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是最明智之舉。
尤其不可忘懷的是:佛認識婆嗟種已有多時。這位好問的遊方者來訪問佛陀,這也並不是第一次。智悲雙運的導師,曾爲這困惑的求法人煞費心機,並對他表示深切的關懷。在巴利文原典中,多處都提到這位遊方者婆嗟種。他常常去見佛陀以及佛弟子們,叁番兩次向他們提出同樣的問題,顯然爲了這些問題而十分煩悶,幾乎到了著魔的程度。﹝注叁十四﹞佛的緘默,對婆嗟種的影響,似乎要比任何雄辯滔滔的答案爲大。﹝注叁十五﹞
有些人以爲“我”就是一般所謂的“心”或知覺(識)。但是佛說,與其認心、思想(意)或知覺(識)爲我,毋甯認色身爲我,反倒好一點。因爲色身比心識似乎較爲堅實。心、意、識日夜遷流,遠比色身的變化爲速。﹝注叁十六﹞
造成“我”的觀念,是一種模模糊糊的“我存在”的感覺。這“我”的觀念,並沒有可以與之相應的實體。但能見到這一點,就是證入涅槃。這可不是一樁容易的事。在《雜部經》﹝注叁十七﹞中,有一段差摩迦比丘與一群比丘談論這一問題的會話,深能發人猛省。
這群比丘問差摩迦,他在五蘊中是否見到有“我”或任何與“我”有關的事物(我所)。差摩迦回說:“沒有。”于是,那群比丘們就說,假如這樣,他應當已經是一位離塵絕垢的阿羅漢了。可是,差摩迦自承雖然他在五蘊中求“我”與“我所”不可得,“但是我尚不是一位離塵絕垢的阿羅漢。同修們啊!關于五取蘊,我有一種“我存在”的感覺,但我並不能了了分明的見到“這就是我存在”。”接下去,差摩迦解釋他所稱爲“我存在”的東西,是非色、非受、非想、非行、非識,亦非在五蘊之外的任何一物。但他對五蘊有一種“我存在”的感覺,卻無法了了分明的見到“這就是“我存在”。”﹝注叁十八﹞
他說那就像是一朵花的香氣,既不是花瓣香,也不是顔色香,也不是花粉香,而是花的香。
差摩迦進一步解釋說,甚至已證初階聖果的人,仍然保有“我存在”的感覺。但是後來他向前進步的時候,這種“我存在”的感覺就完全消失了。就像一件新洗的衣服上的化學藥品氣味,在箱子裏放了一段時間之後,就會消失一樣。
這段議論對那群比丘們的作用之大、啓發力之強,根據原典記載,他們所有的人,包括差摩迦自己在內,在議論完結之時,都成了離塵絕垢的阿羅漢,終于將“我存在”鏟除了。
根據佛的教誨,執持“無我”的見解(斷見)與執持“有我”的見解(常見)是同樣錯誤的。因爲兩者都是桎梏,兩者都是從“我存在”的妄見生起的。對于無我問題的正確立場,是不要執著任何意見或見地,應客觀地、如實地去觀察一切事物,不加以心意的造作。觀察這所謂“我”和“衆生”,只是精神與肉體的綜合,在因果律的限製下,互爲依存,刹那流變。在整個生存界內,絕無一物是恒常不變、亘古常新的。
當然,這就産生了一個問題:如果沒有神我、自我,受業報的又是誰呢?沒有一個人可以比佛本身更能解答這個問題了。有一個比丘提出這個問題的時候,佛說:“我已經教過你了,比丘們啊!要在一切處、一切事、一切物中見緣起。”﹝注叁十九﹞
佛所教的無我論、靈魂非有論或自我非有論,不應被視爲消極的或斷滅的。和涅槃一樣,它是真理、實相;而實相絕不能是消極的。倒是妄信有一個根本不存在的、虛幻的我,才是消極的呢!無我的教誨,排除了妄信的黑暗,産生了智慧的光明。它不是消極的。無著說得好:“無我性乃是事實。”﹝注四十﹞
注釋:
一:見一九二二年阿陸葛瑪版人品第四頁以次各頁以及巴利文學會版《中部經》第一集第一六七頁以次各頁。
二:見下文詳解。
叁:見巴利文學會版《中部經》第叁集第六十叁頁,同版《雜部經》第二集第二十八、九十五等頁。該式如以現代形式表現,則成下式:
甲存在則乙存在,甲生起則乙生起;
甲不存在則乙不存在,甲消滅則乙消滅。
四:見巴利文學會版《清淨道論》第五一七頁。
五:因受篇幅限製,在本書內無法討論此一極爲重要之教義。著者現正撰寫另一佛教哲學著作,其中對此一課題將有較詳盡之評議及比較研究。
六:見巴利文學會版《雜部經》覺音疏第二章第七十七頁。
七:見《大乘莊嚴經論》第十八章第九十二節。
八:見一九五二年二月份中道季刊第一五四頁葛拉生納普氏H. von Glasenapp所著“吠檀多與佛教”一文中有關無我問題之議論。
九:指現已逝世之瑞斯·戴維茲夫人Mrs. Rhys Davids及其他學者。見瑞斯·戴維茲夫人所著“喬答摩其人”、“釋迦、佛教之起源”、“佛教手冊”、“什麼是原始佛教”等著。
十:見巴利文學會版《中部經》第一集第一叁六、一叁七頁。
十一:巴利文學會版《中部經》覺音疏第二集第一一二頁曾引用此語。
