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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受具前阶规制之种种──沙弥(尼)、式叉摩那与“异学四月共住”规制之研究▪P4

  ..续本文上一页《根有律杂事》规定:释种也因为是佛的近亲,而得免除四月梵住,理由就未免太勉强了。

  再者,大众部规定:“若试满四月,心不动移者,应与出家。若中间得圣法者,即名试竟。”[38]显然“四月”期限,是有例外的:共住期间,若证得初果以上,不必等待四月期限,即可以立刻出家。

  “异学四月共住”之通例,确实是有些例外,第一个特例是裸形梵志迦叶。他因闻佛说法,欢喜踊跃,意欲放弃苦行,出家受具,佛告知“若异学欲来入我法中出家修道者,当留四月观察;称可众意,然后当得出家受戒”的惯例,但是却又补充说明:“虽有是法,亦观其人耳”。然后就立即让他出家了[39]。这可能与个案本身的外道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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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奉业用因果有点关系吧!第二个特例是布吒婆楼梵志,他在与佛两番晤面问答之后,与迦叶同样的情况下,打破惯例而立即出家[40]。可能佛陀是看准了他的利根上智吧!总之,迦叶与他都是在出家不久后就证得阿罗汉果的。

  直到佛将涅槃前,最后度外道须跋陀罗(Subhadda),又出现了一次特例。

  原来须跋陀罗已是一百二十岁“耆旧多闻”的外道,他在佛灭之夜,求佛闻法后,求请出家。佛虽告知“四月共住”的惯例,但是仍允其当夜出家,受具足戒,成为佛陀最后一位剃度弟子。须跋独自精进,于不久后即证阿罗汉果[41](由此亦可证知:即使在佛灭之前,早已有了“白四受具”,但比丘受具并不须经过“先成沙弥”或干时日的过渡阶段)

  因为他竟未经四月共住,而就受允出家。于是,同是在《长阿含经》中,却出现了不同的说法。与《长阿含经》“游行经”同本异译的《大般涅槃经》,依然只把这个个案当作特例,而且是唯佛能开的特例,原因是:佛能分别特殊的利根,而众弟子却不能。

  “阿难!须跋陀罗虽是外道,而其善根应成熟时,唯有如来能分别知。我般涅槃后,若有外道,欲于我法求出家者,汝等不应便听许之。先令四月诵习经典,观其意性为虚为实。若见其行质直柔软,于我法中实有深乐,然后方可听其出家。阿难!所以然者,汝等小智,不能分别众生之根,是故令汝先观之耳。”[42]

  另一方面,《长阿含经》“游行经”却在紧接着须跋出家事之后,记载佛陀的一番叮咛:

  “佛告阿难:我般涅槃后,诸释种来,求为道者,当听出家授具足戒,勿使留难。诸异学梵志来求为道,亦听出家受具足戒。勿试四月。所以者何?彼有异论,若小稽留,则生本见。”[43]

  原本就是为了担心外道会“有异论”而反悔,所以多观察四月,以决定其是否合宜出家,但是法藏部本的《长阿含经》,却似乎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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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同样的理由,而主张取消四月共住的规定,以免其中途生变,出不成家。这似乎是在南北传原始经律中仅见的说法,其可信度值得保留。

  五、结论

  综上以观,出家受具的规制,从最初的“善来受具”方式,逐步进入到“白四受具”的阶段以后,为了因应幼童出家而建立了沙弥(尼)制度,为了因应外道出家而建立了“异学四月共住”制度,为了避免女众不自知已受孕而出家的尴尬,而建立了式叉摩那制度。

  易言之,非幼童(已成年)、非外道、非女众而欲出家受具者,便可一气呵成。所以即使后来僧团将沙弥制度加以普遍化──已成年而出家入僧,也须先受沙弥戒,但可在受完沙弥戒之后,立刻在十人僧的检验证明之下,进受具足戒。幼童则先受沙弥戒,成年后再进受具足戒。外道则先受五戒,从于沙弥之后,四月共住。四月竟,僧许则进受具足戒。

  女众若依此例,不论是幼童先受沙弥尼戒,还是外道先四月共住,受五戒法,原亦不是问题。若已非“年十八”以下之童女,或虽小年却已婚嫁,则须加上验孕之考量。故似不宜立刻现出家相,受沙弥十戒法,而应以在家身受六学法,是为式叉摩那。待二雨时满,即可进受具戒(当然,学法女也可依律典所记载之出家受具顺序,比照比丘们,先受沙弥尼十戒,紧接着受比丘尼戒)。易言之,不妨先受两年六学法,次受沙弥尼戒,后受比丘尼戒。

  既已要延搁二年,则四月共住与否,就不显其重要性了,因为反正两年(或至少跨越一年)学法的观察期,绝对比四月更漫长,所受六学法,又是比四月别住的五戒法更为严格的。

  笔者以为:时至今日,验孕已可透过医学仪器,而不劳等候二雨时以见分晓,但是由于国人对“还俗”的接纳度还不高,轻率出家而又匆遽还俗,对当事人无论如何是个伤害。为了避免出家或还俗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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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过于草率,出家之前,先以学法女的在家身份,在僧团中住两年(或最少跨越一年)以学六法,并逐步学习一切比丘尼行法,让自己与僧团成员共同审查自己是否适合出家,这对出家者本人或是道场,应该都是一个很好的保障!

