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弥”,应该才是沙弥制度的本义[19]。至于成年(满二十岁者)出家者,从“善来受具”到“白四受具”,都没有规定“必须先成为沙弥(尼)”的过渡阶段(亦即:所谓“应法沙弥”,原非沙弥制度的本义)。但是后来在僧团中,业已将“受沙弥(尼)戒”当作是进受具戒的必要程序。而本来在受完沙弥(尼)戒之后,是可直接进受具戒的(原因下详),但待到受孕事件发生之后,有了“二岁学六法”的缓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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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十八童女”二岁学六法的规定,反映的正是原始的规制:十八岁以上欲出家的未婚女子,不经沙弥尼阶段,而直接以在家身两年学六法,然后(至少须满二十岁)才得以出家受具。至于若是十八岁以下早已剃度的沙弥尼,她们受持十戒,一直都过着比二岁学六法更严谨、更长期的梵行生活,所以即使到了十八岁,也大可不必从剃发“守十戒”的求寂人,到退过来成为带发“学六法”的学法女,而应是保持出家沙弥尼身份,待到二十岁进受具足戒即可。
换句话说,沙弥尼与式叉摩那,没有“基础与进阶”的关系,有的只是年龄上的区隔:小女孩想要出家,比较没有情欲方面的恼人问题,大可不必“二岁学法”以验孕,所以直接剃发,受持十戒。由于形同沙门,所以生活方式(如:不非时食、不持金银)也就要约略同于沙门。十八岁以上童女(或十岁以上的小年曾嫁女子)就必须先以“学法女”的身份,带发修行约略两年,以考察她是否有孕。在这段期间,她们既然形同俗人,所以也不像沙弥尼一样严格规定“不持金银”,但既然住在僧伽蓝中,也就要在优婆夷五戒的基础上,进一步与众僧一样过“不非时食”的生活(这才是“六法”的本意)。
《摩诃僧只律》说,式叉摩尼得二岁学戒已,应在“一切大比丘尼下,一切沙弥尼上”[20]。论所持戒法,沙弥尼更多;论形貌,沙弥尼好歹还是现出家相。那么,为什么叙次时,却反而是式叉摩那在前,沙弥尼在后呢?笔者以为:依受具先后叙次,这只是佛陀对比丘(尼)的规定。像沙弥(尼),就不依出家先后,而依年龄叙次。所以同样是未受具戒者,式叉摩那一般年龄都在十八岁以上,沙弥尼则是二十岁以下,且以小女孩居多,所以叙次反而普遍(但不是全部)依年龄而排在后面。
依律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都是在受具前“练习生”的阶段,至于学比丘尼的一切行法,这是不论沙弥尼还是式叉摩那,都要这么做的。“学”而非“持”,是指凡有毁犯,都不依五篇七聚定罪,而是由和尚或依止阿阇黎诃责之,故律但言其“突吉罗”。严重的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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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摈,如恶见不舍,沙弥(尼)以灭摈处置之[21];又如四波罗夷,比丘(尼)波罗夷,“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灭摈”[22]。
律典大都是将式叉摩那置于沙弥、沙弥尼之前,偶而也会有把沙弥尼放在式叉摩那前面的时候,如《四分律》单提第三十条:“若比丘尼,僧不听,而授人具足戒者,波逸提。”律作戒相分别时,就列明“若畜沙弥尼、式叉摩那者,突吉罗”、“众僧不听,便与依止,若畜沙弥尼、式叉摩那者,突吉罗”。[23]“比丘尼犍度”中亦有“六群比丘、沙弥,来至比丘尼住处,共六群比丘尼、沙弥尼、式叉摩那共住,更相调弄”[24]之句。但这种排列,一般是比较少见的。
总之,“沙弥尼→式叉摩那→比丘尼”的传统说法,是从僧伽的立场将戒法一以贯之而形成的。若从“避世讥嫌”的制法原意而言,式叉摩那应是在家学法女,而非出家后沙弥尼的进阶身份。沙弥尼与式叉摩那都是“受具成为比丘尼”之前的练习生,“沙弥尼→比丘尼”与“式叉摩那→比丘尼”的制度,是平行实施而不联结、不重叠,也不冲突的──因年岁小的出家者而形成出家沙弥(尼)制度,因验孕理由而形成在家学法女制度。
其实不只女众如此,男众也不例外:二十岁以下的髫龄出家者,名之为“沙弥”,二十岁以上欲出家受具,即可进行之,唯一例外是“外道(异学)四月共住”。在这过渡的共住期间,他们受的是五戒,穿的是和尚所提供的衣服(总不能穿外道服装吧),但作务等种种待遇则比照沙弥,甚至是“在沙弥下”。这一规制,在女众中由于有更长时期的“二岁学六法”制,所以就不显其重要;但是对可以立刻出家受具的成年男子而言,就很重要了。以下笔者将针对“异学四月共住”法,依各部律之不同记载而作解析。
三、异学四月共住制度
《四分律》载:舍利弗成就四辩,有裸形种种难问,舍利弗都能称意回答。此裸形外道不禁称叹道:“甚奇甚特沙门释子,极为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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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而生起了“从彼出家学道”的念头,于是往僧伽蓝中行去。遥见跋难陀释子而求出家学道,于是在跋难陀座下出家,受具足戒。后于异时问跋难陀法义,跋难陀无法回答。此裸形外道于是丧失信心,认为“沙门释子愚闇无所知”,而决定休道(还俗),于是即着袈裟入外道众中。
