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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唐律對唐前期寺院經濟的製約▪P2

  ..續本文上一頁崇曾上書奏僧尼僞濫、妄自出家,應給予沙汰,唐玄宗采納了他的意見,命有司精加铨擇,“天下僧尼僞濫還俗者,多達叁萬余人。”(注:《唐會要》卷47。)時過不久,唐玄宗再下《檢括僧尼诏》,對非籍僧尼進行檢括懲處。他說:“僧尼數多,逾濫不少,選經磨勘,欲令真僞區分,仍慮猶有非違,都遣括檢聞奏。憑此造籍,以爲准繩。如聞所由條例非惬,致奸妄轉更滋生,因即舉推,罪者斯衆,宜依開元十六年舊籍爲之,更不須造寫。”(注:《全唐文》卷30。)

   此外,政府對寺院的數量也嚴格控製,嚴禁私自營造寺宇。《大唐六典》是唐代前期修纂的行政法典,其卷4 “祠部郎中”條記載:“凡天下寺應有定數,諸州寺總五千叁百五十八,叁千二百四十五所僧,二千一百一十叁所尼”。每所寺院都要在當地的州縣注冊僧尼人數,以便國家統一掌握。以敦煌地區爲例,在發現的許多敦煌文書中,都明確地記載著每個寺院的僧尼人數。法國學者謝和耐先生曾對敦煌幾個大的寺院僧尼人數做了詳細地統計,其表如下:(注:參見謝和耐:《中國五——十世紀的寺院經濟》漢譯本,甘肅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頁。)

  寺名 僧人數 沙彌人數 寺院總人數

  龍興寺 40(或記41)名 20名 60名

  開元寺 24名 14名 38名

  乾元寺 26名 16名 42名

  永安寺 24名 14名 38名

  金興明寺 39名 23名 62名

   由此可見,政府通過對寺院數量的限製,進而控製僧尼出家的人數,把僧尼的人口牢牢地掌握在國家手中。

     (二)李唐政府對僧尼出家進行限製,避免農業人口流入寺院

   大量勞動人口以出家爲名,逃避國家賦役,成爲寺院的依附人口,是唐以前曆朝社會中所出現的通病,這也是北朝以來寺院經濟得以迅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唐代前期,李唐統治者頒布一系列法令,來對僧尼出家進行限製,以此來避免大量勞動人口流入寺院,並進而達到限製寺院經濟發展的目的。

   若想控製國家均田製下的農民逃離土地流入寺院,就必須對僧人出家嚴格控製,唐政權建立後,對僧尼出家給予了嚴格的規定。僧尼出家必須取得政府發放的度牒,否則便視爲非法。度牒的發放是由祠部來執行的。凡未取得度牒者,皆非正度。

   那麼是不是僧尼只要出家就能獲得政府的度牒呢?事實並非如此。唐代僧尼出家有複雜的程序。唐代前期,僧尼取得度牒的途徑有如下幾種:一是試經度僧,即通過經文考試而取得度牒;二是賜牒出家,即每逢國家舉行重大活動或皇帝或皇室成員生辰壽誕等節日由皇帝賜牒出家;叁是唐後期私人出錢買牒。

   我們首先看一下試經度僧製度。關于試經度人,最早始見于唐中宗神龍元年(705年),“诏天下試經度人”, (注:《佛祖統記》卷40。)唐玄宗時該項製度普遍推行。如開元十二年(724年)六月, 玄宗敕有司試天下僧尼年六十以下者限二百紙經,每年一限誦七十叁紙,叁年一試,落者還俗。李唐政府對試經之事頗爲重視,如西京長安、東都洛陽度僧尼,由“禦史一人涖之”。僧尼道士如不能通經,不但不能得到度牒,也得不到政府的授田。只有“僧通經業,准上給田”。(注:《大唐僧史略》卷中。)。

   唐代前期皇帝下诏度僧的現象也很普遍,唐前期幾乎每位皇帝都曾下诏度人。唐太宗下诏度僧的次數尤多,《全唐文》卷5 載有《度僧于天下诏》、《爲戰陣處立寺诏》,卷9有《諸州寺度僧诏》等。 《釋氏稽古略》、《佛祖統記》等文獻也記述了唐太宗在貞觀叁年、五年、九年、二十二年等多次度僧之事。此外,唐高宗鹹亨中曾爲皇後武則天母榮國夫人度僧,唐睿宗景雲元年(710年)一次度僧道3萬余人等。

   在唐前期,還出現過貴族官僚請度的現象。如武則天時,著名學者陳子昂曾爲人作表請求出家剃度。他說:“請以當家子弟叁兩人,奉爲高宗大帝出家歸道,而孤煢在疚,遺囑未中,奏以哀號,實貫心髓”。(注:《全唐文》卷210。 )唐前期著名的佛學家玄奘也向高宗請求讓窺基出家,得到應允。

   對于凡未經政府許可而出家的僧尼,即僞濫僧,國家法律對此處理極嚴。對于私度之人,按唐律明確規定:“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已除貫者徒一年。”對于私度僧監臨之官,私度僧人者,“一人仗一百,二人加一等,罪止流叁千裏。”(注:《唐律疏議》卷12。)從上面的法律條文來看,不但私度者本人要受到嚴懲,即使作爲私度者父母,所住寺院叁綱、所屬州縣的官吏都要受到牽連。

