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试论唐律对唐前期寺院经济的制约

  试论唐律对唐前期寺院经济的制约

  郑显文/于鹏翔

  [北京]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3期

  94-101页

  【作者简介】郑显文,33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所,博士。北京,100088。

   于鹏翔,45岁,吉林四平师范学院历史系,副教授。四平,136000。

  【内容提要】唐代建立之后,鉴于以往的经验教训,立即着手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法规,来加强对寺院经济的限制。唐前期国家安定,统治者比较开明,各项法令制度执行得比较好,使寺院经济按照封建统治者的政治需要缓慢地发展。寺院经济在当时受到国家法令制度的制约,与国家的政治需要相一致。

  【关 键 词】唐律/唐前期/寺院经济

   佛教自东汉时期传入中国以后,因受佛教戒律的制约,僧尼蓄财的现象并未出现。及至南北朝时期,由于王朝更迭频繁,社会动荡不安,许多官僚贵族为寻求精神解脱,便将田产、财物大量施舍给佛教寺院;一些无依无靠的贫民也纷纷归依寺所,靠耕种寺院的土地为生。寺院僧侣拥有了土地、劳动力和财产等,寺院经济便在中国这块土地上迅速发展起来。到了北魏、北周统治时期,由于佛教寺院广占土地、隐匿人口、聚敛财物,已严重影响了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引发了寺院与国家在经济利益上的冲突,最终导致了两次大规模的毁佛运动。但终整个南北朝时期,封建政府并没有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来对寺院经济进行限制。

   李唐政权建立之后,鉴于以往的经验教训,从立国开始即制定了许多法令、法规,来加强对寺院经济的限制。尤其是在唐前期,由于国家安定,封建统治者比较开明,各项法令制度贯彻执行得比较好,使寺院经济按照封建统治者的政治需要缓慢地发展。“安史之乱”以后,唐前期制定的有关寺院经济的法令制度大都遭到破坏,寺院经济在无拘无束的环境下迅速发展,最终导致了寺院经济与国家经济的冲突,出现了会昌毁佛运动。因此,我们认为,唐代寺院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唐代法律制度的制约。

     一、唐前期颁布授田法令,对寺院僧侣占田进行限制

   在封建社会中,历代统治者为使自己政权稳固,都试图把广大的民众束缚在土地上从事劳作,以期从农民身上榨取更多的财富。所以,每个封建政权都十分重视国家对土地的控制,自南北朝以来,由于社会动荡和王朝更迭频繁,士族地主和普通民众信奉佛教的人数猛增,佛教势力发展迅速,寺院僧侣占有土地、隐匿人口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些僧侣“驱策田产,聚积货物”(注:《旧唐书•高祖纪》。),与国家争夺土地和劳动人手,直接影响了封建政府土地政策的实施。

   唐朝建国后,针对社会上出现大量无主荒芜土地的情况,颁布均田法令,把土地分给农民,实行均田制度。李唐政府在颁布授予农民土地法令的同时,也颁布了僧尼授田的法令,这是唐以前历代所没有过的现象。

   关于唐代僧尼受田的时间,目前学术界有三种说法:即武德说、开元说和不可考说。我们认为,唐代僧尼受田应在唐期建国后不久。据生活在太宗、高宗时期的僧人道世记载:“若是国家大寺,如似长安西明、慈恩等寺,除口分地外,别有敕赐田庄”,(注:《法苑珠林》卷77。)似乎此时已实施过寺院僧人授田制。另据贞观二十年(646 年)朝廷田令官的奏说:“如佛教依内律僧尼受戒,得荫田人各三十亩。今道士、女道士皆依三皇经,受其上清、下清,昔僧尼戒处,亦合荫三十亩。此经既伪废除,道士女道士既无戒法,即不合受田,请同经废。”(注:《法苑珠林》卷69。)从这两则史料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僧尼、道冠的授田在贞观中已经实施过。

   对于唐朝政府授给僧尼道士田的动机,有些学者认为是唐政府对北朝以来寺观广占田地既成事实现象的正式承认,(注:参阅韩国磐:《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第147页。)是僧尼社会地位逐渐提高的表现。 而我们认为,唐代中央政府通过授田给僧尼道士,正是李唐政府试图在经济上控制寺院经济发展的表现。在唐以前的北魏、北齐、北周和隋代,僧尼虽无授田之名,但他们却可以通过兼并土地、国家赏赐财物、私人捐赠土地等形式,使之合法化。因此,在北朝历代,僧尼占有土地的现象司空见惯,北魏、北齐、隋朝从而也就成为佛教寺院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李唐政权正是在吸收了以前各朝的经验教训后才提出对僧尼进行授田的。

   关于唐代僧尼受田的数量,据《唐六典》卷3 “尚书户部”条记载:“凡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此外,在现存的唐人碑文如《阿育王常住田碑》以及《法苑珠林》卷69、卷77中也都有僧尼受田的记载,可见唐代僧尼受田的确实行过。

   寺院僧尼的受田,也与均田制上的农民一样,有“退田”之说。当僧尼身亡,亦由政府收回或转授其他僧人。《唐会要》卷59就有“其寺观常住田听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的记载。在“安史之乱”后,随着均田制的瓦解,僧尼受田的制度也就不了了之了。