为此因缘,佛陀制定异学四月共住白二羯磨法。
《僧只律》所载缘起略为不同[25]:外道不是由于向和尚问难无解而退心,而是由于和尚在其跟前说外道过:“外道不信、邪见、犯戒、无惭无愧。”这使彼外道听得不是滋味,而制止道:“莫作是语!彼间亦有贤善,亦有持戒,一切尽有须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罗汉。”为此佛制:“若外道来欲出家者,当共住试之四月。”依《四分律》规定:首先,还是要剃除须发,然后到僧中,三归依竟,求允出家(三说)。然后由僧授其沙弥十戒。(“尽形寿不杀生是沙弥戒。乃至尽形寿不畜金银宝物是沙弥戒。此是沙弥十戒。尽形寿不得犯。”)受戒已竟,彼外道应先至僧中,从众僧乞四月共住(三说)。然后退到众僧眼见耳不闻处,由僧举行与彼外道四月共住的白二羯磨。羯磨通过后,彼外道就可以沙弥的身份,于僧中行四月共住。四月已讫,如果没有外道知见,能令僧伽喜悦[26],就可以进一步于众僧中求受具足戒白四羯磨。[27]
从上来所简述的毗尼规范来看:来者若为外道,则行四月别住,而且受的就是沙弥戒。可见得:当时除了未成年(不足二十岁)者与外道之外,其余男子来到僧中,即可受具足戒。
然而根据《根有律》所载“与外道四月共住白四”之规定[28]:若外道始发净心,来投正法,请求出家,应先请一比丘作和尚,于四月内,着和尚所提供的衣服(应是僧衣),食用僧伽所提供的常食,而与僧共住。首先,和尚应先问障法(遮难),若不构成遮难者,即可摄受。和尚先授三归五戒,成就优婆塞律仪,然后集合现前僧众,教彼外道从僧伽乞四月共住白四羯磨[29]。此外道僧四月共住之后,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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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寂例而作驱使”(依照沙弥通例,授与沙弥十戒)。
由此以观:根有律中,异学“四月共住”期间,纵使穿的是和尚所提供的僧衣,但却还是以俗人身份受持五戒的。受沙弥戒,是在他四月共住的表现“心已调伏”[30]之后。
若依《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此外道某甲,今求出家,以本服于四月中,供养邬波驮耶及以僧伽。……于四月中所有事业,一同求寂。着亲教师衣,食僧伽食。”[31]则外道在向僧求四月共住时,应先将外道的“本服”捐出去,然后改着和尚所给的僧衣,并与沙弥同行作务。
大众部更是明言不允外道在四月共住中穿着外道服装:“若舍外道标帜,着俗人服来者,应与出家;若着外道标帜来者,不试四月,与出家受具足者,越比尼罪。”[32]
《僧只律》规定:“作羯磨(笔者按:此指四月共住羯磨)已,若能如沙弥随僧作务者,在沙弥下次第取食;若不能者,应语:“汝自求食。””[33]显然大众部与有部的说法一样,四月共住的外道,是以俗人身份(而非沙弥身份)在僧中共住的;并未受沙弥戒,所以叙次才“在沙弥下”。笔者以为:这或许才是“异学四月共住”的原义吧!
四月共住,在《毗尼母经》则将它与犯僧残覆藏罪的处置,一并说成是“别住”,如说:
“别住有二种:若有外道来入佛法中求出家者,僧应与四月别住白四羯磨。又复别住者,十三种种性于僧残中若犯一一,不发露,覆藏,后时发露,僧与白四羯磨别住。以何义故名为别住?别在一房,不得与僧同处。一切大僧下坐,不得连草食。又复一切众僧苦役,扫塔及僧房;乃至僧大小行来处,皆料理之。又复虽入僧中,不得与僧谈论;若有问者亦不得答。以是义故名为别住。”[34]
无过而罚,很不合理,如何能增长外道信心?怕是只会让外道对佛教的信心削弱吧!这种严厉处罚的“别住”法,很难想像会用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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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出家的外道身上。对《毗尼母经》的说法只能持保留态度,合理的应是如前诸有部律所说的“准求寂例而作驱使”,或是大众部的“在沙弥下”,可是得与僧共住吧!
四、四月共住之例外情形与个案
外道也有不须“四月共住”的例外情形,如《根有律》云:
“若有事火外道来求出家,应与彼度,及授近圆。何以故?此事火种类,信三种业。何等为三:所谓有业,及所作业,与作因业。是故应度。”[35]
“不应辄度外道出家并受近圆,除释迦种及事火留髻外道。问无障法,此人应与。何以故?此是我亲,有机缘故。其事火人说有业用,有因,有缘,有策励果故。此等不劳共住,即与出家,并受近圆。”[36]
又《善见律》云:
“若结发外道、事火外道,不须波利婆沙。何以故?此二外道有业信因果;过去诸佛为菩萨时,出家波罗蜜皆于此道学。”[37]
事火外道(或加结发外道),因为信有因果业报,比较容易转化邪见,接受正法,所以有部规定他们得以例外处理,直接出家受沙弥戒。这点比较好理解,而…
《有关受具前阶规制之种种──沙弥(尼)、式叉摩那与“异学四月共住”规制之研究》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