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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叁 (2)

  卯叁、釋大種名(分二科) 辰一、標義

  又一切所造色,皆即依止大種處。不過大種處量、乃至大種所據處所,諸所造色還即據此。由此因緣,說所造色依于大種。

  「又一切所造色,皆即依止大種處。不過大種處量」,這一段是解釋大種的名稱,「釋大種名」。這一科是……,在這第叁卷一開始的時候,把那五法歸納成叁處,就是色法、心心所法、無爲法。這叁處有「略攝」,有「廣釋」。「廣釋」裏面第一科是「辨品類」,先解釋色法這一類。色法這裏面分叁科,第一科「標說」,第二科「別辨」,第叁科是「略簡」。「別辨」裏面,第一科就是「大種攝」,先解釋這個大種的事情。這一科裏面分成叁科,第一科「明作五業」,第二科「辨說極微」,這二科都講完了。現在是第叁科「釋大種名」。「釋大種名」,先說它的義,「標義」。

  「又一切所造色」,就是一切大種所造的物質。「皆即依止大種處」,它所造的色完全是依止大種所在之處;它所造的這些物質還在大種這裏。「不過大種處量」,它不能越過、不能超過四大種那個存在的處所的數量,不能超過這個範圍。這個數量呢,輕重也是量,長短也是量;或者它所容受的量,應該是都包括在內了。就是它所造的物質,不能超越大種的範圍,它不能和它相離,不能相離的。那麼這就叫做「標義」,標它這個大種和大種所造色的義,彼此相依而不相離,是這樣意思。

  「不過大種處量、乃至大種所據處所,諸所造色還即據此。」「乃至大種所據處所」,這個「乃至」,就是中間還經過了一個階段的。那麼中間那一段,前面我們也說過,就是在造色也沒有生起的時候,先是大種的種子它生起現行;生起了現行的時後,先占據一個地方,先在那裏占據。占據了的時候,就是「大種所據處所」,然後「諸所造色」才能出現的;出現了的時候,它並不是到別的地方去,「還即據此」,它還是住在大種的這個地方,和它不相離。

  「由此因緣,說所造色依于大種」,就是由這樣的原因,說這個所造的物質是以大種爲依止處的。這叫做「標義」,標它不相離的意思,相依而有,就是標出來這樣的義。

  

  辰二、釋名

  即以此義,說諸大種名爲大種。由此大種,其性大故,爲種生故。

  「即以此義,說諸大種名爲大種」,這底下正式說出來大種的名字。就是根據這樣的道理,就說諸大種名爲大種的名字。

  「由此大種,其性大故,爲種生故」,那麼這個「大」字,「由此大種」,它的體性很廣大。一般的說,不管是我們生命體上的物質,乃至所居住的世界的物質,都是大種所造,所以叫做「大」。但是在這裏面看出來這個「造」,原來不是像一般說的那個「造」。就是一切所造的物質都是以四大種爲依止處,這叫做「大」;這個「大」字是這樣解釋。就像前面說的,一切的造色都是以大種爲依止處,這叫做「造」,這也就叫做「大」。「爲種生故」這個意思呢,就是大種生了以後,造色才能生起,這叫做「種」;「種」是這樣意思。這是大種的名稱的解釋。

  

  寅二、色事攝(分二科) 卯一、略標列

  複次于諸色聚中,略有十四種事:謂地、水、火、風、色、聲、香、味、觸,及眼等五根。

  「複次于諸色聚中,略有十四種事」,這是第二科「色事攝」。前面是「大種攝」,解釋「大種攝」。現在第二科,就是「色事攝」。這個「大種」,是說地、水、火、風各別的,一類一類。說「色」,就是總說一切大種了。這有總、別之義。這裏分兩科,第一科是「略標列」。

  「複次于諸色聚中」,在一切的物質裏邊都是一聚一聚的,就是一堆一堆的,或者說是一塊一塊的。在這裏邊「略有十四種事」,這個「略」就是精要,它的要義的意思。從它的要義上來說,就是有十四種事情。那十四種呢?「謂地、水、火、風」,這是四種。「色、聲、香、味、觸」,這是五種。「及眼等五根」,這又是五種。眼、耳、鼻、舌、身,這五根。加起來就是十四種。這是標出來色的十四種成份,十四種因素。一切的色聚都有這十四種因素的,這是大略地這麼說。底下又加以簡別,「簡差別」。簡別中分二科,第一科「約內外辨」。「內」,就是內色。

  

  卯二、簡差別(分二科) 辰一、約內外辨(分二科)

  巳一、內色(分二科) 午一、舉根所攝聚

  除唯意所行色,一切色聚有色諸根所攝者;有一切如所說事界。

  「除唯意所行色」,這十四種事是大略地這樣說,但是有內、外之別。在內色上看,內色裏邊有「意所行色」,就是第六意識它所活動的所緣境,也有色法。這個「意所行色」,譬如說眼所行色,耳、鼻、舌、身所行色,這個是在這裏要說明的。這裏面不說的事情,是「意所行色」要除掉。