   李唐政府通过颁布法令的形式对僧尼阶层进行授田,解决了僧尼的基本生活问题,避免了僧侣滥占土地和直接向信仰群众索取财物的情况,保证了国家均田制的实施。由于有了政府授田给僧尼这一前提,国家也就有足够的理由颁布法令来对寺僧尼占田的数量及规模进行限制。如在唐朝前期,政府就多次对寺院的田产进行检括。开元二十一年(733 年),唐玄宗命“检括天下寺观田”,少林寺田碾因系先朝所赐,“不令官收”。(注:《金石萃编》卷77。)此外,《通典》卷11郑叔清在至德二年(757年)也说:“准法不合蓄奴婢、田宅私财”, 说明了寺院除授田外(除皇帝或皇帝批准的官僚赐田)占有土地的非法性。

   对于寺院僧人占田过量的情况,唐政府颁布法令明确予以限制,如《唐会要》卷59载:“敕祠部:天下寺观田宜准法据,僧尼道士合给数外一切管收,给贫下欠田丁,其寺观常住田听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一百人以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人以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唐政府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试图限制僧尼的占田数量,进而达到从经济上控制佛教势力的发展,而唐政府限制僧尼占田过量的前提就是对其授田。

   但是,在唐前期,由于许多皇帝和贵族官僚信奉佛教,他们置国家的法令于不顾,把土地大量地赏赐给寺院,使寺院僧人广占土地的现象仍很严重。早在武则天时期,就有“所在公私田宅,多为僧有”(注:《通鉴》卷205。)的记载。中宗时,寺院不但广占土地, 而且还侵夺百姓之田。如《全唐文》卷19《申劝礼俗敕》中说:“寺院广占田地及水碾硙,侵夺百姓。”睿宗时,在雍州竟出现了寺僧与太平公主为争夺碾硙而打官司的情况。不过,僧侣占有大量土地在唐前期毕竟只是少数人,这些寺院僧人也都是与皇室官僚贵族有密切关系之人。像中宗时,慧范因与太平公主私通而被任命为圣善寺主,占田无数。尽管如此,这些僧人占田过量仍属违法行为,其他绝大多数寺院僧侣还是依靠政府的授田来维持生活。所以说唐前期政府通过授田方式来限制寺院经济的发展还是收到一定的效果。

     二、唐前期政府制定有关法令和法规,对依附于寺院的劳动人口进行限制

   众所周知,寺院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即寺院僧侣在占有大量土地的同时,还必须拥有大量的依附劳动人口。自佛教传入中国以后,佛教寺院的土地大都由寺院下层僧众、依附于寺院的世俗百姓、寺院的奴婢或租佃给农户耕种,上层僧侣或一些出家时间较长的僧人是不从事劳作的。南北朝时期,佛教寺院为不使自己的田地荒芜,大量隐匿劳动人口,如北魏后期“天下多虞,王役尤甚,于是所在编民,相与入道,假慕沙门,实避调役”。(注:《魏书•释老志》。)这些避役的农民进入寺院后,就成为寺院的劳动者。如僧人法显出家后,“尝与同学数十人,于田中刈稻。时有饥贼,欲夺其谷。诸沙弥悉奔走,唯显独留,语贼曰:“若欲取谷,随意所取。””(注:《高僧传•法显传》。)到北朝后期,寺院的隐匿人口数目庞大,仅北齐时就有200多万口。于是, 在北朝后期,寺院与国家争夺劳动力的现象已十分突出,国家与佛教寺院经济的矛盾日益尖锐,最后导致了周武宗的毁佛运动。

   李唐建国后,除了对寺院僧人占有土地进行限制外,还对依附于寺院的劳动人口进行限制,尽量避免大量劳动力流入佛教寺院。其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寺院僧尼的户籍进行严格管理

   佛教传入中国以来,国家对僧尼的管理一直很混乱。甚至在隋朝初年,隋文帝仍“普诏天下,任听出家。”(注:《隋书•经籍志》。)但这种情况未过多久,隋政府即设崇玄署,掌僧尼籍帐和度僧等事务。李唐建国后,在隋代僧官系统的基础上,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一整套的机构,负责“编造僧尼籍,隶之于所在县、州和尚书祠部。”(注:《新唐书•百官志》。)

   关于唐代僧尼有户籍制度,在唐代许多文献中都有记载。如《太平广记》卷98“佛陀萨”条记载;“有佛陀萨者,其籍编于歧阳法门寺”。《天台九祖传》“左溪玄朗”条云:“朗九岁出家,日过七纸。如意元年,敕度配清泰寺。”《净土往生传》卷下也记述了他“十六岁落发,隶本州大云寺”的情况。

   凡是无籍的僧人,皆被视为伪滥僧,不但有随时被强迫还俗的危险,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唐玄宗开元二年(714年), 即对无籍的伪滥僧进行了清算。当时中书令姚…

《试论唐律对唐前期寺院经济的制约》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直接转到: 第2页 第3页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