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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魏晉南北朝寺院地主經濟(任懷國)▪P2

  ..續本文上一頁無有慈愍”(注:《小法滅盡經》。),養尊處優,甚至“淫秩濁亂”。寺院地主貪婪、凶殘、墮落的本性與世俗地主沒有什麼兩樣。

   寺院地主所驅使和奴役的是下層僧侶及依附于寺觀的人口。下層僧侶多是因避徭役和戰亂而遁入空門的貧苦農民。這些“逃役之流,仆隸之類,相與入道”(注:《廣弘明集》卷六。),“民多絕而入沙門”(注:《魏書•李孝伯傳附李 傳》。)者,充當了從事包括灑掃、耕作在內的各種雜役的勞動僧。著名的高僧法顯“嘗與同學數十人,于田中刈稻”(注:《高僧傳•法顯傳》。)。道安12歲出家,“神性聰敏,而形貌甚陋,不爲師之所重,驅役田舍,至于叁年”(注:《高僧傳•道安傳》。),這說明他們剛入佛門時都曾作過“驅役田舍”數年的下層僧侶。可以說,下層僧侶是寺院地主首先直接隨意驅使的一部分人口。

   較早爲寺院地主所奴役的依附人口是那些官府賜戶。官府賜戶在西晉時即有“給戶叁百,供灑掃”(注:《金廠萃編》卷四一《宗聖觀記》引《金石刻考略》。)的記載,說明此時寺院的官府賜戶便作爲寺院的雜役而出現了。北魏時,有“給戶五十,供齋祀之用”(注:《魏書•釋老志》。)的事例。南朝則有給戶“用充資用”(注:《佛祖統記》卷叁七。),“充基業”(注:《南嶽總勝集•衡嶽觀》。),“用供薪水”(注:《續高僧傳•釋智 傳》。)的記載。可見,這時期的官府賜戶大都作爲寺院的農奴而出現了。但是由于寺院地主有與封建王朝爭奪人口的一面,因而這種賜戶的數量不是很大。

   寺院的大量依附人口在北朝是佛圖戶。《魏書•釋老志》說:“民犯重罪及官奴,以爲佛圖戶,供諸寺掃灑,歲兼營田輸粟。”佛圖戶是封建政府將罪犯和官奴給予寺院地主的仆役,是“佛寺之民”(注:《佛祖統記》卷叁八。),即“寺戶”。其身份接近寺奴婢,比官府賜戶的身份要低一些。罪犯及官奴被作爲寺戶,是拓跋氏政權由奴隸製向封建製過渡階段的奉佛之舉,是國家與寺院地主對于賤口階層的分割性奴役。因此,北魏佛圖戶的遍置州鎮寺院是寺觀戶階層在北朝正式形成的標志(注:張弓: 《南北朝隋唐寺觀戶階層述略》, 《中國史研究》1984年第2期。)。此外,僧祗戶在北魏也曾遍于州鎮。 僧祗戶是屬于割賦不割民的一部分國家賤民。這種民戶的設置是北魏政權通過賦稅分割來扶持佛教的一種措施,其性質與陳宣帝“割始豐縣調,以充衆費”(注:《國清百錄》卷一。)是類似的。不過,僧祗戶是北魏僧侶集團所共同占有的佃戶。他們的處境較之已入沙門的依附農民更慘。

   在南朝,寺院的依附人口除下層僧尼、寺戶外,還有白徒、養女。蕭衍時梁都建康“僧尼十余萬”,“道人又有白徒,尼則皆畜養女,皆不貫人籍,天下戶口幾亡其半”(注:《南史•郭祖深傳》。)。這裏所說的“僧尼”大都是破産、竭財爲僧的農民,是寺院的依附人口。而“白徒”、“養女”雖非寺院的奴婢,但同樣屬于寺觀戶階層。

   不難發現,寺院內階級對立關系的層次較之世俗世界更爲分明。以寺主爲代表的寺院地主構成了南北朝寺院經濟的主宰,而下層僧侶、佛圖戶、白徒、養女則構成了寺院中的被統治、被剝削階級。他們之間的對抗關系,正是那個時代的地主與農民階級對立關系的一種反映,一種帶有神的光環的反映。因此,寺院地主經濟實質上是添加了神權色彩的封建地主經濟。