  「意所行色」是什麼呢?就是法觸所攝的律儀色、不律儀色、及定果色,這叁種色。這個律儀色,就是他歡喜學習十善法,學習善法。或者在佛教徒裏面他受了叁皈五戒,或者是八戒,或者是沙彌戒、沙彌尼戒,乃至比丘、比丘尼戒,那麼這就叫做律儀色。律儀色,實在明白一點說,就是他內心裏面有堅定的願意:「我要持戒,我要受持這樣的戒」,因爲有這樣的意願了,他的身、口、意的活動的時候,他就受到約束了,就是這個地方叫做律儀色。

  非律儀色,就是不律儀色,就是世間上做惡事的人,做惡事的人他以殺、盜、淫、妄各式各樣的事情爲他的職業,他的性格也養成了,那麼他什麼事情都是這樣做,那就叫做不律儀色了。

  這個定果色,也名爲定自在所行色。這個定自在是什麼呢?就是得到色界四禅了,初禅、二禅、叁禅、四禅。得到四禅,從本論上看,後面有解釋,也說得非常詳細。

  得四禅與得四禅也不是完全一樣的,有的人是得到初禅,但是初禅沒有圓滿,那個不算數。得了二禅、叁禅、四禅了,得的不圓滿。有所謂這個邊際定,這個邊際就是圓滿的意思,到了最後邊了,那叫做定自在。這個後面有所謂這個味禅、淨禅、無漏禅,這裏面說若是定自在所行色,這裏邊就是要在淨禅之上才能稱爲定自在,而不是味禅。味禅也是得到四禅了,但是因爲味著的關系,使令他所成就的禅不圓滿,就算是有神通,神通也並不是很高。那麼現在這裏說,就是約淨禅以上,成就淨禅以上的四禅,這樣的大威德定叫做定自在。由這樣的定自在,他心裏面所變現出來的一切的色法,那叫做定自在所行色。這個色法,也是意識所緣的色法,也就是意所行色,這是專指這一部分的「意所行色」。現在這裏說的十四種事,是「除唯意所行色」,把這個所行色揀出去,不算在內,這裏不說,不說這件事。

  「一切色聚有色諸根所攝者」,一切的色聚裏邊「有色諸根所攝者」,那就是有情了,這有情的衆生他有眼、耳、鼻、舌、身、意諸根,而現在說「有色諸根」,就是前五根。因爲第六意根它不是色法,所以用有色來揀別那個意根。「意根所攝者」,它裏面所攝取的那些色法。「有一切如所說事界」,這個意根所攝的色聚,它裏面都有什麼樣的色呢?有一切如前所說的那十四種事。這個「界」,在這裏就是因的意思。用這十四種因組成了­有色的諸根,是這樣意思。這是解釋「根所攝聚」,這是屬于「內色」,就是有情的,叫「內色」。

  

  午二、例根所依大種所攝聚

  如有色諸根所攝聚如是,有色諸根所依大種所攝聚亦爾。

  「如有色諸根所攝聚如是」,這底下第二科「例根所依大種所攝聚」。這有色諸根所攝的聚,這個色聚裏面有這麼多的色,是這樣的,「如是」。「有色諸根所依大種所攝聚亦爾」,這個「有色諸根」,就是五淨色根;他所依止的大種,就是扶根塵。這個扶根塵裏面……,它也是有大種,也就是所造,也包括所造色在內。它裏面所攝這個攝聚,裏面的成份「亦爾」,也是這樣子,也有這十四種事。

  

  巳二、外色

  所余色聚,除有色諸根,唯有余界。

  前面是說「內色」,現在是說「外色」。就是內色所剩余的「色聚」,就是我們居住的這個器世間了。「除有色諸根」,外邊的器世界要揀出去「有色諸根」的這種色,就是去掉了眼、耳、鼻、舌、身這五根。「唯有余界」,只有剩余的那九種事。一共十四種事,去掉了五,就剩九,九種事。「唯有余界」。

  

  辰二、約諸攝辨(分叁科) 巳一、相攝

  又約相攝有十四事,即由相攝施設事極微。

  「又約相攝有十四事」,前面是約內外辨。現在第二科「約諸攝辨」,有各種攝,用這個來辨別這件事。分叁科,第一科是「相攝」。

  「又約相攝有十四事,即由相攝施設事極微」,這是第一段。「又約相攝」,這個「相攝」,窺基大師解釋它,就是每一種法、每一種色都是依它本身的體性來相攝;它有這樣的體,所以就有這件事。不是說我攝受你,你攝受我,不是這個意思;不是很多的法互相攝受,不是這個意思。就是每一法它本身有它的體性,就說有這種事情了,這叫做「相攝」。這樣子說呢,就是只要它有體性,那麼這當然說就是把遍計執不算,從依他起法上看,它有它的因緣所生法,這樣子說呢,那就是有十四種事,有這十四種事。「即由相攝施設事極微」,就是由于每一法有它的自相,每一法有它本身的體相,那麼就根據這裏假立名字爲「事極微」。那麼這個「事」在這裏,我看這文的意思,就是衆多的意思,有這麼多的極微,就是這樣的意思。那麼這是約「相攝」來說。

  

  巳二、界攝

  若約界攝,隨于此聚有爾所界。即說此聚,爾所事攝。

  

  巳叁、不相離攝(分叁科) 午一、標

  若約不相離攝,或內、或外所有諸聚。隨于此聚中,乃至有爾所法相可得,即說此聚爾所事攝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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