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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律对唐前期寺院经济的制约▪P2

  ..续本文上一页崇曾上书奏僧尼伪滥、妄自出家,应给予沙汰,唐玄宗采纳了他的意见,命有司精加铨择,“天下僧尼伪滥还俗者,多达三万余人。”(注:《唐会要》卷47。)时过不久,唐玄宗再下《检括僧尼诏》,对非籍僧尼进行检括惩处。他说:“僧尼数多,逾滥不少,选经磨勘,欲令真伪区分,仍虑犹有非违,都遣括检闻奏。凭此造籍,以为准绳。如闻所由条例非惬,致奸妄转更滋生,因即举推,罪者斯众,宜依开元十六年旧籍为之,更不须造写。”(注:《全唐文》卷30。)

   此外,政府对寺院的数量也严格控制,严禁私自营造寺宇。《大唐六典》是唐代前期修纂的行政法典,其卷4 “祠部郎中”条记载:“凡天下寺应有定数,诸州寺总五千三百五十八,三千二百四十五所僧,二千一百一十三所尼”。每所寺院都要在当地的州县注册僧尼人数,以便国家统一掌握。以敦煌地区为例,在发现的许多敦煌文书中,都明确地记载着每个寺院的僧尼人数。法国学者谢和耐先生曾对敦煌几个大的寺院僧尼人数做了详细地统计,其表如下:(注:参见谢和耐:《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汉译本,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页。)

  寺名 僧人数 沙弥人数 寺院总人数

  龙兴寺 40(或记41)名 20名 60名

  开元寺 24名 14名 38名

  乾元寺 26名 16名 42名

  永安寺 24名 14名 38名

  金兴明寺 39名 23名 62名

   由此可见,政府通过对寺院数量的限制,进而控制僧尼出家的人数,把僧尼的人口牢牢地掌握在国家手中。

     (二)李唐政府对僧尼出家进行限制,避免农业人口流入寺院

   大量劳动人口以出家为名,逃避国家赋役,成为寺院的依附人口,是唐以前历朝社会中所出现的通病,这也是北朝以来寺院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唐代前期,李唐统治者颁布一系列法令,来对僧尼出家进行限制,以此来避免大量劳动人口流入寺院,并进而达到限制寺院经济发展的目的。

   若想控制国家均田制下的农民逃离土地流入寺院,就必须对僧人出家严格控制,唐政权建立后,对僧尼出家给予了严格的规定。僧尼出家必须取得政府发放的度牒,否则便视为非法。度牒的发放是由祠部来执行的。凡未取得度牒者,皆非正度。

   那么是不是僧尼只要出家就能获得政府的度牒呢?事实并非如此。唐代僧尼出家有复杂的程序。唐代前期,僧尼取得度牒的途径有如下几种:一是试经度僧,即通过经文考试而取得度牒;二是赐牒出家,即每逢国家举行重大活动或皇帝或皇室成员生辰寿诞等节日由皇帝赐牒出家;三是唐后期私人出钱买牒。

   我们首先看一下试经度僧制度。关于试经度人,最早始见于唐中宗神龙元年(705年),“诏天下试经度人”, (注:《佛祖统记》卷40。)唐玄宗时该项制度普遍推行。如开元十二年(724年)六月, 玄宗敕有司试天下僧尼年六十以下者限二百纸经,每年一限诵七十三纸,三年一试,落者还俗。李唐政府对试经之事颇为重视,如西京长安、东都洛阳度僧尼,由“御史一人涖之”。僧尼道士如不能通经,不但不能得到度牒,也得不到政府的授田。只有“僧通经业,准上给田”。(注:《大唐僧史略》卷中。)。

   唐代前期皇帝下诏度僧的现象也很普遍,唐前期几乎每位皇帝都曾下诏度人。唐太宗下诏度僧的次数尤多,《全唐文》卷5 载有《度僧于天下诏》、《为战阵处立寺诏》,卷9有《诸州寺度僧诏》等。 《释氏稽古略》、《佛祖统记》等文献也记述了唐太宗在贞观三年、五年、九年、二十二年等多次度僧之事。此外,唐高宗咸亨中曾为皇后武则天母荣国夫人度僧,唐睿宗景云元年(710年)一次度僧道3万余人等。

   在唐前期,还出现过贵族官僚请度的现象。如武则天时,著名学者陈子昂曾为人作表请求出家剃度。他说:“请以当家子弟三两人,奉为高宗大帝出家归道,而孤煢在疚,遗嘱未中,奏以哀号,实贯心髓”。(注:《全唐文》卷210。 )唐前期著名的佛学家玄奘也向高宗请求让窥基出家,得到应允。

   对于凡未经政府许可而出家的僧尼,即伪滥僧,国家法律对此处理极严。对于私度之人,按唐律明确规定:“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已除贯者徒一年。”对于私度僧监临之官,私度僧人者,“一人仗一百,二人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注:《唐律疏议》卷12。)从上面的法律条文来看,不但私度者本人要受到严惩,即使作为私度者父母,所住寺院三纲、所属州县的官吏都要受到牵连。

