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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 政治人物在野时, 也许还有义务论的倾向, 但是一旦掌权, 即使能维持理想性格, 不为个己利益着想, 但往往为了考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效益, 也不得不改采效益主义来看待问题。这是因为, 依于效益主义, 民主政治的政策考量, 必须要能照顾到最大化的效益, 而这经常会是政策成功与否的关键。也因此, 在健康的民主社会之中, 经常会出现许多“坚持公正原则”的非政府组织(NGOs), 形成一股牵制性的力量, 主导着各种议题的社会运动, 成为少数(或人数虽属庞大但政治力量相形弱势的)族群的代言人, 推动相关法律与政策, 或监督法律与政策之制订与实施, 以免执政者只照顾到“大多数人”, 却牺牲了“少数人”(或是等而下之地图利着特定的“少数人”, 却牺牲了相形弱势的“大多数人”)。
六、动物伦理的辩证关系
正由于效益主义较能接受仁爱原则, 它关切的是人的最大化效益, 甚至扩而大之, 未尝不可及于最大多数“动物”的效益。如当代“动物解放”大师彼得
辛格(Peter Singer)撰着《动物解放》[3], 在书中建构的动物伦理, 采用的就是边沁的效益主义, 以“感知能力”为判准, 透过绵密的辩证, 提出“人应将道德主张扩大到动物身上, 平等对待动物”的结论。[4]
这与康德的义务论不同。康德认为, 动物没有人格, 因为它们不是理性、自觉的存有, 不能够把握道德律则。由于它们不是道德立法王国的一员, 所以我们对它们并未负有任何义务。笔者以为, 这应是出于(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公正原则之考量。但是康德也认为, 我们应该善待它们, 因为那有助于培养人类善良的个性, 使我们在对待人类同伴时, 更为体贴温厚。换句话说, 爱护动物是来自于“人”方面的考量, 而不是来自“动物”方面的考量;爱护动物, 为的是达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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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书中译本由孟祥森, 钱永祥二位先生合译, 台北: 关怀生命协会, 民国八十五年九月初版.
[4] 同上, 页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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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有益之“工具效益”, 而非为达成对动物本身有益之“目的效益”。[5]
而Singer则认为, 既然人与动物都有感知痛苦、快乐的能力, 因此, 我们应该把动物效益考量在内, 而不能只站在人的立场去看待动物。显然爱护动物, 就不应只为达成对人类有益的“工具效益”, 而是为了达成对动物本身有益的“目的效益”。
效益主义者之中, 也有些人是与Peter Singer 唱反调的, 如卡尔
柯亨(Carl Cohen)。他虽承认有些动物实验非常残忍, 但却认为, 从大多数人类的效益价值而言, 也没有完全禁止的理由。若因一个动物实验而使得某一种医疗技术成功了, 或是发明了某一种特效药物, 可造福无数病苦人群。以效益主义的定理而言, 动物实验的正当性是可以说得过去的。
但是反之, 义务论反而比较不构成这种问题。如儒家所言:“杀一不辜, 行一不义, 得天下而不为也。”只要吾人能证明:这“不辜”的物种理应加入动物, “不义”的行为理应加入“杀害动物”的项目, 那么, 人就应奉行普遍性的“不伤害原则”, 断无为了多数可以牺牲少数的“例外”可言。所以义务论的汤姆
雷根(Tom Regan), 反而坚持不得在所谓“人类福祉”的前提下, 以任何理由来杀害动物, 即使它真能达到“多数人类利益”, 也都无有例外。
贰基督宗教规范伦理学──基本原理及其中层原则
一、基督宗教伦理的基本原理与中层原则
现在简要谈述, 基督宗教如何从最高原理推出中层原则?笔者依自己所理解的“神人关系”, 作如下之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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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上,页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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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宗教(包括了天主教与新教各教派)伦理学中, 最高、最基本的原理就是神(God), 一切中层原则与道德规范, 都是以神为前提而推演出来的。神有两大属性:“爱”与“公义”, 两者可说是一体两面的。
