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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乘:1指佛乘。乘,載運之義。佛說一乘之法,爲令衆生依此修行,出離生死苦海,運至涅槃彼岸。(《佛光大辭典》p.59。)2《雜阿含·卷第十九·五叁五經》([CBETA電子佛典2007/T02/0099/0139a19])。
[42]《法華經授手·卷第二·方便品第二》([CBETA電子佛典2007/X32/0623/0647b14])。
[43] 不淨觀:又作不淨想。爲五停心觀之一。即觀想自他肉體之肮髒、龌龊,以對治貪欲煩惱之觀法。人的屍體隨時間而變化爲醜惡之形狀,故在諸經典中皆舉有多種不淨之觀屍法,以治貪欲之心。(《佛光大辭典》p.992。)
[44] 安般:梵語 anapana-smrti。又作阿那般那觀、安那般那念、念安般、安般守意。意譯作念入出息、念無所起、息念觀、持息念。簡稱安般、數息。乃五停心觀之一,八念之一,十念之一。即計數入息或出息之次數,以收攝心于一境,使身、心止息。此爲除散亂、入正定之修法。(《佛光大辭典》p.6090。)
[45]《大智度論·初品·中住王舍城釋論》([CBETA電子佛典2007/T25/1509/0081a03])。
[46] 悉檀:梵語 siddhanta,巴利語同。意譯作成就、宗、理等。佛化導衆生之教法可分四個範疇,即:世界、各各爲人、對治、第一義等四悉檀。略作四悉。法華經玄義卷一下,以悉檀爲梵漢兼稱之語。悉,即遍之義;檀,爲檀那(梵 dana,譯作布施)之略稱,即佛以此四法遍施一切衆生,故稱四悉檀。據《大智度論·卷一》所載,佛之教法有種種差別,乍見似爲矛盾,若總其教說,則有四悉檀之別,皆爲實義而不相違背。(一)世界悉檀,即隨順世間之法,而說因緣和合之義;亦即以世間一般之思想、語言、觀念等事物,說明緣起之真理。例如,人類系由因緣和合而存在,故非爲實體。以人存在本是一般世俗之見,乃說適合世俗之法以隨順衆人,令凡夫喜悅而得世間之正智,故此悉檀又稱樂欲悉檀。(二)各各爲人悉檀,略作爲人悉檀。即應衆生各別之根機與能力,而說各種出世實踐法,令衆生生起善根,故又稱生善悉檀。(叁)對治悉檀,即針對衆生之貪、瞋、癡等煩惱,應病而予法藥。此系爲滅除衆生煩惱與惡業之教;以其能斷衆生諸惡,故又稱斷惡悉檀。(四)第一義悉檀,即破除一切論議語言,直接以第一義诠明諸法實相之理,令衆生真正契入教法,故又稱入理悉檀。(《佛光大辭典》p.1758。)
[47] 量:即尺度、標准之意,指知識之來源、認識形式,及判定知識真僞之標准。
現量:又稱真現量。乃對境時無任何分別籌度之心,各各逼附自體,顯現分明,照了量知。亦即由五官能力直接覺知外界之現象者;此一覺知乃構成知識之最基礎來源。
比量:乃由既知之境比附量度,而能正確推知未現前及未知之境。
聖教量:雖非由五官感知,亦非經推比而來,然以笃信聖者之故,亦得信知聖教聖言。如北郁單越之存在,既非吾人所能感知,亦非推比可得,然以聖言之故,遂得信知其存在。(《佛光大辭典》p.633。)
[48] 此爲四依之一。
四依:指四種依止之項目。依,依止、依憑之義。
(一)依法不依人:又作隨法不隨人、歸于法而不取人。謂修道者當以教法爲依,不可以人爲依。若其人雖爲凡夫,或外道,而所說之理契合于正法,亦可信受奉行;反之,若其人雖現相好具足之佛身,而所說者不契合于正法,則自當舍離而不可以之爲依止。(二)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又作隨了義經不隨不了義經、歸于要經不迷惑。謂叁藏中有了義經、不了義經,修道者當以明示中道實相義之決定了義經爲依,不可以不了義經爲依。(叁)依義不依語:又作隨義不隨字、取義不取語。謂修道者當以中道第一義爲依,不可以文字、語言之表現爲依。(四)依智不依識:又作隨智不隨識、歸慧不取所識。謂修道者當以真智慧爲依,不可以人間情識爲依。(《佛光大辭典》p.1702。)
[49] 不立文字:中國禅宗用語。指以心傳心。禅宗認爲悟之內容,無法以文字言語傳述,必須由師心直接傳予弟子心,此種以心傳心之境地,稱爲不立文字。(《佛光大辭典》p.965。)
[50] 全真派:又稱全真道。與正一道同爲元代以後道教之兩大派。開祖王重陽,相傳曾受異人呂洞賓傳授秘 道,于金大定七年(1167)在山東甯海全真庵創立此教。其認爲「識心見性」即爲全真,並主張儒、佛、道叁教平等合一,以儒之忠孝、佛之戒律及道之丹鼎融冶于一爐,去除咒術、迷信等要素,而重視坐禅修持。(《佛光大辭典》p.2191。)
[51] 我不攝受衆,亦無所教令。(《中華佛教百科全書(九) 》p.5950.1)
[52] 印順法師《佛在人間》p.348。
[53] 釋尊“以法攝僧”,使出家衆過著“和樂清淨”的集體生活。(《中華佛教百科全書(九) 》p.5949.2)
[54] 隨方毗尼:1《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第八十五》([CBETA電子佛典2007/T36/1736/0662c03])。
隨風俗民情之需,對戒律可斟酌取舍。即戒律中佛陀未禁止之事、未開許之事等不經開許廢止之新事例,得隨順地方之風土、氣候等而斟酌開許廢止。依《五分律卷二十二》:“雖是我所製,而于余方不以爲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製,而于余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
雖是佛陀所製之法,然不適宜他方之習俗,則不應行之,如印度以手抟食、袒胸、赤足等之習俗,行之于我國,則與國俗不合。又佛陀未曾製定之法,然爲他方之習俗,則應遵行之,如我國食必用匙,行必著鞋履等。以上所言,乃就輕戒而論,重戒則不爲此限。(《佛光大辭典》p.6345。)
[55] 無常:一切有爲法生滅遷流而不常住。一切有爲法皆由因緣而生,依生、住、異、滅四相,于剎那間生滅,而爲本無今有、今有後無,故總稱無常。(《佛光大辭典》p.5109。)
[56] 無我:梵語 anatman 或 nir-atman,巴利語 anattan。又作非身、非我。我,即永遠不變(常)、獨立自存(一)、中心之所有主(主)、具有支配能力(宰),爲靈魂或本體之實有者。主張所有之存在無有如是之我,而說無我者,稱爲諸法無我;觀無我者,稱爲無我觀。無我系佛教根本教義之一,于叁法印中,即有“無我印”。(《佛光大辭典》p.5087。)
作者簡介:
釋敬定,臺灣高雄圓照寺住持。
《佛教的傳播與民族性》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