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彌”,應該才是沙彌製度的本義[19]。至于成年(滿二十歲者)出家者,從“善來受具”到“白四受具”,都沒有規定“必須先成爲沙彌(尼)”的過渡階段(亦即:所謂“應法沙彌”,原非沙彌製度的本義)。但是後來在僧團中,業已將“受沙彌(尼)戒”當作是進受具戒的必要程序。而本來在受完沙彌(尼)戒之後,是可直接進受具戒的(原因下詳),但待到受孕事件發生之後,有了“二歲學六法”的緩沖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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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十八童女”二歲學六法的規定,反映的正是原始的規製:十八歲以上欲出家的未婚女子,不經沙彌尼階段,而直接以在家身兩年學六法,然後(至少須滿二十歲)才得以出家受具。至于若是十八歲以下早已剃度的沙彌尼,她們受持十戒,一直都過著比二歲學六法更嚴謹、更長期的梵行生活,所以即使到了十八歲,也大可不必從剃發“守十戒”的求寂人,到退過來成爲帶發“學六法”的學法女,而應是保持出家沙彌尼身份,待到二十歲進受具足戒即可。
換句話說,沙彌尼與式叉摩那,沒有“基礎與進階”的關系,有的只是年齡上的區隔:小女孩想要出家,比較沒有情欲方面的惱人問題,大可不必“二歲學法”以驗孕,所以直接剃發,受持十戒。由于形同沙門,所以生活方式(如:不非時食、不持金銀)也就要約略同于沙門。十八歲以上童女(或十歲以上的小年曾嫁女子)就必須先以“學法女”的身份,帶發修行約略兩年,以考察她是否有孕。在這段期間,她們既然形同俗人,所以也不像沙彌尼一樣嚴格規定“不持金銀”,但既然住在僧伽藍中,也就要在優婆夷五戒的基礎上,進一步與衆僧一樣過“不非時食”的生活(這才是“六法”的本意)。
《摩诃僧只律》說,式叉摩尼得二歲學戒已,應在“一切大比丘尼下,一切沙彌尼上”[20]。論所持戒法,沙彌尼更多;論形貌,沙彌尼好歹還是現出家相。那麼,爲什麼敘次時,卻反而是式叉摩那在前,沙彌尼在後呢?筆者以爲:依受具先後敘次,這只是佛陀對比丘(尼)的規定。像沙彌(尼),就不依出家先後,而依年齡敘次。所以同樣是未受具戒者,式叉摩那一般年齡都在十八歲以上,沙彌尼則是二十歲以下,且以小女孩居多,所以敘次反而普遍(但不是全部)依年齡而排在後面。
依律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都是在受具前“練習生”的階段,至于學比丘尼的一切行法,這是不論沙彌尼還是式叉摩那,都要這麼做的。“學”而非“持”,是指凡有毀犯,都不依五篇七聚定罪,而是由和尚或依止阿阇黎诃責之,故律但言其“突吉羅”。嚴重的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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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擯,如惡見不舍,沙彌(尼)以滅擯處置之[21];又如四波羅夷,比丘(尼)波羅夷,“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滅擯”[22]。
律典大都是將式叉摩那置于沙彌、沙彌尼之前,偶而也會有把沙彌尼放在式叉摩那前面的時候,如《四分律》單提第叁十條:“若比丘尼,僧不聽,而授人具足戒者,波逸提。”律作戒相分別時,就列明“若畜沙彌尼、式叉摩那者,突吉羅”、“衆僧不聽,便與依止,若畜沙彌尼、式叉摩那者,突吉羅”。[23]“比丘尼犍度”中亦有“六群比丘、沙彌,來至比丘尼住處,共六群比丘尼、沙彌尼、式叉摩那共住,更相調弄”[24]之句。但這種排列,一般是比較少見的。
總之,“沙彌尼→式叉摩那→比丘尼”的傳統說法,是從僧伽的立場將戒法一以貫之而形成的。若從“避世譏嫌”的製法原意而言,式叉摩那應是在家學法女,而非出家後沙彌尼的進階身份。沙彌尼與式叉摩那都是“受具成爲比丘尼”之前的練習生,“沙彌尼→比丘尼”與“式叉摩那→比丘尼”的製度,是平行實施而不聯結、不重疊,也不沖突的──因年歲小的出家者而形成出家沙彌(尼)製度,因驗孕理由而形成在家學法女製度。
其實不只女衆如此,男衆也不例外:二十歲以下的髫齡出家者,名之爲“沙彌”,二十歲以上欲出家受具,即可進行之,唯一例外是“外道(異學)四月共住”。在這過渡的共住期間,他們受的是五戒,穿的是和尚所提供的衣服(總不能穿外道服裝吧),但作務等種種待遇則比照沙彌,甚至是“在沙彌下”。這一規製,在女衆中由于有更長時期的“二歲學六法”製,所以就不顯其重要;但是對可以立刻出家受具的成年男子而言,就很重要了。以下筆者將針對“異學四月共住”法,依各部律之不同記載而作解析。
叁、異學四月共住製度
《四分律》載:舍利弗成就四辯,有裸形種種難問,舍利弗都能稱意回答。此裸形外道不禁稱歎道:“甚奇甚特沙門釋子,極爲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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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明。”而生起了“從彼出家學道”的念頭,于是往僧伽藍中行去。遙見跋難陀釋子而求出家學道,于是在跋難陀座下出家,受具足戒。後于異時問跋難陀法義,跋難陀無法回答。此裸形外道于是喪失信心,認爲“沙門釋子愚闇無所知”,而決定休道(還俗),于是即著袈裟入外道衆中。
