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说都可从最核心也最高层的基本原理,产生若干中层原则,从中层原则产生基本规范,从基本规范产生各种不同层级的法规制度,又在沿用各种规制以断案之时,产生各种可供后来者依循的判例。即使是类集种种成文法规的古今法典, 背后也隐藏着该文化社会中最上层理论基础的活水源头, 以及制订法规所需遵循的法学原理。我们可以将世间法律或宗教戒律, 大略擘分出各种如下之建构层次, 这在法律学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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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已是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学科范畴:
基本原理→中层原则→基本规范→各种规制→各种判例
吾人在研究法律的时候, 不宜忽略了它背后所隐藏的法哲学, 而单只研究个别或局部的法规条文, 必须深层推究条文背后的法理学与法哲学。依此可以深入了解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原理, 次而明了其基本规范──宪法, 再而理解依宪法所制订的民法、刑法、各种程序法, 乃至更次层级的种种行政法规与种种判例。而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企业团体或宗教团体, 也必须援引这些上层法规以为依据, 进而制订内部法规。世间法律是如此有层级性地逐渐形成, 宗教戒规又何尝不然?
本文之写作, 受中央大学哲学研究所李瑞全所长大作《儒家生命伦理学》颇多启发。李教授大作之中, 消化西方现代伦理学, 吸收“原则主义”(Principlism)为主的生命伦理学, 旁及各种重要的伦理学和生命哲学之要点, 会通原则主义所提出的中层原则, 再结合并发展中国儒家特有的中层原则, 而确立以儒家为中心的(人文主义的)生命伦理学。
这整套的理论建构模式, 让笔者深感兴趣。于是笔者按图索骥, 寻出“原则主义”的英文原着, 并单就其中所论证的四个最基本的中层原则, 拿来检视基督宗教与佛教伦理学, 从两大宗教迥异的基本原理, 推论其如何得出中层原则之共识, 并向下略述它们形成各自基本规范的内在理路, 它们各自面对的质疑, 与它们针对质疑所做的回应, 以及它们的“动物伦理”。──本文之所以特别一提两大宗教的动物伦理, 是因为, “动物”应否被纳入道德考量?这是两大宗教在运用“不伤害”、“仁爱”或“公正”原则时, 歧义最大的一个部分。
但是在此之前, 本文将先行略述一般规范伦理学的两大理论(义务论与目的论中的效益主义), 并检视它们与中层原则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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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伦理学的分类与理论范型
伦理学可大分为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与后设伦理学(metaethics)。前者建构有关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 作为日常生活面临道德问题的行为指导。这是研究行为之“对”与“错”的一门学问。后者则以伦理判断与原则本身为研究对象, 进一步探讨:什么是价值?什么是道德义务?道德到底是相对性的, 抑或有其客观性?伦理判断可否证成?……规范伦理学与后设伦理学, 犹如语言与文法的关系。
本文以规范伦理学为讨论范畴, 不涉及后设伦理学之诸议题。规范伦理学所要讨论的是伦理行为之“应然”法则, 但它不是要告诉我们“该怎么做”, 而是探究各种思想体系之中, “该怎么做”的原因何在。
依笔者一向讲学之分类习惯, 将规范伦理学依行为主体所关切的对象, 而大分为三类:
一、个己伦理:有关个人生命处境之伦理学。
二、群己伦理:有关个人与他者、个人与族群或社团、个人与国家、个人与人类之伦理学。
三、环境伦理:涵括个人对待环境与对待动物之伦理学。
其次, 依规范伦理学之理论范型, 可大分为两种理论:义务论(deontological theories)与目的论(teleological theories)。前者以主张普遍性道德律的康德(Immanuel Kant)、罗斯(David Ross)学说为代表, 后者以边沁(Jeremy Bentham)、穆勒(John Stuart Mill)所提倡“寻求最大多数人之最大快乐”的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与伊璧鸠鲁(Epicurus)、霍布士(Hobbes)等所支持的明哲保身, “寻求自我之最大快乐”的为我主义(egoism)为主。
