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唐代官僚貴族向寺院捐贈財物時,也要受到法令製度的製約。如唐玄宗時,就頒布《禁士女施錢佛寺诏》,禁止官僚百姓隨意向寺院捐贈錢物。诏文中說:“內典幽微,惟宗一相;大乘妙理,甯啓二門。聞化度寺及福先寺叁陛僧,創無盡藏。每年正月四日,天下士女施錢,名爲護法,稱濟貧弱,多肆奸欺,事非真正。即宜禁斷其藏,錢付禦史臺,京兆河南府,勾會知數,明爲文簿,待後處分。”(注:《全唐文》卷28。)不過在唐前期,政府對官僚百姓對寺院僧人捐贈錢物從總的趨勢看限製並不是很嚴格。
唐代寺院僧人的經濟創收主要通過如下幾種渠道:
其一爲世俗百姓講經說法所得。唐代僧侶在爲世俗百姓講經說法時,大都有一種不成文的習慣,即收取一定的報酬。據《紀聞•長樂村聖僧》條記載,開元年間,長樂村有一戶人家素敬佛教,常給僧食。後設齋供僧,齋畢僧散,忽有一僧扣門請餐,並請施錢。主人曰:“吾家貧,率辦此齋,施錢少,故衆僧皆叁十,佛與衆僧各半之。”可見,僧人爲世俗百姓作道場收取財物已是很普遍的現象。
針對僧人借俗講之名收斂財物的情況,唐玄宗時曾頒布法令明確禁止。他說,世俗百姓,“深迷至理,盡軀命以求緣,竭資財而作福。未來之勝因,莫效見在之家;業已空事等,系風猶無所悔。愚人寡識,屢陷刑科,近日僧徒,此風尤甚。因緣講說,眩惑州闾,谿壑無厭,唯財是斂,津梁自壞,其教安施?”唐玄宗最後規定:“自今已後,僧尼除講律之外,一切禁斷。”如有犯者,“先斷還俗,仍依法科罪;所在州縣,不能捉搦,並官吏辄與往還,各量事科貶。”(注:《全唐文》卷30。)僧尼斂財不但本人要斷俗治罪,地方官吏要不嚴加懲治也要受到科貶,這說明唐前期政府是不允許僧尼借講經說法之名斂財的。
其二爲寺院僧人自己經營獲得的財産。唐代前期許多寺院都有經營活動。其經營的方式很多。有將寺院土地出租給普通百姓,寺院從中收取地租的,如《宋高僧傳•道標傳》記述道標“置田畝,歲收萬斛”。有將寺院房舍出租從中收取利息的,如福田寺僧常俨“造立鋪並收質錢舍屋,計出缗镪十萬貫。”(注:《山右石刻叢編》卷9。 )還有寺院經營碾硙,從事寺院手工業經營的,如在敦煌文書中就多次提到附近農戶向寺院交納“碾課”的情況,法國學者謝和耐曾說:“敦煌大寺院的主要收入之一是由碾課提供的。”(注:前揭《中國五——十世紀的寺院經濟》漢譯本第175頁。 )還有一些僧人把寺院的錢借貸給世俗百姓從中收息。不過在唐前期寺院僧人貸錢給世俗百姓的事例在唐代文獻中記載極少,大都以無息借貸爲主。唐後期寺院僧人取息貸錢的現象很多,如在斯坦因所盜敦煌文書S5867 號即記述了丹丹烏裏克地區護國寺僧虔英向健兒馬令痣貸錢的事。
對于唐代寺院的經營活動,政府對此並未專門的法律進行幹涉。其中有些法令條文與世俗百姓一樣。如規定寺院不准買賣土地,永業田、口分田“不許買賣典帖”,寺院出貸錢物收取利息,“收子不得逾五分出息”,這些在《唐律疏議》、《唐六典》等法律文獻中都有明確的記載。
四、從唐代前期有關的法律規定看寺院經濟的發展變化
應該說中古時期的寺院經濟是中國封建社會中一種特殊的經濟形式,也是與佛教戒律和封建國家經濟利益相沖突的經濟形式。在佛教的許多經文中,都提倡寺院僧人不得積蓄財物。如《資持記》卷32《行事抄》中就講僧尼“製不聽蓄如田園、奴婢、畜生、金寶、谷米、船乘等”。在《佛祖統記》卷4中也列舉了下列8種物品(包括勞動)爲不淨之物:“一田園、二種植、叁谷帛、四畜人仆、五養禽獸、六錢寶、七褥釜、八象金飾床及諸重物。”凡僧尼積蓄財物,便認爲是“妨道中最,不許自營”,否則“准判入重”。在《釋氏要覽》卷下“僧物”條中,也僅將寺院的財物列入四種:一是寺院僧舍及田園等常住之物,二爲僧人飲食的用具,叁爲前代僧人遺留之物,四爲以前寺院僧人未帶走的物産。這些財産大都爲寺院的使用品,還構不成寺院經濟。另外,由于佛教戒律中說寺院僧衆常住之物“非己可得私用”,(注:《佛祖統記》卷39。)否則死後要受到因果報應,因此寺院僧人經營的積極性也不高。只有當大量的“富戶強丁”借出家爲名逃避賦役時,寺院經濟才會迅速發展起來。
寺院經濟的發展也與封建國家經濟利益發生嚴重的沖突。中國封建社會中的“叁武一宗”毀佛運動其原因主要是寺院占有大量土地,與國家爭奪勞動人口和賦稅收入所致。因此,許多明智的統治者大都對寺院經濟采取抑製的政策,如唐前期高祖李淵、太宗李世民和唐玄宗李隆基等人即是如此。他們製定法令和法規,禁止寺院僧人侵占土地和隱匿人口,使佛教完全按照統治者的意願緩慢地發展。
相反,在唐前期也一些皇帝不管是自己侫佛或是出于利用的目的,對寺院僧侶給予積極的扶持,寺院經濟發展便十分迅速。如唐中宗時,“貴戚多奏請度人爲僧尼,亦有出私財造寺者,富戶強丁皆經營避役,遠近充滿。”(注:《舊唐書•姚崇傳》。)于是有人指出:“當今出財依勢者,盡度爲沙門,避役奸訛者,盡度爲沙門。其所未度,惟貧窮與善耳!”(注:《舊唐書•辛替否傳》。)由于國家對寺院僧人的管理混亂,僧尼不守法律和戒律的現象就非常突出,寺院積斂財富的現象就非常嚴重。如在武則天時,“所在分私田宅,多爲僧有”,(注:《通鑒》卷205。 )這都是由于政府對某些法令製度實施不得力所造成的後果。法令製度的松弛,使“天下十分之財,而佛有七八”,(注:《通鑒》卷208。)寺院經濟迅速發展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綜上所述,我們認爲,唐代前期寺院經濟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國家法令製度的製約。在唐代政治比較清明,國家法令製度製定和執行比較完善的貞觀、開元時期,對寺院經濟限製嚴格,其發展也就十分緩慢。當封建最高統治者利用、扶持佛教,各項法令製度松弛的武則天、唐中宗等人統治時期,寺院經濟發展就很迅速。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寺院經濟是與封建社會國家經濟和法律製度相矛盾的一種經濟形式,其在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值得深入探討。
《試論唐律對唐前期寺院經濟的製約》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