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然则人神之间应当如何沟通?这就必须透过对于神的虔诚祭祀, “祭祀万能”的主张由此而起。而祭祀又要由宗教专业的婆罗门, 方能进行之, 此所以“婆罗门至上”。教士与信徒的阶级藩篱, 乃至贵族与贱民的种姓歧视, 在这套主张中都得到了正当性。
但基督宗教在这方面是较为仁慈与开阔的。如前所述, 它主张凡受造的人皆平等, 而且当新教提出“万民皆祭司”理论之时, 连教士与平信徒之间的藩篱都被拆除了。
二、基督宗教伦理学所面对的质疑与回应
(一)两种质疑
1.有关“排他性”的质疑
既然基督宗教所有的中层原则, 乃至基本规范, 都根源于神, 在此前提之下, “唯一真神”就成了不可被颠覆的“底线”。如果连神的“存在”都被质疑, 那么祂的诫命又岂能受到重视?如果对神不能产生绝对且唯一之“信”, 还有丝毫怀疑或犹豫的空间, 那么祂的诫命之权威性就相形削弱, 成为世间诸种教诲的其中一种, 可供参考以成为个人自由选择的“格律”(maxim), 却不能形成普世性的“法律”(law)。如果神的存在都被推翻, 或是唯一真神的信仰还有一些怀疑或犹豫的空间, 那么紧接着, 中层原则的体现与基本规范的实践, 其必然性与正当性, 就会出现问题。
但是相对而言, 排他性本身不正好是与“不伤害”或“仁爱”原则的普遍性定律, 形成了自我矛盾与自我消解的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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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建立信心”的难题
再者, 基督宗教的理论既然是建立在神的基础之上, 但“神”又是超越常识经验的──特殊的神秘经验或深层的冥契经验姑且不论, 在起步阶段, 一般人是只能诉诸想像与信仰的。然则, 如何可能令他人对神生起信心?信仰只可能从内心深处自发性地生起, 它是自主而无法强制的。政治性的压迫或许可以使人表面上成为教徒, 但是内心深处却不会依此而建立真正的信根。
有了“信德”的基础, 才能按步就班地奉行诫命, 认错悔改, 荣神益人。如果连信德都尚不具足, 又如何产生爱“邻人”或“仇敌”如同爱自己兄弟一般的动力?毕竟这是一桩“逆向操作”的心性锻练, 常人不易行之。简言之, 对一个信德不具的人, 应当如何帮助他建立起对“唯一真神”毫不迟疑的信心, 好让他依此信心以奉行诫命?
(二)有关“排他性”质疑的回应
“爱”, 是只及于教内的兄弟姊妹, 抑或可普及教会之外的其他人类?爱的“适当领受者”, 若从耶稣与保罗的教诲来看, 理应及于教会之外的“邻人”乃至“仇敌”;但迈入第二世纪的初代教会则认为, 爱的范围几乎单只及于基督徒团体本身。这就形成了教会的排他性格, 以及它与世界之间的紧张关系。
依基督宗教伦理学的内在理路而言, 若“邻人”或“仇敌”所崇拜的不是唯一真神, 他们将无法信服“爱”与“公义”的启示, 从而无法认罪悔改, 而必须面对严峻的终末审判。也因此, 基于“爱邻人”或“爱仇敌”的理由, 有必要让他们回归唯一真神的信仰。这样一来, 无论他们对异教徒与非教徒的爱是多么地真挚, 都难免让人质疑此中强烈的宰制性格。
排他与宰制的态度, 造成了基督徒与非基督徒间的紧张关系, 直至二次大战后, 思及人类为了宗教、政治或种族的意识形态, 斗争太过残酷, 生灵涂炭。也因此, 几经反省, 世俗潮流倾向于尊重多元宗教、文化、种族和意识形态。面对这俗世的主流趋势, 基督宗教有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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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士也反省到, 是否还要再于信与不信之间筑起心墙, 壁垒分明?
