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某以田求售,旋負約不予田,亦不返值,或謂宜訟理,吾母阻之曰:“吾德未修,宜自省也。”吾父之貧而好施,終身不退,及吾母之損己甯人,成夫之美,皆恪遵祖訓,以博親歡,而樂爲之也。民國廿七年十月吾甫撤退返裏,國軍隨亦撤守通城之九嶺,吾家適在敵前,在槍林彈雨中,急奉親挈眷逃避相師山,得免于難。母旋壽終,吾父命吾墨致即戎後,攜孫返家,曾誤踏地雷未發,失足墜懸崖未傷,在連年拉鋸戰況下,被俘脫逃,敵兵以槍叁射而未中,鄰裏灰燼,吾家老屋數椽竟無恙,殺人盈野,吾父皆安全脫險,而獲享壽六旬,壽終正寢,合葬宅右之生瑩,清翰林蒲圻張海若先生爲立合傳,影印行世,人皆以爲至孝修德之報,得蒙大士救護之恩也。
第四節 不孝現報
一、全家慘死 鄧可鑫,湖北陽新縣人。其母不孝其姑,因鑫之不孝而自缢。鑫之不孝,又由其妻徐寶姬之不孝而挑撥。鑫以不孝及本房人少,受族中鄧百川之欺壓,而參加匪黨地下工作,因匪得勢而擡頭,至紅軍過境,土劣嫉之甚深。百川刁滑,管會堂,迄國軍過境,川在祠堂集會,酒酣謂衆曰:“可鑫是共産黨,某某受害,均其指使,如我年輕,必與拼命,汝等不敢。”再叁挑撥,又雲:“事不宜遲,汝等有膽就動手。”衆人在百川劫持下,將鑫縛系石塊,沈河慘死。百川又雲:“斬草要除根,鑫妻徐寶姬有孕,將來報仇可怕。”衆至鑫家,徐已逃走,至長灘苞谷林內生一子,棄之再逃,致子被狗咬死。逃至武昌,求同鄉建設廳長石瑛伸冤,石留作女工,每月給工資二元。迄最高法院刑庭推事鄧葆荪,陽新人,至武昌晤石,徐出哭訴,欲爲夫複仇。葆荪帶徐至陽新會館,允爲設法。適有族人受百川欺壓者來十余人,暫留鄧永卓等叁人,授以方略及公文,以免沿途軍警留難,乘百川某夜在祠堂算帳飲酒時,叁人突入,將川捕出祠門,即聞喊曰:“可鑫來了,不得了,我命完了。”問可鑫何在?川曰:“前面不是可鑫嗎?可鑫!我錯了,以後定做道場超度你。可憐我母已七十,無人奉養,饒我吧!”數百裏不敢再出一詞,直至武昌徐家棚下車,徐即持訴狀,扭川直趨警備司令部,大喊伸冤,連同證人叁人,立即訊問,將川收押。荪妻即夢鑫來謝。百川知錯悔悟,托人求荪,荪曰:“汝在獄中,只要常念觀音菩薩,虔誠忏悔,終有脫難之日。”因其苦求不已,以此勉之。果蒙大士垂祐,僅判徒刑七年,坐未數年,得假釋回家,生一子後方死。徐寶姬改嫁陳某,被亂軍殺死,報亦慘矣。
按鄧可鑫全家不孝,母自缢而己被淹,子被咬而妻被殺,竟滅門絕後,其現報之慘而速有如此也,後報更慘,當墮無間地獄,受苦無窮,可畏哉!鄧百川教唆殺人,法應處死,由其被捕時一念老母之孝心,及獄中常念觀音而忏侮,竟獲減刑假釋,生一子以承其後,現報既已轉輕,後報當亦可轉,彌天大罪,當不得一個悔字,使不孝及廣造淫殺等惡業者知速改悔也。
二、女遭磨死 王良仙,四川永川縣新店鄉人,初中畢業,白皙秀潔,女工亦佳。父爲匪首,殺人有所獲,始改業造紙。民國廿九年春因匪夥欲向其索款並謀害,乃先買長槍一支,放床席下以防匪,旋又買短槍一支,早餐後在客堂擦洗。其母出外摘菜,造紙工人赴廠作工,屋內惟父女二人,因父阻其與肄業成都立達中學之同鄉張洪松談戀愛,竟取長槍自背後將父擊斃,仍送藏原處,再喊其父擦槍滑機致命。經保甲馳驗,桌上有拆散短槍,席下長槍尚熱,子彈殼比對無異。