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期間,達賴喇嘛來臺考察臺灣比丘尼製度時,筆者等一行比丘尼法師們[2]遊說其恢複藏傳比丘尼製度,他就特別問到:“中國佛教比丘尼有否先受式叉摩那戒?”很明顯地,藏方比丘們欲以此來衡量漢傳比丘尼製度之是否如法。他們的邏輯是:漢傳若果無式叉摩那戒,則比丘尼製度自屬不如法,藏傳女衆也就甭想從漢傳比丘尼的十人僧中接續比丘尼製度的法統──換句話說,藏傳安尼就別想成爲比丘尼了。
當年十至十一月間,達賴喇嘛特使,專研比丘尼戒的僧官兼學者劄西
慈仁格西來臺,也在座談會中提到這個問題。筆者在當時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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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書函,以及翌年出版的《律學今诠》一書之中,數度回歸“十種利益”的佛門憲法精神,質疑這種重枝末而棄根本的態度,有違“令梵行久住”的律學憲法[3]。
此一議題,不但影響中國佛教出家女衆之權益,也攸關未來藏傳或南傳佛教比丘尼製度是否得以恢複之重大關鍵,故筆者過往著作會再叁從法律層級,質疑其呶呶于枝末問題,甚至以枝末條文抵觸根本大法的正當性。于本文中,筆者擬改從漢傳各部律典與日譯、中譯巴利律典的文獻,而做對比研究,以此證明:式叉摩那是年十八以上(或小年曾嫁)在家身份的學法女,至于幼年出家的沙彌尼,比式叉摩那奉持更嚴格的十戒,沒有理由倒退過來學習六法。
二、論式叉摩那系在家學法女
在比丘、比丘尼的受戒法中,女子較男子多了“式叉摩那”一項,亦即“學法女”的階段。所謂“學法”,是指經僧白二羯磨同意,二歲期間學習六法。在此階段,名之爲“式叉摩那”(”sik.saamaa.naa,或譯作“式叉摩尼”,如《摩诃僧只律》、《十誦律》與《毗尼母經》等)。
有關其製立緣起,律中有二說,根據《四分律》所說,是由于不知戒相,造作非法,所以製與學法,盡形學之。《十誦》則說,爲度妊娠女人,後起過,佛令二歲學。在這方面,也許有部說法是比較正確的。因爲“不知戒相,造作非法”,這在男衆也同樣會發生,但他們爲何就沒有“學法男”的過渡階段呢?顯然,以出家身妊娠的尴尬問題,才是促使佛製“學法女”製度的重大理由。
道宣律師說:一、六法淨心。二、二歲淨身。[4]後者也明確指出:緣于懷胎受戒而招譏嫌,故有女衆二年學法的緩沖期製度。
惠敏法師很公允地認爲:
“針對第二點而言,在醫學發達的現代,是否懷孕可以藉用各種醫學儀器與技術檢驗得知,並不需要如此長的時間才可知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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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如果是已過更年期或無懷孕可能的婦女想發心出家,則無驗孕之實際需要。因此,受戒程序中“學法女”之意義,或許可以有再商榷的余地。”[5]
筆者曾于民國八十五年在接天寺講授《四分比丘尼戒經》時,從戒經與律典的文段,以及實際操作的過程之中加以分析,認爲:式叉摩那應爲在家之學法女。其後,又在覆函鄒順莉同學(現已出家,法號常慧)時,以書面解說道:
一、如印公導師所言:式叉摩那是“在特殊情形下”製定的。這“特殊情形”,即指當日有人已現僧相,卻不自知在俗懷孕,而遭譏嫌。
二、四分尼戒有叁條“年十八童女”和“二歲學戒”有關之波逸提法,顯非指年滿二十之成年女子而言。而十八以下,二十以上之“童女”,戒經無文。
叁、由六法內容(不淫、不盜、不殺、不故妄語、不非時食、不飲酒)來看,並未規範其“不捉生像金銀”,似乎戒條比沙彌尼還少,而有在家衆得以購物之便。
四、彼言“二歲學戒”、“與六法”之對象爲“童女”(未出家之女子),而非“沙彌尼”,則此顯非沙彌尼戒基礎上之增戒。故筆者研判:出家有孕,易罹世譏嫌,世人亦無從區分該人是“受具”與否,只知其“現僧相”,故若式叉摩那是出家尼,則“驗孕”之說不通;“二歲”之驗孕期,應以持在家身爲宜,如此則縱已懷身孕,也不會面臨頭發未長(其時無有假發可戴)而大腹便便之尴尬處境。
五、以今驗孕醫術之便利,隨時可知已孕與否,故不需爲此一理由而延擱二雨時。但是一來爲維持僧團品質,二來華人社會普遍輕慢還俗,故出家乃一大事,不可不慎!愚以爲:發心出家者若能帶發先在寺中住二雨時(跨一年之季節即可,而非滿二年),受基本六戒(比五戒多,比沙彌尼少),學出家法,經道場考察,自己亦有緩沖時間深思熟慮,時至再決定剃發與否,可能對道場、對個人都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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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6]
至今筆者對“式叉摩那爲在家學法女”的看法大致未變。綜理前函所述,理由不外乎叁點:
一、只有這樣,兩年“驗孕”的過渡規製,才有意義可言。否則萬一是已剃發而大腹便便,世人是無法區分她“受未受具”的,當然會把帳算到“沙門釋子”的頭上,說他們行爲隨便,輕犯淫行。既然是爲了驗孕,當然要保持在家戴發的身份;萬一真的是在入僧伽藍前就已懷孕,以在家身等到把孩子生下來,再行出家,也才不會招惹非議。
二、後代律家分析:所謂的六法,說是指學根本(四重)、學六法(染心相觸、盜人四錢、斷畜生命、小妄語、非時食、飲酒)、學行法(一切大尼戒行)。[7]由于《四分比丘尼羯磨法》雲:“式叉摩那于一切尼戒中應學,除爲比丘尼過食、自受食食。”可能律家就是依法藏部律而論斷式叉摩那應學一切“大尼戒行”吧[8]!