一九六二至六五年间, 梵二大公会议中, 天主教重新反省此一课题, 甚至提出一个问题:是否只有信仰耶稣基督的人才能“得救”?如何看待“异教徒得救与否”的问题?结论是:“天主离他们不远。”“6”神学理论至此峰回路转, 改善了与其他宗教之间的互动, 提倡以“宗教对话”代替“宗教对抗”。
笔者以为, 基督宗教在伦理学上如要对“排他”倾向加以解除, 不妨思考:并非只有透过“神”的原理, 才推得出此诸中层原则;事实上, 如前所述, 其他宗教或世俗学说的义务论与效益主义, 一样推得出全分或多分的中层原则。不信奉唯一真神的异教徒与非教徒, 不必然会因其“不信”, 而产生伦理判断的错谬与伦理实践的迟疑。在十诫中去除了与“神”立约的五个诫命之外, 其他五者:孝顺、不杀、不盗、不淫、不妄, 在世俗伦理学派(如儒家的纲常之教), 或在宗教伦理学派(如佛教的五戒与报恩之教)中, 同样都是普遍性定律。这样, 或许能在信仰唯一真神以奉行诫命的同时, 也容留一个与异教徒及非教徒之间, 相互尊重与相互对话的空间。
(三)有关“建立信心”质疑的回应
来自经验层面的事物, 较可运用经验法则来加以检验, 以寻求彼此的同意。在业已经验为“确实”的前提下, 其他尚未亲身经验的事物, 也可依于此一前提, 逻辑性地推理出来。神的存在既然不能诉诸一般常识性的经验法则, 那么, 人是否能相信神?也就无法百分之百掌握在宣教者的手里。
即使是一位业已起信, 并且见证到过异象的修道者, 其对神之至信, 似乎也不全然是毫无动摇的。就在最近(2002年11月28日), 义大利《信使报》报导, 德蕾莎修女的私人日记与书信显示:她在世时对神的信心, 并不像一般认为的那样坚定, 而是饱受煎熬, 经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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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梵二大公会议宪章第二章“非基督徒”节: “至于那些在幽暗和偶像中寻求未识之神的人们, 天主离他们也不远, 因为赏给众人生命, 呼吸和一切的仍是天主. ” (参见http://www.vaticanradio.org/cinesebig5/pont-acta/concilio/chiesa/lg02.htm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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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五十年的信仰危机, 经常怀疑上帝是否存在。[7]
基督宗教为了帮助人们建立信德, 一方面在“神”已存在的前提之下, 采用了理性的思维以建立系统神学, 另一方面采用了超理性的灵修方式以见证异象。而对于非信徒, 他们更重视感性的传布, 亦即“爱”的感化力量。
基督徒矢志要做世间的“光与盐”, 基督徒走到那里, 在他身上就应实现耶稣的爱, 以此感动人们, 让人归投主怀。因此基督宗教的宣教, 不只是宣教士离乡背井前往异邦, 上山下乡, 不辞辛劳, 随之而来的更是医疗团队与慈善组织, 在当地以其牺牲奉献的无限爱德, 来帮助苦难人民。就这样展开教化, 使许多异教徒受到感动, 而转成为初代的基督徒。所以, 在“信德”的培养方面, 除了已信者运用理性的神学与超理性的灵修, 以增加并巩固信念之外, 对未信者, 他们成功地运用了“爱德”的力量。
(四)有关“动物伦理”的质疑与回应
基督宗教如何定位动物?无论是从《旧约》或是神学的立场来看待动物, 都区分了人与动物的主从地位, 对动物颇有负面看法。据《旧约》“创世纪”记载, 神创造了人及一切万物, 但人却是唯一依于神的肖像而受造出来的, 有其特殊性与神圣性, 因此, 符应“不伤害原则”的基本规范, 就有“不可杀人”的诫命;可是并没有规定不得杀害动物。
由于人的神圣性, 使人难免具有较高的价值, 凌驾于动物之上。神赋予人“管理”大地众生的责任与权利;于是, 无论是天上飞的、地上走的、水里游的, 都成为人所管理与宰制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之下, 动物被利用以谋求人类福祉, 在主流神学看来, 是有其正当性的。也因此, 纵使是对于世间的应用伦理议题最为关切的天主教, 强烈反对将人施以安乐死, 反对利用人类胚胎以作医药研究, 但从来不曾质疑人对动物应否施以安乐死, 对于利用动物胚胎(甚至是动物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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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则新闻引自联合报, 2002, 12, 1, 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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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器官)以做种种伤害性的医学实验, 也都未予置喙。
在这种情况之下, 许多关心动物受苦受难的团体与良心人士, 难免会谴责:让动物沦落到如今这么悲惨的程度, 主流神学思想是推波助澜的帮凶, 因为他们的物种歧视, 使得他们只着眼于从动物身上可以获取利益的工具价值, 而非动物本身的内在价值。
但如认为基督宗教对动物伦理, 全无正面的…
《宗教伦理学的基本原理与中层原则──以基督宗教与佛教为主轴的一个探索》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