報由法院檢察官偵查起訴,忽變供爲被人攜槍謀害,在廚房聞槍出來,人已逃走。因出事之前數日,有匪徒欲劫害其父之事,全鄉皆知。經前後二推事及院長審訊,均不敢遽加判斷。至叁十年五月,新任院長鄧葆荪細閱案卷,其住宅系叁開間,其父在中間客堂方桌上向外擦槍,後壁無窗,左右兩房均爲視線所及,天井下有一長巷至廚房。子彈進口在背上,如爲外來匪徒,必攜槍對面射擊,如至房內取槍,必爲其父發覺,開槍後亦必攜槍或棄槍而逃,何必還置席下?此理甚明。次日開庭,以此各點诘問,女雖善辯,無詞置答。乃以溫語告之曰:“父女天倫,汝受張洪松之騙,已托成都法院捕張,張逃,在其箱內搜出汝照片七八張,今交汝閱。”女已含淚,仍不承認。其叔母在旁呼曰:“王良仙有報應,我知汝必遇明眼法官也。”鄧爲慎重而未即結,當夜複在夢中審此案,當庭宣判主文爲:“王良仙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旁有長袍馬褂者數人呼曰:“辦得對,辦得對。”醒後數日,部派推事姚鎮甲到差,姚系廿八年高考及格,能力亦優,令接辦此案。王爲姚妻作小孩衣服,日夕進言,故訊問二次後,向鄧報告:“王案冤枉,想宣判無罪。”鄧將見解詳告,姚不采納,爲保持審判獨立精神,惟囑仔細斟酌。開庭之前一日,姚又向鄧雲:“王實冤枉,所說極有理,其父系被匪殺無疑。”迨至傍晚,姚忽自樓上倒擲樓下,大喊有鬼,亂跳亂撞,頭部血流不止。扶至院長室,即清醒雲:“有鬼要伸冤,又有許多怪面目的鬼向我怒視。”一連叁日,日夜派人看守,並捆其手足不能動,而口中仍呼有鬼。送醫院調養近月,時醒時亂。王案由鄧親判,以王殺父時未滿十八歲,減處無期徒刑,如前夢判主文。判後姚即清醒出院。鄧信佛教,深夜念佛後,在院中步月,忽聞執達員房內劈拍一聲,驚視門已上鎖,呼人開視,見內牆有一小洞,系王從看守所穴牆圖逃。王隨上訴,解重慶高等法院,叁審均駁回。王又穴牆圖逃,被女看守掌頰流血,並上鐐,約一月折磨而死,此中因果,報應不爽。惟王母一人念佛及觀音,女每斥爲迷信而不理,得保生命出家爲尼。
按王良仙因淫心受阻,而盜槍殺父,妄報妄供,圖卸罪責,殺盜淫妄俱全,誠大逆不孝,天厭神怒。故姚欲枉法開脫,即遭冤鬼怒纏;鄧爲依法宣判,即夢衆鬼稱善。王已判決免死,仍爲業力所驅,一再穴牆圖逃,致受磨折即死之現報,其後報當更慘不忍言也。其父爲匪,劫財殺人,幸免國法之誅,終被其女所殺,焉知其女非其所殺之人,而投胎報怨,可謂現報之至巧而不漏者也。女死絕後,財帶不去,而殺盜之業隨身,後報尤可畏也。其母一人念佛及觀音,得出家爲尼,現享清淨之福報,後獲極樂之佛果,善惡分明,絲毫不爽也。
叁、媳遭火斃 河南侯予吉之母舒氏,爲其父繼室,薄待前妻之子,子遂出商于無錫。舒生予吉繼吉二人,而交相惡,且常忤逆其母,一室之內,母子兄弟,婆媳妯娌,诟谇時聞,而以予吉之妻邢氏不孝尤甚。民國卅叁年六月十六日予吉以故忤母,怵言將火屋,母激之,遽爇火狂擲,適中積薪,不可遏抑,邢氏竟斃火中。方火發時,邢氏本不在內,因戀財屢入取物,最後竟不複出,由救火者冒險入救,見其擁被伏地,背皮浮脫,氣已絕矣。全室凡六楹,予吉居東,弟居西,因弟設肆經商于本鎮,西室由文君攜妾賃居,供有觀音聖像及佛經,室竟無恙。
按侯母薄其前出,而己所生二子,竟交惡不孝,終毀其室。媳尤不孝,竟死于火,報亦慘矣。此系現報花報以示警,若不改悔行孝,後報尤慘,可畏哉!