爲此因緣,佛陀製定異學四月共住白二羯磨法。
《僧只律》所載緣起略爲不同[25]:外道不是由于向和尚問難無解而退心,而是由于和尚在其跟前說外道過:“外道不信、邪見、犯戒、無慚無愧。”這使彼外道聽得不是滋味,而製止道:“莫作是語!彼間亦有賢善,亦有持戒,一切盡有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羅漢。”爲此佛製:“若外道來欲出家者,當共住試之四月。”依《四分律》規定:首先,還是要剃除須發,然後到僧中,叁歸依竟,求允出家(叁說)。然後由僧授其沙彌十戒。(“盡形壽不殺生是沙彌戒。乃至盡形壽不畜金銀寶物是沙彌戒。此是沙彌十戒。盡形壽不得犯。”)受戒已竟,彼外道應先至僧中,從衆僧乞四月共住(叁說)。然後退到衆僧眼見耳不聞處,由僧舉行與彼外道四月共住的白二羯磨。羯磨通過後,彼外道就可以沙彌的身份,于僧中行四月共住。四月已訖,如果沒有外道知見,能令僧伽喜悅[26],就可以進一步于衆僧中求受具足戒白四羯磨。[27]
從上來所簡述的毗尼規範來看:來者若爲外道,則行四月別住,而且受的就是沙彌戒。可見得:當時除了未成年(不足二十歲)者與外道之外,其余男子來到僧中,即可受具足戒。
然而根據《根有律》所載“與外道四月共住白四”之規定[28]:若外道始發淨心,來投正法,請求出家,應先請一比丘作和尚,于四月內,著和尚所提供的衣服(應是僧衣),食用僧伽所提供的常食,而與僧共住。首先,和尚應先問障法(遮難),若不構成遮難者,即可攝受。和尚先授叁歸五戒,成就優婆塞律儀,然後集合現前僧衆,教彼外道從僧伽乞四月共住白四羯磨[29]。此外道僧四月共住之後,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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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寂例而作驅使”(依照沙彌通例,授與沙彌十戒)。
由此以觀:根有律中,異學“四月共住”期間,縱使穿的是和尚所提供的僧衣,但卻還是以俗人身份受持五戒的。受沙彌戒,是在他四月共住的表現“心已調伏”[30]之後。
若依《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此外道某甲,今求出家,以本服于四月中,供養邬波馱耶及以僧伽。……于四月中所有事業,一同求寂。著親教師衣,食僧伽食。”[31]則外道在向僧求四月共住時,應先將外道的“本服”捐出去,然後改著和尚所給的僧衣,並與沙彌同行作務。
大衆部更是明言不允外道在四月共住中穿著外道服裝:“若舍外道標幟,著俗人服來者,應與出家;若著外道標幟來者,不試四月,與出家受具足者,越比尼罪。”[32]
《僧只律》規定:“作羯磨(筆者按:此指四月共住羯磨)已,若能如沙彌隨僧作務者,在沙彌下次第取食;若不能者,應語:“汝自求食。””[33]顯然大衆部與有部的說法一樣,四月共住的外道,是以俗人身份(而非沙彌身份)在僧中共住的;並未受沙彌戒,所以敘次才“在沙彌下”。筆者以爲:這或許才是“異學四月共住”的原義吧!
四月共住,在《毗尼母經》則將它與犯僧殘覆藏罪的處置,一並說成是“別住”,如說:
“別住有二種:若有外道來入佛法中求出家者,僧應與四月別住白四羯磨。又複別住者,十叁種種性于僧殘中若犯一一,不發露,覆藏,後時發露,僧與白四羯磨別住。以何義故名爲別住?別在一房,不得與僧同處。一切大僧下坐,不得連草食。又複一切衆僧苦役,掃塔及僧房;乃至僧大小行來處,皆料理之。又複雖入僧中,不得與僧談論;若有問者亦不得答。以是義故名爲別住。”[34]
無過而罰,很不合理,如何能增長外道信心?怕是只會讓外道對佛教的信心削弱吧!這種嚴厲處罰的“別住”法,很難想像會用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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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出家的外道身上。對《毗尼母經》的說法只能持保留態度,合理的應是如前諸有部律所說的“准求寂例而作驅使”,或是大衆部的“在沙彌下”,可是得與僧共住吧!
四、四月共住之例外情形與個案
外道也有不須“四月共住”的例外情形,如《根有律》雲:
“若有事火外道來求出家,應與彼度,及授近圓。何以故?此事火種類,信叁種業。何等爲叁:所謂有業,及所作業,與作因業。是故應度。”[35]
“不應辄度外道出家並受近圓,除釋迦種及事火留髻外道。問無障法,此人應與。何以故?此是我親,有機緣故。其事火人說有業用,有因,有緣,有策勵果故。此等不勞共住,即與出家,並受近圓。”[36]
又《善見律》雲:
“若結發外道、事火外道,不須波利婆沙。何以故?此二外道有業信因果;過去諸佛爲菩薩時,出家波羅蜜皆于此道學。”[37]
事火外道(或加結發外道),因爲信有因果業報,比較容易轉化邪見,接受正法,所以有部規定他們得以例外處理,直接出家受沙彌戒。這點比較好理解,而…
《有關受具前階規製之種種──沙彌(尼)、式叉摩那與“異學四月共住”規製之研究》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