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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 政治人物在野時, 也許還有義務論的傾向, 但是一旦掌權, 即使能維持理想性格, 不爲個己利益著想, 但往往爲了考量最大多數人的最大效益, 也不得不改采效益主義來看待問題。這是因爲, 依于效益主義, 民主政治的政策考量, 必須要能照顧到最大化的效益, 而這經常會是政策成功與否的關鍵。也因此, 在健康的民主社會之中, 經常會出現許多“堅持公正原則”的非政府組織(NGOs), 形成一股牽製性的力量, 主導著各種議題的社會運動, 成爲少數(或人數雖屬龐大但政治力量相形弱勢的)族群的代言人, 推動相關法律與政策, 或監督法律與政策之製訂與實施, 以免執政者只照顧到“大多數人”, 卻犧牲了“少數人”(或是等而下之地圖利著特定的“少數人”, 卻犧牲了相形弱勢的“大多數人”)。
六、動物倫理的辯證關系
正由于效益主義較能接受仁愛原則, 它關切的是人的最大化效益, 甚至擴而大之, 未嘗不可及于最大多數“動物”的效益。如當代“動物解放”大師彼得
辛格(Peter Singer)撰著《動物解放》[3], 在書中建構的動物倫理, 采用的就是邊沁的效益主義, 以“感知能力”爲判准, 透過綿密的辯證, 提出“人應將道德主張擴大到動物身上, 平等對待動物”的結論。[4]
這與康德的義務論不同。康德認爲, 動物沒有人格, 因爲它們不是理性、自覺的存有, 不能夠把握道德律則。由于它們不是道德立法王國的一員, 所以我們對它們並未負有任何義務。筆者以爲, 這應是出于(義務與權利對等的)公正原則之考量。但是康德也認爲, 我們應該善待它們, 因爲那有助于培養人類善良的個性, 使我們在對待人類同伴時, 更爲體貼溫厚。換句話說, 愛護動物是來自于“人”方面的考量, 而不是來自“動物”方面的考量;愛護動物, 爲的是達成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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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書中譯本由孟祥森, 錢永祥二位先生合譯, 臺北: 關懷生命協會, 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初版.
[4] 同上, 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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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有益之“工具效益”, 而非爲達成對動物本身有益之“目的效益”。[5]
而Singer則認爲, 既然人與動物都有感知痛苦、快樂的能力, 因此, 我們應該把動物效益考量在內, 而不能只站在人的立場去看待動物。顯然愛護動物, 就不應只爲達成對人類有益的“工具效益”, 而是爲了達成對動物本身有益的“目的效益”。
效益主義者之中, 也有些人是與Peter Singer 唱反調的, 如卡爾
柯亨(Carl Cohen)。他雖承認有些動物實驗非常殘忍, 但卻認爲, 從大多數人類的效益價值而言, 也沒有完全禁止的理由。若因一個動物實驗而使得某一種醫療技術成功了, 或是發明了某一種特效藥物, 可造福無數病苦人群。以效益主義的定理而言, 動物實驗的正當性是可以說得過去的。
但是反之, 義務論反而比較不構成這種問題。如儒家所言:“殺一不辜, 行一不義, 得天下而不爲也。”只要吾人能證明:這“不辜”的物種理應加入動物, “不義”的行爲理應加入“殺害動物”的項目, 那麼, 人就應奉行普遍性的“不傷害原則”, 斷無爲了多數可以犧牲少數的“例外”可言。所以義務論的湯姆
雷根(Tom Regan), 反而堅持不得在所謂“人類福祉”的前提下, 以任何理由來殺害動物, 即使它真能達到“多數人類利益”, 也都無有例外。
貳基督宗教規範倫理學──基本原理及其中層原則
一、基督宗教倫理的基本原理與中層原則
現在簡要談述, 基督宗教如何從最高原理推出中層原則?筆者依自己所理解的“神人關系”, 作如下之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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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上,頁二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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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宗教(包括了天主教與新教各教派)倫理學中, 最高、最基本的原理就是神(God), 一切中層原則與道德規範, 都是以神爲前提而推演出來的。神有兩大屬性:“愛”與“公義”, 兩者可說是一體兩面的。
