繁荣:隋唐时期的律师和律学(王建光)▪P3

  ..续本文上一页百九十七)  

  二、创造性地依律释行  

  律师对佛教的发展也表现出更为重要的括正去异的作用。隋唐时,律师在僧团内部事务上、在戒律的持守与实践上能够起到仲裁判定的作用,对佛教的中国化有着重要影响。此前,中国律师遇到一些理论上的问题时往往难以解决,但是此时的律师已经能够作出自己的判断了。  

  据梁《高僧传》卷三《宋京师枳园寺智严传》,智严在未出家时,曾受过五戒,但有所亏犯。后入道受具足戒后,常疑自己不得戒,并因之为惧,积年禅观而不能自了。无奈只好泛海重到天竺咨诸罗汉,但罗汉也不敢判决,乃为智严入定往兜率宫咨弥勒,弥勒菩萨答云“得戒”。另一种说法是,姚秦时,一天在宫殿前举办“无遮大会”,皇帝姚兴问僧众怎样才算得戒,智严难以回答,随决定前往印度请教。到天竺后遇到一位阿罗汉,但罗汉说自己是小乘无法回答,便入定前往兜率天请问弥勒菩萨。弥勒菩萨告诉他:“振旦僧尼得戒。”证明了智严获得戒体,并以金花为证。不论此类传说真假,其反映的内在精神是,在早期律学的阶段,僧众能否得戒,中国僧人还没有最终的决定权。但是到了隋唐之时,情况即有了不同,中国律师已经能对此类问题从理论和修行中作出评判。如洪遵能平息青齐二州僧众的争论即是如此。  

  另外,据《行事钞》所载,僧团中曾经有这样一个问题:在夏安居时,因事出界,但由于水陆道断等难,而不得反界为续者,是否失岁

  对于这样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两重性的问题,律部无文,所以,“昔高齐十统诸律师共评,并云得夏”。其实,这种诸大德共评律中所没有出现的事实,以判其合法与否的现象,到隋唐之际更为常见。  

  如隋开皇十三年(593),广州有僧人行“塔忏法”,即以皮作帖子二枚,书为“善”、“恶”两字,令人掷之,得善者吉。又行自扑法,以为灭罪,而男女合杂,妄承密行,并自称这是从《占察经》而来。后事情一直被举至皇帝,文帝便敕内侍郎李元操就此事让诸大德定评,后经沙门法经、彦琮等人查对,对《占察经》有怀疑,且此“塔忏法”与“众复异,不可依行”,“敕因断之”。这一点类似于今日法律界对“判例”的认同与使用。(见《续高僧传》卷二《达摩笈多传》)被称为“淮南记主”的唐扬州慧照寺释省躬,经常为一些僧众间的争论分判是非曲直,被人赞为“义尽省躬”,意为省躬所言,义无不尽。(《宋高僧传》卷十五《省躬传》)  

  在僧团中,律师这种对律文的解释作用是十分重要的。这有点类似于今天的最高立法机关的“释宪”,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本质上说,这种解释维护了戒律持守的一致性,也解决了僧众在复杂环境下持守戒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了僧闭在律部无文时,对戒律的理解和持守上引起的分裂。值得指出的是,原始佛教的分裂正是因此类问题而引发的。因为,律师们的这种判定主要不是以其高学德硕之威望——虽然这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平息矛盾和理论争执,而是以律为判,以戒律思想为原则,有理有据地解决这种争执,使双方信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国僧团的和合发展。  

  而且,隋唐律师的社会作用也得到政治的认可,如针对民间私自度僧致使奸党因此抑敛乡闾之弊,大中六年(852)十二月有宰臣上书“量建寺院关防僧尼奏”就提议说,若“官度僧尼,数内有阙,即仰本州集律僧众同议,拣择聪明有道性,已经修炼,可以传习参学者度之”。(《唐会要》卷四十八)  

  更有意义的是,有时律师这种精研律部、绳准缁徒的依律判定还不仅仅局限于僧伽内部,在与世俗法律相涉时,也有着重要作用。如依历史惯例,五众身亡后,衣资什具悉入宫库,历朝如是沿革。对于此,唐京兆安国寺乘如乃援引诸律,上书声明,出家比丘生随得利,死利归僧,这样才能明示生死往来无物,比丘贪畜也能因之而醒。今若归宫例同籍没,前世遗事阙人举扬,今属文明,乞循律法,断其轻重。随使唐代宗于大历二年十一月敕下,今后僧亡物随入僧,天下宜依。(《宋高僧传》卷十五《乘如传》)  

  北地佛教经过北周灭法,典籍遗失,所以入隋后佛教再兴时,才发现“传度法本但存卷秩,至于寻检文理,取会多乖”。这时有律师如玄琬等“乃结义学沙门,雠勘正则,其有词旨不通者并咨而取决”。所以道宣赞日:“故得法宝无滥于疑伪,迷悟有分于本末,纲领贞明自琬始也。”(《续高僧传》卷二十二《玄琬传》)  

  值得指出的是,唐时社会上流行一些被判为“伪经”的经论,它们代代渐出,至道宣时已经多达五百四十余卷。从题名上看与戒律相关的如:《六帙净行优婆塞经》十卷、《毗尼决正论》、《优波离论》、《阿难请戒律论》、《大威仪请问论》、《五辛经》、《罪报经》等。以今天的观点来看,这种“伪经”有着一定的意义,因为它们反映了社会和时代的要求,反映了佛教思想和戒律中国化的需要,反映了现实的需要。这也正是道宣批评它们“文义浅局,多附世情”的原因。换一个角度言之,这正是其意义所在,所以道宣作《行事钞》时也对其加以考察。(参见《行事钞》“序”)  