     四

   寺院地主經濟的主要剝削方式是租佃製。

   佛圖戶除“供諸寺掃灑”之外,還要“歲兼營田輸粟”,因爲佛圖戶來自官奴和罪配,這種寺觀戶的輸粟率絕不會太低,除其自身生活所需外,其余應全部交納寺院。同樣,白徒、養女也都是寺院的無償勞動者。他們的勞動換來了寺院財富的激增,但他們自己所得到的僅是清苦的生活。更甚者,寺院地主借助神的威力來驅役下層僧侶更帶有殘酷性。劉宋時,京師竹林寺釋慧意被愚弄,自願燒身,“(孝武)帝亦續至,諸王後妃,道俗士庶,填滿山谷,投衣解寶,不可勝數”(注:《高僧傳•慧意傳》。)。北周時,益州沙門釋僧崖也被愚弄燒身自焚,“于時人物渲擾,施財出積”(注:《續高僧傳•釋僧崖傳》。)。這些自焚的僧人,用自己的寶貴生命換來了寺院的巨大財富,表明寺院地主爲了聚斂財富,“一切宗教上的詭計都施用了”(注:恩格斯:《德國農民戰爭》。)。

   僧祗戶被榨取的也是田租。他們由軍戶等賤民轉化而來,每年需向僧曹“輸谷六十斛”,其被剝削率最低也該是“見稅十五”。這類賤民所提供的僧祗粟被封建政府以讓渡的方式變爲整個僧侶集團的財産。由于他們也被套上了一條神權枷鎖,又受到了軍戶之類賤民不曾遭受過的寺院地主的剝削和壓迫,雙重的重負使他們的處境較軍戶更淒慘。

   至于“假募沙門,實避調役”的農民,他們雖然放棄了土地的所有權而變爲寺院的依附人口,但他們卻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且這部分農民又是名義上的僧侶,實際上的耕作者。所以他們所受的剝削與佛圖戶不同,與白徒、養女也不同,而應與世族豪強的蔭附農戶相同。由于寺院蔭附關系的建立,他們把原應繳納國家的賦稅繳納給了寺院,他們是南北朝時寺院地主的最廣泛的榨取對象。《北史•蘇瓊傳》:“資産巨富,在郡多有出息,常得郡縣爲征。”其榨取對象就是這類依附農民。因此,這類寺院依附人口的被剝削率當與封建王朝的國家賦稅率一致,只是擺脫了“天下多虞,王役尤甚”(注:《魏書•釋老志》。)(注:《廣弘明集》卷十。)而已。

   寺院地主的另一種剝削方式是高利貸。

   佛教是允許叁寶物出貸取息的。《行事鈔》:“《十誦》,以佛塔的出息。佛言:聽之。”(注:《大藏經》卷四十。)甚至,佛教內律還規定了寺院高利貸的利息率。《行事鈔》:“《善生經》,贍病人不得生厭,若自無物,出求之,不得者貸叁寶物,差已,十倍償之。”(注:《大藏經》卷四十。)

   南北朝時,寺院的典當借貸機構主要是寺庫。寺庫本是寺院的財産保管機構,此時已超越了其原來的職掌,而變成了使財産增殖的營利機構。《太平廣記》卷165 轉引《說薮》的一則故事說:“齊有甄彬者,有器業,嘗以一束苎,于荊州長沙西(寺)庫質錢。後贖苎,于束中得金五兩,以手巾裹之。彬得金,送還西(寺)庫。道人大驚曰:近有人以金質錢,時忽遽,不記錄,檀越乃能見還,恐古今未之有也。”此事在《南史•甄法崇傳》亦有記載。《南齊書•褚淵傳》還記載,褚淵薨,其弟“澄以錢萬一千,就招提寺贖太祖所賜淵白貂坐褥,壞作裘及纓,又贖淵介帻、犀導及淵常所乘黃牛。”北魏沙門統惠深也承認:“比來僧尼或因叁寶,出貸私財。”(注:《魏書•釋老志》。)這說明,當時的寺院典當借貸業已經相當繁榮,抵押品既有金銀,禦賜坐褥等大宗,又有一束苎似的小宗。放款對象既有以苎質錢的平民百姓,也有豪富和達官顯貴。在北朝,僧祗粟本來是用于“至于儉歲,赈給饑民”和“山林僧尼,隨以給施”的,但寺院把其當成了牟利之本,“主司冒利,規取贏息,及其征責,不計水旱,或償利過本,或翻改契卷,侵蠹貧下,莫知紀極”,以至“細民嗟毒,歲月滋深”(注:《魏書•釋老志》。)。這比世俗地主盤剝尤重的寺院高利貸,對寺院地主經濟的滋長起了催化劑的作用。