後代律師把“學六法”講得很複雜,其實,即使是沙彌尼,只持十戒,還不是一樣要學所有戒法?筆者一向以爲:入了僧伽藍,學習出家法,不問有無出家,不問所持戒條多寡,但是所有僧伽藍中的規製儀行,就得要逐漸學習了[9]。式叉摩那學一切行法,道理也不外乎此,不能以此證明其位階在沙彌尼之上。
六法就是四重戒加上不飲酒、不非時食戒[10],比沙彌尼戒條目還少,也沒規定“不得捉持生像金銀”,這又是“式叉摩那爲在家學法女”之一大證據--她們以在家身份在僧伽藍中修學出家法,原則上是不必忌諱持有錢幣,以方便購物,服務僧團的。
叁、 《四分戒經》與此相關的條文都稱呼她們爲“童女”或“小年曾嫁婦女”[11]。所述“童女”,應指在家未出嫁女子,而非沙彌尼;“年十八童女”,絕非“年十八沙彌尼”。因爲從經律用語來看,“童女”一向都指未婚的在家女子,沙彌尼是不會被稱作“童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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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經中所指“年十八(歲以上)童女”,是直接受六學法成式叉摩那嗎?還是“沙彌尼”身份的進階班呢?如前所述,從戒經看,是不必經過“先成沙彌尼”階段,就以在家的“童女”身份二歲學習六法的。但這似乎就與一般律典所載“沙彌尼進受六法”之羯磨文段[12]有了沖突,也似乎就與一般七衆敘次時將“式叉摩那”置于“沙彌尼”前的訊息有些錯亂。
我們如果對讀巴利律典,情形就更加清楚了。原來在南傳律藏中,比丘尼波逸提六叁至六七戒都與“二年學六法戒”有關[13]。如:
任何比丘尼,令未于二年學六法戒之式叉摩那受具戒者,波逸提。(六叁)
任何比丘尼,令于二年學六法之式叉摩那,未得僧伽之許可而受具戒者,波逸提。(六四)
任何比丘尼,令未滿十二歲之曾嫁女,未于二年學六法戒而受具戒者,波逸提。(六六)
任何比丘尼,令滿十二歲之曾嫁女,已于二年學六法戒者,未得僧伽之許可而受具戒者,波逸提。(六七)
從以上條文來看:式叉摩那(sikkhnmaanaa)原來就是指相對于“曾嫁女”的童女,她們無論是“未于二年學六法戒”還是已“于二年學六法”,統統都名之爲式叉摩那。第六十叁單提法的製戒緣起,就是因爲“諸比丘尼令不于二年學六法戒之式叉摩那受具戒”[14]顯然,“式叉摩那”這個名詞,就是指入僧伽藍學法的年十八以上、帶發修行之未嫁女。
同樣的,《十誦律》敘述一在“助調達比丘尼”座下的大式叉摩尼,可受大戒。施越沙比丘尼願與彼作和尚尼,但要她先“二歲學六法”。待到此大式叉摩尼二歲學六法以後,施越卻反悔了。大式叉摩尼乃言:“汝若不能畜我,何以語我二歲學六法?若汝先不語我者,我不二歲學六法。”[15]顯然該“大式叉摩那”的稱呼,是在她“二歲學六法”之前就具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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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人不妨再參看《四分律》波逸提法第一叁六條的製戒緣起:偷蘭難陀比丘尼語式叉摩那言:“汝學是舍是,我當授汝具足戒。”對方也答應了。不料由于該式叉摩那“聰明智慧堪能勸化”,偷蘭難陀欲令式叉摩那“久作勸化供養”,竟不與作方便受具足戒。世尊以此因緣與比丘尼結戒雲:“若比丘尼語式叉摩那言:汝妹!舍是學是,我當與汝授具足戒。若不方便與授具足戒,波逸提。”[16]
從這段記載看來,“勸化供養”顯然是在家身份的式叉摩那在做的事,所以偷羅難陀尼才會貪圖方便,不願意對方放棄這個有利于“勸化供養”的身份,而早早穿上僧衣。
同樣是《四分律》,波逸提法第叁十七條的製戒,也是緣于偷蘭難陀比丘尼之犯緣[17]。原來有一式叉摩那持衣往僧伽藍中,至諸比丘尼所,語言:“與我受具足戒,我當持此衣與。”偷蘭難陀取了此衣,允諾當授彼具足戒,卻不方便與授。佛陀爲此製戒雲:“若比丘尼語式叉摩那言:持衣來,我當與汝授具足戒。而不方便與授具足戒,波逸提。”由此看來,式叉摩那要進受具足戒,是要備齊僧服的。換言之,在她還未受具之前,穿的應是在家服裝。
《四分律》“調部”中載,有一比丘,“式叉摩那爲檀越”,“有童女爲檀越”[18]。這同樣透露了式叉摩那與童女同爲“在家人”的身份,否則不持生像金銀者,自己都要有“檀越”來護持了,哪來力量去做比丘的“檀越”?
筆者推測:沙彌(尼)原本只是爲小孩出家所設的“練習生”階段,所以所謂“驅烏沙…
《有關受具前階規製之種種──沙彌(尼)、式叉摩那與“異學四月共住”規製之研究》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