十二:烏德瓦氏 F.L. Woodward在“佛的功德之路”(一九二九年瑪德拉斯出版)一書中(見第六十九頁),將“法”字譯爲“一切複合的事物”,是很錯誤的。“一切複合的事物”只是行,不是法。
十叁:五蘊中的行蘊,是指“心的造作”或“心志的活動”,能産生業果。但此處的文字,乃指一切緣成的或複合的事物,包括所有五個蘊在內。所以,“行”字在不同的章句,有不同的釋義。
十四:參照比較“諸行無常”、“諸法無我”兩句。見巴利文學會版《中部經》第一集第二、八頁及《雜部經》第二集第一叁二、一叁叁兩頁。
十五:見巴利文學會版《中部經》第一集第一叁七頁。
十六:見巴利文學會版《中部經》第一集第一叁八頁。談到這一段文字的時候,羅達吉須南氏S. Radhakrishnan說:“佛所破斥的,乃是鬧轟轟地要求小我永久續存的妄見。”(見該氏所著一九四零年倫敦出版之“印度之哲學”一書第四八五頁)我們對這話不能同意。相反的,佛實際上破斥的神我(亦稱靈魂)。前一段文中剛剛說明,佛並不接受任何我見,不分大小。他的見地是:所有神我的理論,都是虛妄的、心造的影像。
十七:葛拉生納普在他所著“吠檀多與佛教”一文中(一九五七年叁月份中道季刊),
對此點曾有詳晰之闡釋。
十八:巴利文《法句經》注稱中說:“Natho ti patittha一句中natho爲支援義(依怙、救助、保護)”(見《法句經》覺音疏第二章第一四八頁。巴利文學會版)。古錫蘭文“法句經規矩”中,將natho一字代以pihita vaneya“乃一支柱(依怙、救助)”字樣。(見一九二六年哥侖坡出版之Dhammapada puranasannaya第七十七頁。)如果我們研究 natho的反義字anatha,這意義就更爲確定。Anatha的意義不是“沒有一個主宰”或“無主”,而是“無助”、“無支應”、“無保護”、“貧乏”。甚至巴利文學會版之巴利文字典中,亦將 natho釋爲“保護者”、“皈依處”、“救助”,不作“主宰”。但該字典中將 Lokanatho一字譯爲“世間之救主”,以通俗之基督教名詞用在此處,實屬未盡恰當,因爲佛並不是救主。這一稱號的實際意義,乃是“世間的皈依處”。
十九:見一九二九年哥侖坡版《長部經》第二集第六十二頁。
二十:見瑞斯·戴維茲英譯《長部經》第二集第一零八頁:“應自作明燈,應自作皈依,勿向身外覓皈依處。”
二十一:Dipa一字在此不作燈解,實作洲(島)解。《長部經》注解中(見《長部經》覺音疏第叁八零頁)論dipa一字時說:“應將自己作爲一個島嶼,一個休息處而安住,猶如大洋中的一個島一樣。”相續不斷的生死,通常都以大海作譬,所謂生死大海。而在海中求安全,要找的應該是島嶼、一片堅實的土地,而不是一盞燈。
二十二:見一九二九年哥侖坡版《長部經》第二集第六十一、六十二兩頁。只有最後一句是按字義翻譯的。故事的其余部份,是根據《大般涅槃經》所作的簡略敘述。
二十叁:見一九二九年哥侖坡版《長部經》第二集第六十二頁。關于四念處,請參閱本書第七章“修習:心智的培育”。
二十四:見一九二九年阿陸葛瑪版大品第二十一、二十二兩頁。
二十五:另有一次,佛曾面告這同一個婆嗟種:如來沒有任何理由,因爲他已親身證知一切事物的本性。(見巴利文學會版《中部經》第一集第四八六頁)。在這方面,他也不願意和任何理論家發生關系。
二十六: Sae dhamma anatta一語(與巴利文《法句經》第二十章第七偈第一句全同。該偈前文已論及),烏德瓦氏將它譯成“一切事物皆是無常”(見英譯《雜部經》第四集第二八二頁)是完全錯了;但也許是由于疏忽。可是這錯誤甚爲嚴重。關于佛的緘默,會有這麼多閑話,也許這也是原因之一。因爲在這一句中,最重要的一個anatta“無我”被譯成“無常”了。英譯巴利文佛典中,頗有不少這類大大小小的錯誤——有些是由于粗心疏忽,有些是因爲對原文中的文字不夠熟谙。對從事這項工作的那些偉大創業者,我十分敬仰。但是不論原因若何,都有必要申明:這些錯誤已使無法閱讀原文的人,對佛教産生了偏見。因此,據悉巴利文學會的秘書(譯者按:現已升任會長)荷納小姐Miss I.b. Horner現已計畫出版修正的新譯本,實在是一樁好消息。
二十七:事實上,在另一次機緣中(顯然在此次之前),佛闡釋某一深奧的問題——關于阿羅漢死後如何的問題之後,婆嗟種道:“可敬的喬答摩啊!這一下我變傻了,我攪糊塗了。在剛同可敬的喬答摩討論這一問題時,我尚具有的一點點信心,現在也統統消失了。”(巴利文學會版《中部經》第一集第四八七頁)。因此,佛不願再把他攪糊塗。
二…
《佛陀的啓示 (顧法嚴居士譯)》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