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根有律雜事》規定:釋種也因爲是佛的近親,而得免除四月梵住,理由就未免太勉強了。
再者,大衆部規定:“若試滿四月,心不動移者,應與出家。若中間得聖法者,即名試竟。”[38]顯然“四月”期限,是有例外的:共住期間,若證得初果以上,不必等待四月期限,即可以立刻出家。
“異學四月共住”之通例,確實是有些例外,第一個特例是裸形梵志迦葉。他因聞佛說法,歡喜踴躍,意欲放棄苦行,出家受具,佛告知“若異學欲來入我法中出家修道者,當留四月觀察;稱可衆意,然後當得出家受戒”的慣例,但是卻又補充說明:“雖有是法,亦觀其人耳”。然後就立即讓他出家了[39]。這可能與個案本身的外道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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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奉業用因果有點關系吧!第二個特例是布吒婆樓梵志,他在與佛兩番晤面問答之後,與迦葉同樣的情況下,打破慣例而立即出家[40]。可能佛陀是看准了他的利根上智吧!總之,迦葉與他都是在出家不久後就證得阿羅漢果的。
直到佛將涅槃前,最後度外道須跋陀羅(Subhadda),又出現了一次特例。
原來須跋陀羅已是一百二十歲“耆舊多聞”的外道,他在佛滅之夜,求佛聞法後,求請出家。佛雖告知“四月共住”的慣例,但是仍允其當夜出家,受具足戒,成爲佛陀最後一位剃度弟子。須跋獨自精進,于不久後即證阿羅漢果[41](由此亦可證知:即使在佛滅之前,早已有了“白四受具”,但比丘受具並不須經過“先成沙彌”或幹時日的過渡階段)
因爲他竟未經四月共住,而就受允出家。于是,同是在《長阿含經》中,卻出現了不同的說法。與《長阿含經》“遊行經”同本異譯的《大般涅槃經》,依然只把這個個案當作特例,而且是唯佛能開的特例,原因是:佛能分別特殊的利根,而衆弟子卻不能。
“阿難!須跋陀羅雖是外道,而其善根應成熟時,唯有如來能分別知。我般涅槃後,若有外道,欲于我法求出家者,汝等不應便聽許之。先令四月誦習經典,觀其意性爲虛爲實。若見其行質直柔軟,于我法中實有深樂,然後方可聽其出家。阿難!所以然者,汝等小智,不能分別衆生之根,是故令汝先觀之耳。”[42]
另一方面,《長阿含經》“遊行經”卻在緊接著須跋出家事之後,記載佛陀的一番叮咛:
“佛告阿難:我般涅槃後,諸釋種來,求爲道者,當聽出家授具足戒,勿使留難。諸異學梵志來求爲道,亦聽出家受具足戒。勿試四月。所以者何?彼有異論,若小稽留,則生本見。”[43]
原本就是爲了擔心外道會“有異論”而反悔,所以多觀察四月,以決定其是否合宜出家,但是法藏部本的《長阿含經》,卻似乎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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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同樣的理由,而主張取消四月共住的規定,以免其中途生變,出不成家。這似乎是在南北傳原始經律中僅見的說法,其可信度值得保留。
五、結論
綜上以觀,出家受具的規製,從最初的“善來受具”方式,逐步進入到“白四受具”的階段以後,爲了因應幼童出家而建立了沙彌(尼)製度,爲了因應外道出家而建立了“異學四月共住”製度,爲了避免女衆不自知已受孕而出家的尴尬,而建立了式叉摩那製度。
易言之,非幼童(已成年)、非外道、非女衆而欲出家受具者,便可一氣呵成。所以即使後來僧團將沙彌製度加以普遍化──已成年而出家入僧,也須先受沙彌戒,但可在受完沙彌戒之後,立刻在十人僧的檢驗證明之下,進受具足戒。幼童則先受沙彌戒,成年後再進受具足戒。外道則先受五戒,從于沙彌之後,四月共住。四月竟,僧許則進受具足戒。
女衆若依此例,不論是幼童先受沙彌尼戒,還是外道先四月共住,受五戒法,原亦不是問題。若已非“年十八”以下之童女,或雖小年卻已婚嫁,則須加上驗孕之考量。故似不宜立刻現出家相,受沙彌十戒法,而應以在家身受六學法,是爲式叉摩那。待二雨時滿,即可進受具戒(當然,學法女也可依律典所記載之出家受具順序,比照比丘們,先受沙彌尼十戒,緊接著受比丘尼戒)。易言之,不妨先受兩年六學法,次受沙彌尼戒,後受比丘尼戒。
既已要延擱二年,則四月共住與否,就不顯其重要性了,因爲反正兩年(或至少跨越一年)學法的觀察期,絕對比四月更漫長,所受六學法,又是比四月別住的五戒法更爲嚴格的。
筆者以爲:時至今日,驗孕已可透過醫學儀器,而不勞等候二雨時以見分曉,但是由于國人對“還俗”的接納度還不高,輕率出家而又匆遽還俗,對當事人無論如何是個傷害。爲了避免出家或還俗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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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過于草率,出家之前,先以學法女的在家身份,在僧團中住兩年(或最少跨越一年)以學六法,並逐步學習一切比丘尼行法,讓自己與僧團成員共同審查自己是否適合出家,這對出家者本人或是道場,應該都是一個很好的保障!