  但是若以“中国佛教僧团无(出家)式叉摩那制度”为理由,而质疑其“传承合法性”,笔者以为:那未免太不照顾受具规制之原始意义了。

  八九、五、十五,于尊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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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 以上所述,详见惠敏法师,〈比丘尼受戒法与传承之考察〉§2.1 “受比丘尼戒之前,是否须先受式叉摩那戒、沙弥尼戒?”发表于《佛学研究中心学报第4期》, 1999。拙文引自“惠敏法师的风培基”网站:http://humanity.nia.edu.tw/~huimin。

  2.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悟因、恒清、明迦法师与笔者,在澳洲心明、心海二法师引领下,晋见时在桃园体育场弘法的达赖喇嘛,谈台湾之比丘尼制度,并希望他能恢复藏传比丘尼制度。

  3. 此诸观点,详见拙着《律学今诠》,台北:法界出版社,民八十八年九月初版,页九~十、一一五、三六一~三六二、三七九~三八七。兹不赘举。

  4.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诸戒受法篇”:“初净心者,以女人志弱,愚教者多,随缘造过,特由学浅,故特圣制,增位劝学。男子不尔,多堪苦缘,虽为难阻,不即陵坏。故僧位中,不曲制多。二、净身者,由曾出适,言归事人,后丧从道,怀胎受戒,诞育怀挟,讥过由生。故限二年,可知染净。”(卷一七,三二,二)。

  5. 详见惠敏法师,〈中土比丘尼传承与西藏比丘尼僧团之重建〉§4.4“比丘尼受戒程序中“学法女”之意义”,发表于《佛学研究中心学报第3期》pp.1-19,1998.7 ,本段摘自“惠敏法师的风培基”网站:http://humanity.nia.edu.tw/~huimin。

  6. 拙着〈论式叉摩那之位次及意义--覆邹顺利同学书〉,《弘誓》双月刊,民八六年十月,第二九期,页二○。

  7.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尼众别行篇”卷下四(大正四○,一五五上)。《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卷一八(大正二三,一○○四下)则说要“乞六法、六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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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正学女”。

  8. 《四分比丘尼羯磨法》卷一“受戒法第二”(大正二二,一○六六中)。“自受食食”,《四分律》卷四八“比丘尼揵度”与《昙无德律部杂羯磨》则译作“自取食食”、“自取食”(大正二二,九二四下、一○四八下)。《毗尼母经》卷八亦提及“式叉摩尼如大比丘尼法,但除自取食食,取已至明日故得食。”(大正二四,八五○下)

  9. 详见笔者所着〈沙弥尼学戒不构成“戒障”辨〉,收录于《鸟入青云倦亦飞》,台北:法界,民八十五年九月初版,页三七~四八。

  10. 如《弥沙塞羯磨本》卷一:“如来应供等正觉说六法不得犯。一切不得淫,乃至以染着心看他男子。若式叉摩那行淫法,乃至畜生,非式叉摩那,非释种女。是中尽形寿不得犯。……一切不得偷盗,乃至草叶。若式叉摩那,若聚落,若空地,他所守护物,盗五钱,非式叉摩那,非释种女。是中尽形寿不得犯。……一切杀生,乃至蚁子,若式叉摩那,若以人自手断命,持刀授与教人杀,教死,赞死,非式叉摩那,非释种女。是中尽形寿不得犯。……一切不得妄语,乃至戏笑。若式叉摩那,自无过人法,若言有诸禅、解脱、三昧、正受、若道、若果,非式叉摩那,非释种女。是中尽形寿不得犯。……不饮酒。若式叉摩那饮酒,非式叉摩那。是中尽形寿不得犯。……不得非时食。若式叉摩那非时食,非式叉摩那。是中尽形寿不得犯。……”(大正二二,二一八下)。《四分比丘尼羯磨法》卷一“受戒法第二”内容大同而更繁复(大正二二,一○六六上~中)。

  11. 《四分比丘尼戒本》卷一(大正二二,一○三七中~下) “波逸提”中,明确指出是“童女”或“曾嫁妇女”的相关戒条如下:

  若比丘尼知年不满二十,与受具足戒,波逸提。(一二一)

  若比丘尼,年十八童女,不与二岁学戒,年满二十,便与受具足戒者,波逸提。(一二二)

  若比丘尼,年十八童女,与二岁学戒,不与六法,满二十,便与受具足戒者,波逸提。(一二三)

  若比丘尼,年十八童女,与二岁学戒,与六法,满二十,众僧不听,便与受具足戒者,波逸提。(一二四)

  若比丘尼,度曾嫁妇女,年十岁,与二岁学戒,年满十二,听与受具足戒。若减十二,与受具足戒者,波逸提。(一二五)

  若比丘尼,度小年曾嫁妇女,与二岁学戒,年满十二,不白众僧,便与受具足戒,波逸提。(一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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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如《弥沙塞羯磨本》卷一:“沙弥尼应住不闻处眠见处立。……比丘尼应善筹量可与不与。应作白二羯磨云:阿姨僧听,此某甲沙弥尼,和上某甲,今从僧乞二岁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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