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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乘:1指佛乘。乘,载运之义。佛说一乘之法,为令众生依此修行,出离生死苦海,运至涅槃彼岸。(《佛光大辞典》p.59。)2《杂阿含·卷第十九·五三五经》([CBETA电子佛典2007/T02/0099/0139a19])。
[42]《法华经授手·卷第二·方便品第二》([CBETA电子佛典2007/X32/0623/0647b14])。
[43] 不净观:又作不净想。为五停心观之一。即观想自他肉体之肮脏、龌龊,以对治贪欲烦恼之观法。人的尸体随时间而变化为丑恶之形状,故在诸经典中皆举有多种不净之观尸法,以治贪欲之心。(《佛光大辞典》p.992。)
[44] 安般:梵语 anapana-smrti。又作阿那般那观、安那般那念、念安般、安般守意。意译作念入出息、念无所起、息念观、持息念。简称安般、数息。乃五停心观之一,八念之一,十念之一。即计数入息或出息之次数,以收摄心于一境,使身、心止息。此为除散乱、入正定之修法。(《佛光大辞典》p.6090。)
[45]《大智度论·初品·中住王舍城释论》([CBETA电子佛典2007/T25/1509/0081a03])。
[46] 悉檀:梵语 siddhanta,巴利语同。意译作成就、宗、理等。佛化导众生之教法可分四个范畴,即:世界、各各为人、对治、第一义等四悉檀。略作四悉。法华经玄义卷一下,以悉檀为梵汉兼称之语。悉,即遍之义;檀,为檀那(梵 dana,译作布施)之略称,即佛以此四法遍施一切众生,故称四悉檀。据《大智度论·卷一》所载,佛之教法有种种差别,乍见似为矛盾,若总其教说,则有四悉檀之别,皆为实义而不相违背。(一)世界悉檀,即随顺世间之法,而说因缘和合之义;亦即以世间一般之思想、语言、观念等事物,说明缘起之真理。例如,人类系由因缘和合而存在,故非为实体。以人存在本是一般世俗之见,乃说适合世俗之法以随顺众人,令凡夫喜悦而得世间之正智,故此悉檀又称乐欲悉檀。(二)各各为人悉檀,略作为人悉檀。即应众生各别之根机与能力,而说各种出世实践法,令众生生起善根,故又称生善悉檀。(三)对治悉檀,即针对众生之贪、瞋、痴等烦恼,应病而予法药。此系为灭除众生烦恼与恶业之教;以其能断众生诸恶,故又称断恶悉檀。(四)第一义悉檀,即破除一切论议语言,直接以第一义诠明诸法实相之理,令众生真正契入教法,故又称入理悉檀。(《佛光大辞典》p.1758。)
[47] 量:即尺度、标准之意,指知识之来源、认识形式,及判定知识真伪之标准。
现量:又称真现量。乃对境时无任何分别筹度之心,各各逼附自体,显现分明,照了量知。亦即由五官能力直接觉知外界之现象者;此一觉知乃构成知识之最基础来源。
比量:乃由既知之境比附量度,而能正确推知未现前及未知之境。
圣教量:虽非由五官感知,亦非经推比而来,然以笃信圣者之故,亦得信知圣教圣言。如北郁单越之存在,既非吾人所能感知,亦非推比可得,然以圣言之故,遂得信知其存在。(《佛光大辞典》p.633。)
[48] 此为四依之一。
四依:指四种依止之项目。依,依止、依凭之义。
(一)依法不依人:又作随法不随人、归于法而不取人。谓修道者当以教法为依,不可以人为依。若其人虽为凡夫,或外道,而所说之理契合于正法,亦可信受奉行;反之,若其人虽现相好具足之佛身,而所说者不契合于正法,则自当舍离而不可以之为依止。(二)依了义经不依不了义经:又作随了义经不随不了义经、归于要经不迷惑。谓三藏中有了义经、不了义经,修道者当以明示中道实相义之决定了义经为依,不可以不了义经为依。(三)依义不依语:又作随义不随字、取义不取语。谓修道者当以中道第一义为依,不可以文字、语言之表现为依。(四)依智不依识:又作随智不随识、归慧不取所识。谓修道者当以真智慧为依,不可以人间情识为依。(《佛光大辞典》p.1702。)
[49] 不立文字:中国禅宗用语。指以心传心。禅宗认为悟之内容,无法以文字言语传述,必须由师心直接传予弟子心,此种以心传心之境地,称为不立文字。(《佛光大辞典》p.965。)
[50] 全真派:又称全真道。与正一道同为元代以后道教之两大派。开祖王重阳,相传曾受异人吕洞宾传授秘 道,于金大定七年(1167)在山东宁海全真庵创立此教。其认为「识心见性」即为全真,并主张儒、佛、道三教平等合一,以儒之忠孝、佛之戒律及道之丹鼎融冶于一炉,去除咒术、迷信等要素,而重视坐禅修持。(《佛光大辞典》p.2191。)
[51] 我不摄受众,亦无所教令。(《中华佛教百科全书(九) 》p.5950.1)
[52] 印顺法师《佛在人间》p.348。
[53] 释尊“以法摄僧”,使出家众过着“和乐清净”的集体生活。(《中华佛教百科全书(九) 》p.5949.2)
[54] 随方毗尼:1《大方广佛华严经随疏演义钞·卷第八十五》([CBETA电子佛典2007/T36/1736/0662c03])。
随风俗民情之需,对戒律可斟酌取舍。即戒律中佛陀未禁止之事、未开许之事等不经开许废止之新事例,得随顺地方之风土、气候等而斟酌开许废止。依《五分律卷二十二》:“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
虽是佛陀所制之法,然不适宜他方之习俗,则不应行之,如印度以手抟食、袒胸、赤足等之习俗,行之于我国,则与国俗不合。又佛陀未曾制定之法,然为他方之习俗,则应遵行之,如我国食必用匙,行必着鞋履等。以上所言,乃就轻戒而论,重戒则不为此限。(《佛光大辞典》p.6345。)
[55] 无常:一切有为法生灭迁流而不常住。一切有为法皆由因缘而生,依生、住、异、灭四相,于剎那间生灭,而为本无今有、今有后无,故总称无常。(《佛光大辞典》p.5109。)
[56] 无我:梵语 anatman 或 nir-atman,巴利语 anattan。又作非身、非我。我,即永远不变(常)、独立自存(一)、中心之所有主(主)、具有支配能力(宰),为灵魂或本体之实有者。主张所有之存在无有如是之我,而说无我者,称为诸法无我;观无我者,称为无我观。无我系佛教根本教义之一,于三法印中,即有“无我印”。(《佛光大辞典》p.5087。)
作者简介:
释敬定,台湾高雄圆照寺住持。
《佛教的传播与民族性》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