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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著哲學進路的《佛教倫理學》以爲大學教材的原因。
四、道德的中層原則
各種思想體系的倫理學, 來自不同的思想源頭, 有不同的推論過程, 卻可獲得相當接近的倫理共識;這些共識, 依于貝參(Tom L. Beauchamp)與查爾德斯(James F. Childress)所提出的生命倫理學體系, 可以歸納出若幹基本的道德原則。查、貝二氏的主張, 亦即所謂的“共同道德性理論”(Common-Morality Theories ), 又名“原則主義”(Principlism), 他們嘗試掌握此諸道德共同性, 不采取任何思想體系中單一的最高原則, 而直接依經驗法則, 尋求多個普遍被接受與可用的道德原則 [1], 李瑞全教授以此名之爲“中層道德原則”(或簡稱“中層原則”), 並提醒道:
事實上, 共同道德性如何提供一道德的起點, 這是原則主義所沒有說明, 也不容易說明的重要關鍵。[2]
查、貝二氏的主張, 亦即所謂的“共同道德性理論”, 可歸納出四個道德原則:
一、 自律原則(Principle of Autonomy):道德主體的行爲, 出于自主自律的意願, 並相對地視他人爲一自主自律的道德主體。
二、 不傷害原則(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不應對任何人(或物)造成傷害, 應該防止罪惡而促進善行。這是一種道德義務(moral duty)。
叁、 仁愛原則(Principle of Beneficence):指對他人或物的慈愛表現。相對于不傷害原則之爲強製性的“道德義務”(moral duty), 仁愛原則屬于“道德理想”(moral ideal)。如果仁愛的德行, 要達到舍己救人的程度, 這是一種常人難以做到的“超義務”行爲, 所以此中的仁愛原則, 暫限定于一般能力所及的犧牲與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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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詳見Tom L. Beauchamp與 James F. Childress合著的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New York,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1994, pp. 100~109。
[2] 李瑞全,《儒家生命倫理學》,臺北:鵝湖出版社,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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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正原則(Principle of Justice):道德上的普遍性、平等性與無偏私性。
這四個相同的中層原則, 不但促使人類存在著普世性的基本倫理規範(例如:不傷殺、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 而且也是不同的宗教哲學與思想體系之間, 可以在對話層面或行動層面“求同存異”, 共同爲生命福祉而奮鬥合作的寶貴基礎。
以宗教哲學爲例:基督宗教以“神”作爲倫理神學的根源;佛教不建立形上學的“神”, 直接依經驗法則, 歸納出一切現象依因待緣而生成、變異、壞滅的“緣起”論, 作爲佛教倫理學的基本原理。盡管基本原理南轅北轍, 但是從各自的基本原理, 確實也可開展出相同的四個中層原則, 以及類同項目占極大比例的基本規範(如基督宗教的“十誡”與佛教的“五戒”)。
當然, 由于不同的宗教哲學, 其建立中層原則與基本規範的源頭活水(基本原理)往往迥異, 因此即使在運用“中層原則”的時候, 也會産生運用範疇與運用方法的重大歧異。
在運用範疇方面, 例如:兩大宗教都依不傷害原則, 而有“不殺”的基本規範。而佛教的“不殺生戒”, 禁止對任何生命(包括動物)的殺害;但是反之, 基督宗教的“十誡”, 則是不可殺“人”, 戒禁範圍並不及于人以外的動物。
在運用方法方面, 兩大宗教都重視仁愛原則(亦即“愛”或“慈悲”)在人間的具體實踐, 不喜徒托空言;而佛教對于“慈悲”的培養, 強調的是“以己度他情”(自他互替)以及“諸法無我”的觀照, 基督宗教對于“愛”的擴充, 則強調要回應“上帝白白的恩典”, 而盡心、盡形、盡意地敬愛上帝, 從而愛及同屬受造者的“鄰人”乃至“仇敵”。
依上項層次結構, 本文將縮小範圍, 以檢視基督宗教倫理學與佛教倫理學的基本原理、中層原則與基本規範, 其中包括:
一、 兩大宗教在規範倫理學方面, 所要處理的共同議題。
如:兩大宗教都主張人有根源性的重大問題。基督宗教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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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論, 是指受造物沒有達到造物者創造他的目標。佛教則認爲衆生皆有“無明”(知的根源性錯亂)與“我愛”(情意的根源性錯亂), 是爲煩惱與生死之根源。
而面對此一重大根源性問題, 兩大宗教, 無論是基督宗教的創造論還是佛教的緣起論, 都可能被質疑它有“命定論”的思想陷阱(依筆者的觀察, 爲數衆多的佛教徒, 動不動就祭出似是而非的“業障論”, 他們落入命定論陷阱的情形, 其實更形嚴重);而依系統神學或佛教哲學的內在邏輯, 也都可以肯定道德主體具足“自由意志”, 從而擺脫“命定論”的色彩。
又如:基督宗教倫理學中, 上帝有兩大屬性:“公義”與“愛”;佛教雖屬無神論, 卻也可從其“緣起”(pratītya-samutpāda)的基本原理, 而推出相應于“公義”與“愛”的兩大原則:“因果律”與“護生觀”。這兩大屬性或原則, 乍看彷若互相矛盾, 實則可以相互證成。
二、兩大宗教各自重視且看法不同的議題。例如:基督宗教極其重視對造物主之信德的建立, 佛教則無;又如:佛教一向鮮明地反對利用動物以換取人類的利益, 但基督宗教中的主流教派, 則對此一現象迄無重大的反對聲浪, 甚至以聖經內容或系統神學的理論, 來證成人類利用動物以成全人類福祉的正當性。
叁、即使是兩大宗教所共同關切的倫理要項(如前所述之“原罪”或“無明”, “自由意志”, 不傷害、仁愛與公正等), 彼此間仍因其基本原理有所差異, 而在證成同一結論時, 有其迥異的內在理路與诠釋系統。
五、兩種理論與中層原則
在此先擱置目的論中有強烈“明哲保身”氣息的爲我主義不談, 而舉義務論與效益主義這兩種有利他主義傾向的倫理範型, 究其中層原則。
它們的前提都是“自律原則”;亦即, 承認道德主體的行爲,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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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自主自律的意願, 並相對地視他人爲一自主自律的道德主體。但何以能證成人可“自主自律”?何以不能反證:人是受到某一力量或衆多因素之牽製的?是則不詳。
義務論的普遍性道德律, 已兼顧了不傷害原則與公正原則, 但義務論是否也可以證成仁愛原則?此則不無爭議。因爲義務通常伴隨成文法或不成文法的規範而來, 而規範往往是剛性的, 亦即帶著「非遵守不可”的強製性與公正性。在此情況之下, 普遍性的規律, 只能消極地要求人奉行“不傷害”原則, 卻無法積極地要求人們將“犧牲奉獻, 讓他人獲得幸福快樂”, 當作是必行義務, 所以義務論比較不能推論出必然的仁愛原則。(當然, 有義務論傾向的宗教不在此限。如基督教可依最高原理的“神”所擁有“愛”的屬性而推出“仁愛原則”, 佛教則可依“緣起”之基要原理, 而展轉推演出符應于“仁愛原則”的“護生”結論。)。
仁愛行爲經常是“超義務”的犧牲奉獻;超義務的行爲, 就沒有所謂的“非做不可”。例如, 我們不應傷殺他人, 這可以訂成普遍性的法律;但任何政府都無法在國家法律之中, 明訂“每人必須犧牲奉獻、救濟苦難”。政府只能從旁鼓勵, 而不會以法規強製人民“非如此做不可”。
退一步言, 即使仁愛原則如前所述, 是限定在一般能力所及的犧牲與奉獻, 這也必須依個人的能力、受者的需要與供需的訊息, 來分配有限資源, 未必盡符公正原則。
相對地, 效益主義較能接受更爲積極付出的仁愛原則, 因爲它關切的是快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快樂”。但也難免會在照顧“最大多數”的時候, 權衡輕重而不得不犧牲掉“少數”的幸福快樂, 亦即:公正原則因此很難全然兼顧。既然效益主義的觀點強調“最大多數”, 相對地必然有“少數人”(如原住民、同性戀者、幼童, 或是智障、殘障、罪犯等各種社會邊緣人)的福祉受到忽略或選擇性犧牲, 這少數人在社會上常是弱勢族群, 在考量政策時, 這些弱勢族群常是被忽略或被犧牲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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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倫理學的基本原理與中層原則──以基督宗教與佛教爲主軸的一個探索》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