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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倫理學的基本原理與中層原則──以基督宗教與佛教爲主軸的一個探索▪P2

  ..續本文上一頁說都可從最核心也最高層的基本原理,産生若幹中層原則,從中層原則産生基本規範,從基本規範産生各種不同層級的法規製度,又在沿用各種規製以斷案之時,産生各種可供後來者依循的判例。即使是類集種種成文法規的古今法典, 背後也隱藏著該文化社會中最上層理論基礎的活水源頭, 以及製訂法規所需遵循的法學原理。我們可以將世間法律或宗教戒律, 大略擘分出各種如下之建構層次, 這在法律學門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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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 已是法哲學與法理學的學科範疇:

  基本原理→中層原則→基本規範→各種規製→各種判例

  吾人在研究法律的時候, 不宜忽略了它背後所隱藏的法哲學, 而單只研究個別或局部的法規條文, 必須深層推究條文背後的法理學與法哲學。依此可以深入了解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立法精神與立法原理, 次而明了其基本規範──憲法, 再而理解依憲法所製訂的民法、刑法、各種程序法, 乃至更次層級的種種行政法規與種種判例。而政府部門、人民團體、企業團體或宗教團體, 也必須援引這些上層法規以爲依據, 進而製訂內部法規。世間法律是如此有層級性地逐漸形成, 宗教戒規又何嘗不然?

  本文之寫作, 受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李瑞全所長大作《儒家生命倫理學》頗多啓發。李教授大作之中, 消化西方現代倫理學, 吸收“原則主義”(Principlism)爲主的生命倫理學, 旁及各種重要的倫理學和生命哲學之要點, 會通原則主義所提出的中層原則, 再結合並發展中國儒家特有的中層原則, 而確立以儒家爲中心的(人文主義的)生命倫理學。

  這整套的理論建構模式, 讓筆者深感興趣。于是筆者按圖索骥, 尋出“原則主義”的英文原著, 並單就其中所論證的四個最基本的中層原則, 拿來檢視基督宗教與佛教倫理學, 從兩大宗教迥異的基本原理, 推論其如何得出中層原則之共識, 並向下略述它們形成各自基本規範的內在理路, 它們各自面對的質疑, 與它們針對質疑所做的回應, 以及它們的“動物倫理”。──本文之所以特別一提兩大宗教的動物倫理, 是因爲, “動物”應否被納入道德考量?這是兩大宗教在運用“不傷害”、“仁愛”或“公正”原則時, 歧義最大的一個部分。

  但是在此之前, 本文將先行略述一般規範倫理學的兩大理論(義務論與目的論中的效益主義), 並檢視它們與中層原則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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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範倫理學的分類與理論範型

  倫理學可大分爲規範倫理學(normative ethics)與後設倫理學(metaethics)。前者建構有關行爲規範的基本原則, 作爲日常生活面臨道德問題的行爲指導。這是研究行爲之“對”與“錯”的一門學問。後者則以倫理判斷與原則本身爲研究對象, 進一步探討:什麼是價值?什麼是道德義務?道德到底是相對性的, 抑或有其客觀性?倫理判斷可否證成?……規範倫理學與後設倫理學, 猶如語言與文法的關系。

  本文以規範倫理學爲討論範疇, 不涉及後設倫理學之諸議題。規範倫理學所要討論的是倫理行爲之“應然”法則, 但它不是要告訴我們“該怎麼做”, 而是探究各種思想體系之中, “該怎麼做”的原因何在。

  依筆者一向講學之分類習慣, 將規範倫理學依行爲主體所關切的對象, 而大分爲叁類:

  一、個己倫理:有關個人生命處境之倫理學。

  二、群己倫理:有關個人與他者、個人與族群或社團、個人與國家、個人與人類之倫理學。

  叁、環境倫理:涵括個人對待環境與對待動物之倫理學。

  其次, 依規範倫理學之理論範型, 可大分爲兩種理論:義務論(deontological theories)與目的論(teleological theories)。前者以主張普遍性道德律的康德(Immanuel Kant)、羅斯(David Ross)學說爲代表, 後者以邊沁(Jeremy Bentham)、穆勒(John Stuart Mill)所提倡“尋求最大多數人之最大快樂”的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與伊璧鸠魯(Epicurus)、霍布士(Hobbes)等所支持的明哲保身, “尋求自我之最大快樂”的爲我主義(egoism)爲主。

  義務論以康德的主張爲例, 他主張道德律存在于每一個人的心中。此中, 個人主觀上實踐的規則, 康德稱之爲格律(maxim);部分的格律可以推而廣之, 成爲客觀上人人皆應遵守的實踐規則, 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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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有了普遍性與強製性, 而名之爲定律(law)。康德堅信人是具有理性與道德自覺的動物, 人類也因此而是道德的族群, 因此, 人本身應該就是“目的”, 而不應該被視爲“工具”。