詩雲:“哀哀父母,生我劬勞,欲報之德,昊天罔極。”豈可不孝耶?孔子曰:“夫孝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本乎天性之自然,衆生之良知,羊知跪乳,鴉知反哺,孩提之童,無不知愛其親,不教而知,不學而能,固不待乎勸者也。無如世風日下,人類不齊,或爲物欲所蔽,或爲邪說所迷,遂致斲喪天良,汨沒真性,忤逆父母翁姑,恬不知非,甚至弑父殺母,自以爲是,此天下所以大亂,苟無因果報應以資勸懲,將不知伊于胡底也。以上各節,勸孝懲逆,報應昭彰,故欲求福免禍,亦應克盡孝道也。父母翁姑在堂,如佛在世,當服勞奉養以安之,或立身行道以顯之,並勸持齋戒殺,常念彌陀觀音聖號,以求生享福壽康甯,死即往生極樂,而報養育之恩于萬一耳。謹增刪古歌以勸孝,讀此而猶不孝者非人也。
增刪王中書勸孝歌
孝爲百行首 詩書不勝錄 富貴與貧賤 俱可追芳躅 若不盡孝道 何以分人畜
我今述俚言 爲汝效忠告 百骸未成人 十月懷母腹 渴飲母之血 饑食母之肉
兒身將欲生 母身如墮獄 父爲母悲傷 妻向夫啼哭 惟恐生産時 身爲鬼眷屬
一旦見兒面 母命喜再續 愛護如心肝 日夜勤撫鞠 母臥濕簟床 兒眠幹被褥
兒睡正安穩 母不敢伸縮 一聞兒啼聲 心驚與膽覆 兒若好夜啼 吵鬧不安宿
百計取兒歡 心焦不敢觸 兒糞不嫌臭 兒病甘身贖 寢食不能安 求神兼作福
橫簪與倒钗 不暇思沐浴 兒若能行走 舉足慮顛仆 兒若能飲食 省口恣所欲
乳哺經叁年 血汗耗千斛 劬勞辛苦盡 兒年四五六 衣食父經營 禮義父教育
父貧或農工 艱辛難盡述 日夜竭勤勞 資財苦積蓄 只爲養兒計 衣食憂窮蹙
更望子成龍 延師課誦讀 紙筆與束修 在在籌豐足 慧敏恐疲勞 頑純憂庸碌
有過代掩護 有善先表暴 兒行十裏程 親心千裏逐 日暮未歸來 倚門繼以燭
慈愛本天性 真實無妄出 愛惜千萬般 年至十五六 性氣漸剛強 行止難拘束
兒長欲成婚 爲訪閨中淑 財禮費金錢 衣飾損布粟 一旦媳入門 父母心喜慰
誰知得婦美 待親反疏忽 視親面如土 愛妻顔如玉 親責瞪雙眸 妻罵不爲辱
妻欲無不從 妻言不敢拂 美食瞞雙親 偕妻啖私室 親穿舊布衫 妻著新羅服
父母或鳏寡 不憐守孤獨 定省竟荒疏 糕餌先兒屬 健只與一飯 病惟與一粥
衣服任單寒 衾裯失溫懊 親老或久病 服事厭重複 吝財不延醫 反怨不早卒
任從婦女們 語言刺心腹 親病忽垂危 兄弟分田屋 不思創業難 反嫌遺産薄
一旦到無常 孤棺殡山谷 享祭徒虛文 設宴自歡樂 坎陷不添土 草木不掃割
渾似無主墳 養子曾何托 更有不孝子 父死無管束 敗盡父所遺 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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