   尽管唐政府对于私度出家者处罚极严,但唐前期违背国家法令而出家的伪滥僧仍大有人在。在唐高祖时,即出现过“有猥贱之侣,规自尊高,浮堕之人,苟避徭役,妄为剃落,託号出家,嗜欲无灰,营求不息,出入闾里,周旋阛阓,驱策畜产,聚积货财,耕织为生,估贩成业,事同编户,迹等齐人”的现象。(注:《广弘明集》卷18。)。贞观元年(627年),李世民命治书侍御史杜正伦检校佛法, 清肃非滥,“沙门明导至陈州遇敕简僧,唯留三十……。”(注:《佛祖统记》卷54。)

   总而言之,在唐前期,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令法规限制僧尼出家和禁止普通百姓依附于寺院还是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从唐代前后期寺院僧人及其奴婢的数量对比来看,李唐政府的这种政策还是颇有成效。兹根据有关文献的论述,将唐代前后期僧尼的人数列表如下:

  年代 僧尼人数 寺院数量

  624年 约50000

  648年 3716所

  650-683 60000 4000

  713-755年 126100 5358

  830年 700000

  842-845年 360000 4600

   从这份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唐代前期寺院的僧尼人数较少,寺院的劳动人口也不多。唐前期寺院经济受此制约,其发展是比较缓慢的。

     三、唐代前期政府颁布了许多法令,对寺院经济收入的来源进行限制

   唐代寺院的收入来源有两种渠道,一种为国家或私人捐赠的财产,另一种为寺院僧人的经济创收。

   唐前期社会对寺院的捐赠可分为国家捐赠和贵族官僚、普通百姓个人捐赠两大类。唐代前期,李唐统治者经常以政府或皇帝个人的名义对许多著名的寺院和高僧赠送财产,这当然不受法令条文的限制。李唐统治者对寺院的捐赠很多,其捐赠财产的方式主要有土地、奴婢和钱物等。

   我们先看一下唐代前期政府或皇帝对寺院土地的赏赐。唐高祖武德八年(625年),因嵩山少林寺僧人助唐平王世充有功,赐田40顷。 唐高宗时,长安西明寺也得到政府田园百顷的赏赐。景云元年(710 年),唐睿宗命在东都扩建圣善寺,“更开拓五十余步以广僧房,计破百姓数十家”,虽监察御史宋务光上疏极谏,谓“唯失百姓之心,不可解也”,但疏奏不纳。(注:《新唐书•宋务光传》。)

   唐前期的皇帝对寺院也多次赏赐奴婢。贞观三年(629年), 唐太宗令“行陈之所立佛寺,官给匠石,亲送奴隶。”(注:《续高僧传•明瞻传》。)唐高宗时,又赏西明寺净人百房。有些寺院因政府多次赏赐奴婢,无所适用,竟用其来取乐。如僧人慧胄所在寺院因净人“无可役者,乃选取二十头,令学鼓舞,每至节日,设乐像前,四远同观,以为欣庆。”(注:《续高僧传•慧胄传》。)

   唐代皇帝赏赐给僧人的财物更是不计其数。贞观元年(627年), 沙门玄琬入宫为皇后授戒,授纳法财,日逾填委。(注:《续高僧传•玄琬传》。)高宗时,赐玄奘法师衲袈裟一领,剃刀一口。(注:《全唐文》卷906。 )一些与李唐皇室保持密切关系的僧人在死后也受到优待,被赐与财物。贞观九年(635年),智首律师卒, 敕令百司供给费用,宰相房玄龄等人亲往吊祭。先天元年(712年), 法藏卒于西京大荐福寺,睿宗赐绢1200匹。开元二十八年(740年),沙门道氤卒, 玄宗为之恻怛,遣中使将绢50匹就院吊赠。(注:《宋高僧传•道氤传》。)

   在唐前期,除了李唐统治者对寺院僧人的捐赠外,还有许多官僚贵族也向寺院捐赠财产。不过,官僚贵族向寺院向寺院捐赠土地和财物,需要上报给李唐皇帝,在征得同意后方可捐赠,否则便属违法行为,政府会随时没收贵族官僚捐赠的田产。如在唐睿宗时,就曾下令:“依令式以外官人百姓将田宅舍布施者,在京并令司农即收,外州给下课户。”(注:《全唐文》卷19。)唐玄宗时,又下“敕王公以下,不得辄奏请将庄宅置寺观。”(注:《唐会要》卷50。)可见政府对私人将土地捐赠给寺院的行为是严格限制的。

   在唐代文献中,记载了许多贵族在将地宅施舍给寺院时上奏中央的情况。如唐玄宗时,金仙长公主在将范阳县东南50里上 村赵襄子淀中麦田、庄并果园一所及环山林麓,“东接房南岭,南通他山,西止白带山囗,北限大山分山界”的田地捐赐给寺院前,就上奏玄宗,得到允许。(注:《金石萃编》卷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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