  目的論有兩種, 一是“爲我主義”, 一是“效益主義”。“爲我主義”認爲, 人是以自我利益爲考量, 從而決定他的行爲。這並不表示“爲我主義”的人完全沒有利他行爲, 只是利他行爲的考量, 來自于利己的目的。有些利他行爲, 短期而言對自己是一種損失, 但長期而言, 建立了自己的社會信用, 也就相對地得到許多的回饋。“效益主義”過去被翻譯成“功利主義”, 導致他人誤以爲他們勢利眼而現實功利。其實不然, 效益主義從公衆而非自我的角度出發, 考量的是公衆的利益, 亦即尋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效益。

  就上所言, 義務論認爲每一個人的心中都有一把“對與錯”的尺, 但是效益主義者眼中的“對與錯”, 主要是看該事在結果上是否能達到最大多數人的最大效益。能使最大多數人得到最大效益就是“對”, 反之則爲“錯”。在西方, 這兩大倫理學說還可再各自分爲兩類, 相互間有很多精彩的對诘, 這些不勞在此細表。概括而言, 即使沒有專業的哲學訓練, 一般人依然是從“普遍性的規律”或“結果的效益”這兩個角度來作倫理判斷的。但筆者認爲:人們大都交錯著以這兩種角度衡量事情, 而很難是一個純粹的義務論或目的論者。

  舉政治人物而言, 一個在民主社會中饒富理想的政治人物, 也許在野時期還是個純粹的義務論者, 但一旦成爲政治領導人、各級議會的議員或政務官, 就經常不得不依目的論(效益主義或爲我主義)來看待問題了。這是因爲, 依于效益主義, 民主政治的政策考量, 必須要能照顧到最大多數人的最大效益, 而這經常會是政策成功與否的關鍵;依于爲我主義, 則金權結合更使政治人物爲了自己與金主的共同利益, 而爲那些圖利少數特定對象的法案與政策, 曲意護航。

  叁、宗教是否具足“倫理”與“倫理學”?

  首先我們不妨提出質疑:宗教是否必須涉及倫理(ethics)或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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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rality)?或者, 它是否可以縮小倫理關切的範疇, 讓宗教內部的成員, 單只關切(攸關個人生命處境之)個己倫理, 而完全不須涉及(攸關他者處境的)群己倫理與(攸關自己所置身之世間的)環境倫理?

  在基督宗教, 有“屬靈”抑或“屬世”的路線之爭, 在佛教, 也有“出世”抑或“入世”的路線之爭, 這已是一個古老的爭議性話題。話說回來, 即使是純重“屬靈”或“出世”的隱修僧, 僅爲了“立足世間”以達成隱修目的之“利己”理由, 亦不得不顧及群己倫理與環境倫理。否則他們將會受到社會的強大排斥或幹預, 處境維艱, 那時連隱修也終將成爲奢望。

  其次, 更積極而言, 無論是爲了實踐諸如基督宗教的“愛德”或佛教的“慈悲”教義, 還是爲了讓所弘傳的教義, 得以受到世人的接納與肯定, 宗教也不能將“倫理”置之度外。

  這都還是理性層次的思辨。更深層而言, 生命既立足于天地之間, 焉能不沈思默想于個己處境、群己關系, 焉能無所感于山嶽之壯偉、河海之澎湃、星空之浩渺、鳥獸蟲魚之狷飛蠕動、草木花果之蓬勃生機?既有所思所感, 則面對個己、他者、群體、動物、植物, 乃至環境中的無情之物, 必有以思對應之道。而對應之道的探索, 正是哲學與宗教的源泉。

  基督宗教與佛教都不免觸及到倫理或道德的議題。在西方, 基督宗教是很自覺地建構著整套的倫理神學, 因爲源自西亞的希伯來宗教, 有必要與西方本土的希臘哲學, 作積極性的對話。而希臘哲學早在亞裏斯多德(Aristotle)的時代, 就已建構了“倫理學”的體系, 爲此, 中世紀經院哲學大師湯瑪斯

  阿奎那(Thomas Acquinas), 還綜合希臘哲學與希伯來神學, 使用亞裏斯多德的哲學方法, 而建構其兼顧“自然律”與“神律”的道德學說。

  東方的佛教因爲沒有這種背景, 所以雖然在它的古典之中, 有許多與倫理、道德相關的豐富素材, 但過往的佛教思想史中, 卻未曾有意識地建構一套“倫理學”, 這是筆者在民國八十四(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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