   盡管唐政府對于私度出家者處罰極嚴,但唐前期違背國家法令而出家的僞濫僧仍大有人在。在唐高祖時,即出現過“有猥賤之侶,規自尊高,浮墮之人,苟避徭役,妄爲剃落,託號出家,嗜欲無灰,營求不息,出入闾裏,周旋阛阓,驅策畜産,聚積貨財,耕織爲生,估販成業,事同編戶,迹等齊人”的現象。(注:《廣弘明集》卷18。)。貞觀元年(627年),李世民命治書侍禦史杜正倫檢校佛法, 清肅非濫,“沙門明導至陳州遇敕簡僧,唯留叁十……。”(注:《佛祖統記》卷54。)

   總而言之,在唐前期,國家通過製定一系列的法令法規限製僧尼出家和禁止普通百姓依附于寺院還是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從唐代前後期寺院僧人及其奴婢的數量對比來看,李唐政府的這種政策還是頗有成效。茲根據有關文獻的論述,將唐代前後期僧尼的人數列表如下:

  年代 僧尼人數 寺院數量

  624年 約50000

  648年 3716所

  650-683 60000 4000

  713-755年 126100 5358

  830年 700000

  842-845年 360000 4600

   從這份表格中我們可以看出,唐代前期寺院的僧尼人數較少,寺院的勞動人口也不多。唐前期寺院經濟受此製約,其發展是比較緩慢的。

     叁、唐代前期政府頒布了許多法令,對寺院經濟收入的來源進行限製

   唐代寺院的收入來源有兩種渠道,一種爲國家或私人捐贈的財産,另一種爲寺院僧人的經濟創收。

   唐前期社會對寺院的捐贈可分爲國家捐贈和貴族官僚、普通百姓個人捐贈兩大類。唐代前期,李唐統治者經常以政府或皇帝個人的名義對許多著名的寺院和高僧贈送財産,這當然不受法令條文的限製。李唐統治者對寺院的捐贈很多,其捐贈財産的方式主要有土地、奴婢和錢物等。

   我們先看一下唐代前期政府或皇帝對寺院土地的賞賜。唐高祖武德八年(625年),因嵩山少林寺僧人助唐平王世充有功,賜田40頃。 唐高宗時,長安西明寺也得到政府田園百頃的賞賜。景雲元年(710 年),唐睿宗命在東都擴建聖善寺,“更開拓五十余步以廣僧房,計破百姓數十家”,雖監察禦史宋務光上疏極谏,謂“唯失百姓之心,不可解也”,但疏奏不納。(注:《新唐書•宋務光傳》。)

   唐前期的皇帝對寺院也多次賞賜奴婢。貞觀叁年(629年), 唐太宗令“行陳之所立佛寺,官給匠石,親送奴隸。”(注:《續高僧傳•明瞻傳》。)唐高宗時,又賞西明寺淨人百房。有些寺院因政府多次賞賜奴婢,無所適用,竟用其來取樂。如僧人慧胄所在寺院因淨人“無可役者,乃選取二十頭,令學鼓舞,每至節日,設樂像前,四遠同觀,以爲欣慶。”(注:《續高僧傳•慧胄傳》。)

   唐代皇帝賞賜給僧人的財物更是不計其數。貞觀元年(627年), 沙門玄琬入宮爲皇後授戒,授納法財,日逾填委。(注:《續高僧傳•玄琬傳》。)高宗時,賜玄奘法師衲袈裟一領,剃刀一口。(注:《全唐文》卷906。 )一些與李唐皇室保持密切關系的僧人在死後也受到優待,被賜與財物。貞觀九年(635年),智首律師卒, 敕令百司供給費用,宰相房玄齡等人親往吊祭。先天元年(712年), 法藏卒于西京大薦福寺,睿宗賜絹1200匹。開元二十八年(740年),沙門道氤卒, 玄宗爲之恻怛,遣中使將絹50匹就院吊贈。(注:《宋高僧傳•道氤傳》。)

   在唐前期,除了李唐統治者對寺院僧人的捐贈外,還有許多官僚貴族也向寺院捐贈財産。不過,官僚貴族向寺院向寺院捐贈土地和財物,需要上報給李唐皇帝,在征得同意後方可捐贈,否則便屬違法行爲,政府會隨時沒收貴族官僚捐贈的田産。如在唐睿宗時,就曾下令:“依令式以外官人百姓將田宅舍布施者,在京並令司農即收,外州給下課戶。”(注:《全唐文》卷19。)唐玄宗時,又下“敕王公以下,不得辄奏請將莊宅置寺觀。”(注:《唐會要》卷50。)可見政府對私人將土地捐贈給寺院的行爲是嚴格限製的。

   在唐代文獻中,記載了許多貴族在將地宅施舍給寺院時上奏中央的情況。如唐玄宗時,金仙長公主在將範陽縣東南50裏上 村趙襄子澱中麥田、莊並果園一所及環山林麓,“東接房南嶺,南通他山,西止白帶山囗,北限大山分山界”的田地捐賜給寺院前,就上奏玄宗,得到允許。(注:《金石萃編》卷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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