一切现象都是神的受造物, 而神是不需“他者”创造的, 是宇宙生成的第一因。就人而言, 神既是创造者, 也是教育者与审判者。神不但创造了人, 而且赋与人与祂相同的形体, 因此, 人有其他受造者所不具足的特殊性与神圣性。神基于爱来创造并看待祂所创造的人。神与人的关系, 类同人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但人的“原罪”, 却让人与神疏远。“不教而杀谓之虐”, 因此神对于罪的审判是摆在最终末的, 在此之前, 依于祂本身的启示(天启)与教会的福传(宣教), 教导人要奉行诫命, 认错悔改。
基于“爱”的原理, 神爱世人, 并希望世人爱“邻人”如自己, 且能原谅仇敌, 故耶稣说:“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对我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个所做的, 就是对我做的”(玛25:37-40)。这就像是为人父母者, 总希望兄弟姊妹彼此间相亲相爱;人能如此, 就是孝顺父母的具体表现。做为一个基督徒, 他爱“邻人”或仇敌, 是基于“爱主”的理由──同是依天主的肖像所创造出来的受造者, “主内”的人都是兄弟姊妹, 所以不但不可互相伤害, 而且要相亲相爱。这是“不伤害原则”与“仁爱原则”的体现。
不但基督宗教如此, 中国的墨子亦然。墨子主张:人要“兼相爱”(仁爱原则)而不能“交相攻”(不伤害原则)。这是基于什么原理呢?他说:这是基于“天志”。也就是说, 老天爷的意思, 是希望人与人之间相亲相爱, 而不可交相攻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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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宗教极重视“公义”(公正原则)。受造之人既然是依神的肖像创造出来的, 在这个前提下, 凡受造之人都具有神圣性, 就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也因此, 在西方, 解放黑奴运动的漫长过程之中, 基督教会的坚持与努力, 功不可没──种族歧视不但违背了“爱”的精神, 也不符应于“公义”。
基督宗教的公正原则, 就在“公义”的前题下, 从两个方向具体展现出来, 一是诫命, 一是审判。为了避免人与人之间, 因其罪性而互相伤害, 所以它有基于“公正原则”而颁布的普世性基本规范──十诫, 任何人皆应遵奉之, 此为公正原则之一端──普及性的公正(distributive justice)。再者, 如果人不能遵守诫命, 认错悔改, 那么他将面对神的终末审判, 此为公正原则的另一端──报应性的公正(retributive justice)。
十诫之中的第五条:当孝敬父母。第六条:不可杀人。第七条:不可奸淫。第八条:不可偷窃。第九条: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你的邻居。第十条:不可贪恋他人所有的一切。──孝敬、不杀、不淫、不盗、不妄, 这都是普世性的道德律。由此可见, 基督宗教确有强烈的义务论色彩。
十诫之中, 第一条:除我以外, 你不可有别个上帝。第二条: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第三条: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第四条:当记得安息日, 守为圣日。这些都是神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立约。从其他非基督徒的立场, 难免质疑:这样将无法尊重异教徒与不信教者;但是从基督宗教伦理学的完整立场而言, 确有此一立约的必要。
唯有敬信于神, 从而奉行神的诫命, 人方能依神所赋与的自由意志, 为自主意愿的言行负责, 并尊重他人的自主意愿(自律原则)。唯有敬信于神, 从而奉行神的诫命, 方能消极地免除人与人彼此之间的伤害(不伤害原则), 积极地乃至超义务地牺牲奉献, 并且学着爱人如己(仁爱原则)。唯有敬信于神, 从而奉行神的诫命, 人的神圣性方能获得重视, 人方能公正并平等地对待人类(公正原则)。四种中层原则之实践, 在基督宗教之中, 其根源无一不来自于神的诫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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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唯有将此“对唯一真神的敬信”奉为前提, 方能让人奉行神所颁布的诫命, 以实现“爱”与“公义”的诺言。
这已预设了“凡“天启”者不容置疑”的前提, 与印度传统婆罗门教有颇为相似的逻辑。婆罗门教在西元前八世纪左右发展到《梵书》时代, 提出了三大主义:吠陀天启, 祭祀万能, 婆罗门至上。这三者, 在“吠陀天启”的前提之下, 有必然的逻辑性开展:“吠陀天启”, 表示吠陀来自神的语言, 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性…
《宗教伦理学的基本原理与中层原则──以基督宗教与佛教为主轴的一个探索》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