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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受具前阶规制之种种──沙弥(尼)、式叉摩那与“异学四月共住”规制之研究▪P2

  ..续本文上一页期间,达赖喇嘛来台考察台湾比丘尼制度时,笔者等一行比丘尼法师们[2]游说其恢复藏传比丘尼制度,他就特别问到:“中国佛教比丘尼有否先受式叉摩那戒?”很明显地,藏方比丘们欲以此来衡量汉传比丘尼制度之是否如法。他们的逻辑是:汉传若果无式叉摩那戒,则比丘尼制度自属不如法,藏传女众也就甭想从汉传比丘尼的十人僧中接续比丘尼制度的法统──换句话说,藏传安尼就别想成为比丘尼了。

  当年十至十一月间,达赖喇嘛特使,专研比丘尼戒的僧官兼学者札西

  慈仁格西来台,也在座谈会中提到这个问题。笔者在当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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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书函,以及翌年出版的《律学今诠》一书之中,数度回归“十种利益”的佛门宪法精神,质疑这种重枝末而弃根本的态度,有违“令梵行久住”的律学宪法[3]。

  此一议题,不但影响中国佛教出家女众之权益,也攸关未来藏传或南传佛教比丘尼制度是否得以恢复之重大关键,故笔者过往着作会再三从法律层级,质疑其呶呶于枝末问题,甚至以枝末条文抵触根本大法的正当性。于本文中,笔者拟改从汉传各部律典与日译、中译巴利律典的文献,而做对比研究,以此证明:式叉摩那是年十八以上(或小年曾嫁)在家身份的学法女,至于幼年出家的沙弥尼,比式叉摩那奉持更严格的十戒,没有理由倒退过来学习六法。

  二、论式叉摩那系在家学法女

  在比丘、比丘尼的受戒法中,女子较男子多了“式叉摩那”一项,亦即“学法女”的阶段。所谓“学法”,是指经僧白二羯磨同意,二岁期间学习六法。在此阶段,名之为“式叉摩那”(”sik.saamaa.naa,或译作“式叉摩尼”,如《摩诃僧只律》、《十诵律》与《毗尼母经》等)。

  有关其制立缘起,律中有二说,根据《四分律》所说,是由于不知戒相,造作非法,所以制与学法,尽形学之。《十诵》则说,为度妊娠女人,后起过,佛令二岁学。在这方面,也许有部说法是比较正确的。因为“不知戒相,造作非法”,这在男众也同样会发生,但他们为何就没有“学法男”的过渡阶段呢?显然,以出家身妊娠的尴尬问题,才是促使佛制“学法女”制度的重大理由。

  道宣律师说:一、六法净心。二、二岁净身。[4]后者也明确指出:缘于怀胎受戒而招讥嫌,故有女众二年学法的缓冲期制度。

  惠敏法师很公允地认为:

  “针对第二点而言,在医学发达的现代,是否怀孕可以藉用各种医学仪器与技术检验得知,并不需要如此长的时间才可知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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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如果是已过更年期或无怀孕可能的妇女想发心出家,则无验孕之实际需要。因此,受戒程序中“学法女”之意义,或许可以有再商榷的余地。”[5]

  笔者曾于民国八十五年在接天寺讲授《四分比丘尼戒经》时,从戒经与律典的文段,以及实际操作的过程之中加以分析,认为:式叉摩那应为在家之学法女。其后,又在覆函邹顺莉同学(现已出家,法号常慧)时,以书面解说道:

  一、如印公导师所言:式叉摩那是“在特殊情形下”制定的。这“特殊情形”,即指当日有人已现僧相,却不自知在俗怀孕,而遭讥嫌。

  二、四分尼戒有三条“年十八童女”和“二岁学戒”有关之波逸提法,显非指年满二十之成年女子而言。而十八以下,二十以上之“童女”,戒经无文。

  三、由六法内容(不淫、不盗、不杀、不故妄语、不非时食、不饮酒)来看,并未规范其“不捉生像金银”,似乎戒条比沙弥尼还少,而有在家众得以购物之便。

  四、彼言“二岁学戒”、“与六法”之对象为“童女”(未出家之女子),而非“沙弥尼”,则此显非沙弥尼戒基础上之增戒。故笔者研判:出家有孕,易罹世讥嫌,世人亦无从区分该人是“受具”与否,只知其“现僧相”,故若式叉摩那是出家尼,则“验孕”之说不通;“二岁”之验孕期,应以持在家身为宜,如此则纵已怀身孕,也不会面临头发未长(其时无有假发可戴)而大腹便便之尴尬处境。

  五、以今验孕医术之便利,随时可知已孕与否,故不需为此一理由而延搁二雨时。但是一来为维持僧团品质,二来华人社会普遍轻慢还俗,故出家乃一大事,不可不慎!愚以为:发心出家者若能带发先在寺中住二雨时(跨一年之季节即可,而非满二年),受基本六戒(比五戒多,比沙弥尼少),学出家法,经道场考察,自己亦有缓冲时间深思熟虑,时至再决定剃发与否,可能对道场、对个人都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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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6]

  至今笔者对“式叉摩那为在家学法女”的看法大致未变。综理前函所述,理由不外乎三点:

  一、只有这样,两年“验孕”的过渡规制,才有意义可言。否则万一是已剃发而大腹便便,世人是无法区分她“受未受具”的,当然会把帐算到“沙门释子”的头上,说他们行为随便,轻犯淫行。既然是为了验孕,当然要保持在家戴发的身份;万一真的是在入僧伽蓝前就已怀孕,以在家身等到把孩子生下来,再行出家,也才不会招惹非议。

  二、后代律家分析:所谓的六法,说是指学根本(四重)、学六法(染心相触、盗人四钱、断畜生命、小妄语、非时食、饮酒)、学行法(一切大尼戒行)。[7]由于《四分比丘尼羯磨法》云:“式叉摩那于一切尼戒中应学,除为比丘尼过食、自受食食。”可能律家就是依法藏部律而论断式叉摩那应学一切“大尼戒行”吧[8]!