义务论以康德的主张为例, 他主张道德律存在于每一个人的心中。此中, 个人主观上实践的规则, 康德称之为格律(maxim);部分的格律可以推而广之, 成为客观上人人皆应遵守的实践规则, 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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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了普遍性与强制性, 而名之为定律(law)。康德坚信人是具有理性与道德自觉的动物, 人类也因此而是道德的族群, 因此, 人本身应该就是“目的”, 而不应该被视为“工具”。
目的论有两种, 一是“为我主义”, 一是“效益主义”。“为我主义”认为, 人是以自我利益为考量, 从而决定他的行为。这并不表示“为我主义”的人完全没有利他行为, 只是利他行为的考量, 来自于利己的目的。有些利他行为, 短期而言对自己是一种损失, 但长期而言, 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信用, 也就相对地得到许多的回馈。“效益主义”过去被翻译成“功利主义”, 导致他人误以为他们势利眼而现实功利。其实不然, 效益主义从公众而非自我的角度出发, 考量的是公众的利益, 亦即寻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效益。
就上所言, 义务论认为每一个人的心中都有一把“对与错”的尺, 但是效益主义者眼中的“对与错”, 主要是看该事在结果上是否能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效益。能使最大多数人得到最大效益就是“对”, 反之则为“错”。在西方, 这两大伦理学说还可再各自分为两类, 相互间有很多精彩的对诘, 这些不劳在此细表。概括而言, 即使没有专业的哲学训练, 一般人依然是从“普遍性的规律”或“结果的效益”这两个角度来作伦理判断的。但笔者认为:人们大都交错着以这两种角度衡量事情, 而很难是一个纯粹的义务论或目的论者。
举政治人物而言, 一个在民主社会中饶富理想的政治人物, 也许在野时期还是个纯粹的义务论者, 但一旦成为政治领导人、各级议会的议员或政务官, 就经常不得不依目的论(效益主义或为我主义)来看待问题了。这是因为, 依于效益主义, 民主政治的政策考量, 必须要能照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效益, 而这经常会是政策成功与否的关键;依于为我主义, 则金权结合更使政治人物为了自己与金主的共同利益, 而为那些图利少数特定对象的法案与政策, 曲意护航。
三、宗教是否具足“伦理”与“伦理学”?
首先我们不妨提出质疑:宗教是否必须涉及伦理(ethics)或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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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ality)?或者, 它是否可以缩小伦理关切的范畴, 让宗教内部的成员, 单只关切(攸关个人生命处境之)个己伦理, 而完全不须涉及(攸关他者处境的)群己伦理与(攸关自己所置身之世间的)环境伦理?
在基督宗教, 有“属灵”抑或“属世”的路线之争, 在佛教, 也有“出世”抑或“入世”的路线之争, 这已是一个古老的争议性话题。话说回来, 即使是纯重“属灵”或“出世”的隐修僧, 仅为了“立足世间”以达成隐修目的之“利己”理由, 亦不得不顾及群己伦理与环境伦理。否则他们将会受到社会的强大排斥或干预, 处境维艰, 那时连隐修也终将成为奢望。
其次, 更积极而言, 无论是为了实践诸如基督宗教的“爱德”或佛教的“慈悲”教义, 还是为了让所弘传的教义, 得以受到世人的接纳与肯定, 宗教也不能将“伦理”置之度外。
这都还是理性层次的思辨。更深层而言, 生命既立足于天地之间, 焉能不沉思默想于个己处境、群己关系, 焉能无所感于山岳之壮伟、河海之澎湃、星空之浩渺、鸟兽虫鱼之狷飞蠕动、草木花果之蓬勃生机?既有所思所感, 则面对个己、他者、群体、动物、植物, 乃至环境中的无情之物, 必有以思对应之道。而对应之道的探索, 正是哲学与宗教的源泉。
基督宗教与佛教都不免触及到伦理或道德的议题。在西方, 基督宗教是很自觉地建构着整套的伦理神学, 因为源自西亚的希伯来宗教, 有必要与西方本土的希腊哲学, 作积极性的对话。而希腊哲学早在亚里斯多德(Aristotle)的时代, 就已建构了“伦理学”的体系, 为此, 中世纪经院哲学大师汤玛斯
阿奎那(Thomas Acquinas), 还综合希腊哲学与希伯来神学, 使用亚里斯多德的哲学方法, 而建构其兼顾“自然律”与“神律”的道德学说。
东方的佛教因为没有这种背景, 所以虽然在它的古典之中, 有许多与伦理、道德相关的丰富素材, 但过往的佛教思想史中, 却未曾有意识地建构一套“伦理学”, 这是笔者在民国八十四(1995)…
《宗教伦理学的基本原理与中层原则──以基督宗教与佛教为主轴的一个探索》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