     五

   寺院地主是封建地主階級的一個組成部分,它與世俗地主以及封建政權之間有協調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他們之間的矛盾沖突決定了寺院地主經濟的發展不可能一帆風順。南北朝時代,寺院地主經濟的發展已呈現著一種漸起大落的趨勢。

   寺院地主經濟的漸起階段是封建統治階級悉力提倡和培植的時期,但也是寺院地主與世俗地主、封建統治者的矛盾逐漸壘積,並不斷趨于激化的時期。如所周知,魏晉南北朝時期,是我國地主大土地私有製發展較快的時期,寺院地主經濟的崛起並取得了與世俗地主大土地私有製並駕齊驅的地位,無疑是世俗地主大土地私有製發展的障礙。他們之間對于土地、勞動力以及其它財物的爭奪有時會達到白熱化的地步。如“吳郡西臺寺多富沙門,(王)僧達求須,不稱意,乃遣主簿顧曠率門義劫寺內沙門法瑤,得數百萬”(注:《宋書•王僧達傳》。)。這種不協調關系的發展最終導致世俗地主參與了禁佛、滅佛的行列,使寺院地主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危機。

   寺院地主經濟的大落階段是伴隨著封建統治者的滅佛而出現的,也是寺院地主經濟在漸起之中,神權與君權矛盾逐步積聚而激化的結果。爲了統治人民,君權需要神權。但是,神權的發展,寺院地主經濟力量的壯大,不僅使寺院成爲與封建統治者爭奪土地、勞動力、財稅收入的主要對手,而且使寺院變成了政治上具有一定的自治權的獨立王國,成爲封建政權無法控製的“法外之地”。南朝梁武帝時,荀濟曾指出佛教十大罪狀,他根本沒有把寺院作爲宗教組織看待,而是將其作爲披著宗教外衣的封建割據勢力來抨擊的(注:卷七。)。據統計,北魏孝文帝至宣武年間的12次農民起義中,僧侶領導的即占6次。 我國佛教史上曾有“叁武之厄”,即先後由魏太武帝、北周武帝以及唐武宗所發起的叁次大規模禁佛、滅佛運動。

   北魏太武帝發動的滅佛共有兩次。第一次發生在太平真君五年(公元444年),其特點是巫、道、佛均禁滅,原因是其涉入劉潔、 王丕等人的反太武政變。第二次滅佛發生在太平真君七年,原因是佛教參與了蓋吳等各族人民的反魏起義,其導火線便是長安沙門種麥寺內便室中“大有弓矢矛盾”(注:《魏書•釋老志》。)。南朝亦曾發生過僧侶起義。如蕭梁時沙門僧強起義,“衆至叁萬,攻陷北徐州”(注:《梁書•陳慶之傳》。)。這種把矛頭直接指向封建政權的僧侶起義,說明寺院地主已擁有進行封建割據的實力,國家政權的正常統治秩序已受到寺院地主勢力的沖擊。因而,禁佛、滅佛,削弱寺院地主勢力也就勢在必然了。

   如果說北魏太武帝滅佛出于消滅異己、打擊寺院封建割據勢力,即側重于神權與君權沖突的話,那麼北周武帝滅佛則基于經濟上的沖突。對于北周武帝的毀佛目的和效果,北周和尚昙積曾在《谏周高祖沙汰僧表》中說:“遠近聞知,疑謂求兵于僧衆之間,取地于塔廟之下,深誠可怪。但頑僧任役,未足加兵;寺地給民,豈能富國?”(注:《廣弘明集》卷二七。)而宇文融回答毀佛的效果卻是:“自廢已來,民役稍稀,租調年增,兵師日盛,東平齊國,西伐妖戎,國安民樂,豈非有益。”可見,北周武帝滅佛的主要原因在于寺院地主經濟的發展已經妨礙了北周的富國強兵,影響了封建國家統一的步伐。

   神權和君權是封建社會的一對孿生子,宗教是不可能靠行政暴力所能摧毀、滅絕的,因而寺院地主經濟也必然會在適當的時機重新崛起,隋唐時期佛教的興盛足可證明。

  

  

《試論魏晉南北朝寺院地主經濟(任懷國)》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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