但是若以“中國佛教僧團無(出家)式叉摩那製度”爲理由,而質疑其“傳承合法性”,筆者以爲:那未免太不照顧受具規製之原始意義了。
八九、五、十五,于尊悔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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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以上所述,詳見惠敏法師,〈比丘尼受戒法與傳承之考察〉§2.1 “受比丘尼戒之前,是否須先受式叉摩那戒、沙彌尼戒?”發表于《佛學研究中心學報第4期》, 1999。拙文引自“惠敏法師的風培基”網站:http://humanity.nia.edu.tw/~huimin。
2. 八十六年叁月二十五日,悟因、恒清、明迦法師與筆者,在澳洲心明、心海二法師引領下,晉見時在桃園體育場弘法的達賴喇嘛,談臺灣之比丘尼製度,並希望他能恢複藏傳比丘尼製度。
3. 此諸觀點,詳見拙著《律學今诠》,臺北:法界出版社,民八十八年九月初版,頁九~十、一一五、叁六一~叁六二、叁七九~叁八七。茲不贅舉。
4.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諸戒受法篇”:“初淨心者,以女人志弱,愚教者多,隨緣造過,特由學淺,故特聖製,增位勸學。男子不爾,多堪苦緣,雖爲難阻,不即陵壞。故僧位中,不曲製多。二、淨身者,由曾出適,言歸事人,後喪從道,懷胎受戒,誕育懷挾,譏過由生。故限二年,可知染淨。”(卷一七,叁二,二)。
5. 詳見惠敏法師,〈中土比丘尼傳承與西藏比丘尼僧團之重建〉§4.4“比丘尼受戒程序中“學法女”之意義”,發表于《佛學研究中心學報第3期》pp.1-19,1998.7 ,本段摘自“惠敏法師的風培基”網站:http://humanity.nia.edu.tw/~huimin。
6. 拙著〈論式叉摩那之位次及意義--覆鄒順利同學書〉,《弘誓》雙月刊,民八六年十月,第二九期,頁二○。
7. 《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尼衆別行篇”卷下四(大正四○,一五五上)。《根本說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卷一八(大正二叁,一○○四下)則說要“乞六法、六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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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正學女”。
8. 《四分比丘尼羯磨法》卷一“受戒法第二”(大正二二,一○六六中)。“自受食食”,《四分律》卷四八“比丘尼揵度”與《昙無德律部雜羯磨》則譯作“自取食食”、“自取食”(大正二二,九二四下、一○四八下)。《毗尼母經》卷八亦提及“式叉摩尼如大比丘尼法,但除自取食食,取已至明日故得食。”(大正二四,八五○下)
9. 詳見筆者所著〈沙彌尼學戒不構成“戒障”辨〉,收錄于《鳥入青雲倦亦飛》,臺北:法界,民八十五年九月初版,頁叁七~四八。
10. 如《彌沙塞羯磨本》卷一:“如來應供等正覺說六法不得犯。一切不得淫,乃至以染著心看他男子。若式叉摩那行淫法,乃至畜生,非式叉摩那,非釋種女。是中盡形壽不得犯。……一切不得偷盜,乃至草葉。若式叉摩那,若聚落,若空地,他所守護物,盜五錢,非式叉摩那,非釋種女。是中盡形壽不得犯。……一切殺生,乃至蟻子,若式叉摩那,若以人自手斷命,持刀授與教人殺,教死,贊死,非式叉摩那,非釋種女。是中盡形壽不得犯。……一切不得妄語,乃至戲笑。若式叉摩那,自無過人法,若言有諸禅、解脫、叁昧、正受、若道、若果,非式叉摩那,非釋種女。是中盡形壽不得犯。……不飲酒。若式叉摩那飲酒,非式叉摩那。是中盡形壽不得犯。……不得非時食。若式叉摩那非時食,非式叉摩那。是中盡形壽不得犯。……”(大正二二,二一八下)。《四分比丘尼羯磨法》卷一“受戒法第二”內容大同而更繁複(大正二二,一○六六上~中)。
11. 《四分比丘尼戒本》卷一(大正二二,一○叁七中~下) “波逸提”中,明確指出是“童女”或“曾嫁婦女”的相關戒條如下:
若比丘尼知年不滿二十,與受具足戒,波逸提。(一二一)
若比丘尼,年十八童女,不與二歲學戒,年滿二十,便與受具足戒者,波逸提。(一二二)
若比丘尼,年十八童女,與二歲學戒,不與六法,滿二十,便與受具足戒者,波逸提。(一二叁)
若比丘尼,年十八童女,與二歲學戒,與六法,滿二十,衆僧不聽,便與受具足戒者,波逸提。(一二四)
若比丘尼,度曾嫁婦女,年十歲,與二歲學戒,年滿十二,聽與受具足戒。若減十二,與受具足戒者,波逸提。(一二五)
若比丘尼,度小年曾嫁婦女,與二歲學戒,年滿十二,不白衆僧,便與受具足戒,波逸提。(一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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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如《彌沙塞羯磨本》卷一:“沙彌尼應住不聞處眠見處立。……比丘尼應善籌量可與不與。應作白二羯磨雲:阿姨僧聽,此某甲沙彌尼,和上某甲,今從僧乞二歲學戒。…
《有關受具前階規製之種種──沙彌(尼)、式叉摩那與“異學四月共住”規製之研究》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