  综上所述,这些对戒律的理解和判释,反映了中国僧众对佛教戒律精神的完整理解和透彻把握,并以此作出了中国化的创造和发展,而且也更符合佛陀的随方毗尼和随时毗尼的原则。由于中国和印度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和自然地理环境,所以造成中国僧众对戒律的创造和发展。事实上,这才是中国律学的真正精彩所在。因为,律学的中国化并不是众多律疏的出现,而是在根本上有了适宜指导中国化修行活动的戒律及其精神之后才完成的。各种僧规及其禅门规式正是这种思想的表现之一。  

  三、唐代的“四分律师”系统  

  唐代主要流行《四分律》,因此唐代律学的主体即是以《四分律》的弘传研习为中心而结成的一个师传明确的律师队伍。律学思想也即是对《四分律》的理论化思维成果,律学的繁荣也正是因为诸律师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理论和方法对《四分律》的创造性解读。  

  隋唐两世,以《四分律》为中心的律师有三个系统。  

  第一,从法聪、慧光、智首到道宣、法砺和怀素一系。  

  这一系,律师众多、叶脉繁茂、成就卓然,这也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律宗三家系统。这一系统不仅成为唐代律学的主体,也是其后中国律学和律宗的主体。其主要代表有智首的弟子道宣、道世、慧满、道兴、智兴等。道宣和道世乃律宗之扛鼎者,其后道宣随以《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而开创南山律宗。  

  释慧满,俗姓梁,雍州长安人,七岁出家,听度后住大兴善寺,为仙法师弟子,进戒奉业干智首律师。隋大业初,又住大禅定寺,制《四分律疏》二十卷,讲《四分律》四十余遍。(《续高僧传》卷二十二《慧满传》)  

  释慧进,俗姓鲍,潞州上党人,早年即慕缁侣,修习戒检,出家后曾闭关读律八十余遍。因为相信义理由踪,必从师受,便往相州洪律师所,其听不移席,乃经八遍。其后,又相续听经八年。尔后随师南北,弘扬《四分律》,或山或世,游采经论,用裨律宗。他一生前后讲《四分律》约一百十遍。(《续高僧传》卷二十二《慧进传》)  

  另有卫州道烁,道宣说他律学所崇,业驾于法砺,为时所重。但对他并无详细记述。(《续高僧传》卷二十二《法砺传》)  

  第二,并部宗系统。  

  位于山西省的并州是隋唐时期佛教极为繁荣的地方。仅在道宣和赞宁的两僧传中即有传主九人出于该地,另外在《净土往生传》和《古清凉传》中还有四人。并州地区僧人最早入于僧传的为梁《高僧传》卷十三中的释慧达。隋唐时并州地区的佛教繁荣是与释道杰的影响密切相关的。  

  当时在并州活动的是以道云、道晖及其后学为代表的“四分律学”师传系统。他们活动于山西北部以并州和汾州为中心的地区,并且存在了很长时间,一些学者如日本人佐藤达玄等称其为并州宗。但事实上,道云等也属慧光一系。其之所以被认为成“宗”,可能在南山律宗形成以后,他们与南山宗在律师队伍、思想和理论上有所分别而已,也许甚至仅仅是因为所处地理位置的原因而被称为一宗。  

  在道云之后,并部的重要传人为释法楷、释慧瓒、释道杰和释道亮。  

  释法稭,生平不详,曹州人,十五岁出家,曾依贤统弟子习涅槃义,受具后又专攻《四分律》。法楷之时,道云和道晖正名震齐都,法楷随又依其为师,“赐其深奥无所孑遗”。北齐亡后,法楷又南避于江淮寿山之阳,并于此广开律教,于隋开皇首岁即大辟法门,后又入返曹州、入京都,住扬化寺复扬戒律。(《续高僧传》卷二十六《法楷传》)  

  大禅定道场释慧瓒(536—607),俗姓王,沧州人,受具以后遍业毗尼,在定州居于律席,讲习戒律。隋开皇年间,引摄学徒,安居结业,宗重行科,以戒为主,道闻远流,归向如市。慧瓒开启徒众,以离著为先,身行则依附头陀,行兰若法,徒侣相依二百余人。慧瓒名扬朔代,誉满二河,道俗倾望,作镇并部,弘尚释门,于太原蒙山置开化寺。慧瓒晚年还归邺城,立部扬律,被敕入京传化,自并州至雍州,声名远被。(《续高僧传》卷十八《慧瓒传》)  

  另有释道杰(573—627),俗姓杨,开皇十一年(591)投闻喜横水窟真莹法师受具,并学《涅槃经》等,开皇十四年(594),往青州等地博采众师,学习成实、毗昙等。开皇十九年(599)来到邺城,从慧休法师学摄论,向洪律师听《四分律》。后闻沧州志念、河间法楞弘法于并部,即往而从之,后又学《婆沙论》三载,依楞法师听十地等论。其后,道杰法门大振,并晋中兴,历游讲肆,观略同异,凡经六载,咸陈难击。并州有语:大头杰,难人杀,以为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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