一切現象都是神的受造物, 而神是不需“他者”創造的, 是宇宙生成的第一因。就人而言, 神既是創造者, 也是教育者與審判者。神不但創造了人, 而且賦與人與祂相同的形體, 因此, 人有其他受造者所不具足的特殊性與神聖性。神基于愛來創造並看待祂所創造的人。神與人的關系, 類同人間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但人的“原罪”, 卻讓人與神疏遠。“不教而殺謂之虐”, 因此神對于罪的審判是擺在最終末的, 在此之前, 依于祂本身的啓示(天啓)與教會的福傳(宣教), 教導人要奉行誡命, 認錯悔改。
基于“愛”的原理, 神愛世人, 並希望世人愛“鄰人”如自己, 且能原諒仇敵, 故耶稣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對我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個所做的, 就是對我做的”(瑪25:37-40)。這就像是爲人父母者, 總希望兄弟姊妹彼此間相親相愛;人能如此, 就是孝順父母的具體表現。做爲一個基督徒, 他愛“鄰人”或仇敵, 是基于“愛主”的理由──同是依天主的肖像所創造出來的受造者, “主內”的人都是兄弟姊妹, 所以不但不可互相傷害, 而且要相親相愛。這是“不傷害原則”與“仁愛原則”的體現。
不但基督宗教如此, 中國的墨子亦然。墨子主張:人要“兼相愛”(仁愛原則)而不能“交相攻”(不傷害原則)。這是基于什麼原理呢?他說:這是基于“天志”。也就是說, 老天爺的意思, 是希望人與人之間相親相愛, 而不可交相攻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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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宗教極重視“公義”(公正原則)。受造之人既然是依神的肖像創造出來的, 在這個前提下, 凡受造之人都具有神聖性, 就都應該受到平等對待。也因此, 在西方, 解放黑奴運動的漫長過程之中, 基督教會的堅持與努力, 功不可沒──種族歧視不但違背了“愛”的精神, 也不符應于“公義”。
基督宗教的公正原則, 就在“公義”的前題下, 從兩個方向具體展現出來, 一是誡命, 一是審判。爲了避免人與人之間, 因其罪性而互相傷害, 所以它有基于“公正原則”而頒布的普世性基本規範──十誡, 任何人皆應遵奉之, 此爲公正原則之一端──普及性的公正(distributive justice)。再者, 如果人不能遵守誡命, 認錯悔改, 那麼他將面對神的終末審判, 此爲公正原則的另一端──報應性的公正(retributive justice)。
十誡之中的第五條:當孝敬父母。第六條:不可殺人。第七條:不可奸淫。第八條:不可偷竊。第九條:不可做假見證陷害你的鄰居。第十條:不可貪戀他人所有的一切。──孝敬、不殺、不淫、不盜、不妄, 這都是普世性的道德律。由此可見, 基督宗教確有強烈的義務論色彩。
十誡之中, 第一條:除我以外, 你不可有別個上帝。第二條:不可爲自己雕刻偶像。第叁條: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第四條:當記得安息日, 守爲聖日。這些都是神與人之間相互關系的立約。從其他非基督徒的立場, 難免質疑:這樣將無法尊重異教徒與不信教者;但是從基督宗教倫理學的完整立場而言, 確有此一立約的必要。
唯有敬信于神, 從而奉行神的誡命, 人方能依神所賦與的自由意志, 爲自主意願的言行負責, 並尊重他人的自主意願(自律原則)。唯有敬信于神, 從而奉行神的誡命, 方能消極地免除人與人彼此之間的傷害(不傷害原則), 積極地乃至超義務地犧牲奉獻, 並且學著愛人如己(仁愛原則)。唯有敬信于神, 從而奉行神的誡命, 人的神聖性方能獲得重視, 人方能公正並平等地對待人類(公正原則)。四種中層原則之實踐, 在基督宗教之中, 其根源無一不來自于神的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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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唯有將此“對唯一真神的敬信”奉爲前提, 方能讓人奉行神所頒布的誡命, 以實現“愛”與“公義”的諾言。
這已預設了“凡“天啓”者不容置疑”的前提, 與印度傳統婆羅門教有頗爲相似的邏輯。婆羅門教在西元前八世紀左右發展到《梵書》時代, 提出了叁大主義:吠陀天啓, 祭祀萬能, 婆羅門至上。這叁者, 在“吠陀天啓”的前提之下, 有必然的邏輯性開展:“吠陀天啓”, 表示吠陀來自神的語言, 有不容置疑的權威性…
《宗教倫理學的基本原理與中層原則──以基督宗教與佛教爲主軸的一個探索》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