  后代律师把“学六法”讲得很复杂,其实,即使是沙弥尼,只持十戒,还不是一样要学所有戒法?笔者一向以为:入了僧伽蓝,学习出家法,不问有无出家,不问所持戒条多寡,但是所有僧伽蓝中的规制仪行,就得要逐渐学习了[9]。式叉摩那学一切行法,道理也不外乎此,不能以此证明其位阶在沙弥尼之上。

  六法就是四重戒加上不饮酒、不非时食戒[10],比沙弥尼戒条目还少,也没规定“不得捉持生像金银”,这又是“式叉摩那为在家学法女”之一大证据--她们以在家身份在僧伽蓝中修学出家法,原则上是不必忌讳持有钱币,以方便购物,服务僧团的。

  三、 《四分戒经》与此相关的条文都称呼她们为“童女”或“小年曾嫁妇女”[11]。所述“童女”,应指在家未出嫁女子,而非沙弥尼;“年十八童女”,绝非“年十八沙弥尼”。因为从经律用语来看,“童女”一向都指未婚的在家女子,沙弥尼是不会被称作“童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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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经中所指“年十八(岁以上)童女”,是直接受六学法成式叉摩那吗?还是“沙弥尼”身份的进阶班呢?如前所述,从戒经看,是不必经过“先成沙弥尼”阶段,就以在家的“童女”身份二岁学习六法的。但这似乎就与一般律典所载“沙弥尼进受六法”之羯磨文段[12]有了冲突,也似乎就与一般七众叙次时将“式叉摩那”置于“沙弥尼”前的讯息有些错乱。

  我们如果对读巴利律典,情形就更加清楚了。原来在南传律藏中,比丘尼波逸提六三至六七戒都与“二年学六法戒”有关[13]。如:

  任何比丘尼,令未于二年学六法戒之式叉摩那受具戒者,波逸提。(六三)

  任何比丘尼,令于二年学六法之式叉摩那,未得僧伽之许可而受具戒者,波逸提。(六四)

  任何比丘尼,令未满十二岁之曾嫁女,未于二年学六法戒而受具戒者,波逸提。(六六)

  任何比丘尼,令满十二岁之曾嫁女,已于二年学六法戒者,未得僧伽之许可而受具戒者,波逸提。(六七)

  从以上条文来看:式叉摩那(sikkhnmaanaa)原来就是指相对于“曾嫁女”的童女,她们无论是“未于二年学六法戒”还是已“于二年学六法”,统统都名之为式叉摩那。第六十三单提法的制戒缘起,就是因为“诸比丘尼令不于二年学六法戒之式叉摩那受具戒”[14]显然,“式叉摩那”这个名词,就是指入僧伽蓝学法的年十八以上、带发修行之未嫁女。

  同样的,《十诵律》叙述一在“助调达比丘尼”座下的大式叉摩尼,可受大戒。施越沙比丘尼愿与彼作和尚尼,但要她先“二岁学六法”。待到此大式叉摩尼二岁学六法以后,施越却反悔了。大式叉摩尼乃言:“汝若不能畜我,何以语我二岁学六法?若汝先不语我者,我不二岁学六法。”[15]显然该“大式叉摩那”的称呼,是在她“二岁学六法”之前就具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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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吾人不妨再参看《四分律》波逸提法第一三六条的制戒缘起:偷兰难陀比丘尼语式叉摩那言:“汝学是舍是,我当授汝具足戒。”对方也答应了。不料由于该式叉摩那“聪明智慧堪能劝化”,偷兰难陀欲令式叉摩那“久作劝化供养”,竟不与作方便受具足戒。世尊以此因缘与比丘尼结戒云:“若比丘尼语式叉摩那言:汝妹!舍是学是,我当与汝授具足戒。若不方便与授具足戒,波逸提。”[16]

  从这段记载看来,“劝化供养”显然是在家身份的式叉摩那在做的事,所以偷罗难陀尼才会贪图方便,不愿意对方放弃这个有利于“劝化供养”的身份,而早早穿上僧衣。

  同样是《四分律》,波逸提法第三十七条的制戒,也是缘于偷兰难陀比丘尼之犯缘[17]。原来有一式叉摩那持衣往僧伽蓝中,至诸比丘尼所,语言:“与我受具足戒,我当持此衣与。”偷兰难陀取了此衣,允诺当授彼具足戒,却不方便与授。佛陀为此制戒云:“若比丘尼语式叉摩那言:持衣来,我当与汝授具足戒。而不方便与授具足戒,波逸提。”由此看来,式叉摩那要进受具足戒,是要备齐僧服的。换言之,在她还未受具之前,穿的应是在家服装。

  《四分律》“调部”中载,有一比丘,“式叉摩那为檀越”,“有童女为檀越”[18]。这同样透露了式叉摩那与童女同为“在家人”的身份,否则不持生像金银者,自己都要有“檀越”来护持了,哪来力量去做比丘的“檀越”?

  笔者推测:沙弥(尼)原本只是为小孩出家所设的“练习生”阶段,所以所谓“驱乌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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